证券代码:002437 证券简称:誉衡药业 公告编号:2020-027
哈尔滨誉衡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及一致行动人可能减持公司股票计划期限届满的公告
股东哈尔滨誉衡集团有限公司、YU HENG INTERNATIONAL INVESTMENTS CORPORATION、ORIENTAL KEYSTONE INVESTMENT LIMITED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哈尔滨誉衡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9月7日披露了《关于控股股东及一致行动人可能减持公司股票的预披露公告》,公司控股股东哈尔滨誉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誉衡集团”)及一致行动人YU HENG INTERNATIONAL INVESTMENTS CORPORATION(以下简称“誉衡国际”)、ORIENTAL KEYSTONE INVESTMENT LIMITED(以下简称“健康科技”)及其质权人自公告发布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内,可能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将合计不超过43,962,459股,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且在减持期间内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
2020年4月7日,公司收到誉衡集团及一致行动人誉衡国际、健康科技的《告知函》,截至2020年4月5日,誉衡集团、誉衡国际、健康科技的本次减持计划期限已届满。根据《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情况
1、股东减持股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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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誉衡集团2019年11月12日至2019年12月27日减持情况详见2020年1月8日披露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以下简称“指定媒体”)的《关于控股股东及一致行动人可能减持公司股票的进展公告》。
注2:誉衡国际2020年3月24日减持情况详见2020年3月26日披露于指定媒体的《股东关于减持哈尔滨誉衡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超过1%的公告》;本次减持区间内健康科技未发生减持。
2、股东本次减持前后持股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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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3:除上述减持外,誉衡集团持有的8,600万股公司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3.91%)被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上进行公开拍卖并成交,已于2019年12月9日完成股份变更过户手续。具体情况详见2019年12月10日披露于指定媒体的《关于控股股东所持部分公司股份司法拍卖过户完成的公告》。
注4:2020年3月27日,誉衡国际通过大宗交易减持公司43,878,4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00%,此次减持符合2020年3月13日披露于指定媒体的《关于控股股东及一致行动人可能减持公司股票的预披露公告》,具体情况详见2020年3月31日披露于指定媒体的《持股5%以上股东关于减持哈尔滨誉衡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超过1%的公告》。上述大宗交易减持完成后,誉衡国际持有公司股票183,096,66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8.33%。
二、其他情况说明
1、上述减持行为未违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2、关于誉衡集团及一致行动人誉衡国际、健康科技的可能减持计划有关事项,公司已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了预先披露,本次实际减持情况符合此前披露的可能减持计划。
3、上述减持行为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影响,也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4、公司将持续关注誉衡集团及一致行动人誉衡国际、健康科技的减持情况,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督促誉衡集团、誉衡国际、健康科技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同时,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三、备查文件
1、誉衡集团、誉衡国际及健康科技出具的《告知函》。
特此公告。
哈尔滨誉衡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〇年四月八日
证券代码:002437 证券简称:誉衡药业 公告编号:2020-028
哈尔滨誉衡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提起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20年4月7日,哈尔滨誉衡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获悉公司起诉弓静、樟树市亚新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亚新合伙”)、北京鑫诚瑞捷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诚瑞捷”)归还收购保证金、资金占用费及违约金事宜已审理终结。现将判决情况公告如下:
一、 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㈠ 本次诉讼当事人
1、原告:哈尔滨誉衡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被告:樟树市亚新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3、被告:弓静
4、被告:北京鑫诚瑞捷科技有限公司
㈡ 案件介绍
2017年12月18日,公司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授权董事长朱吉满先生签订〈收购框架协议〉的议案》,同意公司收购弓静、亚新合伙持有的上海瑾呈信息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瑾呈集团”)70%股权,并向弓静、亚新合伙支付2亿元收购保证金。具体内容详见2017年12月20日披露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以下简称“指定媒体”)的《关于签订〈收购框架协议〉的公告》。
2018年5月29日,公司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收购上海瑾呈信息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股权的议案》,决定终止收购弓静、亚新合伙持有的瑾呈集团70%股权;同日,公司与弓静、亚新合伙签署了《收购框架协议之终止协议》(以下简称“《终止协议》”)。根据《终止协议》约定,弓静、亚新合伙应在《终止协议》签署之日起五个工作日自行或指定第三方将公司已支付的收购保证金退回至公司指定银行账户。弓静、亚新合伙由于资金安排等原因,未能按照《终止协议》约定的期限将全额收购保证金退回。截至2018年6月6日,弓静、亚新合伙向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退回收购保证金2,000万元,尚有18,000万元未退回。具体内容详见2018年5月30日、2018年6月7日披露于指定媒体的《关于终止收购上海瑾呈信息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股权的公告》、《关于终止收购上海瑾呈信息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股权的进展公告》。
后续,经公司与弓静、亚新合伙多次沟通、协商,弓静、亚新合伙向公司出具了新版《关于退还收购保证金的承诺》,并向公司退还收购保证金500万元。具体内容详见2019年4月8日披露于指定媒体的《关于终止收购上海瑾呈信息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股权的进展公告》,弓静、亚新合伙累计退还收购保证金2,500万元,尚有17,500万元收购保证金及资金占用费、违约金未退还。
鉴于弓静、亚新合伙未按《关于退还收购保证金的承诺》约定时间退还收购保证金及资金占用费,已构成违约,严重损害了公司的合法权益,公司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具体情况及公司诉讼请求详见公司2019年12月26日披露于指定媒体的《关于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
二、判决或裁决情况
1、亚新合伙、弓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连带退还给公司收购保证金175,000,000元;
2、亚新合伙、弓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连带向公司支付自2018年6月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资金占用费(计算方法:自2018年6月6日至2019年3月21日,以180,000,000元为基数,以年利率8%为标准计算;自2019年3月22日至2019年3月28日,以179,000,000元为基数,以年利率8%为计算标准;自2019年3月29日至实际清偿之日,以175,000,000元为基数,以年利率8%为标准计算;);
3、亚新合伙、弓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连带向公司支付自2019年10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的违约金(以175,000,000元为基数,以日万分之五为标准计算);
4、亚新合伙、弓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连带向公司律师费600,000元;
5、鑫诚瑞捷对亚新合伙、弓静上述第1项至第4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鑫诚瑞捷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亚新合伙、弓静进行追偿;
6、驳回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除本项诉讼之外,本次公告前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鉴于本次诉讼案件法院尚未执行,公司目前尚无法准确预计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哈尔滨誉衡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〇年四月八日
证券代码:002437 证券简称:誉衡药业 公告编号:2020-029
哈尔滨誉衡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委托理财概述
2019年5月24日,哈尔滨誉衡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理层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议案》,同意公司及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使用任一时点合计不超过人民币40,000万元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委托理财期限自公司经理层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内有效。
截至2020年4月7日,公司及下属子公司银行理财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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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关系说明:公司与理财产品受托方无关联关系。
二、委托理财余额
截至2020年4月7日,公司委托理财产品尚未到期的余额为2.5亿元人民币。
特此公告。
哈尔滨誉衡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〇年四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