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声明
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任何虚假、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本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保证本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均不表明其对本公司所发行证券的价值或者投资人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证券依法发行后,本公司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本公司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募集说明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投资者在做出认购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募集说明书全文,并以其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募集说明书全文同时刊载于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
重大事项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下列重大事项或风险因素,并认真阅读本募集说明书摘要相关章节。
一、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未提供担保
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应当提供担保,但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十五亿元的公司除外”。2018年12月31日公司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合计约为21.15亿元,不低于15亿元,因此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未提供担保。如果本次可转债存续期间发生严重影响公司经营业绩和偿债能力的事件,本次可转债可能因未提供担保而增大风险。
二、关于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信用评级
中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对本次可转债进行了评级,根据中诚信出具的信用评级报告,公司主体信用等级为“AA”,本次可转债信用等级为“AA”。该级别反映了公司对本次发行债券的偿还能力很强,受不利经济环境的影响不大,违约风险很低。
在本次可转债存续期限内,中诚信国际每年将对公司主体和本次可转债进行一次跟踪信用评级。如果由于公司外部经营环境、自身或评级标准变化等因素,导致本期可转债的信用评级级别变化,将会增大投资者的风险,对投资人的利益产生一定影响。
三、关于公司的股利分配政策和现金分红比例
(一)公司的股利分配政策
公司章程中对股利分配政策的相关规定如下:
1、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根据自身的财务结构、盈利能力和未来的投资、融资发展规划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持续性和稳定性;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监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2、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分配股利,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可以进行中期分配。非因特别事由(如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等),公司不进行除年度和中期以外其他期间的利润分配。
3、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除特殊情况外,在当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正的前提下,公司每年度至少进行一次利润分配,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或股利分配。特殊情况是指存在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募集资金项目支出除外)发生。
4、利润分配的顺序
公司在具备现金分红条件下,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5、利润分配的条件和比例
(1)现金分红的条件和比例
公司当年度实现盈利,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募集资金项目支出除外)发生,在依法提取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后进行现金分红。公司单一年度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20%。
上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指以下情形之一:
①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超过3,000万元;
②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根据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会和股东大会职权的相关规定,上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须经董事会批准,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2)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
如果公司当年以现金股利方式分配的利润已经超过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20%或在利润分配方案中拟通过现金股利方式分配的利润超过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20%,对于超过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20%以上的部分,公司可以采取股票股利的方式进行分配。
(3)同时采取现金及股票股利分配时的现金分红比例
如公司同时采取现金及股票股利分配利润的,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情况下,公司实施差异化现金分红政策:
①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②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③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每年在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根据上述原则提出当年利润分配方案。
6、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
(1)定期报告公布前,公司董事会应详细分析及充分考虑公司实际经营情况,以及社会融资环境、社会融资成本、公司现金流量状况、资金支出计划等各项对公司资金的收支有重大影响的相关因素,在此基础上合理、科学地拟订具体分红方案。独立董事应在制定现金分红预案时发表明确意见。
(2)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3)董事会通过分红方案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召开涉及利润分配的股东大会时,应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中小股东参与股东大会及投票提供便利;召开股东大会时,还应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保障中小股东对利润分配问题有充分的表达机会,对于中小股东关于利润分配的质询,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给予充分的解释与说明。
公司年度实现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董事会应说明未进行现金分红的原因、资金使用规划及用途等,独立董事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4)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在有关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公司将通过多种途径(电话、传真、电子邮件、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听取、接受公众投资者对利润分配事项的建议和监督。
(5)公司对《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7、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公司将根据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生产经营状况的变化,并结合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有关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议案应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并且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全体董事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同时,公司保证现行及未来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以下原则:
(1)即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发生,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20%;
(2)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8、利润分配政策的披露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对下列事项进行专项说明:
(1)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要求;
(2)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清晰;
(3)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
(4)独立董事是否履职尽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5)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了充分保护等。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对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
9、若公司股东存在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所占用的资金。
10、公司未来股利分配规划的制定程序
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公司未来分红回报规划。公司制定未来的股利分配规划,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且经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
11、股利分配执行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决议之日起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红股)的派发事项。
(二)公司最近三年现金分红情况
公司2016年度、2017年度和2018年度向股东分配的现金股利分别为4,550.57万元、0万元和14,837.66万元,分别占公司2016年度、2017年度和2018年度实现的归属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比例为27.90%、0%和88.95%。最近三年公司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占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比例为139.31%。
(三)未分配利润的使用情况
2016年度、2017年度和2018年度公司实现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在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及向股东分红后,当年的剩余未分配利润主要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投入环保项目的建设。
(四)本次发行前利润分配政策
截至2018年12月31日,公司未分配利润为47,021.23万元。根据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因本次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公司股票享有与原股东同等的权益,在股利分配股权登记日当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均享受当期股利。
四、公司应对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采取的措施
(一)强化募集资金管理,保证募集资金合理规范使用
公司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已规范募集资金使用。为保障公司规范、有效使用募集资金,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董事会将根据《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持续监督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专项存储、保障募集资金用于指定的投资项目、定期对募集资金进行内部审计、配合监管银行和保荐机构对募集资金使用的检查和监督。
(二)加快募投项目投资进度,早日实现预期效益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严格按照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决议使用募集资金,加快推进募投项目实施工作,在设备采购、技术研发、人员配备等方面全方位积极调配资源,统筹合理安排项目的投资建设进度,力争缩短项目建设期,保证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和投产。同时,公司将积极推行扁平化管理机制和精细化管理模式,提高效益、控制成本,力求不断提升募投项目运营成效,早日实现预期效益。
(三)加快实现公司战略目标,提升盈利能力
公司经过多年发展,管理团队经验丰富,公司将以本次发行为契机,以公司发展战略为导向,调整公司财务结构,降低财务风险,通过投资符合公司战略发展的新项目,大力拓展现有业务,增强抗风险能力和盈利能力,实现公司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不断提升公司价值,实现投资者利益最大化,同时兼顾利益相关者的诉求。
(四)严格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为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公司已在《公司章程》、《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19-2021年)》中明确了持续稳定的回报机制;在《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和《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中制定了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条款。公司将在严格遵守上述约定的基础上,根据公司的经营业绩积极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通过多种方式提高投资者对于公司经营和分配的监督,增加公司投资价值。
公司对本次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与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等事项具体内容参见募集说明书“第四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之“十六、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的相关内容。
五、特别风险提示
公司提请投资者仔细阅读募集说明书“风险因素”全文,并特别注意以下风险:
(一)经营风险
1、燃气具产品原材料价格上涨的风险
燃气具及相关配套产品的主要原材料为冷板、不锈钢板、铜材和铝材等,2017年,随着国家供给侧改革的推进,冷板和铜材的价格均出现了较大幅度上涨,2018年也维持在较高水平。随着国家继续推进供给侧改革及规范各项管理,主要原材料价格可能进一步上涨,对发行人盈利造成不利影响。
2、生物质燃料供应及供应价格波动的风险
一方面,虽然我国农林废弃物等生物质资源丰富,适宜发展生物质能利用产业,但生物质资源分散、容重小、储运不方便,收集和运输需要耗费大量成本,经济实用的收集、运输等技术装备不足,导致生物质资源的收储运体系建设滞后,燃料成本控制存在一定难度,是影响生物质资源能源化发展的因素之一。另一方面,如果公司生物质项目所在地周边近距离新增了同类项目,将导致项目所在地燃料需求竞争加剧,从而可能导致燃料供不应求和价格上涨。
(二)管理风险
截至报告期末,公司子公司数量达48家,新设子公司所属行业多为环保热能行业。公司环保业务的高速扩张使得公司运营资金需求加大、人才储备不足、管理复杂度提升,亦给公司带来一定程度的运营和管理风险。虽然发行人此前已在环保热能行业有成熟的运营经验,且管理层已从内控制度、人才储备、资金支持等各方面做了一定的准备,但仍不排除公司在应对环保业务高速扩张的过程中出现经验不足、管理缺位、重要岗位人才不足等问题,如公司无法迅速调整应对上述问题并实施切实可行的管理措施,公司仍将面临一定程度的运行及管理风险。
(三)政策风险
近年来,国家出台了一系列鼓励生物质发电行业的发展政策和价格政策,但由于生物质发电上网价格由国家主管部门制定,生物质发电企业在上网价格方面没有定价能力,只能按照国家主管部门颁布的生物质发电上网价格执行,因此,将来一旦生物质发电上网价格下调,将对公司盈利能力构成不利影响。
(四)募集资金运用的风险
本次可转债募投项目受到市场变化、工程进度、工程管理等因素的影响。虽然公司在项目实施组织、施工进度管理、施工质量控制和设备采购管理上采取措施和规范流程,但仍然存在不能全部按期竣工投产或投资超过预算的风险。
再者,本次可转债募投项目总投资为14.35亿元,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为8亿元,项目总投资金额高于本次募集资金使用金额部分由公司自筹资金解决;若本次发行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低于拟投入募集资金总额,不足部分由公司自筹资金解决。虽然公司已与多家银行等金融机构达成项目融资意向,但如果自筹资金不能及时到位,将影响项目实施进度。
另外,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若出现宏观经济形势变化、市场状况变动、国家有关政策调整以及人力不可抗拒的不利情形,可能造成募投项目的效益不及预期。
(五)与本次可转债相关的风险
1、本息兑付风险
在可转债存续期限内,公司需对未转股的可转债偿付利息及兑付到期本金,并在触发回售条件时兑现投资者提出的回售要求,这将相应增加公司的财务费用,并对生产经营产生一定压力。受国家政策、法规、行业和市场等不可控因素的影响,公司经营活动可能出现未达到预期回报的情况,进而不能从预期的还款来源获得足够的资金,可能影响公司对可转债本息的按时足额兑付,以及对投资者回售要求的承兑能力。
2、可转债价格波动的风险
可转债是一种具有债券特性且附有股票期权的混合型证券,其二级市场价格受市场利率、债券剩余期限、转股价格、公司股票价格、赎回条款、回售条款和向下修正条款、投资者的预期等诸多因素的影响,这需要可转债的投资者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
可转债在上市交易、转股等过程中,可转债的价格可能会出现异常波动或与其投资价值严重偏离的现象,从而可能使投资者遭受损失。为此,公司提醒投资者必须充分认识到债券市场和股票市场中可能遇到的风险,以便作出正确的投资决策。
3、转股后摊薄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的风险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需要一定的建设期,在此期间相关的投资尚未产生收益。本次可转债发行后,如果债券持有人在转股期开始后的较短期间内将大部分或全部可转债转换为公司股票,公司将面临短期内每股收益、净资产收益率下降的风险。
4、可转债到期未能转股的风险
本次可转债转股情况受转股价格、转股期内公司股票价格、投资者偏好及预期等诸多因素影响。如果因公司股票价格走势低迷或可转债持有人的投资偏好等原因导致本次可转债到期未能实现转股,公司必须对未转股的可转债偿还本息,将会相应增加公司的财务费用负担和资金压力。
5、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内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不实施的风险以及修正幅度存在不确定性的风险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存续期间,当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二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85%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表决。上述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
在满足可转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件的情况下,公司董事会可能基于公司的实际情况、股价走势、市场因素等多重考虑,不提出转股价格向下调整方案,或董事会虽提出转股价格向下调整方案但方案未能通过股东大会表决。因此,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可能面临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不实施的风险。同时,在满足转股价向下修正条件的情况下,发行人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向下修正的幅度,股东大会有权审议决定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的幅度。因此,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的幅度存在不确定性。
6、有条件赎回条款的触发导致投资者提前转股的风险
本次可转债设有有条件赎回条款,在转股期内,如果达到赎回条件,公司有权按照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债。如果公司行使有条件赎回的条款,可能促使可转债投资者提前转股,从而导致投资者面临可转债存续期缩短、未来利息收入减少的风险。
第一节 释义
在本募集说明书摘要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规定,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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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募集说明书摘要中部分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有差异,这些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第二节 本次发行概况
一、公司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GUANGDONG CHANT GROUP INC.
注册地址:中山市小榄镇工业大道南42号
注册资本:741,883,144元
法定代表人:何启强
股票简称:长青集团
股票代码:002616
成立时间:1993年08月06日
上市时间:2011年09月20日
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2820846270
经营范围:工业、农业、生活废弃物、污水、污泥、烟气的治理和循环利用,治污设备的研发、制造、销售;利用太阳能、空气能、燃气、燃油的器具产品和节能供暖产品、厨卫产品及配件的研发、制造、销售;货物或技术进出口(国家禁止或涉及行政审批的货物和技术进出口除外);知识产权服务,企业管理信息咨询;投资办实业。(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本次发行概况
(一)本次发行核准情况
本次发行已经公司于2018年12月21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和于2019年1月7日召开的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
本次发行已经中国证监会2019年10月25日出具的《关于核准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2009号)核准。
(二)证券类型
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为可转换为公司A股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该可转债及未来转换的A股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三)发行规模、票面金额、发行价格
本次可转债发行规模为80,000万元。可转债按面值发行,每张面值100元,共计发行800万张。
(四)发行方式及发行对象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将向发行人在股权登记日(2020年4月8日,T-1日)收市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原股东优先配售,原股东优先配售后余额(含原股东放弃优先配售部分)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发行,认购金额不足8.00亿元的部分由主承销商包销。
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对象为:
1、向原股东优先配售:本发行公告公布的股权登记日(即2020年4月8日,T-1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发行人原A股股东。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持有深交所证券账户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包括:自然人、法人、证券投资基金等(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
3、本次发行的主承销商及承销团成员的自营账户不得参与网上申购。
(五)募集资金规模和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
1、募集资金规模
本次可转债的预计募集资金为不超过人民币8.00亿元(含发行费用)。
2、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
本次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将存放于公司募集资金存储的专项账户。
(六)承销方式及承销期
承销方式:本次发行由主承销商以余额包销方式承销。
承销期:2020年4月7日——2020年4月15日。
(七)发行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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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承销期间的停牌、复牌及可转债上市的时间安排
本次发行的主要日程与停牌安排如下(假设采取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网上定价发行的方式),所述日期为工作日。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影响发行,主承销商将及时公告,修改发行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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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次发行可转债的上市流通
本次发行可转债上市流通,所有投资者均无持有期限制。本次发行结束后,公司将尽快申请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十)本次发行主要条款
1、发行证券的种类
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为可转换为本公司A股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该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未来转换的A股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2、发行规模和发行数量
本次拟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8.00亿元,发行数量为800万张。
3、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为100元人民币,按面值发行。
4、债券期限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期限为自发行之日起6年,即自2020年4月9日(T日)至2026年4月8日。
5、票面利率
第一年0.40%,第二年0.60%,第三年1.00%,第四年1.50%,第五年1.80%,第六年2.00%。在本次可转债期满后五个交易日内,长青集团将以本次可转债票面面值的110%(含最后一期年度利息)的价格向投资者赎回全部未转股的可转债。
6、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到期归还本金并支付最后一年利息。
(1)年利息计算
年利息指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自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
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B×i
I:指年利息额;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当年票面利率。
(2)付息方式
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2020年4月9日。
②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③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④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持有人承担。
7、担保事项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不提供担保。
8、转股期限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自可转债发行结束之日2020年4月15日(T+4日)起满6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可转债到期日止,即2020年10月15日至2026年4月8日。
9、转股价格的确定及其调整
(1)初始转股价格的确定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初始转股价格为8.31元/股,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之日前二十个交易日长青集团A股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均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长青集团A股股票交易均价。
(2)转股价格的调整方式及计算公式
在本次发行之后,若公司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派送现金股利等情况(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股本的情形),则转股价格相应调整。具体的转股价格调整公式如下(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
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送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0为调整前转股价,n为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率,k为增发新股或配股率,A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D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P1为调整后转股价。
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情况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转股价格调整的公告,并于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时期(如需)。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份类别、数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债权利益或转股衍生权益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充分保护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届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来制订。
10、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
(1)修正权限与修正幅度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间,当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二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85%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表决。
上述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交易日均价之间的较高者。
若在前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2)修正程序
如公司决定向下修正转股价格,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修正幅度和股权登记日及暂停转股期间等有关信息。从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转股价格修正日)起,开始恢复转股申请并执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若转股价格修正日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该类转股申请应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11、转股股数确定方式以及转股时不足一股金额的处理方法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转股期内申请转股时,转股数量的计算方式为:Q=V/P,并以去尾法取一股的整数倍。
其中:V为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申请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P为申请转股当日有效的转股价格。
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申请转换成的股份须为整数股。转股时不足转换为一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部分,公司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在转股当日后的五个交易日内以现金兑付该部分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票面金额以及该余额对应的当期应计利息。
12、赎回条款
(1)到期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期满后五个交易日内,发行人将以本次可转债票面面值的110%(含最后一期年度利息)的价格向投资者赎回全部未转股的可转债。
(2)有条件赎回条款
转股期内,当下述两种情形中任意一种情形出现时,公司有权决定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①在转股期内,公司股票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含130%);
②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未转股余额不足人民币3,000万元(含)时。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13、回售条款
(1)有条件回售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内,如果公司股票在任何连续三十个交易日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70%,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可转换公司债券按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因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股本的情形)而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如果出现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的情况,则上述“连续三十个交易日”须从转股价格调整之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重新计算。
在可转换公司债券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内,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每年回售条件首次满足后可按上述约定条件行使回售权一次;若首次满足回售条件而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未在公司届时公告的回售申报期内申报并实施回售的,该计息年度不应再行使回售权,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不能多次行使部分回售权。
(2)附加回售
若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相比出现重大变化,且该变化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享有一次回售权利,即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价格回售给公司。在上述情形下,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可以在公司公告的附加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在该次附加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不应再行使附加回售权。
14、转股年度有关股利的归属
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本公司A股股票享有与原A股股票同等的权益,在股利发放的股权登记日当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含因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形成的股东)均参与当期股利分配,享有同等权益。
15、发行方式及发行对象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将向发行人在股权登记日(2020年4月8日,T-1日)收市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原股东优先配售,原股东优先配售后余额(含原股东放弃优先配售部分)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发行,认购金额不足8.00亿元的部分由主承销商包销。
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对象为:
(1)向原股东优先配售:本发行公告公布的股权登记日(即2020年4月8日,T-1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发行人原A股股东。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持有深交所证券账户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包括:自然人、法人、证券投资基金等(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
(3)本次发行的主承销商及承销团成员的自营账户不得参与网上申购。
16、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向公司原股东实行优先配售,原股东有权放弃配售权。
原股东可优先配售的长集转债数量为其在股权登记日(2020年4月8日,T-1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持有长青集团的股份数量按每股配售1.0783元面值可转债的比例计算可配售可转债金额,再按100元/张的比例转换为张数,每1张(100元)为一个申购单位,即每股配售0.010783张可转债。
发行人现有总股本741,883,144股,按本次发行优先配售比例计算,原股东最多可优先认购7,999,725张,约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总额800万张的99.9966%。由于不足 1 张部分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配股业务指引执行,最终优先配售总数可能略有差异。
原股东的优先配售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配售简称为“长集配债”,配售代码为“082616”。 原股东网上优先配售可转债认购数量不足1张的部分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配股业务指引执行,即所产生的不足1张的优先认购数量,按数量大小排序,数量小的进位给数量大的参与优先认购的原股东,以达到最小记账单位1张,循环进行直至全部配完。
原股东除可参加优先配售外,还可参加优先配售后余额的申购。原股东参与网上优先配售的部分,应当在T日申购时缴付足额资金。原股东参与网上优先配售后的余额的网上申购部分无需缴付申购资金。
原股东所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如托管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证券营业部,则以托管在各营业部的股票分别计算可认购的张数,且必须依照深交所相关业务规则在对应证券营业部进行配售认购。
17、债券持有人会议相关事项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会应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
(1)公司拟变更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
(2)公司不能按期支付可转换公司债券本息;
(3)公司发生减资(因股权激励回购股份导致的减资除外)、合并、分立、解散或者申请破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