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其他事项
1、出席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食宿、交通费自理。
2、联系地址:江阴市镇澄路2608号
3、联系电话:0510-86605508
4、联系人:袁建军、巫健松
特此公告。
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4月3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 报备文件
1、《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
2、《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0年4月24日召开的贵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证券代码:603507 证券简称:振江股份 公告编号:2020-013
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4月2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本次利润分配预案尚需提交公司201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基本情况
根据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公司2019年度合并报表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37,431,985.80元,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2,260,817.53,加上年初未分配利润301,382,584.14元,减去本年度分配的现金股利19,212,210.00,2019年度实际可供分配利润317,343,042.41元。
公司拟以 2019 年末总股本 128,071,400 股扣减不参与利润分配的回购股份 813,311 股,即 127,258,089 股为基数,每 10 股派发现金 0.90 元(含税),合计发放现金红利 11,453,228.01 元。 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以后年度分配。本次利润分配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和送红股。
鉴于公司正在实施股份回购事项,若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预案后公司股 本结构发生变动的,则以实施利润分配方案的股权登记日可参与利润分配的总股本,按照每股分配金额不变的原则对分配总额进行调整。
二、公司履行的决策程序
(一)董事会会议的召开、审议和表决情况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此次利润分配方案尚需提交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该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经事前认可,同意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将该计划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监事会意见
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认为该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长远利益,符合公司现行的利润分配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相关风险提示
本次利润分配预案不会对本公司经营现金流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
四、其他说明
1、本分配预案披露公告前,公司严格控制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并对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备案,履行了保密和严禁内幕交易的告知义务。
2、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特此公告。
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4月3日
证券代码:603507 证券简称:振江股份 公告编号:2020-014
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续聘公司2020年度审计机构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4月2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2020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0年度审计机构。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1、基本信息
机构名称: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成立日期:2012年2月9日成立(由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企业)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16号院7号楼1101
执业资质:1992年首批获得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发的《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2006年经PCAOB认可获得美国上市公司审计业务执业资格,2010年首批获得H股上市公司审计业务资质,2012年获得《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安全保密条件备案证书》至今。
是否曾从事证券服务业务:是
2、人员信息
首席合伙人:梁春
目前合伙人数量:196
截至 2019 年末注册会计师人数:1,458人,较2018年末注册会计师人数净增加150人,其中:从事过证券服务业务的注册会计师人数:699人;
截至 2019 年末从业人员总数:6,119人
3、业务规模
2018年度业务收入:170,859.33万元
2018年度净资产金额:15,058.45万元
2018年度上市公司年报审计情况:240家上市公司年报审计客户;收费总额2.25亿元;涉及的主要行业包括:制造业(165)、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21)、批发和零售业(13)、房地产业(9)、建筑业(7);资产均值:100.63亿元。
4、投资者保护能力
职业风险基金2018年度年末数:543.72万元
职业责任保险累计赔偿限额:70,000万元
相关职业保险能够覆盖因审计失败导致的民事赔偿责任。
5、独立性和诚信记录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
近三年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和自律监管措施的概况:行政处罚1次,行政监管措施19次,自律监管措施3次,无刑事处罚记录。
二、项目成员信息
1、人员信息
项目合伙人:孙广友,注册会计师,合伙人,1997年起从事审计业务,至今负责过多家企业改制上市审计、上市公司年度审计、重大资产重组审计等工作,有证券服务业务从业经验,无兼职。
质量控制复核人:王桥,注册会计师,合伙人,1997年开始从事审计业务,专注于企业资产重组、上市公司及央企审计业务,曾负责多家上市公司、央企及其他公司年度审计工作。2018年开始专职负责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重大审计项目的质量复核工作,审核经验丰富,有证券服务业务从业经验,无兼职。从事证券业务的年限20年, 具备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
本期拟签字注册会计师:宋斌,注册会计师,2008年开始从事审计业务,至今参与过多家企业改制上市审计、上市公司年度审计、重大资产重组审计等工作,有证券服务业务从业经验,无兼职。
2.上述相关人员的独立性和诚信记录情况。
上述人员能够在执行本项目审计工作时保持独立性,近三年无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和自律监管措施的记录。
三、审计收费
2019年度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收取财务报告审计费用60万元,内部控制审计20万元。该笔费用系按照该所提供审计服务所需工作人日数和每个工作人日收费标准收取服务费用。工作人日数根据审计服务的性质、风险大小、繁简程度等确定;每个工作人日收费标准根据执业人员专业技能水平等分别确定。2019年审计费用与上一期审计费用相同,无变化。
四、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所履行的程序
1、公司第二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2020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认为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2019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及内部控制审计过程中,恪守职责,并遵循了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顺利完成了公司2019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及内控审计工作。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发表书面审核意见如下: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华”)具有丰富的执业经验,对公司经营发展情况及财务状况较为熟悉,为保证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健性,公司续聘大华为公司2020年度审计机构,审计内容包括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财务报告审计及内部控制审计。其中公司财务报告审计费用60万元,内部控制审计20万元。
2、公司独立董事已就本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发表了同意的事前认可意见,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所能够遵照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准则履行职责。同意公司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2020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公司于2020年4月2日召开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公司2020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4、本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的批准,并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4月3日
证券代码:603507 证券简称:振江股份 公告编号:2020-015
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4月2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不需要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1.财政部于2017年颁布了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财会〔2017〕8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财会〔2017〕9号)、《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财会〔2017〕14号)(以下简称“新金融工具准则”),要求境内上市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2.财政部于2019年5月9日发布了《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通知》(财会〔2019〕8号),对《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进行了修订,要求在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范围内施行。修订后的准则自2019年6月10日起施行。
3.财政部于2019年5月16日发布了《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
第12号——债务重组〉的通知》(财会〔2019〕9号),对《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进行了修订,要求在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范围内施行。修订后的准则自2019年6月17日起施行。
4.财政部分别于2019年4月30日和2019年9月19日发布了《关于修订印发2019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6号)和《关于修订印发合并财务报表格式(2019版)的通知》(财会(2019)16号),对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进行了修订,适用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金融企业2019年度中期财务报表和年度财务报表及以后期间的财务报表。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具体内容及影响
1、财务报表列报对本公司的影响
财政部于2019年发布了《关于修订印发2019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6号)和《关于修订印发合并财务报表格式(2019版)的通知》(财会〔2019〕16号),对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进行了修订,拆分部分资产负债表项目和调整利润表项目等。本公司已经根据新的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要求编制财务报表,财务报表的列报项目因此发生变更的,已经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等的相关规定,对可比期间的比较数据进行调整。
对可比期间的财务报表列报项目及金额的影响如下:
■
2、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对本公司的影响本公司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2017年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以上四项统称〈新金融工具准则〉),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详见附注四。
于2019年1月1日之前的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与新金融工具准则要求不一致的,本公司按照新金融工具准则的要求进行衔接调整。涉及前期比较财务报表数据与新金融工具准则要求不一致的,本公司未调整可比期间信息。金融工具原账面价值和新金融工具准则施行日的新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2019年1月1日留存收益或其他综合收益。
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对本期期初资产负债表相关项目的影响列示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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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上表仅呈列受影响的财务报表项目,不受影响的财务报表项目不包括在内,因此所披露的小计和合计无法根据上表中呈列的数字重新计算得出。
注1:各项目调整情况的说明:
“货币资金”、“其他应收款”及“其他流动资产”项目调整:根据新金融工具准则,公司将按实际利率法计提的定期存款利息和保本保收益的理财产品利息自“其他应款款(应收利息)”重分类至“货币资金(未到期应收利息)”和“其他流动资产(未到期应收利息)”,调增“货币资金”金额1,502,382.45元,调增“其他流动资产”金额807,373.67元,同时调减“其他应收款”金额2,309,756.12元。
“交易性金融资产”及“其他流动资产”项目调整:原列报“其他流动资产”的理财产品投资根据其业务实质,按照新金融工具准则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在“交易性金融资产”列报,调增“交易性金融资产”金额94,100,000.00元,同时调减“其他流动资产”金额94,100,000.00元;
“应收票据”及“应收款项融资”项目调整:公司持有银行承兑汇票主要用于背书转让及贴现,按照新金融工具准则调整列报至“应收款项融资”,调增“应收款项融资”金额12,852,499.79元,同时调减“应收票据”金额12,852,499.79元。
“短期借款”、“其他应付款”及“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项目调整:根据新金融工具准则,公司将按实际利率法计提的短期借款利息和长期借款利息自“其他应付款(应付利息)”重分类至“短期借款(未到期应付利息)”和“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未到期应付利息)”,调增“短期借款”金额1,217,064.28元,调增“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金额23,189.24元,同时调减“其他应付款”金额1,240,253.52元。
3、执行新债务重组及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对本公司的影响
本公司自2019 年6 月10 日起执行财政部2019年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7 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自2019 年6 月17 日起执行财政部2019年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2 号——债务重组》。该两项会计政策变更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并根据准则的规定对于2019年1月1日至准则实施日之间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和债务重组按照修订后准则进行调整。
本公司执行上述准则对本报告期内财务报表无重大影响。
三、董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说明
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颁布的最新会计准则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四、独立董事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本次会计政策调整是根据财政部修订及颁布的会计准则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实质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五、监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国家政策的变化调整,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同意本次公司会计政策变更。
特此公告。
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4月3日
证券代码:603507 证券简称:振江股份 公告编号:2020-016
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拟对外投资设立境外子公司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投资标的拟定名称:丹麦航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AVI Manufacturing A/S)
●投资金额:350万克朗
●特别风险提示:
1、 本次对外投资设立境外子公司事项尚需获得境外投资主管机关、商务主管部门机关、外汇管理机关等相关政府机关的备案或审批,能否取得相关的备案或审批,以及最终取得备案或审批时间存在不确定性的风险。
2、 境外子公司设立后在实际运营过程中可能面临国内外政治经济环境变化等风险。
一、对外投资概述
公司为加快拓展欧洲市场,提升国际市场的市场参与度,提高公司竞争力和盈利能力,拟以自有资金在丹麦设立境外全资子公司AVI Manufacturing A/S(拟定名,最终以当地相关部门最终核准结果为准),投资总额350万克朗,由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100%控股。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该事项已于2020年4月2日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次交易不属于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投资标的的基本情况
公司中文名称:丹麦航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公司英文名称:AVI Manufacturing A/S
注册资本:350万克朗
注册地址:丹麦
股东结构: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持有100%股权
经营范围:技术开发、技术推广、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培训;风能、风机、太阳能技术服务;风电机组装配运行维护、机组零部件开发及销售。
鉴于拟设立的公司需依据丹麦国内相关法律进行注册,公司名称、注册地址、经营范围等最终以丹麦国内相关法律许可为准。
三、对外投资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对外投资主要是公司国际化战略的需要。丹麦是北欧的重要国家,公司此次投资设立丹麦子公司,有利于公司开拓北欧地区的业务,将能够充分发挥公司的客户资源优势,建立完善的海外风电装配咨询和运维业务,通过本地化的营销服务和集中化的售后服务,有助于公司对北欧地区客户的开发和维护;有利于进一步提升北欧市场对公司品牌的认知度及拓宽销售渠道和资源,在提升公司国际化服务水平的同时也提升品牌影响力,扩大公司海外市场的销售占有率,促进公司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本次对外投资符合公司总体战略发展规划,不会对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产生不利影响,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对外投资的风险分析
本次对外投资需熟悉并适应当地法律、商业及文化环境,以实现良好运营。此外,本次对外投资需经商务主管部门、发改部门、外汇管理部门等政府有关部门备案或审批后方可实施。
公司将及时披露对外投资事项的后续进展情况。
特此公告。
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4月3日
证券代码:603507 证券简称:振江股份 公告编号:2020-018
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控股子公司互保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被担保人名称及额度: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拟为控股子公司尚和(上海)海洋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尚和海工”)、无锡航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无锡航工”)、连云港振江轨道交通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连云港振江”)及其下属子公司、江阴振江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阴振江”)、上海底特精密紧固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底特”)及其下属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提供不超过18亿元人民币的担保;控股子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拟为公司申请综合授信提供不超过22亿元人民币的担保。
●本次担保事项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该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为共享授信资源,满足与子公司生产经营的需要,公司拟与控股子公司之间提供互保。担保方式包括保证担保、质押担保、抵押担保等法律所允许的担保方式,有关互保详情如下:
1、公司为子公司无锡航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无锡航工”)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不超过3亿元提供抵质押及信用担保;批准无锡航工为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不超过15亿元提供抵质押及信用担保;
2、公司为子公司尚和(上海)海洋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尚和海工”)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不超过5亿元提供抵质押及信用担保;
3、公司为子公司连云港振江轨道交通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连云港振江”)及其下属子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不超过5亿元提供抵质押及信用担保;批准连云港振江为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不超过2亿元提供抵质押及信用担保;
4、公司为子公司江阴振江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阴振江”)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不超过2亿元提供抵质押及信用担保;批准江阴振江为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不超过2亿元提供抵质押及信用担保;
5、公司为上海底特精密紧固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底特”)及其下属子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不超过3亿元提供抵质押及信用担保;批准上海底特及其下属子公司为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不超过3亿元提供抵质押及信用担保;
上述互保授权期限自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至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在上述担保期限和额度内的单笔担保将不再单独提交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互保金额在上述总额度内调剂使用。
各控股子公司的少数股东未向公司提供反担保。为进一步防范担保风险, 在提供担保后将要求其他股东或者控股子公司提供反担保。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无锡航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注册资本204万元,法定代表人:胡震,公司持股比例100%,注册地址:江阴市临港街道江市路28号,经营范围:风能发电设备零部件的制造、销售、技术服务和技术咨询;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尚和(上海)海洋工程设备有限公司,注册资本6,300万元,法定代表人:黄平,公司持股比例80%,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灵岩南路728号13幢,经营范围:机械设备及配件的设计、安装、销售,金属材料的销售,国际海运辅助业务,从事建筑工程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连云港振江轨道交通设备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0,000万元,法定代表人:翟滨滨,公司持股比例100%,注册地址:江苏灌云经济开发区镜花缘路58号,经营范围:轨道交通零部件的研发、生产与销售;承接各类钢结构件的生产和热镀锌加工、静电喷塑、喷沙及喷锌;紧固件、非标准紧固件的制造、加工与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江阴振江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法定代表人:胡震,公司持股比例100%,注册地址:江阴市临港街道江市路28号,经营范围:风力发电设备、太阳能光伏组件的研究、开发、制造、加工;道路货物运输;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但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上海底特精密紧固件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5,236.33万元,法定代表人:杨大泓,公司持股比例91.14%,注册地址:上海市嘉定工业区福海路1055号第7幢3楼,经营范围:生产汽车齿轮箱、驱动桥总成用的不松动紧固件,销售本公司自产产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最近一期(2019年12月31日)经审计主要财务数据:(单位:万元)
■
三、董事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认为:根据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经营及业务发展的需要,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互保额度,有利于充分利用及优化配置公司的担保资源,解决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资金需求,能够进一步提高公司决策效率,促进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健康发展,有益于公司整体战略目标的实现,符合公司和股东利益。公司进行互保的公司均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能够充分了解各公司的经营情况,决策各公司的投资、融资等重大事项,能够掌握与监控其资金流向和财务的变化情况,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
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互保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公司与控股子公司的互保事项有助于促进公司筹措资金和资金良性循环,属公司经营发展合理需求,且担保事项为公司与控股子公司的互保,风险可控,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互保事项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此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决策程序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除对子公司进行担保外无对外担保事项。
特此公告。
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4月3日
证券代码:603507 证券简称:振江股份 公告编号:2020-019
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暨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0年4月2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暨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为降低汇率波动风险,根据公司及子公司业务发展情况,董事会一致同意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使用自有资金及银行授信额度开展总额不超过10,000万美元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上述交易额度在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内可循环使用,并授权董事长或其授权人在额度范围内具体实施上述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相关事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目的
为有效规避外汇市场的风险,防范汇率大幅波动对公司及子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提高外汇资金使用效率,合理降低财务费用,降低未来偿债汇率波动风险,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拟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基本情况
1、主要涉及币种及业务品种
公司及子公司拟开展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只限于从事与公司及子公司经营所使用的主要结算货币相同的币种,主要外币币种为美元和欧元。
2、业务规模及投入资金来源
根据公司资产规模及业务需求情况,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累计开展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总额不超过10,000万美元。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投入的资金来源为公司的自有资金及银行授信额度,不涉及募集资金。
3、期限及授权
鉴于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与公司的经营密切相关,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董事长审批日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方案及签署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相关合同。授权期限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上述额度在期限内可循环滚动使用。
4、交易对方
银行等金融机构。
5、流动性安排
所有外汇资金业务均对应正常合理的经营业务背景,与收付款时间相匹配,不会对公司的流动性造成影响。
三、外汇套期保值的风险分析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遵循锁定汇率、利率风险原则,不做投机性、套利性的交易操作,但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交易操作仍存在一定的风险。
1、汇率波动风险:在外汇汇率走势与公司判断汇率波动方向发生大幅偏离的情况下,公司锁定汇率后支出的成本可能超过不锁定时的成本支出,从而造成公司损失;
2、信用风险:公司进行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对手均为信用良好且与公司已建立长期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基本不存在履约风险;
3、内部操作风险:外汇套期保值交易业务专业性较强,可能会由于员工操作失误、系统故障等原因导致在办理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过程中造成损失。
四、风险控制措施
1、公司已制定了《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该制度就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额度、品种范围、审批权限、内部审核流程、责任部门及责任人、信息隔离措施、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等做出了明确规定,该制度符合监管部门的有关要求,能满足实际操作的需要,所制定的风险控制措施是切实有效的。
2、公司财务部负责统一管理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所有的外汇交易行为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禁止进行投机和套利交易,并严格按照《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的规定进行业务操作,有效地保证制度的执行。
3、审计部应每季度或不定期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进行审查。
4、公司进行人民币对外汇期权业务交易必须基于公司的实际进出口业务,其合约的外币金额不得超过进出口业务的预测量。
五、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会计核算原则
公司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17年修订)》(财会〔2017〕7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2017年修订)》(财会〔2017〕8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2017年修订)》(财会〔2017〕9号)、《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2017年修订)》(财会〔2017〕14号)的相关规定及其指南,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进行相应核算和披露。
六、公司独立董事的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就上述事项,发表了如下意见:公司与银行等金融机构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能有效规避外汇市场风险,防范汇率大幅波动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的不良影响,保证经营业绩的相对稳定;公司制定了新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为公司从事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制定了具体操作规程;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相关决策程序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该项议案。
七、附件
1、《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特此公告。
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4月3日
证券代码:603507 证券简称:振江股份 公告编号:2020-020
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尚和海工签署盈利预测补偿之补充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4月2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对尚和(上海)海洋工程设备有限公司投资之盈利预测补偿的补充协议的议案》,本次事项需要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投资协议》和《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业绩承诺及补偿条款
2018年4月16日,公司与尚和(上海)海洋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尚和海工”)签署《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对尚和(上海)海洋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之投资协议》(以下简称为“《投资协议》”)、《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对尚和(上海)海洋工程设备有限公司投资之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以下简称为“《盈利预测补偿协议》”),并经甲方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依法披露生效。
其中就业绩承诺及补偿约定如下:
甲方: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临港街道江市路28号
法定代表人:胡震
乙方:郑文俊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341号1803室
身份证号:31010219500316****
丙方:尚和(上海)海洋工程设备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灵岩南路728号13幢
法定代表人:黄平
丁方:南通零一重工有限公司
住所地:启东市惠萍镇长兴村
法定代表人:郑文俊
乙方、丁方承诺:丙方2019年度、2020年度和2021年度实现的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数分别不低于1,500万元、5,000万元和5,500万元。
乙方、丁方承诺:在利润补偿期间内对实际净利润数未达到承诺净利润数的差额,则乙方、丁方优先以现金方式补偿,若乙方、丁方在甲方相应年度审计报告出具后的30日内,乙方、丁方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现金补偿义务,应以丁方持有的丙方股权补偿,股权补偿未完全履行补偿义务的,乙方、丁方需继续履行现金补偿义务。
二、本次业绩承诺及补偿变更的情况
1、本次业绩承诺及补偿变更的具体原因
本次业绩承诺及补偿变更主要系尚和海工因定制的风电安装船未能如期交付引致业务开展有所延迟所致,风电安装船延期交付的具体原因如下:
2018年4月16日,公司与尚和海工签署投资协议,决定增资尚和海工并将投资款用于风电安装船的建设。但由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于2018年1月5日发布《工商总局关于严格规范营业执照签发等工作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8]4 号),尚和海工无法按照《投资协议》的约定如期办理公司本次投资之工商变更登记手续,进而引致本次投资进度款延期支付3个月左右,并进一步影响风电安装船的如期建设和交付。
此外,由于本艘海上风电安装船需要配套4500吨连续液压升降系统、1200吨绕桩式回转起重机、30吨船用甲板起重机、DP-1动力定位和锚泊定位两套系统等关键装置,该船在国内同类型船中具备领先技术,因此船体设计图纸涉及的修改较多,建造难度较大,加之船体建造过程多数在露天室外进行,受天气、温度因素影响延迟了船体交付时间约6个月,导致海上风电安装船的实际交付时间为2020年1月1日,无法完成2019年的业绩承诺。
2、本次业绩承诺及补偿变更的具体内容
考虑到上述客观因素,根据公平原则,经各方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业绩承诺期间、金额修改
由于造船工期和风电安装业务有抢装周期性等因素的影响,对业绩承诺的期间和金额进行调整,调整后如下:
各方同意,盈利预测承诺方的利润补偿期间向后顺延一年,变更为2020年度、2021年度和2022年度。
乙方、丁方承诺:丙方2020年度、2021年度和2022年度实现的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数累计不低于12,000万元(以下简称为“承诺净利润数”)。
第二条:补偿方式
如利润补偿期间届满后,丙方的实际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损益后)总额不低于承诺净利润数,则乙方、丁方无须对甲方进行业绩补偿。
乙方、丁方承诺:利润补偿期间届满后,丙方2020年度、2021年度和2022年度累计的实际净利润数未达到承诺净利润数的差额,则乙方、丁方优先以现金方式补偿,若乙方、丁方在甲方2022年度审计报告出具后的30日内,乙方、丁方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现金补偿义务的,应以丁方持有的丙方股权补偿。
……”
三、尚和海工市场及经营情况
海上风电建设离不开先进的海洋工程装备,兴建更好的海工装备是实现海洋强国之梦的必备条件。“十三五规划”中提到“增强海洋工程装备国际竞争力。推动海洋工程装备向深远海、极地海域发展和多元化发展,实现主力装备结构升级,突破重点新型装备,提升设计能力和配套系统水平,形成覆盖科研开发、总装建造、设备供应、技术服务的完整产业体系”。
结合市场调研和政策导向,尚和海工综合评估国内外海上风电安装平台的性能参数进行船体设计建造,并将该平台打造为海上风电基础施工、安装、运输和运维等施工要求的多功能安装平台。公司将借此进一步加强产业链融合,扩大新能源领域业务版图,提高核心竞争力。
此海上风电安装船续航能力达3,000海里,平台最大作业水深50米,可容纳6MW级风机3套或8MW级风机2套,可独立完成6MW、8MW及以上风机安装和其他水上工程施工的起重、打桩、吊装等作业。自交付以来,尚和海工积极拓展吊装业务,目前在手订单充足。2020年3月,尚和海工已顺利完成中交三航局如东海上风电项目首套吊装任务,既对新船船体、液压抬升系统、起重机、抱桩器实现了完整的检验,也实现了业务的开拓,对未来市场开拓和业务开展产生良好的示范效应。
四、业绩承诺变更履行的审议情况
本事项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本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董事会认为:由于尚和海工2019年未能实现承诺业绩主要系非主观因素造成,郑文俊作为尚和海工经营层面的主要管理者履行了勤勉尽责的义务,如此次履行原承诺责任,则会对上述人员造成较大心理负担,影响其生产经营积极性,并容易导致上述管理人员以牺牲尚和海工长远发展为代价而刻意追求短期利益,进而影响尚和海工的经营决策,不利于尚和海工保持长期稳定的经营及上市公司的未来发展,不利于维护上市公司权益。
尚和海工作为公司重要子公司,是公司未来的主要盈利来源之一。因此,本着有利于上市公司长远利益的角度,董事会同意对业绩承诺进行一定修订,既对业绩承诺方产生一定的激励作用,又能增强对上市公司及股东权益的保障。
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调整业绩承诺及补偿的方案,有利于公司的发展,有利于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及长远利益,公司监事会同意本次业绩承诺及补偿方案的调整。
四、独立董事意见
本次业绩承诺修改之后,仅将测算补偿方式由逐年单独测算补偿变更为三年累计一次性补偿,虽然短期内放宽了对业绩承诺方的业绩考核压力,但是该变更将对其产生激励作用,更充分地调动其生产经营积极性,促使其在未来的业绩承诺期内超额完成承诺业绩,从而补偿2019年承诺业绩未完成部分,从长远来看有利于上市公司及股东的权益。我们同意该议案。
特此公告。
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4月3日
公司代码:603507 公司简称:振江股份
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规定和其他内部控制监管要求(以下简称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结合本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评价办法,在内部控制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的基础上,我们对公司2019年12月31日(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的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了评价。
一、重要声明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其有效性,并如实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是公司董事会的责任。监事会对董事会建立和实施内部控制进行监督。经理层负责组织领导企业内部控制的日常运行。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实现发展战略。由于内部控制存在的固有局限性,故仅能为实现上述目标提供合理保证。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对控制政策和程序遵循的程度降低,根据内部控制评价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具有一定的风险。
二、内部控制评价结论
1. 公司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是否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是 √否
2.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评价结论
√有效 □无效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3.是否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是 √否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4.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是 √否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5.内部控制审计意见是否与公司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有效性的评价结论一致
√有效 □无效
6.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对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披露是否与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披露一致
√有效 □无效
三、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
(一). 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
1. 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包括: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无锡航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江阴振江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天津振江新能科技有限公司、连云港振江轨道交通设备有限公司、上海底特精密紧固件股份有限公司、苏州施必牢精密紧固件有限公司、振江开特(连云港)工业科技有限公司和尚和(上海)海洋工程设备有限公司
2.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占比:
■
3.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业务和事项包括:
企业组织架构、发展战略、人力资源、社会责任、企业文化、资金活动、采购业务、资产管理、销售业务、生产管理、筹资管理、投资管理、研究业务、工程项目、担保业务、财务报告、全面预算、合同管理、内部信息传递、信息系统、关联交易、印鉴管理等方面。
4.重点关注的高风险领域主要包括:
战略风险、资金活动风险、资产管理风险、采购风险、合同协议风险、市场销售风险、内部信息传递风险等。
5. 上述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涵盖了公司经营管理的主要方面,是否存在重大遗漏
□是 √否
6.是否存在法定豁免
□是 √否
7.其他说明事项
无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依据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依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及公司内控制度,组织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1.内部控制缺陷具体认定标准是否与以前年度存在调整
□是 √否
公司董事会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认定要求,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等因素,区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研究确定了适用于本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具体认定标准,并与以前年度保持一致。
2.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
说明:
无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
说明:
无
3.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
说明:
无
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
说明:
无
(三).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1.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1.1. 重大缺陷
报告期内公司是否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是 √否
1.2.重要缺陷
报告期内公司是否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要缺陷
□是 √否
1.3.一般缺陷
无
1.4. 经过上述整改,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是否存在未完成整改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是 √否
1.5. 经过上述整改,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是否存在未完成整改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要缺陷
□是 √否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2.1. 重大缺陷
报告期内公司是否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是 √否
2.2.重要缺陷
报告期内公司是否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要缺陷
□是 √否
2.3.一般缺陷
报告期内,公司内部控制流程在日常运行中存在一般缺陷,由于公司已建立内部控制自我评价和内部审计的双重监督机制,一般缺陷一经发现立即整改,其可能导致的风险均在可控范围之内,对公司不构成实质性影响。
2.4. 经过上述整改,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是否发现未完成整改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是 √否
2.5. 经过上述整改,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是否发现未完成整改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要缺陷
□是 √否
四、其他内部控制相关重大事项说明
1. 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整改情况
□是 √否
2.本年度内部控制运行情况及下一年度改进方向
√适用 □不适用
2019年度公司内部控制整体有效,为公司防范风险、规范运作提供了坚实有力的保障,确保了公司的稳健发展。2020年,公司将继续完善内部控制体系,规范内部控制执行,强化内部控制监督检查,促进公司健康、可持续发展。
3.其他重大事项说明
□是 √否
董事长(已经董事会授权):胡震
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4月3日
证券代码:603507 证券简称:振江股份 公告编号:2020-023
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确认2019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及
预计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4月2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确认2019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及预计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本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 关联方交易概述
本次关联交易是日常性关联交易。
2019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的金额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根据公司业务发展需要,预计2020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的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二、 关联方及关联关系介绍
(一)关联方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江阴振江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振江电力”)
类 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文虎
注册资本:2,800万元人民币
住 所:江阴市临港街道江市路17号
经营范围: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输变电工程专业承包;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太阳能发电机及发电机组、光伏自动化成套控制装置系统的设计、研究、开发、销售、安装;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自动化控制设备的安装;建筑劳务分包;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安装、维修、维护、运营;室内外装饰工程、光伏电站、防雷工程、土建工程的设计、施工;房屋建筑工程、土石方工程、建筑防水工程的施工;五金产品、电子产品、机械设备、仪器仪表、电力器材、建材的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关联关系
本公司董事长、实际控制人胡震先生持有振江电力50%股权,并担任振江电力监事,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的规定,振江电力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三、 关联交易主要内容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向关联方振江电力提供屋面租赁服务,向关联方振江电力采购电力,各项交易均按照市场化定价为原则,交易双方均参考市场公允价格的情况下确定协议价格,并根据公平、公正的原则签订合同。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任何其他股东利益的行为。
四、 关联交易的目的及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上述日常关联交易均属于公司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业务范围,符合公司的实际经营和发展需要。关联交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不会因为上述交易对关联人形成依赖,也不会影响公司独立性。
五、 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日常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必要的审查,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至董事会审议,并发表了如下独立意见:公司预计发生的关联交易计划符合公司正常生产经营需要,该关联交易遵循了公平、公正原则,交易价格客观、公允,没有损害公司及其他非关联方股东的利益。董事会审议此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均已回避表决,其程序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六、 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2019年度已经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和公司预计 2020年度的日常关联交易计划都是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需要,该等关联交易定 价遵循市场公允原则,且关联交易事项的审议及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监事会同意该日常关联交易议案。
七、 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振江股份与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系基于公司日常经营发生,决策程序合法有效,并遵循市场化定价原则,未损害其他股东的利益;关联交易预计事项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且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审议的确认2019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及预计2020年日常关联交易事项无异议。
特此公告。
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4月3日
证券代码:603507 证券简称:振江股份 公告编号:2020-024
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金融机构申请授信额度并接受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4月2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金融机构申请授信额度并接受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 向金融机构申请授信额度的基本情况
根据公司2020年度生产经营及投资活动计划的资金需求,为了更好地管理公司资金运作,保证公司健康平稳运行,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拟向银行和融资租赁公司等金融机构申请总额度不超过20亿元的授信额度。有效期自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议案之日起至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在上述额度范围内,无需另行召开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上述授信额度不等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实际融资金额,实际融资金额将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运营资金的实际需求确定,在授信额度内以各银行和融资租赁公司等金融机构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实际发生的融资金额为准。上述融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流动资金借款、贸易融资、委托贷款、融资租赁、售后回租、结算前风险、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保函、保理、贴现等,融资担保方式为信用、保证、抵押及质押等,融资期限以实际签署的合同为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可就上述融资方式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资产提供不超过人民币15亿元额度的抵押、质押等担保。在上述额度范围内,无需另行召开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二、 接受关联方担保的基本情况
为支持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发展,保障金融机构授信顺利实施,由公司实际控制人胡震、卜春华夫妇为授信提供相关担保,担保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连带责任担保、质押担保等,具体方式以金融机构合同为准。胡震先生和卜春华女士为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上述综合授信提供无偿担保,提供担保期间不收取担保费用,公司及子公司也不提供反担保。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胡震、卜春华夫妇,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为公司关联自然人。本次关联交易未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无需经有关部门批准,但尚需公司股东大会的批准,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股东将放弃在股东大会上对该议案的投票权。
三、 授信事宜的办理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事项需提交至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提请授权董事长全权代表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签署上述授信额度内的一切授信(包括但不限于授信、借款、担保、抵押、质押、融资租赁、售后回租等)有关的合同、决议、凭证等各项法律文件。
四、 关联交易豁免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本次担保事项可免于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和披露。
五、 该事项涉及的关联交易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
2020年4月2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金融机构申请授信额度并接受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议案》,关联董事胡震回避表决,其他参与表决的非关联董事全部同意。本议案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对该事项签署了事前认可的同意意见,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根据经营发展需要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总额不超过20亿元人民币的综合授信额度,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胡震、卜春华夫妇作为关联方拟为上述授信业务无偿提供保证担保,不收取公司任何担保费用,也不需要公司及子公司提供反担保。解决了公司银行授信额度担保的问题,支持了公司的发展,体现了公司股东对公司的支持,符合公司长远发展规划,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该项关联交易。
2020年4月2日,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金融机构申请授信额度并接受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将本次关联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保荐机构认为:实际控制人对振江股份及子公司的关联担保事项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市场化操作的指导原则,体现了公司实际控制人对公司业务的支持,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没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关联担保事项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且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的要求。保荐机构对实际控制人及子公司对振江股份的关联担保事项无异议。
上述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方将在公司股东大会上对该议案的投票进行回避。
特此公告。
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4月3日
证券代码:603507 证券简称:振江股份 公告编号:2020-025
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与江阴振江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振江电力”)签订《机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振江电力为公司三期项目提供机电工程建设。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董事胡震先生回避了表决。该项关联交易获得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并对本次关联交易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本次关联交易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本次关联交易属于公司董事会的决策权限范围,不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一、 关联交易概述
公司和江阴振江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振江电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就公司三期新建厂房机电建设工程项目事项协商一致。振江电力为公司在江阴市利港街道镇澄路2608号的三期项目提供机电、电气、给排水工程。
二、 关联方及关联关系介绍
(一)关联方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江阴振江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类 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文虎
注册资本:2,800万元人民币
住 所:江阴市临港街道江市路17号
经营范围: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输变电工程专业承包;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太阳能发电机及发电机组、光伏自动化成套控制装置系统的设计、研究、开发、销售、安装;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自动化控制设备的安装;建筑劳务分包;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安装、维修、维护、运营;室内外装饰工程、光伏电站、防雷工程、土建工程的设计、施工;房屋建筑工程、土石方工程、建筑防水工程的施工;五金产品、电子产品、机械设备、仪器仪表、电力器材、建材的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关联关系
本公司董事长、实际控制人胡震先生持有振江电力50%股权,并担任振江电力监事,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的规定,振江电力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三、 关联交易主要内容
(一)交易双方
发包人(甲方):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承包人(乙方):江阴振江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二)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振江股份三期新建厂房机电建设工程项目;
工程地点:江阴市利港街道镇澄路2608号;
工程内容:厂房内部机电、电气、给排水工程。
(三)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施工图范围内厂房内部机电、电气、给排水工程。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即施工所需人工、材料费和机械由承包人负责。
(四)预计合同工期及预计金额
施工起始期间: 2020年4月至 2020年6月
合同总造价:276万元(工程量按实结算)
四、 关联交易的目的及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上述关联交易属于公司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业务范围,符合公司的实际经营和发展需要。关联交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不会因为上述交易对关联人形成依赖,也不会影响公司独立性。
五、 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必要的审查,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至董事会审议,并发表了如下独立意见:公司预计发生的关联交易计划符合公司正常生产经营需要,该关联交易遵循了公平、公正原则,交易价格客观、公允,没有损害公司及其他非关联方股东的利益。董事会审议此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均已回避表决,其程序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六、 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公司保荐机构认为:上述关联交易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关联董事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规以及《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关联交易制度》的有关规定。上述关联交易参照市场价格确定,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保荐机构对公司上述关联交易事项无异议。
特此公告。
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