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酶法生产900吨/年头孢拉定原料药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拟在公司嵊州厂区投资建设,项目总投资4,913万元,使用募集资金2,865.11万元,项目建设期12个月,项目建成后将用于酶法生产头孢拉定。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同意暂缓实施募投项目之“酶法生产 900 吨/年头孢拉定原料药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
截至2020年3月15日,该项目累计已使用募集资金0万元,未使用募集资金余额3,071.89万元(包含利息收入,具体以资金转出当日银行结息余额为准)。结合公司发展规划和研发布局的实际情况,公司计划不再进行该项目建设,尚未使用的募集资金全部用于“杭州药物研发平台项目”建设。
2、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拟在公司嵊州厂区投资建设,项目总投资16,393万元,使用募集资金 9,559.89万元,项目建设期24个月,项目将建成集质量控制、合成研究、制剂开发与工艺改进为一体的一流研发平台。
截止2020年3月15日,该项目实际使用募集资金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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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公司发展规划和研发布局的实际情况,公司嵊州厂区内的研发中心将主要负责产品的工艺改进和成果转化工作,并通过对现有生产技术、生产工艺的改进、优化和创新等各项措施,为公司后续生产提供技术支持,而药品研发和注册的工作将从嵊州研发中心剥离,转由杭州药物研发平台负责。因此,该项目剩余部分建设内容将不再在嵊州实施,在扣除公司预计的实验设备采购款项和项目尾款后,尚未使用的募集资金5,528.11万元(包含利息收入,具体以资金转出当日银行结息余额为准)全部用于“杭州药物研发平台项目”建设。
(二)变更原募投项目的原因
1、酶法生产900吨/年头孢拉定原料药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
(1)酶法头孢拉定的相关生产工艺需要进一步摸索
目前国内厂家头孢类原料药生产工艺主要为化学合成法,环保处理成本较高,对环境造成较大的压力。而生物酶法催化技术为高效、节能、环保的绿色合成技术,具有反应条件温和、产品纯度高等优点,目前欧洲部分领先的生产商已逐步采用生物酶法替代传统的化学法,其中荷兰帝斯曼公司的酶促反应处于行业领先,已经实现产业化。
公司于2011年开始进行生物酶法生产头孢类原料药的技术和工艺研发,截至目前,已完成了对头孢氨苄、头孢克洛生产线的酶法技术改造,已形成了初步的生产工艺,但离产业化尚有一定的距离,为此,需要对生产工艺进一步提高。
(2)公司对原料药业务和制剂业务的生产布局需要进一步论证
随着国家对于环保、安全等监管力度的不断升级,原则上化工项目应依托于化工园区,公司正着手对内部生产布局进行逐步合理调整,按照原料药和制剂两大业务板块,在盐城滨海和绍兴嵊州合理安排产能分布,生产布局的逐步调整需要公司结合两地的产业政策进行进一步论证。
综上,“酶法生产900吨/年头孢拉定原料药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由于工艺技术的原因及公司内部生产布局重新规划,导致公司实施该技改项目的条件尚不成熟、未来运营存在不确定性,如盲目按原计划继续投入资金实施该项目,将可能使得公司盈利能力下降,项目的投资回报或将低于预期。因此,本着对股东利益负责、对公司利益负责的原则,经慎重研究,为避免募集资金闲置,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公司拟将该项目尚未使用的全部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具体以资金转出当日银行结息余额为准)变更到拟新建的“杭州药物研发平台项目”。
2、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为加快推进公司药物研发和仿制药一致性评价工作,以顺利实现产业化并上市,公司原计划在浙江省嵊州市建设集质量控制、合成研究、制剂开发与工艺改进为一体的一流研发平台。然而,近年来,随着公司经营规模的持续上升,技术人才的相对不足已经成为制约公司研发实力和业绩增长潜力的重要因素。在此背景下,继续将主要的药物研发工作安排在交通较为不便的嵊州市展开将一定程度上影响公司对高端技术人才的吸引力。
为此,公司管理层经过慎重考虑,计划在交通优势更为明显、人才资源更为集中的杭州筹建“杭州药物研发平台项目”。项目完成后,公司会在杭州组建一支150人以中高级研发人员为核心的药品研发团队,科研实力将得到大幅提升。
未来,通过对公司研发资源的调配,现有嵊州研发中心将主要负责产品的工艺改进和成果转化工作,并通过对现有生产技术、生产工艺的改进、优化和创新等各项措施,为公司后续生产提供技术支持。而与此同时,杭州药物研发平台将更多承担公司的药品研发和注册工作,并推动公司重大研发项目的有序开展。
综上,出于研发和人才战略的整体考量,公司计划将主要的药品研发和注册工作安排在杭州进行,为此,公司拟将原“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尚未使用的募集资金扣除公司预计的实际设备采购款和项目尾款后的剩余金额(包括利息收入,具体以资金转出当日银行结息余额为准)变更到拟新建的“杭州药物研发平台项目”。
三、新募投项目情况说明
(一)项目基本情况和投资计划
1、新募投项目名称:设立昂利康(杭州)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筹)新建杭州药物研发平台项目
2、项目实施主体:昂利康(杭州)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筹)
3、项目建设地点:杭州医药港和达药谷(四期)
4、项目建设性质:新建(建设周期:5年)
5、项目建设内容及规模:本项目拟新注册公司,公司名称为:昂利康(杭州)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新公司注册资金为:100,000,000元(人民币)。新公司拟选址位于杭州医药港和达药谷(四期),房屋建筑面积约为7600m2。公司拟与杭州医药港和达药谷签订该房屋的购置意向协议。
6、项目投资规模:本项目总投资为58,081.80万元,其中固定资产投入22,808.80万元,研发投入35,273.00万元。
具体投资计划如下: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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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资金来源:总投资为58,081.80万元,其中8,600.00万元使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其余公司自筹。
8、项目备案与环保情况
本项目尚未取得政府有关部门的备案和环评。
9、授权事项
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具体办理新募投项目相关审批、备案、建设、子公司设立及房产购置等具体事宜。
10、其他
本项目审核通过后,公司将尽快启动杭州药物研发平台的筹建工作。
(二)项目的可行性分析
1、加强高质量仿制药研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方向
2018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改革完善仿制药供应保障及使用政策的意见》,明确对仿制药品的研发、生产、流通、使用等各个环节给予支持和保障。2020年3月5日,国务院发布《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意见重点提到,做好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受理与审评,通过完善医保支付标准和药品招标采购机制,支持优质仿制药研发和使用,促进仿制药替代。
政府的鼓励政策,将推动改变我国长期以来缺乏高质量仿制药的现状。我国是制药业大国,但不是强国。大部分药品为仿制药,总体质量不高,大量药品靠拼价格、拼渠道获得市场,“小、散、乱、差”是行业现状,同质化、恶性化竞争激烈。高质量药品市场主要由原研药占领,这些原研药大多为国外药企生产,质量好且国内几乎没有同类仿制药,即使过了专利期,价格一直居高不下。在业界,常常有专利期药物过了专利期后价格迅速大幅下跌的现象,被称为“专利悬崖”,这与当地同类仿制药“紧追不舍”密不可分。相比之下,我国制药企业总体研发能力较弱,技术、工艺较落后,研发仿制能力跟不上,难以与原研药同台竞争。
因此,加快研发和生产高质量仿制药,符合我国医疗体制改革的整体方向。
2、公司具备充分的技术储备和合作研发基础
公司是一家从事化学原料药及制剂研发、生产和销售的高新技术企业,已形成心脑血管类药物、抗感染类药物、消化系统类药物等多种类别药品并举的产品格局。企业现有研发中心被认定为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省重点企业研究院,此外,公司还设有院士专家工作站和外国专家工作站。
为保障产品的持续创新性,近年来,公司不断加大对研发项目的投入,并与国内知名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建立了长期的战略合作关系,在心脑血管系统用药、消化系统用药、糖尿病用药、抗感染等诸多领域,已承担多项省和国家科技攻关和产业化项目,保证了新产品持续开发和新平台新技术的持续引进。综上,项目的实施具备坚实的技术基础。
3、项目实施地杭州具有明显的区位、交通和人才优势
公司新募投项目“杭州药物研发平台”拟落户浙江省杭州市医药港,杭州市作为浙江省会,是全省的政治、经济、科教和文化中心,具有明显的区位、交通和人才优势。近年来,杭州市政府持续加大对医药产业创新的支持力度,吸引了一大批国内外顶尖研究机构和医药公司的入驻。杭州医药港产学研协同效应的不断增强将有助于公司吸引高端技术人才,提高产品研发效率并有效降低研发成本。
(三)项目经济效益分析
本项目产出为科研成果,主要为公司的生产和销售提供技术支持,不会产生直接的经济效益,但是对公司经济效益的持续增长具有十分重要的间接影响。另外如果项目研发成果用于出售转让也将取得非常大的经济收益。公司经营模式以技术创新为主导,本项目的建成将有效缩短产品与技术研发周期,提高公司科技创新能力,提高产品的竞争力和盈利能力;同时,还将催化更多的新技术、新产品、新服务,为公司提供新的产业化项目,增强发展后劲。
(四)项目实施面临的主要风险及控制措施
1、政策风险
制药行业作为关系国计民生、人民健康的重要国民经济行业,受到国家严格监管,国家相关政策制定及调整对制药行业影响较大。近年来,国家先后出台了一系列针对药品的改革措施,这些措施主要包括药品一致性评价、药品注册办法改革和药品持有人制度等。上述政策势必对制药行业产生深远影响,从而影响到公司的整体研发方向和定位。尽管公司已对本项目的可行性进行了充分论证,但相关结论是基于现行国家产业政策、国内外市场环境及公司发展战略等基础上做出,随着时间的推移,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上述决策依据的各种因素有可能会发生变化,进而影响到项目的实施进度和效果。因此,本项目的实施具有一定的政策风险。
2、药品研发风险
医药研发环节较多,涉及药物发现、药学研究、药物评价、临床研究、药监部门审批等阶段,具有研发周期长、投入大且不可预测的因素较多等特点。如临床前阶段研发未能最终进入临床试验阶段、临床阶段出现研发失败、药品未能获得药监部门的审批等事项都可能影响到新产品的开发和上市,使公司新产品的成功开发存在不确定性,可能导致公司新产品开发周期的延长及研发成本的增加。此外,研发后的药物是否符合未来市场需求更加重要,若出现研发进度和方向与未来市场需求不相符、或产品上市后因竞争加剧等因素导致销售不畅,均可能影响到公司前期投入的回收和经济效益的实现,进而对公司经营业绩构成不利影响。
3、核心人员不足或流失的风险
由于研发需要专业性强、技术创新能力突出的专业人才,如果研发平台短期内难以招聘到足够的合适人才,则可能会使公司面临研发人员不足的风险,以致无法按照预期进度推进项目的顺利进行。同时,高新技术企业存在员工流动性较大的特点,尤其是技术人员,在研发的过程中往往掌握着重要的技术,如果离开将给项目的实施带来技术泄密、影响开发进度等风险。尽管公司历来重视人才的培养和储备工作,建立了较为完善的薪酬考核激励制度,为公司专业技术人员提供了良好的职业发展规划和空间,但随着医药行业竞争的进一步加剧,公司可能存在专业技术人才流失的风险。
4、人员管理风险项目完成后杭州药物研发平台人员规模将达到150人,这需要公司进一步加强对这些新增组织机构的管理。如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公司未能对日渐壮大的研发队伍进行有效管理,将使本项目难以达到预期效果。
5、项目审批风险
本项目尚未取得政府有关部门的备案和环评文件,如最终未能及时取得,可能对项目整体实施进度产生不利影响。
四、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对变更募投项目的意见
(一)独立董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本次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是结合项目情况、业务发展环境,对募投项目进行充分分析、论证后作出的审慎决策。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募集资金投向符合公司实际情况,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增强公司整体研发实力,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没有违反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此事项时,审议程序合法、有效。因此,我们同意本次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事项,并同意将此事项提交公司201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本次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和整体发展规划,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增强公司整体研发实力,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或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1、昂利康本次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事项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2、昂利康本次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是结合项目情况、业务发展环境,对募投项目进行充分分析、论证后作出的审慎决策。本次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公司实际情况,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增强公司整体研发实力,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没有违反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东方花旗对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事项无异议。公司本次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相关事项尚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七、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3、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关于浙江昂利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浙江昂利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4月3日
证券代码:002940 证券简称:昂利康 公告编号:2020-022
浙江昂利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投资者关系电子邮箱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昂利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公司邮件服务器系统升级,自公告之日起,启用新的投资者关系电子邮箱。具体如下:
变更前:ir@alkpharm.cn
变更后:ir@alkpharm.com
公司的联系地址、联系电话、传真号码保持不变,具体情况如下:
联系地址:浙江省嵊州市嵊州大道北1000号
联系电话:0575-83100181
传真号码:0575-83100181
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若由此给投资者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
特此公告
浙江昂利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4月3日
证券代码:002940 证券简称:昂利康 公告编号:2020-023
浙江昂利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筹划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昂利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筹划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鉴于该事项存在重大不确定性,为保证公平信息披露,维护投资者利益,现将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筹划情况公告如下:
为推动公司转型升级,进一步满足公司未来业务发展的资金需求,优化公司资本结构,抓住市场机遇,增强综合竞争力,公司拟筹划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目前上述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仍处于筹划阶段,具体方案及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尚在论证过程中,尚未经过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及相关部门的审批,后续情况存在不确定性。上述批准均为本次发行实施的前提条件,能否取得上述批准,以及最终取得批准的时间均存在不确定性。
公司将根据该事项进展情况,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的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
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昂利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4月3日
证券代码:002940 证券简称:昂利康 公告编号:2020-014
浙江昂利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昂利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或“昂利康”)于2020年04月01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根据浙江白云山昂利康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白云山昂利康”)实际经营需要,公司与其之间存在部分必要的、合理的关联交易,预计2020年度合同签订金额为550.00万元,主要交易类别涉及白云山昂利康承租本公司厂房、本公司向白云山昂利康提供水、电、蒸汽及“三废”处理服务和安防服务,具体情况如下:
一、日常关联交易基本情况
(一)日常关联交易概述
白云山昂利康原系本公司之全资子公司,2019年通过吸收合并浙江广康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康公司”)的方式完成重组,以实现公司与广州白云山化学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白云山化学药公司”)关于共同组建化学原料药生产企业之目的,重组后的白云山昂利康系本公司联营企业,公司董事方南平先生、吕慧浩先生担任其董事,公司董事吴哲华先生曾于12个月内担任广康公司之董事,因此白云山昂利康构成本公司的关联方。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公司与白云山昂利康之间依据实际经营需要,发生的出租资产、提供水、电、蒸汽及“三废”处理服务和安防服务等所形成的业务,应被视为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2020年度发生金额为550.00万元,主要交易类别涉及租出资产、销售商品和提供劳务。2019年度公司与该关联方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金额为1,149.38万元。
本事项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董事会审议该事项时关联董事方南平、吕慧浩、吴哲华回避了表决。
本次关联交易议案金额属于董事会决策权限,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预计关联交易类别和金额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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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上一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实际发生情况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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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联方介绍和关联关系
(一)基本情况介绍
1、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浙江白云山昂利康制药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2018年12月11日
法定代表人:柯华东
注册资本:壹亿元整
住所:浙江省绍兴市嵊州市剡湖街道罗东路239号
经营范围:药品生产(具体经营范围以有效许可证为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股权结构
白云山昂利康股权结构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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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财务数据
白云山昂利康(包括广康公司)最近一年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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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白云山昂利康2019年度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二)与公司的关联关系
白云山昂利康系公司的联营企业,本公司的关联自然人方南平先生、吕慧浩先生担任其董事,白云山昂利康与本公司构成关联方,符合《股票上市规则》10.1.3 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本公司的关联自然人吴哲华先生于12个月内曾担任广康公司(已被白云山昂利康吸收合并)之董事,白云山昂利康与本公司构成关联方,符合《股票上市规则》10.1.3 条第(三)项和10.1.6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三)履约能力分析
本公司认为白云山昂利康资信情况良好,根据其财务、经营状况及历年实际履约情况分析,该关联方均具备充分的履约能力,对向本公司支付的款项形成坏帐可能性较小。
三、关联交易主要内容
1、关联交易主要内容
本次日常关联交易将在平等自愿、公平公正、合理公允的市场化原则下进行;关联交易的定价方法为:参照市场价格,由双方协商确定。
2、关联交易协议签署情况:关联交易协议由双方根据实际情况签署。
3、本次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有效期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
四、关联交易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白云山昂利康系公司与白云山化学药公司共同组建的化学药生产企业,公司拟与白云山昂利康之间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均为正常经营业务往来,符合公司的实际经营和发展需要。上述关联交易定价结算办法是以市场价格为基础,交易的风险可控,体现公平交易、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对公司本期以及未来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不利影响。上述关联交易亦不会对公司的独立性构成影响,公司主要业务不会因此类交易而对关联人形成依赖。
五、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1、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关联交易审议签署了事前认可意见,认为公司2020年度日常经营性关联交易预计事项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要求,没有违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其他非关联方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独立董事同意将 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事项提交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
2、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与白云山昂利康之间发生的交易系公司正常经营业务,交易双方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交易价格遵循市场化定价,未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和非关联股东的利益,董事会审议该事项时,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表决程序合法有效,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本次2020年度日常经营性关联交易预计事项。
六、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与白云山昂利康之间因房屋租赁、水电汽结算、提供安防和三废处理服务的交易系正常的经营业务,交易双方遵循了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交易价格遵循市场定价,没有损害公司和其他非关联方股东的利益,董事会审议该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表决程序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七、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1、本次公司预计2020年度日常经营性关联交易事项,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联董事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表示同意的意见,审议程序及相关文件内容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等文件规定。
2、公司与上述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定价结算办法是以市场价格为基础,没有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利益,不会对公司的独立性产生影响。
3、保荐机构对公司预计2020年度日常经营性关联交易事项无异议。
八、备查文件
1、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2、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4、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5、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关于浙江昂利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预计日常关联交易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浙江昂利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4月3日
证券代码:002940 证券简称:昂利康 公告编号:2020-020
浙江昂利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昂利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 2020年4月1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本次会议政策变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现将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
1、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的会计政策
2019年5月9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通知》(财会〔2019〕8号)(以下简称“财会〔2019〕8号文件”),修订后的准则自2019年6月10日起施行。
2、债务重组准则的会计政策
2019年5月16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12 号——债务重组〉的通知》(财会〔2019〕9号)(以下简称“财会〔2019〕9号文件”),修订后的准则自2019年6月17日起施行。
3、新收入准则的会计政策
2017年7月5日,财政部修订发布《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通知》(财会〔2017〕22号)(以下简称“财会〔2017〕22号文件”)。根据财政部要求,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境内上市企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由于上述会计准则修订,公司需对原采用的相关会计政策进行相应调整。
4、2019年9月19日,财政部发布《关于修订印发合并财务报表格式(2019版)的通知》(财会〔2019〕16号)(以下简称“财会〔2019〕16号文件”),对合并财务报表格式进行了修订,要求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按照会计准则和新合并报表格式的要求编制2019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及以后期间的合并财务报表。根据财会〔2019〕16号文件的有关要求,公司应当对合并财务报表格式进行相应调整。
(二)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三)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后,公司将执行财政部修订并发布的财会〔2019〕8号文件、财会〔2019〕9号文件、财会〔2017〕22号文件、财会〔2019〕16号文件有关规定。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相关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三)会计政策变更日期
上述会计政策变更均依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规定的起始日开始施行,其中按照财政部的规定,公司于2020年1月1日起施实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一)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会计准则变更
公司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包括:
1、重新明确了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概念和应适用其他准则的情形,明确了货币性资产是指企业持有的货币资金和收取固定或可确定金额的货币资金的权利。
2、明确了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确认时点。对于换入资产,企业应当在换入资产符合资产定义并满足资产确认条件时予以确认;对于换出资产,企业应当在换出资产满足资产终止确认条件时终止确认。
3、明确了不同条件下非货币交换的价值计量基础和核算方法及相关信息披露要求等。
本次公司适用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7 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会对变更之前公司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净资产及净利润产生影响,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无重大影响。根据修订后的准则进行调整,对2019年1月1日之前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进行追溯调整。
(二)债务重组准则变更
公司债务重组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包括:
1、在债务重组定义方面,强调重新达成协议,不再强调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债权人作出让步,将重组债权和债务指定为《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范的金融工具范畴。
2、对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方式进行债务重组的,明确了债权人初始确认受让的金融资产以外的资产时的成本计量原则。
3、明确了债权人放弃债权采用公允价值计量等。
4、重新规定了债权人、债务人的会计处理及信息披露要求等。
本次公司适用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12 号——债务重组》不会对变更之前公司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净资产及净利润产生影响,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无重大影响。根据修订后的准则进行调整,对2019年1月1日之前发生的债务重组,不进行追溯调整。
(三)会计收入新准则
修订后的收入准则将现行的收入和建造合同两项准则纳入统一的收入确认模型,以控制权转移替代风险报酬转移作为收入确认时点的判断标准,对于包含多重交易安排的合同的会计处理提供了更明确的指引,对于某些特定交易(或事项)的收入确认和计量给出了明确规定。根据新旧准则衔接规定,公司自2020年1月1日起按新准则要求进行会计报表披露,不追溯调整2019年可比数。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影响公司2019年度相关财务指标。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变更后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四)新合并财务报表格式
1、将原合并资产负债表中的“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行项目分拆为“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同时增加“应收款项融资”项目;
2、将原合并资产负债表中的“应付票据及应付账款”行项目分拆为“应付票据”和“应付账款”两个行项目。
3、在原合并资产负债表中增加“使用权资产”、“租赁负债”、“专项储备”项目。
4、在原合并利润表中“投资收益”行项目下增加了“其中: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收益”行项目;将原合并利润表中“资产减值损失”“信用减值损失”行项目的列报行次进行了调整。
5、删除原合并现金流量表中“为交易目的而持有的金融资产净增加额”、“发行债券收到的现金”等行项目。
6、在原合并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中增加了“专项储备”项目。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修订的最新会计准则进行的相应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三、董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合理性的说明
董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发布的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相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其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董事会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四、本次变更履行的决策程序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等有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备查文件
1、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浙江昂利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4月3日
证券代码:002940 证券简称:昂利康 公告编号:2020-017
浙江昂利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在杭州市钱塘新区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昂利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20年4月1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在杭州市钱塘新区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的议案》,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对外投资概述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江昂利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1517 号)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本公司由主承销商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采用网下向投资者询价配售与网上按市值申购定价发行相结合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2,250万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23.07元,共计募集资金51,907.50万元,坐扣承销和保荐费用3,350.51万元(已预付283.02万元)后的募集资金为48,556.99万元,已由主承销商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17日汇入本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账户。另减除上网发行费、招股说明书印刷费、申报会计师费、律师费、评估费等与发行权益性证券直接相关的外部费用2,203.79万元(含前期支付主承销商283.02万元)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46,353.20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天健验〔2018〕366号)。
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提升公司的技术研发能力,公司拟以原募投项目“酶法生产900吨/年头孢拉定原料药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和“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尚未使用的部分募集资金8,600万元作为出资投入昂利康(杭州)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暂定名,最后以经工商登记主管部门核准登记的公司名称为准,以下简称“昂利康医药科技”),且前述投入的资金将全部用于“杭州药物研发平台项目”的实施和建设。
本次对外投资事项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投资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新设公司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拟):昂利康(杭州)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2、注册地址(拟):杭州市钱塘新区杭州医药港和达药谷(四期)
3、法定代表人(拟):方南平
4、注册资本(拟):人民币10,000万元
出资方式及来源:以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酶法生产900吨/年头孢拉定原料药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和“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尚未使用的部分募集资金8,600万元作为出资投入全资子公司昂利康医药科技,剩余以自有资金出资。
5、股权结构(拟):公司持有100%股权
6、经营范围(拟):研发及销售:药品、医药保健品、医疗器械技术、卫生用品、医疗美容用品、生物制品、高新生物技术、技术类科研产品;咨询:健康产品信息、生物技术、试验检测技术。
上述各项信息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为准。
三、本次投资存在的风险和对子公司的影响
(一)对外投资的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对外投资是为了充分利用杭州医药港的区位优势和产学研的协同效应,有助于公司吸引高端技术人才,提高产品研发效率并有效降低研发成本。公司通过逐步调整杭州、嵊州两个研发中心的专业分工,合理配置资源,未来嵊州厂区内的研发中心将主要负责产品的工艺改进和成果转化工作,并通过对现有生产技术、生产工艺的改进、优化和创新等各项措施,为公司后续生产提供技术支持,而药品研发和注册的工作将从嵊州研发中心剥离,转由杭州药物研发平台负责。
公司本次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的资金的一部分来源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以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酶法生产900吨/年头孢拉定原料药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和“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尚未使用的部分募集资金8,600万元作为出资投入全资子公司昂利康医药科技,该资金全部用于“杭州药物研发平台项目”的实施和建设,其余部分由公司自筹。
本次使用部分募集资金设立全资子公司符合公司的主营业务发展方向和经营发展规划,有利于公司顺利实施和开展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有利于提高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和盈利能力,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二)存在的风险
公司本次新设全资子公司,可能存在因当地政府政策、行政审批等因素导致的风险。本公司将密切关注当地政府政策变化,主动与当地政府沟通,积极应对上述风险。
公司本次新设全资子公司进行募集资金项目建设,也将面临政策、药品研发、核心人员不足或流失、人员管理等风险,公司将建立有效的经营机制和内控制度,促进各项资源的整合,努力控制经营风险。
为保障募集资金的使用符合相关要求和使用安全,公司及负责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的全资子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专户存储,并将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将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使用募集资金,将募集资金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由项目实施主体昂利康医药科技全部用于“杭州药物研发平台项目”的实施和建设。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决策的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根据项目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的相关意见
(一)独立董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使用募集资金设立全资子公司事项是基于公司业务发展需要,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符合公司长远发展规划。该事项的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在杭州市钱塘新区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事项,并同意将此事项提交公司201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使用募集资金设立全资子公司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决策程序合法、有效;本事项基于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的实际需要,有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符合公司长远发展规划。本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本次使用部分募集资金设立全资子公司事项。
(三)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1、昂利康本次使用部分募集资金设立全资子公司的事项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2、公司本次使用部分募集资金设立全资子公司事项是基于公司业务发展需要,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符合公司长远发展规划,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综上,保荐机构对昂利康本次使用部分募集资金设立全资子公司事项无异议。本次对外投资事项尚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五、备查文件
1、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2、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关于浙江昂利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在杭州市钱塘新区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浙江昂利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4月3日
证券代码:002940 证券简称:昂利康 公告编号:2020-019
浙江昂利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和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合理利用短期闲置募集资金和闲置自有资金,浙江昂利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昂利康”)2020年4月1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和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子公司使用不超过11,000万元人民币闲置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其中:闲置募集资金不超过3,000万元,闲置自有资金不超过8,000万元。上述额度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有效,在上述额度使用期限及额度范围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到期后将及时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相关事项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江昂利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1517 号)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本公司由主承销商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采用网下向投资者询价配售与网上按市值申购定价发行相结合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2,250万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23.07元,共计募集资金51,907.50万元,坐扣承销和保荐费用3,350.51万元(已预付283.02万元)后的募集资金为48,556.99万元,已由主承销商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17日汇入本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账户。另减除上网发行费、招股说明书印刷费、申报会计师费、律师费、评估费等与发行权益性证券直接相关的外部费用2,203.79万元(含前期支付主承销商283.02万元)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46,353.20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天健验〔2018〕366号)。
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募集资金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规定,公司已分别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嵊州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嵊州支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嵊州支行、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嵊州支行(以下简称“开户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实施专户管理。
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嵊州支行开立的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专户(银行账户:1211026029200105585)已按照《浙江昂利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的承诺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该账户将不再使用,公司已于2019年8月29日办理完毕该账户的销户手续。公司与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嵊州支行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相应终止。
二、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1、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经本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以2018年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募集资金719.11万元,置换已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719.11万元。具体内容详见2019年3月30日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载的《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9-008)。
经本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暂缓实施募投项目之“酶法生产900吨/年头孢拉定原料药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的议案》,因生产工艺提升及公司业务布局论证的原因,同意公司暂缓实施酶法生产900吨/年头孢拉定原料药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具体内容详见2019年8月24日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载的《关于暂缓实施募投项目之“酶法900吨/年头孢拉定原料药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9-021)。
经本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部分募集资金专户销户的议案》,同意公司注销部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2019年8月29日,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嵊州支行开立的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办理完毕销户手续,具体内容详见2019年8月31日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载的《关于部分募集资金专户销户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9-026)。
经本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15,000万元购买结构性存款,2019年12月16日,公司分别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嵊州支行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嵊州支行购买了10,000万元和5,000万元的保本型理财产品,具体内容详见2019年12月18日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载的《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9-043)。2020年3月23日和2020年3月31日,公司分别按期赎回了上述理财产品,具体内容分别详见2020年3月24日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载的《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到期赎回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0-008、2020-009)。
截至2020年3月15日,公司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的尚未使用的募集资金余额(含银行利息收入)为13,048.29万元,具体见下表:
单位:人民币万元
■
注:该资金金额未包括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结构性存款的金额。根据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议案》,公司于2019年12月16日购买结构性存款15,000万元,上述结构性存款已分别于2020年3月23日和2020年3月31日赎回。
2、募集资金闲置的主要原因
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需要一定的周期,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进度,现阶段募集资金在短期内出现部分闲置的情况。
三、前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和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情况
1、截至董事会召开日,公司在过去十二个月内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累计投资金额如下:
■
四、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和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情况
1、投资目的
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本着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和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况下,公司及子公司结合实际经营情况,计划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和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增加公司收益,为公司及股东获取更多的回报。
2、额度及期限
公司及子公司拟使用不超过3,000万元闲置募集资金和不超过8,000万元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自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有效、投资产品最长有效期不超过一年,在上述使用期限及额度范围内,资金可以循环滚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到期后将及时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公司实施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时将严格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所投资产品不得违反相关规定,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报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3、投资产品品种
投资品种为低风险、短期(单笔不超过一年)的保本型理财产品。该等投资品种不涉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中相关章节规定的风险投资产品。
4、决策程序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和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需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由公司独立董事、保荐机构分别发表独立意见、核查意见,并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5、实施方式
上述事项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董事长、财务负责人、子公司法定代表人在上述额度范围行使投资决策权并签署相关文件,由财务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6、信息披露
公司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7、公司与提供现金管理产品的金融机构不存在关联关系
五、风险控制措施
1、投资风险
金融市场受宏观经济等因素影响较大,公司将根据经济形势以及金融市场的变化合理规划,但不排除受到市场波动的影响。
2、风险控制措施
(1)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授权公司董事长及其授权人士行使该项投资决策权并签署相关法律文件,公司财务总监负责组织实施,财务部门为具体经办部门。公司财务部将及时分析和跟踪理财产品的投向、进展情况,一旦发现存在可能影响公司资金安全的风险因素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及时采取保全措施,控制投资风险。
(2)公司审计部门负责对募集资金账户和公司资金账户进行日常监督,对公司理财产品的资金使用与保管情况进行审计与监督,每季度对所有理财产品投资项目进行全面检查,并根据谨慎性原则,合理的预计各项投资可能发生的收益和损失,并向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3)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公司理财产品的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如发现违规操作情况可提议召开董事会审议停止公司的相关理财活动。
(4)公司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购买理财产品及相关的损益情况。
六、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和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对公司日常经营的影响
1、公司本次基于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值的原则,运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和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是在保证公司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实施和日常经营所需流动资金的前提下实施的,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没有抵触,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亦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发展。
2、公司通过对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和闲置自有资金进行适度的现金管理,可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投资效益,进一步提升公司整体业绩水平,为公司股东取得更多的投资回报。
七、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对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意见
(一)独立董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和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是在确保公司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实施和保障日常经营所需流动资金的前提下实施的,不会影响公司募集资金项目建设和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况,且能够有效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为公司和股东谋取更多的投资回报,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等相关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及其子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11,000万元闲置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含不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闲置募集资金和不超过人民币8,000万元自有资金),并同意将此事项提交公司201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及其子公司使用闲置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规定,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建设和公司日常经营的前提下,使用不超过3,000万元闲置募集资金和不超过8,000万元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或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及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三)保荐机构意见
昂利康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及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经过了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尚需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事项有利于提高公司的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并且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有关规定。综上所述,保荐机构对于昂利康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闲置募集资金和不超过人民币8,000万元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无异议。
七、备查文件
1、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2、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关于浙江昂利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和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浙江昂利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4月3日
证券代码:002940 证券简称:昂利康 公告编号:2020-015
浙江昂利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续聘2020年度审计机构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昂利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4月1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2020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拟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天健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0年度审计机构。本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事项的情况说明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从业资格,具有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丰富经验和职业素养,能够较好满足公司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以及财务审计工作的要求。其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勤勉尽责,能够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等相关规定,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审计准则,公允合理地发表审计意见。为保持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公司拟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 2020 年度审计机构,聘期一年。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根据公司 2020 年度的具体审计要求和审计范围与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相关的审计费用。
二、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信息
1、机构信息
名称: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机构性质:特殊普通合伙企业
历史沿革:天健会计师事务所成立于1983年12月,前身为浙江会计师事务所;1992年首批获得证券相关业务审计资格;1998年脱钩改制成为浙江天健会计师事务所;2011年转制成为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2010年12月成为首批获准从事H股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之一。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溪路128号6楼
业务资质:注册会计师法定业务、证券期货相关业务、H股企业审计业务、中央企业审计入围机构、金融相关审计业务、从事特大型国有企业审计资格、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IT审计业务、税务代理及咨询、美国公众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PCAOB)注册事务所、英国财务汇报局(FRC)注册事务所等
是否从事过证券服务业务:是
投资者保护能力:2019年末,职业风险基金累计已计提1亿元以上,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1亿元以上,相关职业风险基金与职业保险能够承担正常法律环境下因审计失败导致的民事赔偿责任。
是否加入相关国际会计网络:否
2、人员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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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业务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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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执业信息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
项目组成员具备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主要成员信息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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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诚信记录
(1)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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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拟签字注册会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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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已对天健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审查,认为其在为公司提供2019年度审计服务工作期间,坚持独立审计原则,客观、公正、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切实履行了审计机构应尽的职责,同意向董事会提议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0年度审计机构。
(二)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情况和独立意见
1、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聘请2020年度审计机构事项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对此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公司本次聘请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具备证券、期货等相关业务执业资格,并具备较为丰富的上市公司审计执业经验和能力,在2019年度审计过程中,天健会计师事务所遵循诚信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派驻了专业能力较强、职业操守良好的审计团队,能够较好地满足公司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以及财务审计工作的要求,我们认为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具备继续担任公司2020年度审计机构的能力。为保证公司审计工作衔接的连续性,我们同意公司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0年度的审计机构,同意将本议案提交至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
2、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如下: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从业资格,具有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丰富经验和职业素养,其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坚持认真、严谨的工作作风,遵守独立审计准则,勤勉尽责履行审计职责,公允合理地发表了审计意见,出具的审计报告能公正、真实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为保持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同意继续聘任天健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0年度的审计机构,并同意提交公司201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2020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0年度审计机构。本次续聘2020年度审计机构事项尚需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备查文件
1、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3、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营业执业证照,主要负责人和监管人业务联系人信息和联系方式,拟负责具体审计业务的签字注册会计师身份证件、执业证照和联系方式。
浙江昂利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