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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表
2019年度
编制单位: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人民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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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3606 证券简称:东方电缆 公告编号:2020-015
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开展2020年度原材料期货
套期保值业务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3月31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5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开展2020年度原材料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同意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的规定,在2020年开展铜和铅商品的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具体情况如下:
一、套期保值的目的和必要性
公司紧跟国家战略,推动重大市场和重点项目开拓,全力打造“2+1”市场体系,在国际、国内重大市场、重点项目开拓中取得明显成效,尤其是在海上风电领域的市场份额逐步增加。根据公告,2019年公司中标的重大海缆项目约24亿元,2020年截止目前已中标重大海缆项目约29亿元。同时,铜和铅是公司海缆系统产品的主要原材料,为了规避铜和铅的价格波动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的潜在风险,充分利用期货的套期保值功能,减少因原材料价格波动造成的产品成本波动,公司拟在2020年开展铜和铅商品的套期保值业务。
二、2020年套期保值业务的交易额度和期限
1. 公司2020年度预计套期保值交易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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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套期保值业务授权期限从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
三、套期保值风险分析
期货行情波动较大,受行业政策、利率、现货市场价格、公司操作等风险因素影响,公司将严格执行《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利用期货锁定采购、销售价格,配合工厂生产和贸易业务,不做投机性交易,风险较小而且可控。公司对可能出现的风险因素进行了审慎的预估:
1、市场风险
一是期货市场发生系统性风险;二是期货产品价格预测发生方向性错误;三是期货价格与现货价格走势背离等带来风险。
2、政策风险
监管机构对期货市场相关规定、政策等进行修改,导致期货市场的法律法规等政策发生重大变化,并引起市场波动或无法交易,从而带来一定的风险。
3、流动性风险
如果合约活跃度较低,导致套期保值持仓无法在合适的价位成交,令实际交易结果与方案设计出现较大偏差,从而带来损失。
4、技术风险
由于无法控制和不可预测的系统故障、网络故障、通讯故障等造成交易系统非正常运行,使交易指令出现延迟、中断或数据错误等问题,从而带来相应风险。
四、公司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1、公司将根据市场订单情况分批投入保证金,并且用于套期保值的保证金资金规模不超过公司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合并报表净资产的10%,以避免对公司经营资金产生较大影响。
2、公司明确铜和铅商品的套期保值业务原则,公司在国家政策允许的情况下进行期货业务,只进行场内市场交易,不进行场外市场交易,只以规避生产经营所需铜和铅商品的价格风险,不接受其它任何单位的委托和代理期货业务,不得进行投机。公司将严格执行相关内部控制制度,并采取有效的风险防范措施。
3、公司审计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套期保值业务进行检查,监督套期保值工作的开展,控制风险。
五、套期保值业务对公司的影响
1、可以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
由于期货、期权交易采用保证金交易制度,因此,用少量的资金就可以锁定大批货物和库存,并加快资金的周转速度,节省资金成本,避免资金规模占用。
2、可有效降低铜、铅原材料价格波动带来的经营风险
开展铜、铅原材料套期保值业务可以充分在期货、期权市场和现货市场里实现价格主动管理,规避生产经营中使用的铜、铅的价格风险,减少因原材料价格波动造成的产品成本波动,从而保证产品利润更加稳定,降低对公司正常经营的影响。
六、独立董事审核意见
公司拟于2020年开展原材料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有利于充分利用期货市场的套期保值功能,减少因原材料价格波动可能给公司生产经营带来的不利影响,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已制定《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为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制定了具体操作规程,并将通过加强内部控制,落实风险防范措施。公司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相关审批程序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2020年度开展原材料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并同意提交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七、备查文件
1、第五届董事会第5次会议决议;
2、第五届监事会第4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5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二0年四月一日
证券代码:603606 证券简称:东方电缆 公告编号:2020-016
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计提2019年度OIMS奖励
基金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3月31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5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4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9年度OIMS奖励基金计提方案的议案》,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实施《OIMS奖励基金管理办法》决策程序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的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公司中高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核心骨干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有效的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利益紧密结合在一起,促进公司持续健康发展。2019年8月27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24次会议、2019年9月17日公司2019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OIMS奖励基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二、2019年度奖励基金的计提依据
根据《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当年实现的净资产收益率大于12%(包含12%)且相比2018年的净利润增长率大于60%(包含60%),则计提比例为8%。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天健审【2020】1198号2019年度的审计报告,公司未计提OIMS奖励基金前实现净资产收益率23.53%,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为472,208,078.29元,较2018年度同比增长175.45%。综合2019年净资产收益率和2019年净利润增长率两个指标,2019年OIMS奖励基金的可计提比例为8%。
三、2019年度OIMS奖励基金拟提取比例及金额
基于2019年度实现的净利润远超公司的年度盈利预算,同时充分考虑中小股东的利益,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议,董事会审慎考虑,2019年度OIMS奖励基金的计提比例拟为5%,计提总金额为23,610,403.91(472,208,078.29*5%)元。
四、2019年度OIMS奖励基金计提对公司损益的影响
本次计提的2019年度奖励基金已在公司经审计的2019年年度审计报告中计提。
本次计提方案不会对公司2019年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五、2019年度OIMS奖励基金计提的执行方案
本方案在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计提,后续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将依据考核办法,结合任职岗位、任职时间、业绩贡献、绩效考评结果等多方面因素确定奖励对象,拟定《2019年度OIMS奖励基金运用方案》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六、独立董事、监事会审核意见
1、独立董事意见
基于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公司2019年度的审计报告相关数据,2019年度OIMS奖励基金的计提比例及总额符合《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OIMS奖励基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本次计提方案不会对公司2019年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奖励基金的计提将充分调动公司中高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核心骨干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从而提高公司经营效率,对公司发展产生积极作用,为股东创造更多价值。审议本议案的董事会召开程序、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2、监事会意见
经2020年3月31日召开的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4次会议审议,公司监事一致认为:基于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公司2019年度的审计报告相关数据,2019年度OIMS奖励基金的比例及总额符合《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OIMS奖励基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本次计提方案不会对公司2019年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奖励基金的计提将充分调动公司中高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核心骨干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从而提高公司经营效率,对公司发展产生积极作用,为股东创造更多价值。审议本议案的监事会召开程序、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因此,我们同意本次《关于2019年度OIMS奖励基金计提方案的议案》。
特此公告。
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二0年四月一日
证券代码:603606 证券简称:东方电缆 公告编号:2020-017
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增加银行综合
授信额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3月31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5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申请增加银行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公司为了满足生产、销售规模扩大和项目建设的资金需求,保证公司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拟申请增加银行综合授信额度。
一、 申请增加银行综合授信的必要性
2019年4月8日,经公司2019年第四届董事会第21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银行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公司(含全资子公司)总的授信额度为不超过人民币40亿元(包含已授信部分),期限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目前鉴于以下三点考虑,有必要增加银行授信总额:(1)截止今年3月底公司已获取的银行授信总额度39.10亿元,公司实际已使用授信额已达30亿元;(2)2019年度公司实现营业收入36.90亿元,同比2018年度增长22.03%,2020年度公司营业收入目标48.67亿元,若该目标实现,同比2019年度预计增长31.89%,流动资金需求量将明显增加。今年一季度公司已公告项目中标金额30.41亿元,其中海缆中标项目占比大幅增长,对应的保函开具需要占用大量银行授信额度;(3)公司高端海洋能源装备系统应用示范项目正加紧建设中,竣工验收后将需要一定的流动资金配套。
综上所述,现有综合授信总额度40亿元已不能满足公司未来发展需求。
二、 综合授信具体方案
鉴于上述原因,公司拟申请增加人民币15亿元的综合授信,即综合授信总额不超过人民币40亿元调整为不超过人民币55亿元(包含已授信部分)。本次综合授信额度期限为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三年,授信期限内授信额度可循环使用。
授信品种为流动资金贷款、非流动资金贷款、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保函、信用证等。授信期限以签署的授信协议为准。
授信额度不等于公司的融资金额,实际融资金额应在授信额度内,根据公司实际资金需求情况确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授权董事长代表公司签署上述授信额度内的相关文件。
特此公告。
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二0年四月一日
证券代码:603606 证券简称:东方电缆 公告编号:2020-018
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独立董事薪酬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3月31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5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独立董事薪酬的议案》。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审议程序
依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根据公司独立董事的工作及公司实际情况,结合目前整体经济环境、公司所处行业上市公司薪酬水平,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议,拟将公司独立董事津贴标准由每人每年5万元(税前)调整为每人每年6万元(税前)。本独立董事津贴标准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开始执行。独立董事出席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差旅费及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履行职权所需的费用均由公司承担。本议案尚需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独立董事意见
此次独立董事的薪酬调整是结合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及行业、地区的发展水平而制定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有助于提升独立董事勤勉尽责的意识,调动公司独立董事的工作积极性,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同意公司本次调整独立董事薪酬标准,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二0年四月一日
证券代码:603606 证券简称:东方电缆 公告编号:2020-019
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开展票据池业务及票据
质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3月31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5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4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开展票据池业务及票据质押的议案》,拟同意公司申请不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的票据池额度,该议案尚需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票据池业务情况概述
1.业务概述
票据池业务是指合作金融机构为满足企业客户对所持有的商业汇票进行统一管理、统筹使用的需求,向企业提供的集票据托管和托收、票据质押池融资、票据贴现、票据代理查询、业务统计等功能于一体的综合性票据管理服务。
2.合作金融机构
拟开展票据池业务的合作金融机构为国有银行或国内资信较好的商业银行,具体合作银行将根据公司与银行的合作关系、票据池服务能力等综合因素选择。
3.有效期限
上述票据池业务的开展期限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3年。
4.实施额度
公司将申请不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的票据池额度,该额度循环使用。
5.担保方式
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公司为票据池的建立和使用采用票据质押及保证金质押等方式。具体每笔担保形式及金额将根据公司经营需要按照利益最大化原则确定。
二、开展票据池业务的目的
1、提高票据管理效率与规范性,降低票据管理成本与风险。
2、有利于实现票据资源的统筹使用,解决购销活动中收付票据期限以及金额错配问题,减少货币资金占用,优化财务结构,提高流动资产的使用效率,实现股东权益最大化。
3、公司在对外结算上,可以最大程度地使用票据存量转化为对外支付手段,减少现金支付,降低财务成本,优化财务结构,提升公司的整体资产质量。
三、票据池业务的风险评估及风险控制
1、流动性风险
公司开展票据池业务,可能存在应收应付票据到期日不一致的情况,会导致托收资金进入公司票据池专用保证金账户,这对公司资金可能会造成暂时性流动性影响。
风险控制措施:公司可采用以新收票据入池置换保证金方式解除这一影响,尽量防范资金流动性风险的发生。
2、担保风险
公司以进入票据池的票据做质押,向合作银行申请开具商业汇票用于对外支付款项,随着质押票据的到期,逐步办理托收解付,若所质押担保的票据额度不足,导致合作银行要求公司追加保证金。
风险控制措施:公司将安排专人与合作银行对接,建立票据池台账、跟踪管理,及时了解到期票据托收解付情况,并安排公司新收票据入池,保障质押票据的额度充足,尽力防范追加保证金的风险发生。
四、决策程序和组织实施
1、在上述额度及业务期限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提请董事会授权公司董事长行使具体操作的决策权并签署相关合同等法律文件,具体事项授权公司财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2、公司财务部门将及时分析和跟踪票据池业务进展情况,如发现或判断有不利因素,将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控制风险,并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3. 公司内审部门负责对票据池业务开展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
4. 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公司票据池业务的具体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审核意见
1、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拟申请不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的票据池额度,可以提升公司流动资产的流动性和效益性,减少公司资金占用,优化财务结构,提高资金利用率,具备必要性和可行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开展票据池业务。
2、监事会审核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业务发展迅速,其开展票据池业务,可以将应收票据和待开应付票据统筹管理,减少资金占用,提高资金利用率,且票据池业务属于低风险业务,公司已建立良好的风控措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开展票据池业务。
六、备查文件
1、第五届董事会第5次会议决议;
2、第五届监事会第4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5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二0年四月一日
证券代码:603606 证券简称:东方电缆 公告编号:2020-020
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证监发行字[2007]500号)的规定,本公司将截至2019年12月31日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如下:
一、前次募集资金的数额、资金到账时间以及资金在专项账户中的存放情况
(一) 前次募集资金的数额、资金到账时间
1.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4〕948号文核准,本公司由主承销商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部证券)采用网下向投资者询价配售与网上按市值申购发行相结合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3,535万股(包括新股发行3,135万股,老股转让400万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8.20元,新股发行共计募集资金25,707.00万元,坐扣承销和保荐费用2,139.75万元后的募集资金为23,567.25万元,已由主承销商西部证券于2014年9月30日汇入本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账户。另减除上网发行费、招股说明书印刷费、申报会计师费、律师费、评估费等与发行权益性证券直接相关的新增外部费用1,372.71万元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为22,194.54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天健验〔2014〕212号)。
2. 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证监许可〔2017〕1219号文核准,本公司由主承销商西部证券采用非公开发行方式向宁波东方集团有限公司、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表“金鹰基金-中信银行-华宝信托-华宝-中信1号单一资金信托”)、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表“金元顺安基金-中信银行-中诚信托-2017年中信银行组合投资单一资金信托”)和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表“泰达宏利-平安银行-华鑫信托-华鑫信托·专户投资7号单一资金信托”)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61,739,129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11.50元,募集资金总额71,000.00万元,坐扣保荐承销费1,540.57万元(不含税金额)后的募集资金为69,459.43万元,已由主承销商西部证券于2017年12月8日汇入本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账户。另减除律师费、审计及验资费、法定信息披露等其他发行费用342.15万元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69,117.29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天健验〔2017〕510号)。
(二) 前次募集资金在专项账户中的存放情况
截至2019年12月31日,本公司前次募集资金在银行账户的存储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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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鉴于首发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经建成投产,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经公司2018年8月16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将结余的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325.76万元永久补充流动资金。2018年9月11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已无余额,相关存放账户已销户完毕。
二、前次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说明
(一)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详见本报告附件1-1、1-2。
(二) 前次募集资金实际投资项目变更情况说明
“海洋能源互联用海洋缆系统项目”系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该项目计划于舟山实施,但因项目所在地政府正在进行港口规划调整,募投项目拟建码头审批暂时存在障碍。经公司2018年4月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暂缓实施该项目。该项目暂缓后,为尽快启动海缆生产基地的建设,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2018年度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将该募投项目变更为“高端海洋能源装备系统应用示范项目”,并将原募投项目资金全部用于变更后项目。
(三) 前次募集资金项目的实际投资总额与承诺的差异内容和原因说明
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智能环保型光电复合海底电缆制造及海缆敷设工程技改项目”实际投资金额多于承诺投资金额系募集资金账户利息收入所致。
(四) 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对外转让或置换情况说明
本公司不存在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对外转让或置换的情况。
(五) 闲置募集资金情况说明
1. 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情况
2014年12月24日,公司201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在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资金需求的前提下,公司拟以不超过人民币10,000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限为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2014年12月30日,公司实际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6,000万元,2015年7月15日,公司实际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2,000万元,2015年12月4日公司将8,000万元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闲置募集资金全部归还至公司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2016年1月29日,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在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资金需求的前提下,公司拟以不超过人民币8,000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限为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2016年2月3日、2016年2月22日、2016年3月11日和2016年4月13日,公司实际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分别为2,000万元、3,000万元、2,000万元和1,000万元,截至2016年12月31日,公司已将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闲置募集资金全部归还至公司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2017年12月29日,公司2017年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建设和募集资金使用的前提下,公司拟以不超过人民币30,000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限为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2018年1-3月,公司实际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共30,000万元。公司已于规定期限内将该等资金归还至公司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2018年12月28日,公司2018年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在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的资金需求、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进行的前提下,公司拟以不超过人民币30,000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限为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2019年1-3月,公司实际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共30,000万元。公司已于规定期限内将该等资金归还至公司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2019年12月27日,公司2019年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以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为最大限度地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利益,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建设和募集资金使用的情况下,公司拟以不超过人民币15,000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限为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到期将归还至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截至2019年12月31日,公司不存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形。
2. 对闲置募集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相关产品的情况
2014年12月24日,公司201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同意公司对最高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0,000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用于购买银行、证券公司或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理财产品,投资的品种为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有保本约定的理财产品。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和募集资金使用的前提下一年内滚动使用。2015年1月4日,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金丰支行签订“本利丰·181天”人民币理财产品协议,以人民币3,000万元购买该人民币理财产品。该理财产品已于2015年7月5日到期赎回。
公司2017年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同意公司对最高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5,000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适时购买银行、证券公司或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发行的理财产品。理财产品的发行主体为能够提供保本承诺的银行、证券公司或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投资的品种为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有保本约定的理财产品。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和募集资金使用的前提下一年内滚动使用。2018年1月23日,公司与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理财产品认购协议,以人民币10,000万元购买兴业证券兴融2018-1号固定收益凭证理财产品。公司与交通银行宁波高新区支行签订理财产品认购协议,以人民币5,000万元购买“蕴通财富·日增利”系列人民币理财产品。截至2018年12月31日,公司已赎回全部理财产品。
三、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现效益情况说明
(一)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
1.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现效益情况对照表
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现效益情况对照表详见本报告附件2。对照表中实现效益的计算口径、计算方法与承诺效益的计算口径、计算方法一致。
(二) 非公开发行股份购建高端海洋能源装备系统应用示范项目
1. 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现效益情况对照表
截至2019年12月31日,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尚未建设完成,暂未产生效益。
2. 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无法单独核算效益的情况说明
前次募集资金中6,000.00万元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实际分别于2017年和2018年补充流动资金5,001.86万元和1,000.00万元。截至2019年12月31日,累计补充流动资金6,001.86万元(其中1.86万元系募集资金存放于银行产生的利息收入),该等补充流动资金无法单独核算效益。
四、前次募集资金中用于认购股份的资产运行情况说明
本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中不存在用于认购股份的资产。
五、其他差异说明
本公司前次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与本公司各年度定期报告和其他信息披露文件中披露的内容不存在差异。
附件:1.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2.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现效益情况对照表
特此公告。
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二0年四月一日
附件1-1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截至2019年12月31日
编制单位: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人民币万元
■
[注]:实际投资金额多于承诺投资金额系募集资金账户利息收入投入募投项目所致。
附件1-2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非公开发行股票)
截至2019年12月31日
编制单位: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人民币万元
■
[注1]:募投项目变更情况详见本报告二(二)之说明。
[注2]:截至2019年12月31日,高端海洋能源装备系统应用示范项目尚未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目前该项目正在逐步推进,因此实际投资金额与募集后承诺投资金额存在差异。
附件2
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现效益情况对照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截至2019年12月31日
编制单位: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人民币万元
■
股票代码:603606 股票简称:东方电缆
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
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零年三月
公司声明
1、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预案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本预案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完成后,公司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公司自行负责;因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3、本预案是公司董事会对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说明,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不实陈述。
4、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5、本预案所述事项并不代表审批机关对于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项的实质性判断、确认、批准或核准,本预案所述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项的生效和完成尚待有关审批机关的批准或核准。
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
一、本次发行符合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经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对公司的实际情况逐项核对,认为公司各项条件均满足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有关规定,具备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条件。
二、本次发行概况
(一)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
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为可转换为公司A股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该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未来转换的A股股票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二)发行规模
结合公司财务状况和投资计划,本次拟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80,000.00万元(含80,000.00万元),具体发行数额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在上述额度范围内确定。
(三)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为100元人民币,按面值发行。
(四)债券期限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的实施进度安排,结合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规模及公司未来的经营和财务状况等,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期限为自发行之日起六年。
(五)债券利率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利率的确定方式及每一计息年度的最终利率水平,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国家政策、市场状况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六)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到期归还本金和最后一年利息。
1、年利息计算
年利息指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自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
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
I=B×i
I:指年利息额;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当年票面利率。
2、付息方式
(1)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
(2)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3)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5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4)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债券持有人承担。
(七)转股期限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自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结束之日起满6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日止。
(八)转股股数确定方式及转股时不足一股金额的处理方法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转股期内申请转股时,转股数量的计算方式为:Q=V/P,并以去尾法取一股的整数倍。
其中:
V:指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申请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P:指申请转股当日有效的转股价。
转股时不足转换为一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余额,公司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在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转股当日后的5个交易日内以现金兑付该可转换公司债券余额及该余额所对应的当期应计利息。
(九)转股价格的确定及其调整
1、初始转股价格的确定依据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初始转股价格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20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均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具体初始转股价格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在发行前根据市场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2、转股价格的调整方法及计算公式
在本次发行后,若公司发生派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将按下述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
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送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1为调整后转股价,P0为调整前转股价,n为送股或转增股本率,A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k为增发新股或配股率,D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
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情况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转股价格调整的公告,并于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时期(如需)。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本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本公司股份类别、数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债权利益或转股衍生权益时,本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充分保护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当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来制订。
(十)转股价格的向下修正
1、修正条件及修正幅度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间,当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30个交易日中至少有1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85%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表决。
上述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该次股东大会召开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的交易均价之间的较高者。
若在前述30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2、修正程序
如公司决定向下修正转股价格,公司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修正幅度、股权登记日及暂停转股期间等。从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转股价格修正日)开始恢复转股申请并执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
若转股价格修正日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该类转股申请应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十一)赎回条款
1、到期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期满后5个交易日内,公司将赎回全部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赎回价格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发行时市场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2、有条件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内,当下述两种情形的任意一种出现时,公司有权决定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1)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内,如果公司股票在任何连续30个交易日中至少有1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含130%)。
(2)当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未转股余额不足3,000万元时。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 :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若在前述30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十二)回售条款
1、有条件回售条款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如果公司股票在任何连续3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70%时,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
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因发生派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而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如果出现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的情况,则上述“连续30个交易日”须从转股价格调整之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重新计算。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每年回售条件首次满足后可按上述约定条件行使回售权一次,若在首次满足回售条件而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未在公司届时公告的回售申报期内申报并实施回售的,该计息年度不应再行使回售权,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不能多次行使部分回售权。
2、附加回售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内,若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运用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情况相比出现重大变化,且该变化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享有一次回售的权利。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持有人在附加回售条件满足后,可以在公司公告后的附加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本次附加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不应再行使附加回售权。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 =B×i×t/365
IA :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回售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十三)转股年度有关股利的归属
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公司股票享有与原股票同等的权益,在股利发放的股权登记日当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含因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形成的股东)均参与当期股利分配,享有同等权益。
(十四)发行方式及发行对象
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具体发行方式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与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对象为持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证券账户的自然人、法人、证券投资基金、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投资者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者除外)。
(十五)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向公司原股东实行优先配售,原股东有权放弃配售权。具体优先配售数量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在发行前根据市场情况确定,并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公告中予以披露。
原股东优先配售之外的余额和原股东放弃优先配售后的部分采用网下对机构投资者发售和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网上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余额由承销商包销。具体发行方式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在发行前协商确定。
(十六)债券持有人及债券持有人会议
1、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会应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
(1)公司拟变更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
(2)公司不能按期支付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本息;
(3)公司发生减资(因员工持股计划、股权激励或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须回购股份导致的减资除外)、合并、分立、解散或者申请破产;
(4)担保人(如有)或者担保物(如有)发生重大变化;
(5)拟变更、解聘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
(6)发生其他影响债券持有人重大权益的事项;
(7)修订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8)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应当由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并决定的其他事项。
2、下列机构或人士可以提议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
(1)公司董事会;
(2)单独或合计持有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未偿还债券面值总额10%以上的债券持有人;
(3)债券受托管理人;
(4)法律、行政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机构或人士。
3、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
(1)债券持有人会议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
(2)公司董事会应在提出或收到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提议之日起30日内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会议通知应在会议召开15日前向全体债券持有人及有关出席对象发出。
(十七)本次募集资金用途
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拟募集资金总额预计不超过80,000万元(含本数),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拟用于以下项目:
■
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按照实际需求和轻重缓急将募集资金投入上述项目。募集资金不足部分由公司以自筹资金解决。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将根据项目进度的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之后按照相关法规规定的程序予以置换。
(十八)募集资金存管
公司已建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募集资金将存放于公司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中,具体开户事宜将在发行前由公司董事会确定,并在发行公告中披露开户信息。
(十九)担保事项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不提供担保。
(二十)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有效期限
本次发行决议的有效期为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十二个月。
三、财务会计信息及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公司2017年度、2018年度及2019年度财务报告已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本预案中关于公司2017年度、2018年度及2019年度的财务数据均摘引自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的财务报告。(若以下财务报表合计数与各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异,则这些差异是因四舍五入造成的。)
(一)最近三年一期合并财务报表
1、合并资产负债表
单位:万元
■
2、合并利润表
单位:万元
■
3、合并现金流量表
单位:万元
■
(二)最近三年一期母公司财务报表
1、母公司资产负债表
单位:万元
■
2、母公司利润表
单位:万元
■
3、母公司现金流量表
单位:万元
■
(三)合并报表范围的变化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财务报表合并范围变动的具体情况如下:
■
(四)主要财务指标
1、主要财务指标
■
注:(1)流动比率=流动资产/流动负债
(2)速动比率=(流动资产-存货)/流动负债
(3)资产负债率=负债总额/资产总额
(4)存货周转率=营业成本*2/(期初存货金额+期末存货金额)
(5)应收账款周转率=营业收入*2/(应收账款期初金额+应收账款期末金额)
(6)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期末股本总额
2、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
公司最近三年的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如下表所示:
■
(五)公司财务状况分析
1、资产构成情况分析
报告期内,公司资产构成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截至2017年末、2018年末、2019年末的资产总额分别为295,610.10万元、341,285.80万元、394,313.72万元。2018年的资产总额较2017年增加45,675.69万元,2019年资产总额较2018年增加53,027.92万元,增幅分别为15.45%、15.54%,公司整体生产经营稳定,资产规模逐渐扩大。
从资产结构分析,公司的流动资产总额分别为231,840.10万元、271,834.53万元、296,415.27万元,占资产总额的78.43%、79.65%、75.17%。非流动资产总额63,770.00万元、69,451.26万元、97,898.45万元,占资产总额的21.57%、20.35%、24.83%。公司资产以流动资产为主,报告期内流动资产占比逐渐降低,非流动资产占比逐渐上升,主要系公司2019年高端海洋能源装备系统应用示范项目开工建设导致在建工程增加及新购置土地使用权所致。
2、负债构成情况分析
报告期内,公司负债构成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截至2017年末、2018年末、2019年末,公司负债总额分别为137,503.81万元、167,872.34万元、180,043.55万元,负债总额呈现逐年上升趋势,主要系公司经营规模的扩大相应应付票据及应付账款增加所致。从负债结构来看,截至2017年末、2018年末、2019年末,公司流动负债占总负债比例分别为97.92%、97.53%、97.10%,公司负债主要以流动负债为主。
3、偿债能力分析
报告期内,公司偿债能力指标如下:
■
截至2017年末、2018年末、2019年末,公司的流动比率分别为1.72、1.66、1.70,速动比率分别为1.20、1.33、1.34。公司流动比率和速动比率波动不大,经营状况良好,流动资产中货币资金、应收账款、存货等占比较高,资产流动性和变现能力较好,短期偿债风险较小。
截至2017年末、2018年末、2019年末,公司合并范围内资产负债率分别为46.52%、49.19%、45.66%,母公司资产负债率分别为47.40%、49.50%、45.87%。资产负债率适中,整体处于合理水平,公司长期偿债能力较强。
4、营运能力分析
报告期内,公司营运能力指标如下:
■
2017年、2018年、2019年,存货周转率分别为3.28、4.05、4.74,公司应收账款周转率分别为3.94、4.48、3.75,公司存货周转率逐年上升、应收账款周转率维持在合理水平,公司运营情况良好,资产周转能力、回款质量和管理效率均较强。
5、盈利能力分析
报告期内,公司盈利能力指标如下:
单位:万元
■
2017年、2018年、2019年,公司营业收入分别为206,196.80万元、302,422.17万元、369,043.09万元,2018年、2019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分别为46.67%和22.03%。公司营收规模持续不断扩大,业务发展良好,具有良好的成长性。
2017年、2018年、2019年,公司净利润分别为5,019.36万元、17,143.42万元、45,218.81万元,2018年、2019年净利润增长率分别为241.55%和163.77%。随着公司业务的快速发展,公司主营业务特别是海缆系统快速增长,陆续交付了多个重大海缆订单,盈利水平不断提升,核心技术成果转化所带来的经济效益明显。
四、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募集资金用途
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拟募集资金总额预计不超过80,000万元(含本数),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拟用于以下项目:
■
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按照实际需求和轻重缓急将募集资金投入上述项目。募集资金不足部分由公司以自筹资金解决。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将根据项目进度的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之后按照相关法规规定的程序予以置换。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具体情况详见公司公告的《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运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五、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及执行情况
(一)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
公司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对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了明确的规定。现行利润分配政策如下:
在公司盈利、现金流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且现金方式优先于股票方式。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即:公司当年度实现盈利,在依法提取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如需要)后进行现金分红。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若公司业绩增长快速,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可以在足额现金股利分配之余,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配或者现金与股票股利分配相结合的预案。
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可以根据盈利状况进行中期现金分红;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十五。
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a、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b、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c、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股利分配方案由董事会制定及审议通过后报由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在制定股利分配方案时应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监事会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公司采取股票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时,需经公司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方式审议通过。
公司在上一个会计年度实现盈利,而公司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司董事会应在定期报告中详细说明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对此发表明确意见。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接听投资者电话、公司公共邮箱、网络平台、召开投资者见面会等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应当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对此发表明确意见。股东大会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相关事项的,公司应当通过网络投票等方式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公司股东存在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获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二)最近三年公司利润分配情况
1、最近三年利润分配方案
最近三年,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如下:
2017年度利润分配方案:(1)拟将公司(母公司)截至2017年12月31日的资本公积金753,980,837.81元,以公司的总股本372,709,129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3.5股,共计转增130,448,195 股;(2)拟将公司(母公司)截至2017 年12月31日可供分配的利润358,891,492.93 元,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60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22,362,547.74 元。
2018年度利润分配方案:(1)拟将公司(母公司)截至2018年12月31日的资本公积金623,532,642.81元,以母公司的总股本503,157,324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3股,共计转增150,947,197股;(2)拟将公司(母公司)截至2018 年12月31日可供分配的利润491,598,509.91元,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 1.05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52,831,519.02元。
2019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拟将公司(母公司)截至2019 年 12 月31 日可供分配的利润842,471,908.41元,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30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85,033,587.73元。
2、最近三年现金股利分配情况
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共计160,227,654.49元,占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224,588,876.86元的71.34%。具体分红实施情况如下: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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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最近三年未分配利润使用情况
最近三年公司实现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在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 及向股东分红后,当年的剩余未分配利润转入下一年度,主要用于公司经营活动, 以扩大现有业务规模,提高公司综合竞争力,促进可持续发展,最终实现股东利 益最大化。
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3月31日
证券代码:603606 证券简称:东方电缆 公告编号:2020-021
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摊薄即期回报与填补措施及
相关主体承诺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 号)、《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发[2015]31号)等文件的要求,为保障中小投资者知情权,维护中小投资者利益,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东方电缆”)就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分析,并提出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相关主体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也作出了承诺。现将公司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一)主要假设条件及测算说明
公司基于以下假设条件就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进行分析,提请投资者特别关注,以下假设条件不构成任何预测及承诺事项,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和实际发行完成时间最终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情况为准,具体假设如下:
1、假设宏观经济环境、产业政策、行业发展状况、市场情况等方面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2、假设公司于2020年12月完成本次发行(该完成时间仅用于计算本次发行对即期回报的影响,最终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并实际发行完成时间为准),并分别假设2021年度全部未转股和2021年6月30日全部转股两种情形(该转股完成时间仅为估计,最终以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完成转股的实际时间为准)。
3、暂不考虑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账后,对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如财务费用、资金使用效益等)的影响。
4、假设公司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80,000万元,且不考虑发行费用的影响,本次发行实际到账的募集资金规模将根据监管部门核准、发行认购以及发行费用等情况最终确定。
5、假设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初始转股价格为12.92元。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际初始转股价格由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在发行前根据市场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6、根据公司经营的实际情况及谨慎性原则,2020年度、2021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分别按以下三种情况进行测算:(1)较上期增长10%;(2)与上期持平;(3)较上期下降10%。该假设仅用于计算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并不代表公司对2020年度、2021年度经营情况及趋势的判断,亦不构成公司盈利预测。
7、假设除本次发行外,公司不存在其他会对公司总股本发生影响或潜在影响的行为。
8、未考虑公司2019年度、2020年度和2021年度利润分配因素的影响。
9、假设不考虑募集资金未利用前产生的银行利息以及可转换公司债券利息费用的影响。
10、未考虑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未转股时,其权益成分价值对所有者权益的影响。
11、未考虑除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净利润之外其他因素对净资产的影响。
(二)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基于上述假设,本次发行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对比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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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每股收益、净资产收益率指标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2010年修订)的有关规定进行测算。
二、本次发行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经过公司严格论证,项目实施有利于进一步提高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增强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能力,具有充分的必要性及合理性。具体分析详见公司同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的《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运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三、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与公司现有业务的关系,公司从事募投项目在人员、技术、市场等方面的储备情况
(一)本次募集资金项目与现有业务的关系
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将投资于高端海洋能源装备系统应用示范项目及补充流动资金。
公司现拥有陆缆系统、海缆系统、海洋工程三大产品领域。拥有500kV及以下交流海缆、陆缆,±535kV及以下直流海缆、陆缆的系统研发生产能力,并涉及海底光电复合缆、海底光缆、智能电网用光复电缆、核电缆、通信电缆、控制电缆、电线、综合布线、架空导线等一系列产品的设计研发、生产制造、安装敷设及运维服务能力,同时提供海洋工程用线缆的客户定制化服务(如:海洋脐带缆等)。公司在国内海缆领域具有领先地位,业务经验丰富,技术先进,随着最近两年公司海缆订单的持续增长,公司急需增加海缆产品的产能。高端海洋能源装备系统应用示范项目主要用于生产海洋新能源装备用电缆、海洋电力装备用电缆、海洋油气装备用电缆、智能交通装备用电缆等产品,该项目建成投产后可进一步提升海缆产品产能规模,增强公司盈利能力和核心竞争力,符合公司长期发展需求。
(二)公司从事募投项目在人员、技术、市场等方面的储备情况
1、人员储备
公司一直重视人力资源建设,核心管理团队保持稳定、专业化人才队伍不断完善。公司拥有省级重点企业技术创新团队,建有省级院士专家工作站和博士后科研工作站,通过长期的引进和培养,建立了一支拥有多专业、多学科的高水平技术创新团队,并被认定为浙江省首批重点创新团队。
海缆系统方面,经过多年的海底电缆、脐带缆和动态缆研发,东方电缆目前已经形成了含结构分析、水动力分析、电气设计和防腐设计等专业的海洋缆设计团队。该团队多年来分别承担了国家火炬计划《大长度110kV光电复合交联海底电缆》,国家863计划《水下生产系统脐带缆关键技术研究》一期、二期,国家863计划《320kV及以下柔性输电用直流海缆关键技术研究》,国家科技支撑计划《220kV及以下光电复合海底电缆、海底交联电缆及生产装备开发》,国家重点新产品《额定电压±160kV直流海缆》等,具备丰富的设计和工程应用经验,同时与国内海洋工程专业院所以及中海油建立了广泛的研发、国家科技项目合作。这都为东方电缆海缆产品的大规模产业化和国际化扩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2、技术储备
公司是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国家创新型企业,拥有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和省级重点企业技术创新团队,先后承担了国家科技支撑计划、国家863计划等多个国家级科研项目,牵头起草了海底电缆国家标准,是国内唯一掌握海洋脐带缆的设计分析并能进行自主生产的企业。
公司通过持续的技术创新和自主研发,在海底电缆和海洋脐带缆产品制造领域独创了多项核心技术,海缆技术创新走在行业前沿,是国内少数拥有成熟的500kV及以下海底电缆制造技术的企业,也是首个具备海洋脐带缆设计分析能力并自主生产的企业,打破了国外线缆生产巨头在该领域多年的垄断。其中大长度无接头海缆生产、工厂软接头、立式成缆等技术分别获得了省部级和宁波市科学技术奖。
3、市场储备
公司经过长期的市场耕耘,公司品牌已经在市场上形成较强的影响力与吸引力,成为公司的核心优势之一,公司与行业内知名的企业与客户均建立了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为公司的经营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市场储备。
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所投资项目在人员、技术、市场等方面均具有较好的基础,随着募投项目的推进以及业务规模的逐渐扩大,公司将积极完善人员、技术、市场等方面的储备,以适应业务不断发展和升级的需求。
四、关于填补摊薄即期回报所采取的措施
为降低本次发行摊薄投资者即期回报的影响,本公司拟通过提高运营效率、完善公司治理、加强募集资金管理、保障募投项目投资进度等措施,提升资产质量,实现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以填补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摊薄即期回报影响。
(一)提高运营效率,提升公司业绩
公司将完善流程,提高整体运营效率,加强对各环节的精细化管理,提高公司的日常运营效率。同时,公司将完善并强化投资决策程序,合理运用各种融资工具,控制资金成本,节省公司的财务费用等各项费用支出,降低公司运营成本,从而全面有效地提升经营业绩。
(二)完善公司治理,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公司将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确保股东能够充分行使权利,确保董事会能够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做出科学、迅速和谨慎的决策,确保独立董事能够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地行使对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财务的监督权和检查权,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三)加强募集资金管理,保证募集资金按计划合理合法使用
公司已制定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到位后将存放于董事会指定的专项账户中。公司将定期检查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保证募集资金按计划合理合法使用。
(四)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公司已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了相关的规定和完善,制定了《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9-2021年)》,明确了投资者回报机制。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完成后,公司将继续严格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在符合利润分配条件的情况下,积极推动对股东的利润分配,努力提升对股东的回报。
综上,通过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将进一步增强核心竞争力和可持续经营能力,并争取尽快产生效益回报股东。
上述制定的填补即期回报措施不等于对公司未来利润做出保证。
五、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的承诺
鉴于东方电缆拟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预计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当年基本每股收益或稀释每股收益等财务指标有可能低于上年度,导致公司即期回报被摊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并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如下承诺:
1、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所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若公司未来实施新的股权激励计划,承诺拟公布的股权激励方案的行权条件将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自本承诺出具日后至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7、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相应法律责任。
六、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的承诺
为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均已出具了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
1、承诺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2、本公司/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公司/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公司/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相应法律责任。
七、对于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
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完成、募集资金到位后,在转股期内公司的总股本和净资产可能会得到进一步增加。由于募投项目需要一定的建设周期,且项目产生效益也需要一定的时间,在公司总股本和净资产均增加的情况下,如果公司净利润的增长幅度小于总股本和净资产的增长幅度,每股收益和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将出现一定幅度的下降,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即期回报(每股收益、净资产收益率等财务指标)存在被摊薄的风险。虽然公司为应对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而制定了填补措施,但所制定的填补回报措施不等于对公司未来利润做出保证,请投资者注意公司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
特此公告。
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二0年四月一日
证券代码:603606 证券简称:东方电缆 公告编号:2020-022
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最近五年未被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鉴于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事项,公司对最近五年是否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的情况进行了自查,自查结果如下:
自上市以来,公司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和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积极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经自查,最近五年内公司不存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的情况。
特此公告。
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二0年四月一日
证券代码:603606 证券简称:东方电缆 公告编号:2020-023
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9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3元(含税), 本次利润分配不送股、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本次利润分配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具体日期将在权益分派实施公告中明确。
●在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前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拟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并将另行公告具体调整情况。
●本年度现金分红比例低于2019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30%的原因:公司所处行业属于资金密集型且公司正处于产业升级关键时期,“海陆并进”的发展战略正进一步加快推进;同时为保持行业的领先地位,公司必须加大研发力度,保持持续创新能力。为此,在充分考虑了公司现阶段的经营业绩与战略需要,以及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公司提出本次2019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一、利润分配方案内容
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2019年度,公司 (母公司)实现净利润448,561,053.94元,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按10%提取法定公积金44,856,105.39元,公司 (母公司)当年实现的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403,704,948.55元。累计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842,471,908.41元。 截至2019年12月31日,公司资本公积余额为472,585,445.81元。经董事会决议,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如下:
拟将公司(母公司)截至2019 年 12 月31 日可供分配的利润842,471,908.41元,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30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85,033,587.73元,占当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18.81%,本次利润分配后,留存未分配利润757,438,320.68元。本年度公司现金分红比例为18.81%。本次利润分配不送股、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如在本公告披露之日起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公司拟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利润分配总额,并将另行公告具体调整情况。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本年度现金分红比例低于30%的情况说明
1、公司所处行业情况及特点
公司现拥有陆缆系统、海缆系统、海洋工程三大产品领域。拥有500kV及以下交流海缆、陆缆,±535kV及以下直流海缆、陆缆的系统研发生产能力,并涉及海底光电复合缆、海底光缆、智能电网用光复电缆、核电缆、轨道交通用电缆、防火电缆、通信电缆、控制电缆、综合布线、架空导线等一系列产品的设计研发、生产制造、安装敷设及运维服务能力,同时提供海洋工程用线缆的客户定制化服务(如:海洋脐带缆等)。产品广泛应用于电力、建筑、通信、石化、轨道交通、风力发电、核能、海洋油气勘采、海洋军事等领域。公司所处电线电缆行业系资金密集型行业,正处于转型升级期。
2、公司发展阶段和自身经营模式
公司海缆系统采用“研发设计、生产制造、安装服务”的模式为客户提供定制化的产品,同时已涉及海洋工程领域,提供EPC总包服务及系统解决方案;公司陆缆系统采用“研发、生产、销售”,通过直销招投标和经销商的双渠道销售模式,为客户提供标准化及差异化的产品。公司目前正处于产业升级关键时期,“海陆并进”的发展战略正进一步加快推进,海缆系统及海洋工程产业在公司营收占比逐年提升。同时为保持行业的领先地位,公司必须加大研发力度,保持持续创新能力。
3、公司盈利水平及资金需求
报告期内,公司实现营业收入36.90亿元,较上年同期增长22.03%;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4.52亿元,较上年同期增长163.74%。为有效推动公司战略目标和生产经营计划的顺利实现,保障公司长久持续发展,增强公司给予投资者长期、持续回报的能力,公司自身发展对资金需求较大。
4、公司现金分红水平较低的原因
为了保障公司现有业务、特别是核心产品海缆订单的正常生产、交付,以及新生产基地“高端海洋能源装备系统应用示范项目”顺利建设,在充分考虑了公司现阶段的经营业绩与战略需要,以及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提出上述2019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5、留存未分配利润的主要用途
公司对截至2019年底的留存未分配利润将根据公司发展战略和今后的年度工作计划,用于采购原材料等主营业务流动资金需求、海缆等核心技术的研发投入、重大项目支出、预防重大风险等方面,节约公司的财务成本,提升公司整体效益,并为广大股东带来长期回报。公司将严格规范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防止发生资金风险。公司将继续秉承为投资者带来长期持续回报的经营理念,以更积极的利润分配方案回馈广大投资者。
三、公司履行的决策程序
1、董事会会议的召开、审议和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0 年3月31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5会议,审议通过《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同意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并同意将该方案提交本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2、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充分考虑了公司经营、资金需求、股东回报及未来发展等各种因素,有利于公司的持续稳定发展,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中关于利润分配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3、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2019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公司章程》、《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等要求,能够保障股东的合理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认为公司2019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是合理的,符合公司长远利益,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相关风险提示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综合考虑了公司发展状况、未来资金需求与持续回报股东等因素,不会对公司经营现金流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经营与长期发展。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尚须提交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0二0年四月一日
(上接B074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