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830 证券简称:香溢融通 公告编号:临时2020-013
香溢融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业务进展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诉讼阶段:和解执行中
●香溢融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香溢通联(上海)供应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溢通联)为案件原告,宁波杭州湾新区炭基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炭基)、沈阳银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沈阳银基)、银基烯碳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基烯碳)为案件被告。
●涉案金额:7708.16万元货款及违约金等
香溢通联收到法院执行款1645.47万元。
●和解债权金额:8898.19万元
按照《和解协议》,2018年香溢通联累计收到还款1200万元。
2019年香溢通联累计收到还款6450万元。
2020年1月3日,香溢通联收到还款500万元。
●经进一步磋商,香溢通联与被告宁波炭基、沈阳银基、银基烯碳及沈阳银基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基置业)于2020年3月31日签署新的附生效条件的《和解协议之补充协议》,并已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2020年第三次临时会议审议同意,协议生效。
一、基本概述
2017年6月16日,因公司控股子公司香溢通联为宁波炭基代采购并交付货物,宁波炭基未依约支付货款,香溢通联就该委托采购业务对委托人宁波炭基、保证人沈阳银基、银基烯碳提起诉讼。2017年6月26日,经申请,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冻结了沈阳银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银基烯碳5000万股股票,冻结期限至2020年6月25日止。
2018年5月31日,香溢通联收到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浙02民初6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宁波炭基向香溢通联支付货款7708.16万元及相应违约金;被告沈阳银基、银基烯碳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香溢通联有权对被告沈阳银基持有的银基烯碳1000万股股票(股票代码000511)享有质权,以依法处置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后经申请,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了沈阳银基持有的被司法冻结的银基烯碳部分股票。2018年8月10日,香溢通联收到法院执行款1645.47万元。
2018年11月27日,香溢通联与被告方宁波炭基、沈阳银基、银基烯碳及新增担保人沈阳银基置业有限公司签订《和解协议》,确定和解债权金额合计8898.19万元,香溢通联同意债务人以分期还款方式偿还欠款,并于2019年6月30日前履行完毕。《和解协议》签订后,香溢通联累计收到银基烯碳的还款1200万元,按照《和解协议》,债务人2018年的还款计划已履行完毕。
2019年,香溢通联累计收到还款6450万元。
2020年1月3日,香溢通联收到还款500万元。
2020年1月13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2020年第一次临时会议审议《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香溢通联诉讼业务签订和解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议案》,本议案未获得董事会审议通过,故香溢通联于2019年12月27日与被告宁波炭基、沈阳银基、银基烯碳及银基置业签订的补充协议条件未成就不能生效。
详见公司临时公告:2017-027、2018-028、2018-040、2018-063、2018-064、2018-065、2018-067、2019-071、2020-005
二、进展情况
鉴于前述补充协议未获通过,公司进一步与沈阳银基和银基烯碳进行协商,同时也考虑新型冠状肺炎病毒疫情对各方经营的影响,拟决定签署新的补充协议。2020年3月31日,香溢通联与被告宁波炭基、沈阳银基、银基烯碳及银基置业签订附生效条件的《和解协议之补充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香溢通联
乙方:宁波炭基、沈阳银基、银基烯碳、银基置业
(一) 截至本协议签订之日乙方尚欠甲方7,481,880.00元人民币,乙方应按照如下约定按期支付该剩余欠款:
1. 本补充协议签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甲乙双方完成共管银行账户的设立,同时乙方向该共管账户内打入100万元。待本协议生效后3个工作日内甲乙双方共同办理该100万元转入甲方银行账户的手续;如本协议无法生效,甲方同意由乙方自行处置乙方打入上述共管账户中的100万元,甲方予以配合。
2. 剩余6,481,880.00元欠款乙方应自4月份开始每月月底前向甲方支付100万元,最后1个月月底前即2020年9月30日前付清全部剩余欠款。
(二) 乙方于2020年6月1日前至主办券商光大证券处办理完毕沈阳银基持有的银基烯碳股票的确权、登记及托管手续(下称“确权手续”)。
(三) 在乙方按生效后的本补充协议第(一)条第1项和第(二)条全部履行完毕的前提下,甲方同意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解除银基烯碳持有的海城市镁兴贸易有限公司100%股权的保全措施的申请。
(四) 除本补充协议的特别约定外,《和解协议》的其余部分应完全继续有效。
(五) 本补充协议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2020年3月31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2020年第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香溢通联诉讼业务签订和解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议案》,同意香溢通联与宁波炭基、沈阳银基、银基烯碳及银基置业签订和解协议之补充协议。《和解协议之补充协议》条件成就生效。
三、对公司的影响
上述《和解协议之补充协议》的生效,促使对方尽快办理确权手续,前述质押和冻结的银基烯碳股票可执行处置。本补充协议的签订,能够推进风险资产处置进度,回流资金,对公司未来经营有积极的影响。
公司将根据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香溢融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3月31日
证券代码:600830 证券简称:香溢融通 公告编号:临时2020-014
香溢融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诉讼阶段:法院已立案受理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公司控股子公司浙江香溢金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溢金联)为被告一
●涉案金额:2000万元
●对上市公司影响:鉴于案件尚未开庭审理,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一、 本次被起诉的基本情况
2020年3月30日,公司控股子公司香溢金联收到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以邮寄方式送达的《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民事起诉状》。
诉讼当事人:原告深圳市富泰通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泰通物流)起诉香溢金联(被告一)、河南创亚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亚通信)(被告二)、自然人(系被告二法定代表人的父亲)(被告三)、郑州准时达仓的3名员工(被告四、被告五、被告六)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已立案受理。
二、 诉讼案件起因
富泰通物流起诉香溢金联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源于前期公司已经公告的与富泰通物流仓储合同诉讼案件及与创亚通信的贸易业务纠纷案件,主要情况如下:
1、2017年7月27日,香溢金联与富泰通物流签订《服务合约》,由富泰通物流位于河南省郑州市航空港区四港联动大道郑港二路1号贰仟物流园二楼(东1库)(以下简称:郑州准时达仓)为香溢金联提供仓储服务;同时约定因富泰通物流的主观故意、人为过失、疏忽等因素造成的货物损失,富泰通物流需要承担赔偿责任,提供的赔偿依货物入仓时香溢金联所提供之声明价值为准。香溢金联采购的货物由供应商运送并经郑州准时达仓验收入库储存。香溢金联在货物储存前向富泰通物流提交了记载声明仓储货物价值等数据文件。
2、香溢金联与创亚通信于2017年7月签订代采购货物《合作框架协议》,创亚通信委托香溢金联代为采购货物苹果手机。同时,创亚通信大股东兼法定代表人王博、自然人张猛对前述委托采购业务产生的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上述采购的货物由富泰通物流提供仓储服务。
后创亚通信违反框架协议约定,香溢金联多次催告无果,决定对仓储货物另行处置。2018年8月20日,香溢金联对储存于富泰通物流郑州准时达仓的货物进行实地盘点,发现仓储货物苹果手机均已灭失。鉴于创亚通信相关人员涉嫌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存在诈骗行为,2018年8月24日,香溢金联向宁波市公安局海曙分局报案;香溢金联被诈骗一案,符合刑事立案标准,公安机关对该案进行立案侦查。2018年8月27日,香溢金联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富泰通物流赔偿香溢金联经济损失;后一审判决香溢金联胜诉,二审维持原判。
三、 诉讼案件的主要内容及理由
(一)原告诉讼请求主要理由
原告认为被告一与被告二开展了名为手机买卖实为融资业务,被告一对货物控制权放任和监管缺失,全部货物走向均由被告二控制和实施,货物在送达途中被被告三截取并予以售卖,只有小部分或根本没有手机入库。但在被告四、被告五、被告六的帮助下,伪造了涉案货物全部入库的假象,导致郑州准时达仓入库系统记录在无法辨别真伪的情况下错误接受被告一货物真实入库。原告提出被告一起诉原告仓储合同纠纷一案中提供的证据五张《出库单》,与物流官网和在线客服查询的信息,及原告公司系统显示的信息对比,此五张《出库单》系伪造,以此作为证据,存在明显过错。
原告认为上述六被告的共同侵权行为导致本案最终发生,致使原告遭受6100多万元经济损失,六被告应共同承担连带侵权责任。
(二)原告诉讼请求
1、判决六被告共同赔偿原告财产损失共计人民币2000万元整;
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四、 本次被起诉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认为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所主张的事实与理由并不充分。公司将积极做好应诉工作,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鉴于案件正处于法院受理阶段尚未开庭审理,目前无法准确评估对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公司将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香溢融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3月31日
证券代码:600830 证券简称:香溢融通 公告编号:临时2020-015
香溢融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收到申请再审案件
应诉通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民事诉讼案件:香溢融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浙江香溢金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溢金联)与深圳市富泰通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泰通物流)仓储合同诉讼事项,二审判决已执行完毕。后富泰通物流不服判决,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申请,法院已立案审查。
●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再审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
●涉案金额:仓库货物灭失损失价值61,209,860元。
●刑事案件:香溢金联被诈骗一案,目前处于法院审理阶段。
一、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1、民事诉讼案件
2017年7月27日,香溢金联与富泰通物流签订《服务合约》,由富泰通物流位于河南省郑州市航空港区四港联动大道郑港二路1号贰仟物流园二楼(东1库)(以下简称:郑州准时达仓)为香溢金联提供仓储服务;同时约定因富泰通物流的主观故意、人为过失、疏忽等因素造成的货物损失,富泰通物流需要承担赔偿责任,提供的赔偿依货物入仓时香溢金联所提供之声明价值为准。香溢金联采购的货物由供应商运送并经郑州准时达仓验收入库储存。香溢金联在货物储存前向富泰通物流提交了记载声明仓储货物价值等数据文件。
2018年8月20日,香溢金联对储存于富泰通物流郑州准时达仓的货物进行实地盘点,发现仓储货物价值61,209,860元的苹果手机均已灭失。
2018年8月27日,香溢金联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同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财产保全申请书,请求法院查封、冻结富泰通物流名下价值61,209,860元的财产。2018年8月28日,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就该诉讼案件出具受理案件通知书。2018年9月11日,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冻结富泰通物流账户银行存款61,209,860元,账户冻结期限至2019年9月10日。
2019年4月1日,公司收到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18)浙02民初17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主要如下:1、被告富泰通物流赔偿原告香溢金联经济损失61,209,860元;2、本案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由被告富泰通物流负担。
一审判决后,富泰通物流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9年8月22日,公司收到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19)浙民终4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由深圳市富泰通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负担。2019年9月,香溢金联收到法院执行款61,209,860元,收到退回的财产保全费、案件受理费352,849元,法院执行完毕。
详见公司临时公告2018-049、2019-023、2019-040、2019-053。
2、刑事案件
香溢金联与河南创亚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亚通信)于2017年7月签订代采购货物《合作框架协议》,创亚通信委托香溢金联代为采购货物苹果手机。同时,创亚通信大股东兼法定代表人王博、自然人张猛对前述委托采购业务产生的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上述采购的货物由富泰通物流提供仓储服务。2018年6月份以来,创亚通信出现违反框架协议约定延迟提货的现象。香溢金联多次催告无果,决定对仓储货物另行处置。2018年8月20日,香溢金联在盘点货物时发现储存手机灭失。鉴于创亚通信相关人员涉嫌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存在诈骗行为,2018年8月24日,香溢金联向宁波市公安局海曙分局报案;香溢金联被诈骗一案,符合刑事立案标准,公安机关对该案进行立案侦查。
二、 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富泰通物流不服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浙民终414号民事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申请,已立案审查,立案审查案号为(2020)最高法民申1195号。
(一)富泰通物流再审请求
1、请求撤销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浙02民初1704号民事判决书及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浙民终414号民事判决书,并依法改判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
2、请求判决再审被申请人承担一二审的全部诉讼费用。
(二)富泰通物流再审理由,主要如下:
富泰通物流认为本案需要依据刑事案件查明的事实作出审判,刑事案件尚未审结,事实尚未查清;被申请人提供的最主要的证据《出库单》系伪造或与事实不符,法院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原审判决错误认定被申请人损失系申请人因仓储保管合同违约造成,被申请人在仓储合同履行过程中也存在重大过错,并非善意的合同相对人且损失真实数额需要法院核实等。
三、 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最高人民法院尚未对再审申请裁定立案,最高人民法院是否正式立案存在不确定性,尚无法准确评估对公司经营的影响。
公司将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香溢融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