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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被担保人2019年度的主要财务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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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公司与被担保方的控制关系被担保方共计104家企业,其中有95家为公司的全资下属公司,公司对其这95家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100%。其产权关系结构图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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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担保方共计104家企业,其中有9家为公司的下属合资公司,这9家公司的产权关系结构图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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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公司与被担保方的控制关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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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1、债权人:中粮贸易有限公司等饲料原料供应商
2、担保方(保证方)名称: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
3、被担保方(债务人)名称:前述公司104家下属公司
4、担保期限: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至下一年股东大会审议之日
5、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6、担保总金额:不超过人民币250,000.00万元。饲料原料供应商及相应担保货款额度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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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其他股东方是否提供担保:上述下属公司的其他少数股东对公司承担反担保责任,已经在公司提供担保时与公司签订了反担保合同,承诺在被担保人的融资金额或贷款如无法如期归还,而导致公司履行担保偿还义务后,其他少数股东将按其持有被担保人的股权比例对公司承担偿还义务。
五、董事会意见
董事会认为:此项担保有利于增强公司与大型原料供应商的战略 合作,提高工作效率,增强下属公司的采购业务发展,提高其经营效 益和盈利能力。该104家下属公司运营正常,董事会在对被担保的下 属公司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等进行 全面评估的基础上判断, 被担保公司履约情况良好,不存在履约能力 障碍,因此该担保事项风险较小,对公司提升采购效率有很大帮助。 被担保的下属公司其他少数股东会对公司承诺承担反担保责任,已经 在公司提供担保时与公司签订了反担保合同,承诺在被担保人的融资 金额或贷款如无法如期归还,而导致公司履行担保偿还义务后,其他 少数股东将按其持有被担保人的股权比例对公司承担偿还义务,因此 该项担保也是公平的、对等的。
因此,本次担保风险处于公司可控的范围之内,不存在损害公司 及广大投资者利益的情形。董事会同意公司提供此项担保。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本担保及2020年度融资担保额度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2020年预计累计提供担保的最大金额将不超过人民币6,700,000万元,为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2019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2,606,168.99万元的257.08%。
截至2019年12月31日,公司无任何对外逾期担保,也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
本担保经董事会审议同意后,将与2020年度融资担保额度一并提交到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七、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担保事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表决程序合法、有效。该担保事项是为了满足公司下属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需要,增强与大型原料供应商的战略合作关系有利于更好发挥公司的集中采购优势,提高工作效率,增强盈利能力。本次担保的对象是公司下属公司,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履约情况等均较好,不存在履约能力障碍,因此该担保事项风险较小担保风险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提供本次担保。
八、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公司 2019年年度报告及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三 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〇年四月一日
证券代码:000876 证券简称:新希望公告编号:2020-39
债券代码:127015 债券简称:希望转债
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3月31日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以现场结合通讯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请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0年财务报告审计单位的议案》,现就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9年财务报告审计单位。根据其工作情况,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出具了《对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2019年度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该报告已经2020年3月31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议,聘请其为公司2020年财务报告审计单位,聘期为一年,本事项将提交到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自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一、董事会认为: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公司2019年度财务报告的审计过程中,勤勉尽责,坚持以公允、客观的态度进行独立审计,认真地完成了公司各项审计工作,表现出较高的专业水平。董事会同意其负责公司2020年度财务审计工作,聘任期限为一年。
二、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
1、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情况和发表的独立意见
2020年3月19日,公司独立董事通过了解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出具的《对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2019年度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发表了以下事前认可意见: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为公司提供的2019年度审计服务工作中,恪尽职守,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准则,从会计专业角度维护公司与股东利益,其为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客观、公正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鉴于该公司审慎认真的工作态度、严谨求实的工作作风,同时为保持公司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同意将继续聘请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0年度审计机构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2、独立董事关于此事项的独立意见
2020年3月31日,公司独立董事在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上,通过跟踪、了解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2019年度审计工作及审阅其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并发表以下独立董事意见: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为公司提供的2019年度审计服务工作中,恪尽职守,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准则,从会计专业角度维护公司与股东利益,其为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客观、公正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鉴于该公司审慎认真的工作态度、严谨求实的工作作风,同时为保持公司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同意公司继续聘请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0年度审计机构。
三、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2、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3、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2019年年度报告及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〇年四月一日
证券代码:000876 证券简称:新希望公告编号:2020-53
债券代码:127015 债券简称:希望转债
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特定认购对象签署
《非公开发行股票之附条件
生效的认购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协议签署的基本情况
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拟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40亿元,发行对象为新希望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希望集团”)、南方希望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方希望”)。2020年3月31日,公司分别与新希望集团、南方希望签署了《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以下简称“股份认购协议”)。
本次发行对象为新希望集团、南方希望。新希望集团为公司控股股东,其直接持有公司股份1,050,163,12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4.91%,并通过南方希望间接持有公司股份1,231,525,83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9.21%。新希望集团、南方希望认购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尚需获得公司股东大会的批准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核准。
二、认购对象基本情况
(一)新希望集团
公司名称:新希望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2018938457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住所:四川省成都市人民南路4段45号
法定代表人:刘永好
注册资本:80,000万元
成立日期:1997年01月09日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农、林、牧、副、渔产业基地开发建设;生态资源开发;菜蓝子基地建设;饲料,农副产品(除棉花、烟叶、蚕茧、粮油)的加工、仓储、销售;高新技术的开发,销售化工原料及产品、建筑材料(以上项目不含危险化学品),普通机械,电器机械,电子产品,五金,交电,针纺织品,文化办公用品;本企业自产产品及相关技术的出口及本企业生产、科研所需的原辅材料,仪器仪表,机械设备,零配件和相关技术的进口,进料加工和三来一补业务;商务服务业。(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南方希望
公司名称:南方希望实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09158575152X0
公司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林琼岗支路新希望集团大厦2楼216号
法定代表人:李建雄
注册资本:103,431.3725万元
成立日期:2011年11月17日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饲料研究开发;批发、零售:电子产品、五金交电、百货、针纺织品、文化办公用品(不含彩色复印机)、建筑材料(不含化学危险品及木材)、农副土特产品(除国家有专项规定的品种)、化工产品(除化学危险品)、机械器材;投资、咨询服务(除中介服务)【依法需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经营该项目】。
三、《附条件生效的认购协议》主要内容
(一)协议标的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面值为人民币1元。其中各认购人认购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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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认购价格、认购数量和认购方式
1、认购价格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的公告日,发行价格(认购价格)为22.73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若公司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现金分红、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则相应调整本次发行的发行底价和发行价格。
2、认购数量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175,978,882股(含本数),其中新希望集团认购不超过79,190,497股(含本数)、南方希望认购不超过96,788,385股(含本数)。在前述认购数量上限范围内,最终认购数量由发行人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视发行时市场情况与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协商确定。
若公司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现金分红、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将相应调整本次股份认购数量的上限。
若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份总数及募集金额因监管政策变化或根据发行核准文件的要求予以调减的,则认购人股份认购数量及认购金额届时将相应调整。
3、认购方式
认购人同意全部以现金方式认购公司的本次新发行股份。
(三)限售期
认购人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自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18个月内不得转让。自本次非公开发行结束之日起至股份解禁之日止,认购人就其所认购的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由于公司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原因增持的公司股份,亦应遵守上述约定。认购人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公司要求就本次非公开发行中认购的股份出具相关锁定承诺,并办理相关股份锁定事宜。
限售期届满后,认购人因本次非公开发行所获得的公司股份在限售期届满后减持时,需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四)协议的生效
协议自认购人和公司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成立,自下列条件均具备的情况下方始生效:
(1)本次非公开发行已经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本次非公开发行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
上述生效条件全部成就时,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获中国证监会核准之日为协议生效日。
若自本协议签署日起18个月内仍未满足上述生效条件,认购人有权放弃本次认购,本协议不再生效,双方互不因此承担违约责任。
(五)违约责任
若任何一方未能遵守或履行认购协议项下约定的义务或责任、声明或保证,或在协议所作的声明和保证有任何虚假、不真实或对事实有隐瞒或重大遗漏,所引起的经济损失与法律责任,除双方另有约定外,违约方须承担责任。违约方应当负责赔偿其违约行为给守约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守约方遭受的直接或间接的损失及所产生的诉讼、索赔等费用、开支)。
认购人延迟支付认购资金的,每延迟一日,应按认购资金总额的万分之五向公司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因此给公司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公司遭受的直接或间接的损失及所产生的诉讼、索赔等费用、开支)。
认购协议项下约定的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如未获得公司董事会通过;或/和股东大会通过;或/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不构成公司和认购人的违约,任何一方不需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或任何民事赔偿责任。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且自身无过错造成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协议的义务将不视为违约,但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必要的救济措施,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
特此公告。
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四月一日
证券代码:000876 证券简称:新希望 公告编号:2020-43
债券代码:127015 债券简称:希望转债
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新希望(天津)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进行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关联交易概述
1.基本情况
新希望(天津)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希望保理”)是一家依法设立、专门从事商业保理业务的企业,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11月23日召开的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与新希望(天津)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进行关联交易的议案》,公司与新希望保理签订了合作协议,该协议有效期两年,将于2020年7月31日到期。
鉴于公司年度财务工作的统一安排和管理需要,基于双方业务发展需要,本着互惠互利、等价有偿的原则,公司与新希望保理拟达成新一期的合作协议,双方拟新签的协议合作时间为2年,明确了保理融资额度及使用条件、保理业务受理、保理费及违约金、双方陈述与保证等内容,以确保双方利益。合作协议有效期内,新希望保理将为公司推荐的客户提供的保理融资额度为500,000万元。
2.关联方关系
新希望保理系公司控股股东新希望集团有限公司及本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刘永好先生控制下的企业(刘永好先生持有新希望集团 62.34%股权,新希望集团持有南方希望实业有限公司51%股权,南方希望实业有限公司持有新希望保理公司90%股权)。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0.1.3第二条的规定,新希望保理为公司之关联法人,其与公司之间发生的交易行为构成关联交易。
3.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0年3月31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与新希望(天津)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进行关联交易的议案》。本议案事项涉及关联交易,在4名关联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4名非关联董事以4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关联董事刘畅、刘永好、王航、李建雄回避了本次表决。公司独立董事针对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出具了同意提交董事会会议审议的事前认可意见,并发表了同意上述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关联交易事项经本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尚须获得股东大会的批准,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人将回避表决。
4.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不构成重组上市,也不需要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新希望(天津)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开发区南港工业区综合服务区D2层202-30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天津市
法定代表人:何成
注册资本:壹亿元人民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300527373G
经营范围:以受让应收账款的方式提供贸易融资;应收账款的收付结算、管理与催收;销售分户(分类)账管理;与本公司业务相关的非商业性坏账担保;客户资信调查与评估;相关咨询服务。(依法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主要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南方希望实业有限公司;刘永好。
2.历史沿革、主要业务最近三年发展状况和财务数据。
(1)历史沿革
新希望(天津)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系由南方希望实业有限公司、西藏恒业峰实业有限公司及天津天之望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普通合伙)共同出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新希望保理于2014年8月14日取得营业执照。
新希望保理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00.00万元,其中南方希望实业有限公司货币出资9,000.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90.00%,西藏恒业峰实业有限公司货币出资500.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5.00%;天津天之望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普通合伙)货币出资500.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5.00%。
自设立之日起,新希望保理未发生增资、股权转让、经营范围调整、经营期限延长等重大变更事项。
(2)近三年发展情况及财务数据
新希望保理业务发展坚持以新希望集团内部产业链为核心,外部泛农产业链为重点,其它产业链为补充,深耕现代农业、现代物流、医疗健康、先进制造、汽车产业等六大领域,争做一流的产业金融专家。
2019年,新希望保理营业收入为6,972万元,净利润为665万元,净资产33,548万元。
3.新希望保理为公司控股股东新希望集团及公司实际控制人刘永好先生控制下的企业,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与新希望集团及其下属企业之间发生的交易行为构成关联交易。
4.关联方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三、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新希望保理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10%至40%在放款日前一次性收取保理费,同时根据业务管理情况按照融资类合同约定收取服务费。如果逾期归还保理融资款的,按融资类合同相关约定收取违约金。
四、协议的主要内容:
1.新希望保理为公司推荐的客户(包括分子公司、子公司的上游供应商及下游客户,包括但不限于饲料厂、屠宰厂、冷藏厂、供应商和养殖客户等)提供保理融资业务,保理融资用途由公司严格监管使用,用于支付下属子公司与上下游客户间贸易或劳动服务合同的款项。
2.合作协议有效期内,新希望保理为公司推荐的客户提供的保理融资额度金额:人民币50亿元整。
3.协议有效期两年,到期后经双方协商可以重新签订。
五、交易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交易目的:为促进协议双方的业务发展,互惠互利,同时响应支持国家“三农”政策,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切实增加农户收入。
对公司的影响:通过本次交易,将为上市公司客户群提供生产经营资金,进而增加公司销售收入及现金流;同时,可以降低公司应收账款金额,降低坏账风险,优化公司资产结构。
本次关联交易遵循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与关联方的关联交易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对公司 2019 年度及以后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产生负面影响,公司主营业务不会因此类交易而对关联人形成依赖。
六、本年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
2020年初至披露日,公司与该关联人累计发生保理业务40,447万元,截至披露日保理业务余额38,159万元。
七、公司独立董事关于本次交易事项的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1.2020年3月19日,本公司独立董事出具了表示同意签署上述协议的事前认可意见:新希望(天津)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是一家依法设立、专门从事商业保理业务的企业,其与公司基于业务发展需要,本着互惠互利、等价有偿的原则,于2018年达成了合作协议,现该协议即将到期,故重新签定了新一期合作协议。
新协议的签署将促进协议双方的业务发展,互惠互利,并有利于促进公司商业保理业务发展,提高经营管理水平,故同意将本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2.2020年3月31日独立董事针对上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新希望(天津)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是一家依法设立、专门从事商业保理业务的企业,其与公司基于业务发展需要,本着互惠互利、等价有偿的原则,于2018年达成了有效期为两年的合作协议,现该协议即将到期。
我们认为公司和新希望(天津)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过去两年的合作是风险可控的,双方继续合作将继续促进双方的业务发展,互惠互利,并有利于促进公司商业保理业务发展,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因此同意双方重新签订新一期合作协议。
八、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公司本次与新希望(天津)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进行关联交易事项已履行了必要的程序,且经过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以及同意意见,本次交易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行为。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新希望与新希望(天津)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进行关联交易事项无异议。
九、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3、独立董事关于公司2019年年度报告及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公司与新希望保理签署的协议;
5、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与新望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进行关联交易和与新希望(天津)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进行关联交易事项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〇年四月一日
证券代码:000876证券简称:新希望公告编号:2020-49
债券代码:127015 债券简称:希望转债
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
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及相应整改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鉴于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非公开发行股票,现根据相关要求,公司将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及整改的情况公告如下:
一、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的情况
公司最近五年不存在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的情况。
二、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况及相应整改情况
(一)深圳证券交易所采取的监管措施
2017年8月11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向公司出具了《关于对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时任高级管理人员党跃文的监管函》(公司部监管函[2017]第69号),具体内容如下:
“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希望”)2017年半年报预约披露时间为2017年8月30日,你作为新希望时任高级管理人员,于2017年8月8日买入新希望股票20,000股,买入金额达15.92万元。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以及《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3.8.15的规定。本所希望你吸取教训,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规及《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杜绝此类事件发生。”
针对上述情况,公司进行了整改,具体措施如下:
(1)党跃文的辞职报告已在提交至公司董事会后生效,其属于任期届满前离职。按照相关规定,在其离职后的余下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仍须继续遵守相关减持限制性规定。公司要求党跃文在离职后按照相关减持限制规定,须将本次交易获得的全部收益归还公司。党跃文先生对发生此次交易行为深表歉意,并愿意接受公司做出的上述处理决定。
(2)公司董事会已将此事通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并通过董事会办公室及邀请中介机构,对公司有关内部信息知情人士进行法律、法规的宣传、培训和答疑解惑。同时,要求公司上述人员及其近亲属以此为戒,加强对《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履行相关承诺,恪尽职守,杜绝此类事项的再次发生,切实维护公司和广大投资者的利益。
(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采取的监管措施
公司于2015年2月15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以下简称“四川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5]4号))(以下简称“《警示函》”),具体内容如下:
“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存在下述行为:2013年3月,子公司新希望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希望投资”)与西藏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藏信托”)签订惠利二号单一资金信托合同,设立2亿元的资金信托。2013年4月西藏信托与你公司关联方新希望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希望置业”)签订惠利二号信托贷款合同,提供两亿元资金给新希望置业使用,1年期限届满后于2014年4月回款至新希望投资。上述投资完成后,你公司分别于2013年10月14日、2013年10月29日召开第6届董事会第4次、5次会议,并通过董事会决议,对包括上述投资在内的总额为16亿的投资理财进行补充授权。
上述决策程序不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未有效发挥决策与监督作用。且根据董事会授权,公司购买的理财产品应当为保本型产品,但根据银监会《关于严禁信托投资公司信托业务承诺保底的通知》,上述惠利二号产品不应视为保本型产品。
现根据《证券期货市场监督管理措施实施办法》(试行)第十一条的规定,对你公司予以警示。你公司应高度重视,并采取以下措施:1、认真查找原因,完善公司投资理财业务的决策程序及内控制度。明确从授权、执行、监督到信息披露等关键环节的控制程序,强化董事、监事、高管的义务和责任,改进公司投资理财的资金管理,杜绝此类问题再次发生。2、披露所涉两份信托合同的主要条款,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对方、资金价格、资金最终使用者等信息。3、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内部问责。
你公司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对外公告,于2015年3月12日前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针对上述情况,公司进行了整改,具体措施如下:
1、学习和总结
(1)根据整改计划,公司要求各职能部门和投资公司及时地组织本部门人员,对《内部控制制度》、《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证券投资管理制度》、《期货管理制度》、《衍生品投资管理制度》及《购买理财产品管理办法》的学习。通过学习,公司基层管理干部强化了对公司内控制度的理解,并在基础管理工作中,营造出规范运作的良好氛围。
(2)组织学习《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股票上市规则》等证券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则,要求相关人员树立规范运作意识,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和责任意识,确保今后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的要求,严格执行内部工作程序,认真、及时地报送信息,杜绝此类事情的再次发生。
(3)2015年3月3日,公司独立董事专门召集公司审计、内控和公司财务负责人等,进行了现场沟通和交流,就外部监督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求公司相关人员要加强对法律、法规的学习,树立规范运作意识和责任意识,严格执行内部工作程序;要求各中介机构要加强对公司进行合规运行提供更好地帮助和支持,并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长作了专题汇报。
2、完善修订公司现有内控制度
针对出现的问题,公司决定进一步完善内控制度中关于投资和购买理财产品章节的授权审批制度,从制度上阻塞漏洞,防范于未然。主要包括:
(1)完善修订《内部控制制度》中有关投资理财、证券投资等业务制度,进一步明确投资理财业务从授权、执行、监督到信息披露等关键环节的控制程序,强化董事、监事、高管的义务和责任,建立内部问责制度,改进公司投资理财的资金管理。同时,为做好风险管控,公司董事会拟增设由独立董事负责的“风险管控委员会”,以进一步加强各项业务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
(2)对有权购买理财产品的子公司,必须严格按照内控制度及其业务流程的相关规定执行。
(3)公司将进一步加强对下属企业相关法律、法规和内控制度的培训和教育,对主要分、子公司加强监督检查,将可能有投资意向的企业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并指定部门或专人进行监管,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强化信息的交流沟通,随时掌握主要企业的投资动向并加强业务指导,加强资金管理,进一步完善分、子公司的内控制度。
3、内部问责
公司收到四川证监局的《警示函》后,立即责令投资公司相关人员作出深刻检讨,按照四川证监局《警示函》的要求,对投资公司进行了专项内部通报批评,给予投资公司经营班子一次性的经济处罚5万元,并要求其将款项直接上交到公司财务部。
在今后工作中,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要求,加强有关投资理财业务的管理,督导相关单位和人员履行程序,合规运行。同时,公司将持续地加强对有关法规的宣贯,增强规范运作意识,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强化规范运作,保障和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经自查,除上述情况外,最近五年内公司不存在其他被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的情况。
特此公告。
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四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