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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4月01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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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584 证券简称:哈工智能 公告编号:2020-023
江苏哈工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江苏哈工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哈工智能”或“公司”)因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的深圳市冠日瑞通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冠日”)追加执行异议一案终审败诉,需要根据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京0108执异144号《执行裁定书》、(2017)京0108民初6549号《民事判决书》及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京01民终8649号《民事判决书》(以下合称“上述生效裁决”)进行执行。

  一、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本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17年1月14日、2017年1月24日、2019年7月4日、2019年7月31日及2019年11月23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收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4)、《关于提起诉讼案件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11)、《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53)、《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9-057)、《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9-095)。

  2020年1月,公司收到深圳冠日的函件,深圳冠日通知公司按如下方案执行上述生效裁决,主要内容如下:

  (1)上述生效裁决项下公司全部应履行的金额减让至2,550万元人民币,如公司向深圳冠日按如下进度支付2,550万元人民币(具体付款进度为:2020年1月24日前支付第一期款项1,275万元人民币,2020年3月31日前支付第二期款项1,275万元人民币),深圳冠日自愿放弃主张生效裁决确认的任何其余款项的支付,包括但不限于未按照生效裁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法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全部费用(如有)以及对相关涉案主体的任何权利,生效裁决确定的全部义务均视为履行完毕。

  (2)深圳冠日承诺,在公司足额支付第一期款项1,275万元人民币后1个工作日内,深圳冠日向海淀法院申请解除对公司或相关涉案主体及其法定代表人的任何强制措施(如有,具体信息由公司提供),并向海淀法院申请撤回立案申请(如未立案)或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已立案),否则,公司有权相应延期支付第二期款项1,275万元人民币。

  (3)如公司未按时足额履行,深圳冠日有权按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所有款项直接申请强制执行,且不放弃任何款项。

  (4)上述承诺一经作出立即生效,并对公司与深圳冠日具有法律约束力。

  公司在收到深圳冠日的函件后,已足额支付了第一期款项1,275万元,详情参见公司2020年1月22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0-002)。

  二、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向深圳冠日支付了第二期款项1,275万元,至此,公司已根据深圳冠日的函件要求按期完成全部金额支付,根据深圳冠日的函件,上述生效裁决确定的全部义务均视为履行完毕。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公司就该诉讼已充分计提预计负债,因此本次诉讼判决的执行对公司当期损益不会造成重大影响。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第二期款项支付凭证。

  特此公告。

  江苏哈工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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