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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3月28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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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兆易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8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
第一期解除限售暨上市公告

  证券代码:603986         证券简称:兆易创新       公告编号:2020-034

  北京兆易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8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

  第一期解除限售暨上市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解除限售股票数量:12.50万股

  ●本次解除限售股票上市流通时间:2020年4月2日

  北京兆易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3月25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8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一个行权期及解除限售期行权条件及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经审议,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公司同意为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9名激励对象办理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相关事宜,解除限售的数量为12.50万股,占公司目前股本总额的0.039%。

  一、2018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批准及实施情况

  1、2018年6月26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北京兆易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北京兆易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公司已对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示期满后,监事会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对公示情况进行了说明。

  2、2018年7月12日,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 北京兆易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北京兆易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3、2018年7月12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确认办法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4、2019年2月28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确认办法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5、2019年6月6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18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部分股票期权与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

  6、2019年8月26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8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

  7、2019年8月26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8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行权期及解除限售期行权条件及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

  8、2019年12月24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18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部分股票期权与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

  9、2020年3月25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8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一个行权期及解除限售期行权条件及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

  综上所述,公司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事项已获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

  二、2018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

  (一)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说明

  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自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为限售期。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为自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公司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19年2月28日,登记完成日为2019年3月27日。公司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已满。

  ■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公司设定的预留授予部分的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的解除限售安排,预留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数量占获授限制性股票数量比例为50%,即公司9名激励对象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12.50万股。

  三、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数量

  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9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12.50万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039%。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对象及限制性股票数量如下:

  单位:万股

  ■

  四、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安排及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一)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日:2020年4月2日。

  (二)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数量:12.50万股。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锁定和转让限制:本次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中不存在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单位:股

  ■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认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预留部分的授予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及《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及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并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及《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特此公告。

  北京兆易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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