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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3月28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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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611           证券简称:东方精工        公告编号:2020-024

  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东方精工”)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临时)会议于2020年3月27日以电子邮件、电话、传真等方式发出通知,并于2020年3月27以现场会议和记名投票表决方式举行。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主持人为董事长唐灼林先生,会议应参加表决董事6人。

  《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0年)》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电话通知、直接送达、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3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因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召集人可不受签署通知时限、方式的限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与会董事认真审议,并以记名投票的表决方式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以4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2票回避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邱业致女士和董事谢威炜先生对该议案回避表决。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2020年3月27日召开的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确定首次授予日为2020年3月27日,向42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2,285万股,授予价格为1.00元/股。

  详见公司2020年3月28日刊载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26)。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详见2020年3月28日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二、以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证券投资的议案》。

  详见公司2020年3月28日刊载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证券投资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27)。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详见2020年3月28日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三、以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一)、修订背景和原因

  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已批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根据修订后《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0年)》,《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作为《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0年)》的附件,应当同步修订。

  (二)、主要修订内容

  1. 与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0年)》的内容修订同步;

  2. 根据实际操作层面需要对一些涉及实操细节的条款进行修订。

  详见2020年3月28日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四、以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年修订)》和《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0年)》等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作为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定召集人,拟于2020年4月13日(星期一)下午2:00,在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强狮路2号东方精工公司办公楼三楼会议室召开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详见公司2020年3月28日刊载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召开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0-028)。

  五、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临时)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3月27日

  证券代码:002611           证券简称:东方精工        公告编号:2020-025

  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八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东方精工”)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八次(临时)会议于2020年3月27日以电子邮件、电话、传真等方式发出通知,并于2020年3月27日以通讯表决方式举行。本次会议应参加表决监事3人,实际参加表决监事3人,达到法定人数。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与会监事认真审议,并以记名投票的表决方式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对《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是否符合授予条件进行了核实,监事会认为:获授限制性股票的42名激励对象均为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中确定的激励对象中的人员,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所述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进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42名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同时,《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均以成就。

  同意以2020年3月27日为授予日,向42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2,285.00万股。

  三、备查文件

  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八次(临时)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0年3月27日

  证券代码:002611           证券简称:东方精工        公告编号:2020-026

  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鉴于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计划”或“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根据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公司于2020年3月27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同意授予42名激励对象2285万股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20年3月27日。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简述及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本激励计划简述

  本激励计划已经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主要内容如下:

  1、标的股票种类: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

  2、标的股票来源: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本公司A股普通股。

  3、激励对象:本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总人数为42人,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4、解除限售安排

  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为各自授予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36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因获授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份股利、股票拆细等股份同时按本计划进行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

  本激励计划预留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1)若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于2020年度授出,则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

  (2)若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于2021年度授出,则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5、首次授予价格: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1元/股。

  6、解除限售条件

  6.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6.1.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6.1.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6.1.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6.1.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6.1.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6.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6.2.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6.2.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6.2.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6.2.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6.2.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2.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6.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1)若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于2020年度授出,则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

  (2)若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于2021年度授出,则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

  注:(1)、上述2020年至2022年考核期间的净利润指标,是指经审计的合并报表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且剔除本次及其他股权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2)、业绩考核基数为公司2018年和2019年扣除北京普莱德新能源电池科技有限公司有关财务影响后的平均净利润(合并报表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6.4个人层面考核要求

  公司人力资源部将负责对激励对象每个考核年度的综合考评进行打分,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绩效考评的执行过程和结果,并依照审核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解除限售的比例。

  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层面标准系数。

  激励对象的绩效评价结果分为A、B、C和D四个等级,考核评价表适用于考核对象。届时根据下表确定激励对象解除限售的比例:

  ■

  激励对象考核当年不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二)、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0年3月11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同日,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七次(临时)会议审议上述议案并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20年3月12日,公司在内部OA系统对激励对象名单和职务进行了公示,公示时间为自2020年3月12日起至2020年3月21日止,在公示期间,公司监事会及相关部门未收到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任何异议。监事会对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详见公司于2020年3月23日在巨潮资讯网站(http://:www.cinnfo.com.cn)披露的《监事会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3、2020年3月27日,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并于2020年3月27日提交披露了《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20年3月27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临时)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八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意公司董事会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二、董事会对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授予条件的相关说明

  根据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中授予条件的规定,激励对象获授的条件为: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认为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或不属于上述两条任一情况。综上所述,公司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三、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情况

  1、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20年3月27日

  2、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1.00元/股

  3、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股票来源: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本公司A股普通股。

  4、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和数量:

  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共42人,首次授予数量2,285.00万股,具体数量分配情况如下:

  ■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0%。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00%。(2)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5、本次股权激励实施后,将不会导致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要求。

  四、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是否存在差异的说明

  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议案已经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本次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相关议案不存在差异。

  五、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对公司经营能力和财务状况的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中关于公允价值确定的相关规定。公司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对公司相关年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将产生一定的影响。董事会已确定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0年3月27日,根据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确认激励成本。

  经测算,预计未来限制性股票激励成本为7723.30万元,则2020-2023年股份支付费用摊销情况如下:

  ■

  由本次股权激励产生的总费用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上述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仅为测算数据,应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公司以目前情况估计,在不考虑本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下,本计划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影响程度不大。考虑本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代理人成本,本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远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六、参与激励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六个月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经公司自查,参与本激励计划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6个月未有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七、激励对象认购限制性股票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安排

  激励对象认购限制性股票的资金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全部以自筹方式解决,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标的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公司将根据国家税收法规的规定,代扣代缴激励对象应交纳的个人所得税。

  八、本次激励计划所筹集资金的用途

  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后筹集资金将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九、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对《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是否符合授予条件进行了核实,监事会认为:获授限制性股票的42名激励对象均为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中确定的激励对象中的人员,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所述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进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42名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同时,《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均以成就。

  同意以2020年3月27日为授予日,向42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2,285.00万股。

  十、独立董事意见

  1、根据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0年3月27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以及公司《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为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对象名单中的人员,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成就。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6、审议本议案时,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程序合规。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0年3月27日,并同意以1.00元/股向42名激励对象授予2,285.00万股限制性股票。

  十一、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事项符合《管理办法》与《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与本公告同日刊载于巨潮资讯网。

  十二、独立财务顾问的专业意见

  公司独立财务顾问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结论意见为:东方精工本次激励计划已取得了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日、授予价格、授予对象、授予数量等事项的确定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东方精工不存在不符合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的情形。

  《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与本公告同日刊载于巨潮资讯网。

  十三、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临时)会议决议;

  2、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八次(临时)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在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

  5、法律意见书;

  6、独立财务顾报告。

  特此公告。

  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3月27日

  证券代码:002611    证券简称:东方精工   公告编号:2020-027

  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证券投资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东方精工”)于2020年3月27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证券投资的议案》。为与深圳证券交易所2020年2月28日颁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深证上〔2020〕125号)中对“证券投资”的界定与表述保持一致,在保证不影响公司主营业务发展、确保公司日常经营资金需求以及保证资金安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进一步提高闲置自有资金使用效率,提升公司净资产收益率,为公司全体股东创造更多价值,董事会批准公司(含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拟使用不超过人民币叁拾伍亿(¥3,500,000,000)元人民币的闲置自有资金进行证券投资,自公司股东大会批准通过后12个月内有效。

  现就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以闲置自有资金开展证券投资情况的背景

  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已批准《关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终止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公司决定在前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之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终止后,将节余募集资金金额(包含募集配套资金本金、已到账的存款利息和理财产品收益等)约为110,779.00万元人民币全部用于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上述募集资金永久性补流完成后,公司账面自有资金将发生较大幅度的增加。

  公司于2020年1月10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0年度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额度的议案》,同意2020年度内公司以闲置自有资金购买风险等级为中低风险、持有期限不超过12个月的理财产品,年内发生额(即:2020年1月~12月以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单日最高余额)不超过20亿元人民币,2020年度内购买理财额度可滚动使用。

  鉴于前述董事会已审批通过的2020年度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授权,已经不能够满足公司当前实际情况需要。为在保证不影响公司主营业务发展、确保公司日常经营资金需求以及保证资金安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进一步提高闲置自有资金使用效率,提升公司净资产收益率,为公司全体股东创造更多价值,公司拟在合法合规前提下,使用账面暂时闲置的自有资金,适度开展证券投资类业务。

  为贯彻落实新证券法、新《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上位法关于资本市场“市场化、法治化”的改革的精神,助推中央关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等各项资本市场重点改革任务的推进,2020年2月28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了新修订后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深证上〔2020〕125号),其中第六章第一节“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中对上市公司开展股票投资、债券投资、委托理财等投资行为的界定和表述与以往法规相比发生变化调整。

  为与新法规中的界定和表述保持一致,公司决定调整有关现金投资类业务的实施方式和相关授权,拟使用不超过人民币叁拾伍亿(¥3,500,000,000)元人民币的闲置自有资金开展证券投资。

  与此同时,在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通过的《关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终止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中公司承诺“自本次补充流动资金实施完毕后的12个月内,不进行风险投资、不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并对外披露。”。公司对照现行监管法规自查发现,自2020年3月1日起生效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中对节余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规定中并无“在补充流动资金实施完毕后的12个月内不得进行风险投资”的限制性规定,彼时公司是参考《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深证上〔2015〕65号)中的相关规定做出的上述承诺,但该指引已于本月初起废止。在资本市场“市场化、法治化”改革深入推进和新监管法规已适用的当下,基于公司实际情况和业务开展需要,公司董事会决定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变更之前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终止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中所作出的相关承诺,变更后为:“公司承诺自本次补充流动资金实施完毕后的12个月内,不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并对外披露。”

  二、公司以闲置自有资金开展证券投资的基本情况

  1、投资目的

  在保证不影响公司主营业务发展、确保公司日常经营资金需求以及保证资金安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深入贯彻公司发展战略,充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提高净资产收益率,为公司全体股东创造价值。

  2、投资额度

  投资金额为不超过叁拾伍亿(¥3,500,000,000)元人民币的闲置自有资金,在此额度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但期限内任一时点的证券投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投资额度。

  3、投资范围

  投资范围包括新股配售或者申购、证券回购、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债券投资、委托理财、新三板投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证券投资行为;不包含证券衍生品。其中,委托理财是指公司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其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

  4、投资期限

  投资期限为公司股东大会审批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

  5、相关授权

  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并同意董事会授权董事长或管理层,在股东大会审批通过的授权范围内,代理公司办理上述证券投资事宜并签署相关法律文件。

  三、履行的审批程序

  (一)2020年3月27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证券投资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事项已发表独立意见。

  (二)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四、投资风险及风险控制措施

  (一)投资风险

  1、金融市场风险:证券投资存在受市场波动影响的风险。

  2、收益不确定性风险:公司将根据经济形势以及金融市场的变化适时适量的介入,最终投资收益存在不确定性。

  3、实施证券投资过程中的潜在操作风险。

  4、若公司以闲置自有资金开展委托理财,发生在公司购买后发生所购买的理财产品募集失败/未能完成备案登记/提前终止/到期不能收回,或理财产品协议或相关担保合同主要条款变更,或受托方或资金使用方经营或财务状况出现重大风险事件,或发生其他可能会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具有重要影响的情形,将导致公司承受一定程度的投资损失的风险。

  (二)风险控制措施

  1. 公司将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重大投资管理制度》、《委托理财管理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制度细则等对开展证券投资事项进行决策、管理、检查和监督,确保自有资金的安全,严格把控投资风险。

  2. 公司将加强金融市场分析和调研,严格控制投资风险,完善和优化投资策略,根据经济形势以及金融市场的变化适时适量的介入;及时分析和跟踪证券投资的进展情况及资金投向、项目投资进展情况、资本市场表现等,一旦发现或判断有不利因素,将及时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控制投资风险。若出现投资的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损等重大不利因素时,公司将根据监管法规及时履行信披义务。

  3. 公司财务部门将建立台账对证券投资等进行台账管理,建立健全会计账目,做好资金使用的账务核算工作。

  4. 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指导、督促下,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定期对证券投资业务的具体开展情况进行审查、审计,并形成书面报告并向集团管理层、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汇报。

  5. 公司独立董事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五、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基础上,利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证券投资,有利于进一步贯彻实施公司发展战略,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提升净资产收益率,增强公司价值创造能力;不会对公司经营活动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现金流情况、公司现金投资管理业务的操作方式、资金管理规范、内部控制情况等进行了必要的询问、了解和调查后,就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证券投资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公司目前经营情况正常,财务状况和现金流量较好,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证券投资有利于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投资收益收入,有利于提升公司整体价值,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

  2、公司董事会对本事项审批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不存在侵害上市公司和中小投资者合法利益的情形。

  3、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制订了切实有效的内控措施,对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证券投资的资金安全、投资风险能够得到较为充分的保障。

  4、公司应当严格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重大投资管理制度》、《委托理财管理制度》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制度细则中的相关规定开展证券投资事项进行决策、管理、检查和监督,确保自有资金的安全,严格把控投资风险,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5、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证券投资事项,本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批通过。

  七、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临时)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3月27日

  证券代码:002611          证券简称:东方精工    公告编号:2020-028

  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东方精工”)董事会决定于2020年4月13日(星期一)召开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将股东大会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2、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公司董事会,2020年3月27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召集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4、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2020年4月13日(星期一)下午2:00

  网络投票日期和时间: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0年4月13日9:30-11:30和13:00-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4月13日日9:15~15:00。

  5、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1)现场投票:股东本人出席现场会议或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现场会议;

  (2)网络投票: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投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6、会议的股权登记日:2020年4月8日(星期三)

  7、出席对象:

  (1)在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份的普通股股东或其代理人;

  2020年4月8日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均有权以本通知公布的方式出席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并行使表决权,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股东可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或者在网络投票时间参加网络投票行使表决权。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4)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8、会议地点: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强狮路2号东方精工办公楼三楼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一)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

  1、《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证券投资的议案》;

  2、《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3、《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4、《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临时)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八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详情请见公司2020年3月28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的相关公告。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年修订)》和《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本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一《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证券投资的议案》属于涉及影响中小投资者(指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利益的重大事项,公司将对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并将计票结果公开披露。

  三、提案编码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设总议案。

  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其他所有提案表达相同意见。具体为:股东对总议案与具体提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具体提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提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

  四、会议登记事项

  1、现场会议登记时间:2020年4月9日9:00-12:00,13:00-17:00。

  2、登记地点:广东省深圳南山区海信南方大厦25楼东方精工证券部

  3、登记方式:

  现场登记;通过信函、传真或邮件方式登记。

  (1)自然人股东持本人身份证原件、股东账户卡等办理登记手续;自然人股东的委托代理人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委托人股东账户卡、股东授权委托书原件(详见附件2)等办理登记手续;

  (2)法人股东由其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持本人身份证原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股东账户卡、法定代表人证明书等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持本人身份证原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股东账户卡和授权委托书原件(详见附件2)等办理登记手续;

  (3)异地股东可以凭以上有关证件采取信函、传真或邮件方式登记,不接受电话登记。信函、传真或邮件方式须在2020年4月9日18:00前送达本公司;

  (4)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请携带相关证件的原件到场,谢绝未按会议登记方式预约登记者出席。

  4、联系方式

  联系人:朱宏宇

  联系电话:0755-36889712

  传真:0755-36889822

  邮寄地址:广东省深圳南山区海信南方大厦25楼东方精工证券部

  邮编:518000

  邮箱:ir@vmtdf.com

  5、参加会议的股东发生的食宿、交通等费用自理。

  五、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在本次股东大会上,公司将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股东可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地址为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投票,参加网络投票时涉及具体操作需要说明的内容和格式详见附件1。

  六、备查文件

  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临时)会议决议

  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3月27日

  附件1:

  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一、 网络投票的程序

  1.投票代码与投票简称:投票代码为“362611”,投票简称为“东方投票”。

  2.填报表决意见或选举票数。

  对于非累积投票提案,填报表决意见:同意、反对、弃权。

  3.本次网络投票设总议案。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其他所有提案表达相同意见。

  股东对总议案与具体提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具体提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提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二、 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

  1.投票时间:2020年4月13日的交易时间,即9:30—11:30 和13:00—15:00。

  2.股东可以登录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三、 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程序

  1. 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20年4月13日(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15,结束时间为2020年4月13日(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2. 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2016年修订)》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具体的身份认证流程可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规则指引栏目查阅。

  3. 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http://wltp.cninfo.com.cn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附件2:授权委托书

  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委托书

  兹委托(先生/女士)代表本人(本公司)出席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表本人(本公司)对会议审议的各项议案按本授权委托书的指示行使投票表决权,如委托人未作出指示,代理人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表决,并代为签署本次会议需要签署的相关文件。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设总议案。

  本人(本公司)对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的表决意见如下:

  ■

  注:此委托书表决符号为“√”,请根据授权委托人的本人意见,对上述审议项选择同意、反对或弃权并在相应表格内打勾,三者中只能选其一。

  委托人签名(盖章):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持股数量:

  股东账号:

  受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受托日期:年月日

  附注:

  1、本授权委托的有效期:自本授权委托书签署之日至本次股东大会结束;

  2、授权委托书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均有效;法人股东委托须加盖法人公章。

  证券代码:002611         证券简称:东方精工         公告编号:2020-022

  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2020年3月27日(星期五)下午2:00。

  (2)网络投票日期和时间:2020年3月27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0年3月27日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3月27日9:15-15:00。

  (3)现场会议地点: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强狮路2号东方精工办公楼三楼会议室。

  (4)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唐灼林先生。

  (7)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209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584,083,60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8017%。其中: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7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430,108,29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8364%;

  (2)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共20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153,975,30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52%。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20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155,283,90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499%。其中: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1,308,59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47%;

  (2)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共20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153,975,30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52%。

  出席或列席本次会议的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见证律师。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及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551,897,62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2187%;反对9,979,96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7761%;弃权29,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3%。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145,274,43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3.5541%;反对9,979,96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4269%;弃权29,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90%。

  相关利害关系股东回避表决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相关利害关系股东须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邱业致为该议案的相关利害关系股东,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数为22,176,518股,已按规定回避表决。

  上述相关利害关系股东合计持有表决权股份数为22,176,518股,不计入本议案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该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551,900,12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2191%;反对9,994,36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7787%;弃权12,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2%。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145,276,93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3.5557%;反对9,994,36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4362%;弃权12,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81%。

  相关利害关系股东回避表决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相关利害关系股东须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邱业致为该议案的相关利害关系股东,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数为22,176,518股,已按规定回避表决。

  上述相关利害关系股东合计持有表决权股份数为22,176,518股,不计入本议案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该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551,995,72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2361%;反对9,878,36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7580%;弃权33,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3,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9%。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145,372,53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3.6173%;反对9,878,36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3615%;弃权33,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3,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13%。

  相关利害关系股东回避表决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相关利害关系股东须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邱业致为该议案的相关利害关系股东,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数为22,176,518股,已按规定回避表决。

  上述相关利害关系股东合计持有表决权股份数为22,176,518股,不计入本议案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该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4、审议通过了《关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终止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576,514,34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7041%;反对7,336,65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2561%;弃权232,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7,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98%。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147,714,64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5.1255%;反对7,336,65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1342%;弃权232,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7,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311%。

  该议案属于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5、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571,581,00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7.8595%;反对12,400,49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1231%;弃权102,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7,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75%。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142,781,30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1.9486%;反对12,400,49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9878%;弃权102,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7,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575%。

  该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6、审议通过了《关于购买董监高责任险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575,426,86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5179%;反对8,527,83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4600%;弃权128,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7,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21%。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146,627,16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4.4252%;反对8,527,83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8055%;弃权128,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7,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726%。

  该议案属于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杨霞、薛强

  3、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和列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3月27日

  证券代码:002611          证券简称:东方精工       公告编号:2020-023

  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遵循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的规定,针对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采取了充分必要的保密措施,同时对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做了必要登记。

  2020年3月11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三(临时)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并于2020年3月12日首次公开披露。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4号—股权激励》的相关规定,通过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深圳”)查询,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核查的范围与程序

  1、核查对象为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2、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均填报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3、本公司向中登深圳就核查对象在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6个月(为2019年9月11日至2020年3月11日)买卖本公司股票情况进行了查询确认,并由中登深圳出具《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和《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

  二、核查对象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说明

  根据中登深圳2020年3月23日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及《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在激励计划自查期间,除下列核查人员外,其余核查人员在自查期间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前述核查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具体情况如下:

  ■

  公司在策划本次激励计划事项过程中,严格按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及公司相关内部保密制度,限定参与策划讨论的人员范围,并采取相应保密措施。公司已将本次激励计划的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决策讨论等阶段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了登记,内幕信息严格控制在《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登记人员范围之内。在公司发布本次股权激励相关公告前,未发现存在信息泄露的情形。

  经核查,根据上述核查对象出具的说明,其买卖公司股票完全基于二级市场交易情况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在买卖公司股票前,并未知悉该次激励计划的相关信息,亦未有任何人员向其泄漏该次激励计划的相关信息或基于此建议其买卖公司股票,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

  三、结论

  综上,经核查,在本次激励计划草案首次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未发现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4号—股权激励》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内幕交易行为。

  四、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

  2、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

  特此公告。

  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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