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14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  下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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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3月23日 星期一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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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高科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资人。同时,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政府通过下属企业/组织控制的融玥投资和吴中创投分别为天凯汇达的基金管理人和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行使制定管理制度、参加合伙人会议、聘任中介机构、对外签署文件、投资及其他业务的执行、管理银行账户、对外应诉或提起诉讼等合伙企业日常事务。

  在事项审议决策方面,天凯汇达下设合伙人会议和投资决策委员会,其中合伙人会议负责审议合伙企业的存续时间、经营范围的变更、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的除名和聘任等事务性事项,涉及合伙企业主营投资业务的对外投资和退出方案的审议均由投资决策委员会作出。投资决策委员会由4名委员构成,其中东吴创新委派1名,吴中金控委派1名,融玥投资委派2名,投资决策委员会作出决策需经全体委员的二分之一(1/2)以上(不含二分之一)同意方可通过。因融玥投资和吴中金控同属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政府控制的公司,因此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政府通过占有投资决策委员会3名席位可以控制投资决策委员会决议的作出。

  综上所述,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政府为天凯汇达的间接第一大出资人,其控制的公司分别担任天凯汇达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普通合伙人及基金管理人,且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政府可以通过投资决策委员会控制天凯汇达对外投资和退出方案的决策,为天凯汇达的实际控制人。

  自成立以来,天凯汇达的实际控制人情况未发生变化。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控制的核心企业情况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吴中金控、其一致行动人天凯汇达及天凯汇达执行事务合伙人吴中创投、基金管理人融玥投资对外投资控制的核心企业情况如下:

  1、吴中金控

  ■

  2、天凯汇达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天凯汇达无对外投资且控制的境内外企业。

  3、吴中创投

  ■

  4、融玥投资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融玥投资无对外投资且控制的境内外企业。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主要业务及最近三年财务状况的简要说明

  (一)吴中金控主要业务及最近三年及一期财务状况

  1、主要业务情况

  吴中金控成立于2014年6月19日,公司主营业务为对全区银行业金融企业、非银行业金融企业、金融服务企业及其他行业的投资经营和管理。

  2、主要财务数据

  吴中金控最近三年及一期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

  注:以上财务数据为母公司口径,其中2016-2018年财务数据已经审计,2019年1-9月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二)天凯汇达主要业务及最近一年及一期年财务状况

  天凯汇达成立于2018年11月9日,主营业务为股权投资、创业投资和企业管理咨询。其最近一年及一期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

  注:以上财务数据为母公司口径,未经审计。

  (三)天凯汇达执行事务合伙人和基金管理人的主要业务及最近三年及一期财务状况

  天凯汇达执行事务合伙人吴中创投成立于2007年1月12日,主营业务为创业投资、创业管理服务等,其最近三年及一期的财务状况如下:

  单位:万元

  ■

  注:以上财务数据为母公司口径,其中2016-2018年财务数据已经审计,2019年1-9月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天凯汇达基金管理人融玥投资成立于2014年10月24日,主营业务为投资管理、投资咨询和受托范围内的资产管理,其最近三年及一期的财务状况如下:

  单位:万元

  ■

  注:以上财务数据为母公司口径,其中2016-2018年财务数据已经审计,2019年1-9月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最近五年所受处罚及涉及诉讼、仲裁情况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吴中金控及其一致行动人天凯汇达最近5年以来未受到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亦不存在正在被证券监管部门或者证券交易所调查的情形。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一)吴中金控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吴中金控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如下:

  ■

  (二)天凯汇达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天凯汇达的主要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如下:

  ■

  2016年5月19日,中国证监会出具(2016)6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为李文龙相关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三条、七十六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内幕交易行为,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决定对李文龙内幕交易上市公司股票行为处以10万元罚款。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前述处罚的罚款均已缴纳。

  除上述披露外,截至本报告签署日,上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委派代表最近5年内未受到过其他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亦不存在正在被证券监管部门或者证券交易所调查的情形。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的发行在外的股份情况

  (一)吴中金控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吴中金控持有、控制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的发行在外的股份的情况如下:

  1、吴中金控持有高科石化6,294,75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股本总数的7.0641%),同时通过天凯汇达间接持有高科石化1,612,505股股份,合计持有高科石化7,907,255股股份,占高科石化总股本的8.8736%。

  2、吴中金控持有23%出资份额的苏州市天凯汇润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天凯汇润”)通过苏州吴中融泰控股有限公司控制江苏赛福天钢索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简称“赛福天”,证券代码“603028”)28.91%的投票权,吴中金控与江苏省吴中经济技术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等5名天凯汇润出资人为赛福天的共同实际控制人。

  除上述情况,截至本报告签署日,吴中金控不存在持有、控制其他境内外上市公司5%以上发行在外股份的情况。

  (二)天凯汇达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除直接持有高科石化8,393,000股股份(占高科石化总股本的9.4187%)外,天凯汇达不存在持有、控制其他境内外上市公司5%以上发行在外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天凯汇达执行事务合伙人吴中创投不存在持有、控制境内外上市公司5%以上发行在外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天凯汇达基金管理人融玥投资不存在持有、控制境内外上市公司5%以上发行在外股份的情况。

  七、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及其他金融机构 5%以上股份情况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天凯汇达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吴中创投持有5%以上股份的金融机构情况如下:

  ■

  吴中金控持有吴中创投70%股权,通过吴中创投间接持有苏州吴中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5.6%的股权。除上述情形外,截至本报告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吴中金控、一致行动人天凯汇达及天凯汇达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吴中创投、基金管理人融玥投资不存在持有其他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及其他金融机构 5%以上股份的情形。

  

  第二节权益变动目的及程序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中,吴中金控及其一致行动人基于对高科石化未来发展前景的看好,具备良好的投资价值,通过获得高科石化的控制权,旨在进一步介入上市公司的管理、运营,提升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

  二、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股份或处置其已拥有权益股份的计划

  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与许汉祥于2020年3月20日签署的《关于放弃行使表决权的协议》,许汉祥本次放弃表决权对应的上市公司股份在高管锁定期满后,应当立即以法律法规许可且双方也认可的价格转让给吴中金控或吴中金控指定的第三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在《关于放弃行使表决权的协议》签订后5日内就上述远期股权转让安排向许汉祥支付5,000万元定金。未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若根据上述安排或其他形式增持上市公司股份,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三、本次权益变动信息披露义务人所履行的决策程序

  2020年3月2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与许汉祥签署《关于放弃行使表决权的协议》。

  本次高科石化董事会改选事项尚需高科石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三节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方式及权益变动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上市公司14,687,75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股本总数的16.4828%。

  2020年3月20日,吴中金控与许汉祥先生签署了《关于放弃行使表决权的协议》,约定许汉祥放弃其持有的上市公司11,523,85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2.9322%)对应的表决权。2020年3月20日,上市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名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等改选董事会的相关议案,本次改选后上市公司9名董事中有5名非独立董事由吴中金控提名。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上市公司14,687,750 股股份,占上市公司股本总数的16.4828%,未发生变化。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拥有上市公司14,687,750 股股份(占上市公司股本总数的16.4828%)对应的表决权,上市公司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许汉祥先生拥有上市公司7,360,40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股本总数的8.2599%)对应的表决权,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成为拥有表决权份额最大的股东,同时吴中金控提名的董事将占上市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席位,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政府将成为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二、本次权益变动相关协议的内容

  2020年3月20日,吴中金控与许汉祥签署了《关于放弃行使表决权的协议》,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一)表决权放弃

  本次表决权放弃所涉弃权股份为许汉祥所持上市公司11,523,85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2.9322%)股份(以下简称“弃权股份”)。

  在弃权期限内,许汉祥不可撤销的承诺,放弃弃权股份之上的如下股东权利:(1)召集、召开和出席上市公司的股东大会会议;(2)提交包括提名、推荐或变更、罢免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等事项在内的任何股东提议或议案;(3)对所有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或上市公司章程需要股东大会讨论、决议的事项行使表决权;(4)法律法规或者上市公司章程规定的除收益权以外的其他股东权利,但涉及股份转让、股份质押等直接涉及许汉祥所持股份处分事宜的事项除外。

  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上市公司因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拆分股份、配股等除权原因发生股份数量变动的,弃权股份数量同时根据除权规则作相应调整。

  (二)弃权期限

  本次表决权放弃的弃权期限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终止日以下列情形中孰早发生者为准:

  1、双方对解除或终止表决权放弃协商一致并书面签署终止协议;

  2、许汉祥完成将全部弃权股份转让给吴中金控或吴中金控指定的第三方3之日。

  3《关于放弃行使表决权的协议》中所涉及的"吴中金控指定的第三方"均指吴中金控控制的或与吴中金控受同一控制的企业。

  (三)股权转让限制

  1、未经吴中金控同意,许汉祥不得转让弃权股份,不得质押弃权股份。许汉祥的任何股份转让行为不得影响吴中金控享有或行使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

  2、许汉祥弃权股份在限售期满后,应当立即以法律法规许可且双方也认可的价格转让给吴中金控或吴中金控指定的第三方。

  3、吴中金控同意为后续弃权股份的收购向许汉祥支付定金5,000万元,该定金在本协议签订后5日内由吴中金控支付给许汉祥,如吴中金控届时未按照约定收购许汉祥持有的弃权股份,则许汉祥有权没收吴中金控支付的定金,如许汉祥因自身原因未能按时将弃权股份过户给吴中金控,则许汉祥应当在收到吴中金控书面通知后5日内双倍返还定金。该等定金在弃权股份交割时可以直接冲抵弃权股份对应的等额转让价款。

  (四)协议生效、变更、补充

  1、本协议自许汉祥签字、吴中金控盖章后成立并生效。

  2、双方同意,任何对本协议的修改、增加、补充、删除,均应以书面方式进行。

  三、本次权益变动是否存在任何权利受限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所涉及的放弃表决权的股份数量为11,523,85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2.9322%。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许汉祥持有的高科石化18,884,250股股份中,有6,750,000股已质押。上述股权质押对许汉祥放弃该部分股份对应的表决权不构成影响。除上述情况以外,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股份不存在其他权利受限情况。

  四、上市公司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未清偿对上市公司的负债、未解除上市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上市公司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许汉祥及其关联方不存在未清偿对上市公司的负债、未解除上市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四节资金来源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为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许汉祥签署《关于放弃行使表决权的协议》,许汉祥放弃其持有的上市公司11,523,85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2.9322%)对应的表决权,从而使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成为拥有上市公司表决权份额最大的股东。同时上市公司改选董事会,改选完成后吴中金控提名的董事将占上市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席位,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政府成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的上市公司的股份数量和持股比例均未发生变化,本次权益变动不涉及支付对价。

  根据《关于放弃行使表决权的协议》约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将在《关于放弃行使表决权的协议》签订后5日内就协议约定的远期股权转让安排向许汉祥支付5,000万元定金,上述资金来源于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来源合法,不存在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来源于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的情形,不存在通过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置换或者其他交易获取资金的情形。

  

  第五节后续计划

  一、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的调整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未来12个月内没有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进行重大调整的计划或方案。但是,从增强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能力和盈利能力,以及改善上市公司资产质量的角度出发,若未来12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明确提出调整计划或方案,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将促使上市公司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内部审议程序及对外的信息披露义务。

  二、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业务的处置及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次权益变动事项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未来12个月内没有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或促使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若在未来12个月内产生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或促使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将促使上市公司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内部审议程序及对外的信息披露义务。

  三、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董事会或高级管理人员的调整计划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将根据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本着有利于维护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的原则,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和方式行使股东权利,参与上市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的选举工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必须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义务和责任,具备上市公司治理能力及相关专业知识,并且具有相应的工作经验和能力。

  四、对上市公司章程修改计划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没有未来12个月对上市公司现有章程进行修订的计划。如果根据上市公司的实际需要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未来需要对上市公司章程条款进行修改,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五、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作重大变动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没有未来 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计划作重大变动的明确计划。如果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六、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的重大调整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没有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现有分红政策进行重大调整的明确计划。如果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或因监管法规要求需要进行相应调整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七、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没有未来12个月内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若以后拟实施有重大影响的计划,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将促使上市公司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内部审议程序及对外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节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

  一、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独立性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与上市公司之间将保持人员独立、资产完整、财务独立。上市公司具有独立经营能力,在采购、生产、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均保持独立。为保证上市公司的独立性,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出具了《保持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承诺函》:

  “一、确保上市公司人员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市公司专职工作,不在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且不在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中领薪。

  2、保证上市公司的财务人员独立,不在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或领取报酬。

  3、保证上市公司拥有完整独立的劳动、人事及薪酬管理体系,该等体系和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完全独立。

  二、确保上市公司资产独立完整

  1、保证上市公司具有独立完整的资产,上市公司的资产全部处于上市公司的控制之下,并为上市公司独立拥有和运营。保证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不以任何方式违法违规占用上市公司的资金、资产。

  2、保证不以上市公司的资产为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的债务违规提供担保。

  三、确保上市公司的财务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建立独立的财务部门和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

  2、保证上市公司具有规范、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对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

  3、保证上市公司独立在银行开户,不与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银行账户。

  4、保证上市公司能够作出独立的财务决策,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不通过违法违规的方式干预上市公司的资金使用、调度。

  5、保证上市公司依法独立纳税。

  四、确保上市公司机构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依法建立健全股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拥有独立、完整的组织机构。

  2、保证上市公司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独立董事、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等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独立行使职权。

  3、保证上市公司拥有独立、完整的组织机构,与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机构混同的情形。

  五、确保上市公司业务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拥有独立开展经营活动的资产、人员、资质和能力,具有面向市场独立自主持续经营的能力。

  2、保证尽量减少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与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无法避免或有合理原因的关联交易则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进行。

  六、保证上市公司在其他方面与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保持独立。

  二、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同业竞争的影响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与上市公司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情况。

  为避免与上市公司产生同业竞争,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1、本企业保证不利用自身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关系从事有损上市公司及其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2、截至本承诺出具之日,本企业未直接或间接从事与上市公司相同或相似的业务;亦未控制任何与上市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其他企业。

  3、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本企业(包括本企业将来成立的子公司和其它受本企业控制的企业)将不直接或间接从事与上市公司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同业竞争的活动。

  4、无论何种原因,如本企业(包括本企业将来成立的子公司和其它受本企业控制的企业)获得可能与上市公司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机会,本企业将及时告知上市公司,并将尽最大努力促使该等业务机会转移给上市公司。若该等业务机会尚不具备转让给上市公司的条件,或因其他原因导致上市公司暂无法取得上述业务机会,上市公司有权要求本企业采取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许可的其他方式加以解决。

  5、本企业保证严格履行本承诺函中各项承诺,如因违反该等承诺并因此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与上市公司之间不存在关联交易。为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出具了《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

  “1、截至本承诺函签署日,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与上市公司之间不存在关联交易。

  2、本次收购完成后,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将按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要求尽可能避免、减少与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对于无法避免或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将遵循市场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与上市公司依法签订协议,履行合法程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上市公司章程等规定,依法履行相关内部决策程序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关联交易定价公允、合理,交易条件公平,保证不利用关联交易非法转移上市公司的资金、利润,亦不利用该等交易从事任何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

  3、本企业保证严格履行本承诺函中各项承诺,如因违反该等承诺并因此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七节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一、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在本报告签署之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负责人不存在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进行资产交易的合计金额超过3,000万元或者高于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净资产5%以上的交易。

  二、与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重大交易

  2020年1月4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许汉祥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信息披露义务人受让许汉祥持有的上市公司6,294,75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7.0641%),转让价款合计19,778.00万元。截至本报告签署日,上述股权转让已完成股权过户登记手续。

  2019年2月16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天凯汇达与上市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许汉祥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天凯汇达受让许汉祥持有的上市公司8,393,00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9.4187%),转让价款合计19,303.90万元。截至本报告签署日,上述股权转让已完成股权过户登记手续。

  除上述交易以外,在本报告签署之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负责人与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未发生合计金额超过人民币5万元以上的交易。

  三、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补偿或类似安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负责人不存在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任何补偿的承诺,也未有任何类似的安排。

  四、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者谈判的合同、默契或者安排

  2020年3月20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许汉祥签署了《关于放弃行使表决权的协议》,约定许汉祥放弃其持有的上市公司11,523,85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2.9322%)对应的表决权。同时,《关于放弃行使表决权的协议》约定在许汉祥本次放弃表决权对应的上市公司股份限售期满后,应当立即以法律法规许可且双方也认可的价格转让给信息披露义务人或披露义务人指定的第三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在《关于放弃行使表决权的协议》签订后5日内就上述远期股权转让安排向许汉祥支付5,000万元定金。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包含上述协议在内的本次权益变动所披露的相关信息及上市公司已披露的其他相关信息以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负责人不存在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者谈判的合同、默契或者安排。

  

  第八节前六个月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2020年1月4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许汉祥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信息披露义务人受让许汉祥持有的上市公司6,294,75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7.0641%),转让价款合计19,778.00万元。截至本报告签署日,上述股权转让已完成股权过户登记手续。

  除上述协议转让外,在本次权益变动事实发生之日前六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系统买卖高科石化股票的情况。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负责人及其直系亲属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经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负责人及其直系亲属在本次权益变动事实发生之日前六个月内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系统买卖高科石化股票的情况。

  第九节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财务资料

  一、吴中金控

  信息披露义务人吴中金控成立于2014年6月,其2016年、2017年和2018年财务数据已经苏州苏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2019年1-9月财务数据未经审计。吴中金控最近三年及一期的财务数据(单体口径)如下:

  (一)资产负债表

  单位:元

  ■

  (二)利润表

  单位:元

  ■

  (三)现金流量表

  单位:元

  ■

  二、天凯汇达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人天凯汇达成立于2018年11月,其2018年和2019年1-9月未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单体口径)如下:

  (一)资产负债表

  单位:元

  ■

  (二)利润表

  单位:元

  ■

  (三)现金流量表

  单位:元

  ■

  三、吴中创投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吴中创投成立于2007年1月,其2016年、2017年和2018年财务数据已经苏州苏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2019年1-9月财务数据未经审计。吴中创投最近三年及一期的财务数据(单体口径)如下:

  (一)资产负债表

  单位:元

  ■

  (二)利润表单位:元

  ■

  (三)现金流量表

  单位:元

  ■

  四、融玥投资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的基金管理人融玥投资成立于2014年10月,其2016年、2017年和2018年财务数据已经苏州苏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2019年1-9月财务数据未经审计。融玥投资最近三年及一期的财务数据(单体口径)如下:

  (一)资产负债表

  单位:元

  ■

  (二)利润表

  单位:元

  ■

  (三)现金流量表

  单位:元

  ■

  第十节其他重大事项

  一、截至本报告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有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为避免对权益变动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并能够按照《收购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提供相关文件。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节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目录

  1、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营业执照;

  2、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的名单及其身份证明;

  3、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及一致行动人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基金管理人的财务资料;

  4、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本次权益变动的内部决议;

  5、信息披露义务人与许汉祥签署的《关于放弃行使表决权的协议》;

  6、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关于资金来源的说明;

  7、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与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在报告日前24个月相关交易的说明;

  8、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两年未发生变化的说明;

  9、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主要负责人、信息披露义务人聘请的专业机构及相关人员、上述人员的直系亲属在本次权益变动事实发生之日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

  10、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关于不存在《收购办法》第六条规定情形及能够按照《收购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提供相关文件的说明;

  11、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出具的其他相关承诺。

  二、备置地点

  本报告书及上述备查文件备置于上市公司办公地,供投资者查阅。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苏州市吴中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

  李文龙

  签署日期:年月日

  

  一致行动人声明

  本人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一致行动人:苏州吴中区天凯汇达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___________

  杨冬琴

  签署日期:年月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苏州市吴中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

  李文龙

  签署日期:年月日

  一致行动人:苏州吴中区天凯汇达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___________

  杨冬琴

  签署日期:年月日

  

  附表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吴中金控

  ■

  

  信息披露义务人:苏州市吴中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

  李文龙

  签署日期:年月日

  

  一致行动人:苏州吴中区天凯汇达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___________

  杨冬琴

  签署日期:年月日

  江苏高科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正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江苏高科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情况,并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对《公司章程》作出修订。本次《公司章程修正案》尚需经公司 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公司章程修正案》具体内容如下:

  ■

  原《公司章程》其余条款不变。

  法定代表人: 许汉祥

  江苏高科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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