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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汇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3160       证券简称:汇顶科技         公告编号:2020-027

  深圳市汇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0年3月20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深圳市南山区海天一路软件产业基地4栋D座8楼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张帆先生因公出差,经全体董事一致同意,推选朱星火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和表决方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深圳市汇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7人,出席1人。董事长张帆先生、董事游人杰先生、董事龙华先生、独立董事张彤先生、独立董事高翔先生、独立董事庄任艳女士因公未能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2人。监事顾大为先生因公未能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3、 董事会秘书王丽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对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二) 累积投票议案表决情况

  2、《关于选举公司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

  (三)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

  (四)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议案1,2,2.01已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律师:胡云云、孔瑜皎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信达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市汇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出席人员和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公章的《深圳市汇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汇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市汇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3月21日

  证券代码:603160              证券简称:汇顶科技    公告编号:2020-028

  深圳市汇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进展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阶段(涉及3起案件,均为一审法院驳回原告起诉)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案件1为原告;案件2、案件3均为被告

  ●累计涉案的金额:累计涉案金额为人民币23,150万元(3起案件涉及金额分别为人民币7,050万元、8,050万元及8,050万元)

  ●是否会对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公告所述的诉讼裁定对公司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不会产生负面影响

  深圳市汇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汇顶科技”)于2018年11月23日披露了《累计涉及诉讼公告》(公告编号:2018-106)和2019年7月13日披露了《累计涉及诉讼公告》(公告编号:2019-062),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公告。现公司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一份《民事裁定书》和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出具的两份《民事裁定书》,分别为:一、就公司于2018年9月12日诉上海思立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一)、深圳市鼎芯无限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二)两家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出具的《民事裁定书》[(2018)粤03民初3259号],裁定驳回公司的起诉;二、就上海思立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20日诉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出具的《民事裁定书》[(2018)沪73民初1038号之一],驳回原告上海思立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三、就上海思立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20日诉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出具的《民事裁定书》[(2018)沪73民初1040号之一],驳回原告上海思立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 涉及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2018)粤03民初3259号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1、诉讼当事人

  原告:深圳市汇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一:上海思立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二:深圳市鼎芯无限科技有限公司;

  2、诉讼基本情况

  公司已获得专利号为ZL201410105847.6的发明专利授权,二被告未经汇顶科技许可,制造、销售某款电容指纹芯片产品落入汇顶科技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侵犯汇顶科技的合法权益。

  3、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二被告立即停止侵犯汇顶科技第ZL201410105847.6号发明专利权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制造、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

  (2)判令二被告立即销毁侵权产品;

  (3)判令二被告赔偿损失人民币7,000万元,以及汇顶科技为制止侵权行为而花费的合理费用50万元;

  (4)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二)(2018)沪73民初1038号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1、诉讼当事人

  原告:上海思立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一:深圳市汇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二:上海魅之族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2、诉讼基本情况

  原告诉称其于2017年2月15日获得专利号为ZL201410263938.2的中国发明专利授权,二被告未经其许可,实施上述专利,包括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犯其专利权的芯片产品及手机产品。

  3、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二被告停止专利侵权行为,即立即停止制造、许诺销售、销售型号为GF3258芯片产品的行为。

  (2)判令被告一销毁所有库存侵权产品。

  (3)判令被告一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含发明专利临时保护期间的合理使用费)人民币8,000万人民币以及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50万元人民币,合计8,050万人民币。

  (4)判令二被告负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三)(2018)沪73民初1040号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1、诉讼当事人

  原告:上海思立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一:深圳市汇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二:上海魅之族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2、诉讼基本情况

  原告诉称其于2016年4月6日获得专利号为ZL201520753207.6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授权,二被告未经其许可,实施上述专利,包括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犯其专利权的芯片产品及手机产品。

  3、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二被告停止专利侵权行为,即立即停止制造、许诺销售、销售型号为GF3258芯片产品的行为。

  (2)判令被告一销毁所有库存侵权产品。

  (3)判令被告一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含发明专利临时保护期间的合理使用费)人民币8,000万人民币以及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50万元人民币,合计8,050万人民币。

  (4)判令二被告负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二、 判决或裁决情况

  (一)(2018)粤03民初3259号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公司近日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5日下达的《民事裁定书》[(2018)粤03民初3259号]。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深圳市汇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二)(2018)沪73民初1038号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公司近日收到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于2020年3月6日下达的《民事裁定书》[(2018)沪73民初1038号之一]。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权利人在专利侵权诉讼中主张的权利要求被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无效的,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驳回权利人基于该无效权利要求的起诉。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上海思立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三)(2018)沪73民初1040号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公司近日收到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于2020年3月6日下达的《民事裁定书》[(2018)沪73民初1040号之一]。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权利人在专利侵权诉讼中主张的权利要求被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无效的,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驳回权利人基于该无效权利要求的起诉。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上海思立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三、 关于诉讼事项的说明

  (一)(2018)粤03民初3259号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被告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ZL201410105847.6号发明专利权无效宣告的请求。2020年3月3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43469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宣告该案件所涉专利权全部无效。

  公司将依法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第43469号无效决定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第43469号无效决定并重新作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

  (二)(2018)沪73民初1038号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汇顶科技已于2019年2月1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递交专利无效宣告请求,针对专利号ZL201410263938.2的发明专利提出无效请求。2020年1月23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作出第43312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宣告涉案“一种基于ESD保护的生物识别感应装置”发明专利专利权(ZL201410263938.2)全部无效。鉴于原告上海思立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中要求保护的上述发明专利权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审查宣告全部无效,2020年3月6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驳回了上海思立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三)(2018)沪73民初1040号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汇顶科技已于2019年1月3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递交专利无效宣告请求,针对专利号ZL201520753207.6的发明专利提出无效请求。2020年1月23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作出第43309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宣告涉案“指纹传感电路”实用新型专利权(ZL201520753207.6)全部无效。鉴于原告上海思立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中要求保护的上述实用新型专利权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审查宣告全部无效,2020年3月6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驳回了上海思立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四、 本次公告的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本公告所述的诉讼裁定对公司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不会产生负面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相关诉讼的进展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深圳市汇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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