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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南红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南文化”)于近日收到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起诉状》、《传票》、《应诉通知书》(2020)沪 0114 民初 4884 号等材料。
一、 有关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 案件当事人
原告:上海颢基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被告:中南红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南红(北京)文化有限公司
(二) 案件基本情况
2016年9月6日原告与中南文化签订了《资产购买协议》,约定中南文化以现金对价21,384万元和股份对价14,256万元的方式购买原告持有上海极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全部股权,原告如约履行了相关的工商变更登记,中南文化也按照约定通过发行股份的方式履行了股份对价的支付义务。
因中南文化未按照约定支付全部的现金对价,原告与中南文化、中南红(北京)文化有限公司签署过《和解协议》,截止当前,中南文化尚欠原告现金对价人民币3,407.2万元及滞纳金。原告为维护自身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
另外,上海颢基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是原樟树市浩基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更名而来。
(三)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中南文化支付原告现金对价人民币3,407.2万元整;
2、请求判令被告中南文化按照约定承担违约责任,直至履行完全部的违约责任之日时止;
3、请求判令原告有权就被告中南文化持有的中南红(北京)文化有限公司的100%股权进行协议折价、或者申请以拍卖、变卖该股权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4、请求被告中南红(北京)文化有限公司对第1、2项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请求两被告共同承担律师费人民币20万元整;
6、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二、 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目前,该案件已进入诉讼程序,尚未判决,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三、 备查文件
《民事起诉状》、《传票》、《应诉通知书》。
特此公告。
中南红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