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昝秀丽
证监会3月20日发布《发行监管问答——关于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引入战略投资者有关事项的监管要求》(以下简称“发行监管问答”),明确关于战略投资者的基本要求及上市公司引入战略投资者决策程序等。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指出,本次再融资制度部分条款调整,不是放松再融资监管要求。
业内人士认为,这将打击“套利型参与”,给真正的长期战略资本留下空间,发行人需认真考虑战略协同作用。
“战投”还需符合两类情形之一
对上市公司依照《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简称《实施细则》)第七条引入战略投资者有什么具体要求,发行监管问答明确,《实施细则》第七条所称战略投资者,是指具有同行业或相关行业较强的重要战略性资源,与上市公司谋求双方协调互补的长期共同战略利益,愿意长期持有上市公司较大比例股份,愿意并且有能力认真履行相应职责,委派董事实际参与公司治理,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水平,帮助上市公司显著提高公司质量和内在价值,具有良好诚信记录,最近三年未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投资者。
战略投资者还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一是能给上市公司带来国际国内领先的核心技术资源,显著增强上市公司核心竞争力和创新能力,带动上市公司产业技术升级,显著提升上市公司盈利能力;二是能给上市公司带来国际国内领先的市场、渠道、品牌等战略性资源,大幅促进上市公司市场拓展,推动实现上市公司销售业绩大幅提升。
明确引入“战投”决策程序
发行监管问答还明确了关于上市公司引入战略投资者决策程序。
上市公司拟引入战略投资者的,应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创业板管理办法》和公司章程规定,履行相应决策程序。
一是上市公司应与战略投资者签订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战略合作协议,作出切实可行的战略合作安排。(下转A02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