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已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的控股股东
●涉案金额:2,000万元及相关利息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暂无法判断。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上海忻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忻孚”)于2020年3月18日收到上海金融法院出具的(2019)沪74民终992号《民事判决书》,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2017年2月,上海忻孚就与五矿上海浦东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上海鼎瑞贸易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汤宏票据追索权纠纷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五矿上海浦东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票据款人民币2,000万元及相关利息。2019年8月19日,上海忻孚收到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判决五矿上海浦东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支付上海忻孚票据款2,000万元及相关利息。五矿上海浦东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不服判决,向上海金融法院提起上诉。具体情况详见公司已披露的临2017-028号、临2019-064号公告及公司2019年三季度报告相关内容。
2020年3月18日,上海忻孚收到上海金融法院出具的(2019)沪74民终992号《民事判决书》。
二、二审判决结果
上海金融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1,800元,由上诉人五矿上海浦东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公司将根据本判决履行情况采取相应措施,目前暂无法判断本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特此公告。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