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已立案受理,尚未开庭;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共同被告;
●涉案的金额:诉讼金额合计最高额不超过人民币4,000.00万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鉴于本次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目前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华仪电气”)于2019年9月13日披露了《关于为控股股东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为临2019-064),为控股股东华仪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仪集团”)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支行(以下简称“浦发银行”)申请的流动资金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金额为最高不超过人民币4,000万元。因华仪集团未能按约定还本付息,公司于2020年3月18日收到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送达的传票及《民事起诉状》等法律文书。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华仪集团与浦发银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2020】浙0382民初2191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浦发银行
被告:华仪集团、河南华仪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华仪集团间接控股子公司)、华仪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华仪集团控股子公司)、龙飞集团有限公司、华仪电气、陈道荣、赵爱娥
2、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分别与被告河南华仪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华仪投资控股有限公司、龙飞集团有限公司、华仪电气、陈道荣和赵爱娥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了提供主债权最高额分别为11,000万元、8,000万元、2,200万元、4,000万元、6,600万元的连带担保责任。其中本公司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合计为原告提供担保最高额为不超过4,000万元为限(含本次诉讼的两个案件)。
2018年11月14日,原告与被告华仪集团签订了《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借款本金为2,000万元,借款期限为2018年11月15日至2019年11月15日。2018年11月15日,原告依约放款。贷款到期后,被告华仪集团未能按照合同的约定还本付息,已构成违约。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将华仪集团及各担保方诉至法院。
3、原告方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华仪集团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万元及利息、逾期利息、复利。
(2)依法判令被告河南华仪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对第一项诉讼请求中的债务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担保的主债权余额不超过11,000万元。
(3)依法判令被告华仪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对第一项诉讼请求中的债务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担保的主债权余额不超过8,000万元。
(4)依法判令被告龙飞集团有限公司对第一项诉讼请求中的债务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担保的主债权余额不超过2,200万元。
(5)依法判令被告华仪电气对第一项诉讼请求中的债务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担保的主债权余额不超过4,000万元。
(6)依法判令被告陈道荣、赵爱娥司对第一项诉讼请求中的债务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担保的主债权余额不超过6,600万元。
(7)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由各被告承担。
(二)华仪集团与浦发银行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2020】浙0382民初2192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浦发银行
被告:华仪集团、华仪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华仪集团控股子公司)、陈道荣、赵爱娥、华仪电气、跃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河南华仪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华仪集团间接控股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分别与被告华仪投资控股有限公司、陈道荣和赵爱娥、华仪电气、跃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河南华仪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并约定了提供主债权最高额分别为8,000万元、6,600万元、4,000万元、3,000万元、11,000万元的连带担保责任。其中本公司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合计为原告提供担保最高额为不超过4000万元为限(含本次诉讼的两个案件)。
2019年9月19日,原告与被告华仪集团签订了《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及相关补充合同,借款本金为4,000万元,借款期限为2019年9月20日至2020年3月20日。2019年9月20日,原告依约放款。被告华仪集团未能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利息,已构成违约。原告根据合同约定宣告贷款提前到期,要求被告华仪集团立即归还借款本息,其他担保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将华仪集团及各担保方诉至法院。
3、原告方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华仪集团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4,000万元及利息、逾期利息、复利。
(2)依法判令被告华仪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对第一项诉讼请求中的债务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担保的主债权余额不超过8,000万元。
(3)依法判令被告陈道荣、赵爱娥司对第一项诉讼请求中的债务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担保的主债权余额不超过6,600万元。
(4)依法判令被告华仪电气对第一项诉讼请求中的债务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担保的主债权余额不超过4,000万元。
(5)依法判令被告跃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对第一项诉讼请求中的债务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担保的主债权余额不超过3,000万元。
(6)依法判令被告河南华仪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对第一项诉讼请求中的债务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担保的主债权余额不超过11,000万元。
(7)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由各被告承担。
二、案件进程情况
目前,本次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三、诉讼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
截至目前,本次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目前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四、其他说明
本公司将对本次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