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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3月18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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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0133           证券简称:东湖高新          公告编号:临 2020-005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通知及材料于2020年3月11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于2020年3月17日以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参加表决的董事8人,实际参加表决的董事8人。

  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方案的议案》;

  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以下简称“本次交易”)相关事项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公司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徐文辉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925号)批准。截至本次董事会召开日,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事项已经实施完毕,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事项尚未实施。

  根据中国证监会于2020年2月14日发布的《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再融资制度部分条款调整涉及的相关规则》、《关于修改〈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163号)、《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的决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0]11号)等相关规定,公司拟对本次交易中的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方案进行调整。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不涉及向特定股东及其关联人发行,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公司本次交易的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

  方案调整情况及董事会表决情况如下:

  (一)调整发行对象

  调整前: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对象为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以其自有资金)、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其它境内法人投资者和自然人等不超过10名的特定对象。发行对象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以其管理的2只以上基金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

  调整后: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对象为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以其自有资金)、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其它境内法人投资者和自然人等不超过35名的特定对象。发行对象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其管理的2只以上基金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

  赞成7人,反对0人,弃权1人

  董事李醒群先生:因疫情尚未复工,长江通信内部决策流程无法完成。

  (二)调整发行数量

  调整前:

  本次交易向不超过10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不超过22,000万元,发行股份数量不超过发行前东湖高新总股本的20%。在该范围内,最终发行数量将由董事会与独立财务顾问(主承销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监管部门的要求,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情况确定。

  在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上市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发行数量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的相关规则作相应调整。

  调整后:

  本次交易向不超过35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不超过22,000万元,发行股份数量不超过发行前东湖高新总股本的30%。在该范围内,最终发行数量将由董事会与独立财务顾问(主承销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监管部门的要求,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情况确定。

  在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上市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发行数量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的相关规则作相应调整。

  赞成7人,反对0人,弃权1人

  董事李醒群先生:因疫情尚未复工,长江通信内部决策流程无法完成。

  (三)调整发行价格及定价方式

  调整前:

  按照《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本次募集配套资金采用询价的方式,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股份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90%。

  最终发行价格将在本次募集配套资金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批文后,由董事会与独立财务顾问(主承销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监管部门的要求,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情况确定。

  在定价基准日至股份发行日期间,上市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按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的相关规则相应调整本次配套资金的发行价格。

  调整后:

  按照《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本次募集配套资金采用询价的方式,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股份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

  最终发行价格将在本次募集配套资金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批文后,由董事会与独立财务顾问(主承销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监管部门的要求,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情况确定。

  在定价基准日至股份发行日期间,上市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按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的相关规则相应调整本次配套资金的发行价格。

  赞成7人,反对0人,弃权1人

  董事李醒群先生:因疫情尚未复工,长江通信内部决策流程无法完成。

  (四)调整股份锁定期

  调整前: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采用询价方式发行,配套融资投资者所认购的股份自本次配套融资发行结束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本次配套募集资金发行完成后,由于上市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因增持的公司股份,亦应遵守上述约定。限售期满后,按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若监管机构对配套融资发行股票发行对象的限售期进行调整,则公司对本次配套融资发行股票的限售期也将作相应调整。

  调整后: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采用询价方式发行,配套融资投资者所认购的股份自本次配套融资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本次配套募集资金发行完成后,由于上市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因增持的公司股份,亦应遵守上述约定。限售期满后,按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若监管机构对配套融资发行股票发行对象的限售期进行调整,则公司对本次配套融资发行股票的限售期也将作相应调整。

  具体内容详见《关于调整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方案的公告》(编号:临2020-007)。

  赞成7人,反对0人,弃权1人

  董事李醒群先生:因疫情尚未复工,长江通信内部决策流程无法完成。

  除上述调整外,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发行方案的其他内容与公司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相关事项一致。本次调整事项不构成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方案的重大调整。

  独立董事对该议案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一)会议时间:2020年4月2日(星期四)下午14:30

  (二)会议地点:武汉市东湖开发区佳园路1号东湖高新大楼五楼会议室

  (三)会议内容:

  审议《关于调整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方案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关于召开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编号:临2020-008)。

  赞成8人,反对0人,弃权0人

  三、上网公告附件(附件)

  特此公告。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八日

  附件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认真研究和核实了公司提供的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的有关议案与相关资料后,经审慎思考,依据公开、公正、客观原则,对相关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关于调整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方案的意见

  我们认为:

  1、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方案调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方案合理、切实可行,有利于上市公司长远利益。

  2、本次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表决程序及方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3、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方案的调整内容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独立董事:马传刚、黄智、舒春萍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七日

  证券代码:600133         证券简称:东湖高新       公告编号:临2020-006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知及材料于2020年3月11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于2020年3月17日以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应参加表决的监事3人,实际参加表决的监事3人。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方案的议案》

  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以下简称“本次交易”)相关事项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公司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徐文辉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925号)批准。截至本次监事会召开日,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事项已经实施完毕,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事项尚未实施。

  根据中国证监会于2020年2月14日发布的《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再融资制度部分条款调整涉及的相关规则》、《关于修改〈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163号)、《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的决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0]11号)等相关规定,公司拟对本次交易中的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方案进行调整。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不涉及向特定股东及其关联人发行,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公司本次交易的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

  方案调整情况及监事会表决情况如下:

  (一 )调整发行对象

  调整前: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对象为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以其自有资金)、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其它境内法人投资者和自然人等不超过10名的特定对象。发行对象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以其管理的2只以上基金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

  调整后: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对象为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以其自有资金)、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其它境内法人投资者和自然人等不超过35名的特定对象。发行对象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其管理的2只以上基金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

  赞成3人,反对0人,弃权0人

  (二)调整发行数量

  调整前:

  本次交易向不超过10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不超过22,000万元,发行股份数量不超过发行前东湖高新总股本的20%。在该范围内,最终发行数量将由董事会与独立财务顾问(主承销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监管部门的要求,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情况确定。

  在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上市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发行数量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的相关规则作相应调整。

  调整后:

  本次交易向不超过35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不超过22,000万元,发行股份数量不超过发行前东湖高新总股本的30%。在该范围内,最终发行数量将由董事会与独立财务顾问(主承销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监管部门的要求,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情况确定。

  在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上市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发行数量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的相关规则作相应调整。

  赞成3人,反对0人,弃权0人

  (三)调整发行价格及定价方式

  调整前:

  按照《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本次募集配套资金采用询价的方式,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股份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90%。

  最终发行价格将在本次募集配套资金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批文后,由董事会与独立财务顾问(主承销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监管部门的要求,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情况确定。

  在定价基准日至股份发行日期间,上市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按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的相关规则相应调整本次配套资金的发行价格。

  调整后:

  按照《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本次募集配套资金采用询价的方式,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股份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

  最终发行价格将在本次募集配套资金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批文后,由董事会与独立财务顾问(主承销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监管部门的要求,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情况确定。

  在定价基准日至股份发行日期间,上市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按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的相关规则相应调整本次配套资金的发行价格。

  赞成3人,反对0人,弃权0人

  (四)调整股份锁定期

  调整前: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采用询价方式发行,配套融资投资者所认购的股份自本次配套融资发行结束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本次配套募集资金发行完成后,由于上市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因增持的公司股份,亦应遵守上述约定。限售期满后,按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若监管机构对配套融资发行股票发行对象的限售期进行调整,则公司对本次配套融资发行股票的限售期也将作相应调整。

  调整后: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采用询价方式发行,配套融资投资者所认购的股份自本次配套融资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本次配套募集资金发行完成后,由于上市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因增持的公司股份,亦应遵守上述约定。限售期满后,按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若监管机构对配套融资发行股票发行对象的限售期进行调整,则公司对本次配套融资发行股票的限售期也将作相应调整。

  具体内容详见《关于调整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方案的公告》(编号:临2020-007)。

  除上述调整外,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发行方案的其他内容与公司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相关事项一致。本次调整事项不构成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方案的重大调整。

  赞成3人,反对0人,弃权0人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八日

  证券代码:600133     证券简称:东湖高新          公告编号:临2020-007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

  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

  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方案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以下简称“本次交易”)相关事项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公司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徐文辉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925号)批准。截至本次董事会召开日,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事项已经实施完毕,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事项尚未实施。

  根据中国证监会于2020年2月14日发布的《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再融资制度部分条款调整涉及的相关规则》、《关于修改〈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163号)、《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的决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0]11号)等相关规定,公司拟对本次交易中的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方案进行调整,具体调整情况如下。

  一、调整内容

  公司拟调整本次交易中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方案,具体调整内容如下:

  (一)调整发行对象

  调整前: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对象为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以其自有资金)、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其它境内法人投资者和自然人等不超过10名的特定对象。发行对象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以其管理的2只以上基金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

  调整后: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对象为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以其自有资金)、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其它境内法人投资者和自然人等不超过35名的特定对象。发行对象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其管理的2只以上基金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

  (二)调整发行数量

  调整前:

  本次交易向不超过10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不超过22,000万元,发行股份数量不超过发行前东湖高新总股本的20%。在该范围内,最终发行数量将由董事会与独立财务顾问(主承销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监管部门的要求,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情况确定。

  在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上市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发行数量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的相关规则作相应调整。

  调整后:

  本次交易向不超过35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不超过22,000万元,发行股份数量不超过发行前东湖高新总股本的30%。在该范围内,最终发行数量将由董事会与独立财务顾问(主承销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监管部门的要求,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情况确定。

  在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上市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发行数量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的相关规则作相应调整。

  (三)调整发行价格及定价方式

  调整前:

  按照《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本次募集配套资金采用询价的方式,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股份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90%。

  最终发行价格将在本次募集配套资金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批文后,由董事会与独立财务顾问(主承销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监管部门的要求,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情况确定。

  在定价基准日至股份发行日期间,上市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按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的相关规则相应调整本次配套资金的发行价格。

  调整后:

  按照《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本次募集配套资金采用询价的方式,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股份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

  最终发行价格将在本次募集配套资金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批文后,由董事会与独立财务顾问(主承销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监管部门的要求,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情况确定。

  在定价基准日至股份发行日期间,上市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按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的相关规则相应调整本次配套资金的发行价格。

  (四)调整股份锁定期

  调整前: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采用询价方式发行,配套融资投资者所认购的股份自本次配套融资发行结束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本次配套募集资金发行完成后,由于上市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因增持的公司股份,亦应遵守上述约定。限售期满后,按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若监管机构对配套融资发行股票发行对象的限售期进行调整,则公司对本次配套融资发行股票的限售期也将作相应调整。

  调整后: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采用询价方式发行,配套融资投资者所认购的股份自本次配套融资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本次配套募集资金发行完成后,由于上市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因增持的公司股份,亦应遵守上述约定。限售期满后,按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若监管机构对配套融资发行股票发行对象的限售期进行调整,则公司对本次配套融资发行股票的限售期也将作相应调整。

  二、本次调整募集配套资金方案不构成重组方案重大调整

  根据中国证监会于 2015 年 9 月 18 日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法律法规常见问题与解答修订汇编》,公司本次调整募集配套资金方案未导致新增或减少交易对方,未调整交易标的的交易作价、资产总额、资产净额及营业收入,未变更标的资产,未新增募集配套资金,不属于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构成重组方案重大调整的情形。

  三、本次调整募集配套资金方案履行的程序

  本次交易募集配套资金方案调整事项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已认真审阅了相关文件,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方案调整相关事项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该事项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批准。

  四、独立董事事前认可

  独立董事认为:

  1、本次调整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方案合理、切实可行,有利于公司长远利益。

  2、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方案的调整内容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

  五、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

  1、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方案调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方案合理、切实可行,有利于上市公司长远利益。

  2、本次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表决程序及方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3、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方案的调整内容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六、风险提示

  本次调整募集配套资金方案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募集配套资金亦存在未能实施或融资金额低于预期的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八日

  证券代码:600133          证券简称:东湖高新          公告编号:2020-008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20年4月2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需要,截止本公告披露日,武汉市交通和人员流动仍处于严格管制中。为防控疫情和保护投资者健康,公司鼓励股东以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并投票。

  一、 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 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 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 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20年4月2日14点30分

  召开地点:武汉市东湖开发区佳园路1号东湖高新大楼五楼会议室

  (五) 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0年4月2日

  至2020年4月2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 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二、 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

  1、 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已经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相关公告详见2020年3月18日公司指定信息披露报刊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2、 特别决议议案:全部议案

  3、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全部议案

  4、 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无

  5、 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 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 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 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 股东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拥有的选举票数的,或者在差额选举中投票超过应选人数的,其对该项议案所投的选举票视为无效投票。

  (四)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五) 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 会议出席对象

  (一) 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

  (二)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 其他人员

  五、 会议登记方法

  1、符合出席会议资格的股东持本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到公司董秘处登记;委托代理人持本人身份证、委托人身份证及股东账户卡、授权委托书登记;股东可以电话、传真和信函方式登记。

  2、股东单位代表持股东单位授权委托书(法人签字、公司盖章)及代理人身份证登记。

  3、登记时间为2020年3月31日9:00-12:00,14:00-17:00;信函登记以收到地邮戳为准。

  六、 其他事项

  1、会期半天,与会者食宿交通费自理。

  2、登记地点:武汉市东湖开发区佳园路1号东湖高新大楼五楼董事会秘书处。

  联系人:段静、周京艳

  电话:027-87172038      传真:027-87172100

  特此公告。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3月18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报备文件

  提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会决议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0年4月2日召开的贵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证券代码:600133        证券简称:东湖高新          公告编号:临2020-009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应对新冠疫情实施科技园区租赁物业减免租金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深入贯彻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共同应对疫情,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帮助支持园区中小微企业积极应对疫情影响,切实减轻园区中小微企业租户经营压力,与园区企业共渡难关,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支持中小微企业共渡难关有关政策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0〕5号)、湖北省国资委《省政府国资委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减免中小微企业房租有关事项的通知》(鄂国资产权〔2020〕12号)等,以及湖南长沙、浙江杭州、安徽合肥等省市下发的一系列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帮助中小微企业持续发展的若干措施》的相关文件,对于符合条件的园区租赁业态相关企业,将根据企业所在地政府要求的减免范围进行租金减免。该事项在公司经营层审批权限内,无需提交董事会审议,具体如下:

  一、本次减免租金安排情况

  (一)减免租金的物业范围:公司及所属企业在湖北省内、浙江杭州、安徽合肥、湖南长沙科技园区自有物业(产业园区厂房、办公楼宇、配套服务用房等)。

  (二)减免对象:以工业和信息化部划型标准限定的中小微企业标准(含个体工商户)为参照。

  (三)涉及物业面积:不超过23万平方米。

  (四)减免期限:

  1、湖北省内科技园项目按2020年1-9月进行减免,实际天数严格按租赁合同内约定相关条款计算,其中,2020年 1-3月房租全免,4-9房租减半;

  2、浙江杭州地区科技园项目按2020年1-3月进行减免,实际天数严格按租赁合同内约定相关条款计算,其中,2020年 1月房租全免,2-3月房租减半;

  3、安徽合肥地区科技园项目按2020年1-4月份进行减免,实际天数严格按租赁合同内约定相关条款计算,其中,2020年 1-2月房租全免,3-4月房租减半;

  4、湖南长沙地区科技园项目按2020年2、3月份进行减免。

  (五)减免租金预计金额:不超过3,500万元,具体减免金额以实际执行金额为准。

  二、本次减免租金的安排对公司的影响

  (一)本次减免租金安排预计对公司2020年营业收入的影响金额约为3,500万元,占公司2018年经审计的营业收入比例约为0.40%;对公司2020年归母净利润的影响约为3,000万元,占公司2018年经审计的归母净利润的8.87%。本次减免租金安排对公司2020年营业收入、归母净利润的影响系未经审计的预估数据,最终以实际执行金额及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的结果为准。未经审计的相关预估数据仅为投资者了解本次减免安排对公司的影响所用,公司提醒投资者审慎使用该等数据。本次减免安排不会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及长期发展。

  (二)本次减免租金安排,是公司响应政府号召,帮助园区中小微企业稳定经营的重要举措,亦是公司积极履行上市公司社会责任的具体表现,有利于进一步提升公司的社会形象及影响力、有助于科技园区板块的可持续健康发展。

  特此公告。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八日

  证券代码:600133    证券简称:东湖高新          公告编号:临2020-010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公司电子信箱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电子信息管理系统进行了变更,现对公司电子信箱进行变更,有关情况如下:

  变更前邮箱:dhgx@public.wh.hb.cn

  变更后邮箱:dhgx600133@elht.com

  除上述变更外,公司其他投资者联系方式保持不变。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对由此造成的不便敬请谅解。

  特此公告。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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