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0年3月17日(星期二)14:30开始
网络投票时间为: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3月17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3月17日0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东莞市塘厦镇大坪坚朗路3号公司总部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白宝鲲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制度的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7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220,551,49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5922%。其中:
(1)现场出席会议情况:
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13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220,163,85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4717%。
(2)网络投票情况: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4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387,64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06%。
(3)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情况
参加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共6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576,64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93%。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189,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8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387,64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06%。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律师列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一)提案的表决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二)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
1、审议公司《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20,518,49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50%。
反对9,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2%;
弃权23,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43,64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2772%。
反对9,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954%;
弃权23,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274%。
本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广东坚朗五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坚朗五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坚朗五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八日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坚朗五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股字[2020]A0076号
致:广东坚朗五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贵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称“《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称“《从业办法》”)及贵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所指派律师出席贵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称“本次会议”),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对贵公司本次会议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查验并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会议决议一起予以公告。
根据《证券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从业办法》的相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贵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经查验,本次会议由贵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定召开并由董事会召集。贵公司董事会于2020年2月29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巨潮资讯网站(http://www.cninfo.com.cn)公开发布了《广东坚朗五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该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网络投票的时间及具体操作流程,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有权出席本次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及登记办法、联系地址、联系人等事项,同时列明了本次会议的审议事项并对有关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贵公司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2020年3月17日在东莞市塘厦镇大坪坚朗路3号公司总部会议室如期召开,由贵公司董事长白宝鲲先生主持。本次会议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3月17日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3月17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查验,贵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及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贵公司本次会议的通知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的资格。
根据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股东的签名、授权委托书、相关股东身份证明文件、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反馈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截至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并经贵公司及本所律师查验确认,本次会议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合计17人,代表股份220,551,497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68.5922%。除贵公司股东(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还有贵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经办律师。
经查验,上述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已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会议审议及表决的事项为贵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全部议案。本次会议经审议,依照《公司章程》所规定的表决程序,表决通过了《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220,518,49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50%;反对9,2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2%;弃权23,8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8%。
本所律师、现场推举的两名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现场会议表决票当场清点,经与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合并统计确定最终表决结果后予以公布。其中,贵公司对相关议案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单独披露表决结果。
经查验,上述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综上所述,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会议的通知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
负 责 人
张利国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桑 健
温定雄
2020年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