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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龙星化工”)及其子公司沙河市龙星辅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龙星辅业”)日前分别收到邢台市生态环境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邢台市生态环境局对龙星化工出具的《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邢环沙罚听告【2020】131号)
龙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我局对你单位进行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高分散白炭黑项目热风炉部分烟气未进入脱硫塔洗涤,直接经应急管道外排环境,涉嫌存在不正常运行治污设施行为。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肆拾伍万元整。
(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邢环沙责改【2020】131号)
龙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我局对你单位进行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高分散白炭黑项目热风炉部分烟气未进入脱硫塔洗涤,直接经应急管道外排环境,涉嫌存在不正常运行治污设施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二、邢台市生态环境局对龙星辅业出具的《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邢环沙罚听告【2020】132号)
沙河市龙星辅业有限公司:我局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原油取样处露天存放的油桶未进行密封,未按规定安装、使用治污设施。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拾万元整。
(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邢环沙责改【2020】132号)
沙河市龙星辅业有限公司:我局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原油取样处露天存放的油桶未进行密封,未按规定安装、使用治污设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二、 公司的整改措施
目前公司根据相关部门的要求已经完成整改:
1、龙星化工高分散白炭黑项目烟囱泄漏处已用盲板封死。原烟囱拆除,所有烟气进入治理设施处理后排放。
2、龙星辅业原料取样平台已拆除,目前取样工作在负压密闭房间内进行。
本次整改未造成停产停工,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不构成重大影响。
公司本次收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涉及的违法行为不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不触及《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
公司已对上述听证告知书及决定书所述事项出具了情况说明,并将根据此事项后续的进展情况,严格依照监管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龙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