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乐铮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安徽鸿旭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张兢先生、许春铮先生:
因你们对上海乐铮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乐铮)、安徽鸿旭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鸿旭)、张兢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决定:
对上海乐铮给予警告,并处以六十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许春铮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罚款;
对安徽鸿旭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罚款;
对张兢给予警告,并处以六十万元罚款。
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我局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2号)。限你们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我局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联系电话:028-85542620/85556047 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洗面桥街26号)。逾期即视为送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和四川证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
2020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