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传化智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11月2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发的《关于核准传化智联股份有限公司向传化集团有限公司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2397号)文件,核准公司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向特定投资者发行不超过457,106,595股新股,截止2015年11月23日止,公司根据发行方案实际向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新股446,954,310股,每股发行价格为9.85元。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为4,402,499,953.5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合计74,550,287.67元,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4,327,949,665.83元。2015年11月24日,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就募集资金到账事项出具了天健验(2015)473号《验资报告》,确认募集资金到账。
根据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临时)会议及2019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调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的议案》,同意将“杭州众成物流供应链管理项目”的实施主体由杭州众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调整为杭州传化旺载供应链发展有限公司,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12月10日刊登在《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的《关于调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9-084)。
二、《募集资金五方监管协议》的签订及募集资金专户开设、存储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版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相关规定,公司及下属公司于2020年3月9日与浙江萧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城支行(以下简称“萧农商新城支行”)、浙江萧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围支行(以下简称“萧农商宁围支行”)及独立财务顾问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五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五方监管协议》),相关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开立和截至2020年3月9日专户余额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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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募集资金五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杭州传化旺载供应链发展有限公司(简称“甲方”)
乙方1:浙江萧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城支行(简称“乙方1”)
乙方2:浙江萧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围支行(简称“乙方2”)
丙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丁方:传化智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丁方”)
戊方:传化物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戊方”)
以上“乙方1”和“乙方2”统称“乙方”
(一)戊方已在乙方1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物流集团专户”),账号为201000204795197,物流集团专户资金仅用于存放甲方众成物流供应链管理项目拟使用的募集资金;甲方已在乙方2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旺载供应链专户”),账号为201000237342408,旺载供应链专户资金仅用于存放甲方众成物流供应链管理项目拟使用的募集资金,具体为在铺底存货、硬件设备、系统开发和仓库租赁及管理等成本及费用的支出,其中铺底存货投入只能用于甲方开展商品贸易业务(简称“商贸业务”)而采购的存货支出(为避免歧义,甲方商贸业务不包括代客户采购相关原材料或其他商品之业务)。除前述用途外,该专户资金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截至2020年3月9日,物流集团专户余额为275,003,778.64元,旺载供应链专户余额为0元,前述两个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余额合计275,003,778.64元。甲方在乙方2的账户不通兑,不开通网银。
甲方承诺募集资金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丁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进行管理。
(二)各方均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丁方的独立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及丁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乙方和丁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戊方授权丙方指定的工作人员及项目组成员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及戊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丙方指定的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戊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原件;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戊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原件和单位介绍信原件。
(五)戊方在通过物流集团专户划拨募集资金至旺载供应链专户前,将向丙方指定工作人员的邮箱发送资金支出明细清单并确认丙方指定人员已经收到该资金支出明细清单。
(六)乙方按月(每月5日前,节假日顺延)向甲方、戊方出具加盖业务公章的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七)甲方在募集资金的使用过程中,承诺:
(1)甲方在通过专户使用募集资金之前,将向丙方指定工作人员的邮箱发送资金支出明细清单并确认丙方指定人员已经收到该资金支出明细清单;
(2)甲方在向其铺底存货供应商(简称“特定供应商”)账户支付相关存货的采购价款之前(无论金额大小),甲方均须向乙方2和丙方提供甲方与特定供应商就前述铺底存货采购事项所签署的正式协议(简称“采购协议”);若涉及一份采购协议项下多次采购的情况,每次在向特定供应商账户支付相关存款的采购价款之前,除采购协议外,甲方还须向乙方2和丙方提供当次拟划拨的存货采购价款所对应的符合采购协议约定形式的交易证明文件。各方均认可乙方2对甲方提供的采购协议或其他交易证明文件仅负有形式审查义务。若甲方所提供的付款材料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乙方2有权拒绝支付。因账户余额不足或账户被国家有权机关冻结、扣划等原因导致资金不能支付的,乙方2不承担责任。
(3)甲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丙方提供有关铺底存货的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入库记录、销售协议、出口记录、运输协议及销售回款证明文件等。
(4)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按照孰低原则在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间确定)的,甲方及乙方2应当及时以电子邮件的方式通知丙方(并将纸质资料及时寄送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八)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工作人员。丙方更换工作人员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工作人员的联系方式。更换工作人员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九)因乙方原因,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戊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戊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十)甲方为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可在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的情况下,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但该等操作必须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甲方、戊方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因前述原因发生变动,乙方应及时以电子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并将纸质资料及时寄送丙方);甲方、戊方在现金管理操作到期后应及时转回甲方、戊方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乙方应及时通知丙方。
(十一)本协议自甲、乙、丙、丁、戊五方签署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十二)本协议一式八份,甲、乙、丙、丁、戊五方各持一份,另二份备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传化智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