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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3月10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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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限售股份解除限售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代码:002586                  证券简称:围海股份                   公告编号:2020-050

  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限售股份解除限售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123,252,85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0.7717%,其中质押冻结股份数量为115,626,79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0.1053%。

  2、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日为2020年3月13日(星期五)。

  一、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围海股份”、“公司”、“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情况及股本情况

  1、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关于核准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3232号)核准,公司向6名认购对象非公开发行313,850,063股股份,具体情况如下:

  ■

  上述股份已于2017年3月13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总股本由728,126,600 股增加为1,041,976,663 股。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 2016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以公司非公开发行后总股本1,041,976,663股为基数,向股权登记日在册的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0.50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52,098,833.15元,送红股0股。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1、本次解除限售股东出具的承诺:

  ■

  2、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东均严格履行了其作出的上述各项承诺。

  3、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形,上市公司也不存在对其违规担保的情况。

  4、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无追加承诺情况。

  截止本公告日,前述股东严格履行前述承诺,未发生违反承诺事项。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日期:2020年3月13日(星期五)。

  2、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总数为123,252,85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0.7717%其中质押冻结股份数量为115,626,79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0.1053%。

  3、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份持有人5名,共计5个证券账户。

  4、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

  单位:股

  ■

  5、交易对方的实际限售安排如下:

  ■

  四、股份变动情况表

  ■

  五、备查文件

  1、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书;

  2、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表;

  3、股份结构表和限售股份明细表;

  特此公告。

  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0年3月10日

  证券代码:002586                  证券简称:围海股份                 公告编号:2020-051

  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无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通知情况

  公司董事会于 2020年2月22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公告编号:2020-043),于2020年2月26日在上述媒体上刊登了《更正公告》(    公告编号2020-044),于2020年2月29日在上述媒体上刊登了《关于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取消部分议案、增加临时议案暨召开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补充通知》(    公告编号2020-047),又于2020年3月4日在上述媒体上刊登了《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公告编号2020-048)。

  2、会议召开日期、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0年3月9日(星期一)下午2:00

  网络投票时间: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投票时间为2020年3月9日的交易时间,即9:30-11:30和13:00-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3月9日9:15至2020年3月9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宁波市高新区广贤路1009号公司12楼会议室;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6、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冯婷婷女士;

  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40人,代表股份575,383,4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0.2859%。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492,797,30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3.068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7人,代表股份82,586,09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7.2177%。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37人,代表股份81,586,19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7.1303%。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1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6人,代表股份81,586,09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7.1303%。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列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534,293,10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2.8586%;反对41,090,29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7.141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41,495,90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0.8614%;反对40,090,29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9.138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工作细则〉的议案》;

  同意534,387,40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2.8750%;反对40,995,99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7.125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41,590,20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0.9770%;反对39,995,99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9.023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3、审议通过《关于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选举委员会成员的议案》;

  同意534,387,40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2.8750%;反对40,995,99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7.125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41,590,20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0.9770%;反对39,995,99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9.023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4、审议通过《关于制定〈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的议案》;

  同意534,387,40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2.8750%;反对40,995,99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7.125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41,590,20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0.9770%;反对39,995,99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9.023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5、审议通过《关于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选举委员会成员的议案》;

  同意534,293,10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2.8586%;反对41,090,29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7.141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41,495,90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0.8614%;反对40,090,29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9.138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6、审议通过《关于制定〈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的议案》;

  同意534,293,10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2.8586%;反对41,090,29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7.141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41,495,90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0.8614%;反对40,090,29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9.138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7、审议通过《关于选举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同意534,293,10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2.8586%;反对41,090,29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7.141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41,495,90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0.8614%;反对40,090,29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9.138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8、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534,293,10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2.8586%;反对41,090,29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7.141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41,495,90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0.8614%;反对40,090,29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9.138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9、审议通过《关于制定〈董事、监事薪酬和津贴管理办法〉的议案》;

  同意534,293,10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2.8586%;反对41,090,29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7.141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41,495,90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0.8614%;反对40,090,29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9.138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到会见证了围海股份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公司与会董事签字的《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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