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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3月07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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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306 证券简称:商业城 公告编号:2020-012号
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

  案件一:已下达一审判决书

  案件二:已下达再审裁定书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

  案件一:原告

  案件二: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

  ●涉案金额:

  案件一:人民币3,432,250元

  案件二:人民币6,204,000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影响:

  本公告所述案件不会对公司当期损益产生不利影响。

  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商业城”或“公司”)在2019年7月16日公告了《12个月内累计涉及诉讼和仲裁公告》(公告编号:2019-024号),披露了公司涉及的18宗案件情况,详细内容见公告。近日,收到有关案件最新裁定书和判决书,现将相关情况披露如下:

  一、案件相关情况

  案件一:商业城起诉哈尔滨伟骏服饰有限公司、哈尔滨祥鹤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沈阳励照生商贸有限公司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一:哈尔滨市伟骏服饰有限公司

  被告二:哈尔滨祥鹤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三:沈阳励照生商贸有限公司(现名:沈阳名庄荟酒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2012年,商业城与被告一、被告二签订《合作协议》。该协议约定,经三方协商,商业城同意向被告一、被告二提供人民币300万元,期限为三年的无息借款。此笔借款统一汇至被告一账号。合同期限为2012年11月20日至2015年11月19日。被告一、被告二同意于两公司每月销售回款中按照合同期限月均等额扣除,即每月被告一、被告二一共还款额度为83,333元,并以向商业城开具17%增值税发票的形式抵扣借款。

  协议签订后,商业城按照协议约定于2012年10月9日向被告一打款300万元,并在银行业务回单中写明“品牌借款”。同日,被告一出具等额票据,证实收到该笔借款。

  但在被告一收到款项后,被告一、被告二从未向商业城提供过任何发票用于抵扣借款,也并未按照协议约定按月缴纳还款额度。

  2013年8月20日,被告一与被告三向商业城出具《变更函》,写明被告一债权债务将于2013年9月1日转移至被告三。

  商业城曾多次向被告一、被告二公司打电话、发函催交欠款,并于被告三多次沟通,但三被告无任何回复,也未及时还款,于是商业城起诉三被告。

  3、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三被告立即向商业城偿还借款本金300万元。

  (2)判令三被告立即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向原告支付所欠本金的利息432,250元(自2015年11月19日起暂计至2018年11月15日,请求判令给付至三被告实际还清欠款之日);

  (3)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等一切费用。

  4、一审判决情况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1)被告一和被告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偿还商业城借款本金300万元。

  (2)被告一和被告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偿还商业城借款本金300万元的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自2015年11月20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3)驳回商业城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258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一和被告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件二:沈阳市天主教教务委员会起诉商业城

  1、案件当事人

  再审申请人(原审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沈阳市天主教教务委员会

  被申请人(原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沈阳商业城(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商业城集团”)

  被申请人(原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原位于沈阳市沈河区中央路三段位置共计564平方米的房屋属于天主教宗教产,依据相关政府文件内容,上述房产在清退范围,应当依据政策返还给原告,由原告享受所有权。

  在1988年,沈阳市房产局作出批复,批准拆除包括上述房屋在内的旧房屋,兴建中街停车场,该设施的产权现归属于商业城集团和商业城,因此商业城集团和商业城应当承担给予原告补偿的义务。上述564平方米的房屋拆除后,原告至今没有获得任何补偿,基于此,原告诉至法院。

  3、原告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决商业城集团和商业城向原告履行564平方米房屋的补偿安置义务,按11,000元/平方米计算,价值人民币6,204,000元;

  (2)请求法院判决由商业城集团和商业城承担本案诉讼费。

  4、一审裁定情况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的起诉,诉讼费55,228元退回原告。

  5、上诉请求:

  请求撤销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8)辽0103民初5177号民事裁定书,并发回重审。

  6、二审裁定情况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7、再审请求

  (1)请求法院依法撤销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辽0103民初5177号《民事裁定书》及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辽01民终6224号《民事裁定书》;

  (2)请求判决一审、二审、再审的费用由商业城集团和商业城承担。

  8、再审裁定情况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如下:

  驳回沈阳市天主教教务委员会的再审申请。

  二、对公司影响

  本公告所述案件不会对公司当期损益产生不利影响。

  公司将根据公司涉及的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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