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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3月07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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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600196          股票简称:复星医药            编号:临2020-021

  债券代码:136236          债券简称:16复药01

  债券代码:143020          债券简称:17复药01

  债券代码:143422          债券简称:18复药01

  债券代码:155067          债券简称:18复药02

  债券代码:155068          债券简称:18复药03

  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获药品临床试验申请受理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概况

  近日,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控股子公司重庆复创医药研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复创医药”)收到《受理通知书》(受理号:CXHL2000046国、CXHL2000047国),其研制的FCN-207片(以下简称“该新药”)用于高尿酸血症或痛风的治疗获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国家药监局”)临床试验注册审评受理。

  二、《受理通知书》的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FCN-207片

  受理号:CXHL2000046国、CXHL2000047国

  申请事项:新药申请:特殊审批程序;附加申请事项其他

  申请人:复创医药

  结论:予以受理

  三、该新药的研究情况

  该新药为本集团(即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单位,下同)自主研发的创新型小分子化学药物,拟主要用于高尿酸血症或痛风的治疗。

  截至本公告日,与该新药同靶点的药品已于全球上市,于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下同)尚无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与该新药同靶点的药物上市。根据IQVIA MIDASTM最新数据(由IQVIA提供,IQVIA是全球领先的医药健康产业专业信息和战略咨询服务提供商),2019年,与该新药同靶点的药品于全球的销售额约为117万美元。

  截至2020年1月,本集团现阶段针对该新药累计研发投入为人民币约2,030万元(未经审计)。

  四、风险提示

  根据新药研发经验,新药研发均存在一定风险,例如临床试验可能会因为安全性和/或有效性等问题而终止。

  根据中国相关法规要求,该新药尚需经国家药监局临床试验批准、在中国境内开展一系列临床研究并经国家药品审评部门审批通过等,方可上市。

  新药研发及上市是项长期工作,存在诸多不确定因素,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二零年三月六日

  证券代码:600196          股票简称:复星医药        编号:临2020-020

  债券代码:136236          债券简称:16复药01

  债券代码:143020          债券简称:17复药01

  债券代码:143422          债券简称:18复药01

  债券代码:155067          债券简称:18复药02

  债券代码:155068          债券简称:18复药03

  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面向合格投资者)(第一期)2020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付息债权登记日:2020年3月13日

  ●本次付息日:2020年3月16日(因2020年3月14日为非交易日,故顺延至下一交易日)

  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本公司”)于2017年3月14日发行的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面向合格投资者)(第一期)(以下简称“本期债券”或“17复药01”)将于2020年3月16日支付自2019年3月14日至2020年3月13日期间的利息。为保证本次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方便投资者及时领取本息,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面向合格投资者)(第一期)

  2、债券简称:17复药01

  3、债券代码:143020

  4、发行总额:人民币12.5亿元

  5、债券期限:五年,附第三年末发行人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6、债券利率:本期债券初始票面利率为4.50%,在本期债券存续期内前三年(即2017年3月14日至2020年3月13日)票面利率为4.50%并固定不变;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三年末,本公司将本期债券票面利率由4.50%下调至3.48%,且在接下来计息年度(即2020年3月14日至2022年3月13日)票面利率为3.48%并保持不变。

  7、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

  8、还本付息方式: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付息。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

  9、起息日:2017年3月14日

  10、计息期限:2017年3月14日至2022年3月13日。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三年末,若债券持有人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计息期限为2017年3月14日至2020年3月13日。

  11、付息日:2018年至2022年期间每年的3月14日为上一计息年度的付息日;若债券持有人已于本期债券存续的第三年末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2018年至2020年期间每年的3月14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12、兑付日:2022年3月14日为本期债券的兑付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若债券持有人已于本期债券存续的第三年末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兑付日为2020年3月16日(因2020年3月14日为非交易日,故顺延至下一交易日)。

  13、上市时间及地点:本期债券于2017年3月2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14、信用级别及资信评级机构:经上海新世纪资信评估投资服务有限公司综合评定,发行人的主体信用等级为AAA级、本期债券信用等级为AAA级。

  15、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上海分公司”)

  二、本次付息方案

  按照《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面向合格投资者)(第一期)上市公告书》,“17复药01”的票面利率为4.50%,每手“17复药01”(面值人民币1,000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45.00元(含税)。

  三、本次付息债权登记日、付息日

  1、本次付息债权登记日:2020年3月13日

  2、本次付息日:2020年3月16日(因2020年3月14日为非交易日,故顺延至下一交易日)

  四、本次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至2020年3月13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部“17复药01”持有人。

  五、本次付息办法

  1、本公司已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签订了《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其进行债券兑付、兑息。本公司最迟在本次付息日前第二个交易日将本年度债券的兑付、兑息资金足额划付至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

  2、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在收到上述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关的兑付、兑息机构,投资者于兑付、兑息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本次付息对象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本期债券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征收

  (一)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债券利息所得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付息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付息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请各付息机构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如各付息机构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机构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付息网点领取利息时由付息网点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付息网点

  6、本期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各付息网点所在地的税务部门

  (二)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8号)的规定,2018年11月7日至2021年11月6日期间,本期债券非居民企业(包含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居民企业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规定,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七、发行人、主承销商、托管人

  1、发行人: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宜山路1289号A楼

  联系人:张祥

  联系电话:021-33987030

  邮政编码:200233

  2、主承销商: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5号天圆祥泰大厦15层

  联系人:陆晓静、郑云桥

  联系电话:010-88027168

  邮政编码:100044

  3、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3层

  联系人:徐瑛

  联系电话:021-68870114

  邮政编码:200120

  特此公告。

  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二零年三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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