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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3月07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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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地:上海证券交易所 证券代码:600116 证券简称:三峡水利
重庆三峡水利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
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摘要

  ■

  释  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上下文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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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告书的部分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可能因四舍五入存在差异;本报告书披露的部分交易金额及股权比例与实际交易金额及实际股权比例可能因四舍五入存在差异。

  本报告书所披露财务数据,如无特殊说明,均为合并报表口径财务数据。

  重大事项提示

  本部分所述词语或简称与本报告书“释义”所述词语或简称具有相同含义。上市公司提醒投资者认真阅读本报告书全文,并特别注意下列事项:

  一、本次重组方案概述

  (一)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

  上市公司拟向新禹投资、涪陵能源、嘉兴宝亨、两江集团、长江电力、长兴水利、渝物兴物流、东升铝业、宁波培元、西藏源瀚、淄博正杰、周泽勇、重庆金罗盘、刘长美、周淋、谭明东、鲁争鸣、三盛刀锯、吴正伟、倪守祥、颜中述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其持有的联合能源88.41%股权。

  上市公司拟向三峡电能、两江集团、聚恒能源、中涪南热电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其持有的长兴电力100%股权(长兴电力持有联合能源10.95%股权)。

  (二)募集配套资金

  本次交易上市公司在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同时,拟向不超过10名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50,000.00万元,不超过本次交易中发行普通股购买资产交易价格的100%;募集配套资金发行的普通股不超过本次重组前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0%,即198,601,100股。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中上市公司向不超过10名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普通股的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90%。定价基准日为上市公司募集配套资金发行普通股的发行期首日。

  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不以配套融资的成功实施为前提,最终配套融资发行成功与否不影响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行为的实施。

  若本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事项及其用途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上市公司将根据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

  二、标的资产评估和作价情况

  (一)评估作价情况

  本次交易中,标的资产的评估基准日为2018年12月31日,根据天健兴业出具的、已经国务院国资委备案的评估报告,标的资产于评估基准日的评估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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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标的公司长兴电力持有标的公司联合能源10.95%股权。联合能源88.41%股权为四舍五入以后比例,实际计算比例以认缴金额占总注册资本的精确比例计算

  上述联合能源100%股权评估值中,未考虑联合能源股东渝富集团尚未缴纳的900万元认缴出资额的影响。根据联合能源公司章程约定,渝富集团的出资最晚期限为2020年12月31日,因此渝富集团应缴未缴的出资未超过章程约定认缴期限,同时联合能源公司章程并无对未出资事项做变更出资比例的约定。经交易各方协商,本次交易的作价在联合能源100%股权评估值的基础上,考虑渝富集团以900万元缴纳出资的权利后,按照以下原则确认各交易对方所持标的资产的交易作价:

  交易对方持有的联合能源股权交易作价=(联合能源100%股权价值评估值+渝富集团未缴纳出资)*按出资额精确计算的认缴出资比例-该交易对方未缴纳出资部分。

  因此,本次交易联合能源88.41%股权的交易作价确认为551,607.92万元,长兴电力100%股权的交易作价确认为101,899.68万元,本次重组标的资产的整体作价合计为653,507.60万元。

  (二)加期评估情况

  由于上述评估报告的有效期截止日期为2019年12月31日,为维护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验证标的资产价值未发生不利变化,天健兴业以2019年6月30日为基准日,对本次交易标的资产进行了加期评估,分别对联合能源、长兴电力出具了天兴评报字【2020】第0132号、天兴评报字【2020】第0133号《资产评估报告》。加期评估结果如下: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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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加期评估验证,联合能源88.41%股权、长兴电力100%股权的加期评估结果分别为558,120.42万元、102,176.77万元,较以2018年12月31日为评估基准日的评估结果分别增加7,308.22万元、277.09万元,标的公司未出现评估减值情况。加期评估结果不会对本次交易构成实质影响。经交易各方确定,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的作价仍以2018年12月31日为基准日的评估结果为依据,交易作价不变,本次加期评估结果不作为作价依据。

  三、本次重组交易对方及对价支付方式

  本次重组中,三峡水利将向交易对方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交易对方合计所持联合能源88.41%股权及长兴电力100%股权。

  上市公司拟向新禹投资、涪陵能源、嘉兴宝亨、两江集团、长江电力、长兴水利、渝物兴物流、东升铝业、宁波培元、西藏源瀚、淄博正杰、周泽勇、重庆金罗盘、刘长美、周淋、谭明东、鲁争鸣、三盛刀锯、吴正伟、倪守祥、颜中述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其合计持有的联合能源88.41%股权。

  上市公司拟向三峡电能、两江集团、聚恒能源、中涪南热电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其合计持有的长兴电力100%股权(长兴电力持有联合能源10.95%股权)。

  四、本次交易的性质

  (一)本次交易是否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根据标的资产财务数据及评估作价情况,与上市公司2018年度相关财务数据比较如下:

  单位:万元

  ■

  注:标的资产的资产总额、资产净额/交易金额、营业收入数据为直接加总数据,其中标的资产相关指标与交易金额孰高值中,由于联合能源100%资产净额556,447.69万元高于联合能源88.41%股权的交易金额551,607.92万元,长兴电力100%股权交易金额101,899.68万元高于长兴电力100%资产净额86,536.57万元,因此选取资产净额与交易金额孰高值后合计金额为658,347.37万元

  根据《重组管理办法》和上述财务数据计算结果,本次交易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需按规定进行相应信息披露;同时,本次交易涉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需提交中国证监会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审核。

  (二)本次交易是否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交易标的公司联合能源涉及的交易对方长江电力,系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本次交易标的公司长兴电力涉及的交易对方三峡电能,系上市公司控股股东长江电力的控股子公司。根据《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及相关法规,认定长江电力、三峡电能为公司的关联方。

  本次交易完成后,在考虑募集配套资金实施的情况下,涪陵能源、新禹投资、两江集团等交易对方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比例将超过5%,将成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方。

  因此,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本次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基于当前关联交易情况已回避表决,也未曾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次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三)本次交易是否构成重组上市

  2019年3月14日,长江电力全资子公司长电资本与新华发电签署《一致行动协议》,约定双方建立一致行动关系,新华发电成为长电资本的一致行动人,新华发电及其推荐的董事(如有)在行使上市公司的股东权利、董事权利时,与长电资本保持意思一致。该协议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协议签署生效后,长江电力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上市公司24.48%股份,该持股比例超过上市公司原实际控制人水利部综合事业局通过新华水利、水利部综管中心、中国水务合计持有的上市公司股权比例;长江电力实现对上市公司的控制,并计划于未来12个月内进一步改组上市公司董事会。同时,上市公司已经与水利部综合事业局沟通确认,水利部综合事业局对长江电力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无异议,同意配合长江电力于未来12个月内进一步改组上市公司董事会。因此,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长江电力成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国务院国资委成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2020年2月4日,长电资本公告增持计划,拟在未来12个月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允许的方式进行(包括但不限于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等)增持公司股份,增持金额(包含本次增持股份)不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不超过人民币30,000万元。截至2020年2月28日,长电资本已增持至43,137,793股,长江电力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股247,339,378股,占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4.91%。

  根据标的公司的股权结构及治理安排,长江电力未对联合能源、长兴电力等企业实施控制(参见本报告书之“第四章 标的公司基本情况”之“一、联合能源”之“(三)产权控制关系”及“第四章 标的公司基本情况”之“二、长兴电力”之“(三)产权控制关系”)。在上市公司向长江电力及其控股子公司三峡电能购买资产的交易中,长江电力直接持有联合能源8.0531%股权(以出资额精确计算的股比);长江电力控股子公司三峡电能直接持有长兴电力36%股权,长江电力关联人涪陵能源直接持有联合能源18.8297%股权,通过计算上市公司向长江电力、三峡电能、涪陵能源购买资产对应的资产总额、营业收入、资产净额等财务指标,与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前一年度相关财务指标进行比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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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1:表格中资产净额为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所有者权益。

  注2:表格中上市公司对应的股份数为上市公司本次交易首次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一个交易日股份数,联合能源*26.8828%与长兴电力*36%对应的股份数为上市公司向长江电力及其控股子公司三峡电能购买资产发行的股份数。

  上市公司向长江电力及其控股子公司三峡电能购买资产的上述财务指标均未超过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前一年度经审计财务指标的100%。

  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为长江电力,实际控制人为国务院国资委;主营业务为电力生产、供应、电力工程勘察设计安装,其中,电力生产、供应是上市公司的核心业务。标的公司联合能源主营业务为电力生产、供应及服务,锰矿开采及电解锰生产加工销售等业务,其中,电力生产、供应及服务是核心业务。长兴电力主营业务为电力工程建筑安装、智慧电力运维、市场化售电经纪业务等。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仍为长江电力,实际控制人仍为国务院国资委;主营业务为电力生产、供应、电力工程勘察设计安装、锰矿开采及电解锰生产加工销售等业务,其中,电力生产、供应仍是上市公司的核心业务。因此,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控制权及主营业务未发生重大变化。

  综上所述,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上市。

  五、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情况

  (一)发行股份的种类、面值及上市地点

  本次交易中拟发行的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A股普通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上市地点为上交所。

  (二)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支付对价及发行股份数量

  本次交易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支付对价及发行股份数量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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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发行股份的定价方式

  1、定价基准日

  本次购买资产发行普通股的定价基准日为上市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日。

  2、发行价格的确定及调整

  根据《重组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发行普通股的价格不得低于市场参考价的90%,市场参考价为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或者120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定价基准日前若干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决议公告日前若干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交易总额/决议公告日前若干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交易总量。上市公司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1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元/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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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股份发行价格系上市公司以积极促成本次交易为原则,在综合比较上市公司原有业务的盈利能力及股票估值水平、本次交易标的公司的盈利能力的基础上,与标的公司股东经协商确定。

  根据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之间的协商,为兼顾各方利益,本次购买资产的普通股发行价格选为7.42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120个交易日三峡水利股票交易均价的90%。

  在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至本次发行完成日期间,上市公司如有派息、送股、配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格将按下述公式进行调整,计算结果向上进位并精确至分。发行价格的调整公式如下:

  派送股票股利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P1=P0/(1+n);

  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送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0为调整前有效的发行价格,n为该次送股率或转增股本率,k为配股率,A为配股价,D为该次每股派送现金股利,P1为调整后有效的发行价格。

  2019年5月17日,上市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市公司《关于公司201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上市公司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上市公司总股本993,005,502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0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9,930.06万元,并已于2019年6月18日实施完毕。因此,本次向交易对方发行股份的每股价格在前述权益分配方案实施后调整为人民币7.32元/股。

  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最终发行价格已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并尚需中国证监会核准。

  (四)发行对象

  本次普通股的发行对象为全部交易对方,包括合计持有联合能源88.41%股权的新禹投资、涪陵能源、嘉兴宝亨、两江集团、长江电力、长兴水利、渝物兴物流、东升铝业、宁波培元、西藏源瀚、淄博正杰、周泽勇、重庆金罗盘、刘长美、周淋、谭明东、鲁争鸣、三盛刀锯、吴正伟、倪守祥、颜中述,及合计持有长兴电力100%股权的三峡电能、两江集团、聚恒能源、中涪南热电。

  (五)股份锁定期安排

  1、长江电力及其一致行动人

  长江电力、三峡电能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股份,自本次发行股份上市之日起36个月届满之日及履行完毕本承诺人在《业绩承诺补偿协议》及《附生效条件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业绩承诺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项下的补偿义务(如需)并实现分期解锁之日前(以较晚者为准)不得转让。补偿义务分期解锁期间及解锁比例如下:

  (1)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十二个月届满且本承诺人已履行相应2020年度全部标的公司业绩补偿承诺之日(以较晚发生的为准)起可转让不超过其持有的本次交易获得的股份的40%,并减去已用于业绩补偿的股份数。

  (2)自股份上市日起二十四个月届满且本承诺人已履行相应2021年度全部标的公司业绩补偿承诺之日(以较晚发生的为准)起可转让累计不超过其持有的本次交易获得的股份的70%,并减去已用于业绩补偿的股份数。

  (3)自股份上市日起三十六个月届满且本承诺人已履行完约定应承担的全部业绩补偿承诺之日(以较晚发生的为准)起可转让累计不超过其持有的本次交易获得的股份的100%,并减去已用于业绩补偿的股份数。

  上述股份解锁需(A)自股份上市之日起至36个月届满及(B)其履行完毕上述补偿义务(如需)并实现分期解锁两项条件同时具备,如时间冲突,以较晚者为准。

  同时,长江电力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本次重组完成后6个月内如上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或者本次重组完成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前述长江电力、三峡电能在本次重组中以资产认购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将在上述限售期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对于长江电力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本次重组之前已经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自本次重组完成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

  2、除长江电力、三峡电能、渝物兴物流及周淋外的交易对方

  除长江电力、三峡电能、渝物兴物流及周淋外,其他联合能源的交易对方新禹投资、涪陵能源、嘉兴宝亨、两江集团、长兴水利、东升铝业、宁波培元、西藏源瀚、淄博正杰、周泽勇、重庆金罗盘、刘长美、谭明东、鲁争鸣、三盛刀锯、吴正伟、倪守祥、颜中述,以及其他长兴电力交易对方两江集团、聚恒能源、中涪南热电在本次交易中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股份上市之日起至12个月届满之日及其履行完毕其在《业绩承诺补偿协议》及《附生效条件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业绩承诺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项下的补偿义务(如需)并实现分期解锁之日前(以较晚者为准)不得转让。上述除长江电力、三峡电能、渝物兴物流及周淋以外的交易对方的解锁期间及解锁比例如下:

  (1)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十二个月届满且本承诺人已履行相应2020年度全部标的公司业绩补偿承诺之日(以较晚发生的为准)起可转让不超过其持有的本次交易获得的股份的40%,并减去已用于业绩补偿的股份数。

  (2)自股份上市日起二十四个月届满且本承诺人已履行相应2021年度全部标的公司业绩补偿承诺之日(以较晚发生的为准)起可转让累计不超过其持有的本次交易获得的股份的70%,并减去已用于业绩补偿的股份数。

  (3)自股份上市日起三十六个月届满且本承诺人已履行完约定应承担的全部业绩补偿承诺之日(以较晚发生的为准)起可转让累计不超过其持有的本次交易获得的股份的100%,并减去已用于业绩补偿的股份数。

  上述股份解锁需(A)自股份上市之日起至12个月届满及(B)其履行完毕上述补偿义务(如需)并实现分期解锁两项条件同时具备,如时间冲突,以较晚者为准。

  3、渝物兴物流及周淋

  渝物兴物流及周淋于2019年3月取得联合能源股权,若取得的该等标的公司股权时间与本承诺人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时间间隔不足12个月的,自本次发行股份上市之日起36个月届满之日及本承诺人履行完毕在《业绩承诺补偿协议》及《附生效条件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业绩承诺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项下的补偿义务(如需)并实现分期解锁之日前(以较晚者为准)不得转让。补偿义务分期解锁期间及解锁比例如下:

  (1)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十二个月届满且本承诺人已履行相应2020年度全部标的公司业绩补偿承诺之日(以较晚发生的为准)起可转让不超过其持有的本次交易获得的股份的40%,并减去已用于业绩补偿的股份数。

  (2)自股份上市日起二十四个月届满且本承诺人已履行相应2021年度全部标的公司业绩补偿承诺之日(以较晚发生的为准)起可转让累计不超过其持有的本次交易获得的股份的70%,并减去已用于业绩补偿的股份数。

  (3)自股份上市日起三十六个月届满且本承诺人已履行完约定应承担的全部业绩补偿承诺之日(以较晚发生的为准)起可转让累计不超过其持有的本次交易获得的股份的100%,并减去已用于业绩补偿的股份数。

  上述股份解锁需(A)自股份上市之日起至36个月届满及(B)其履行完毕上述补偿义务(如需)并实现分期解锁两项条件同时具备,如时间冲突,以较晚者为准。

  若渝物兴物流、周淋取得的相应标的公司股权时间与通过本次交易取得上市公司股份时间间隔超过12个月的,锁定期安排按照前述除长江电力、三峡电能、渝物兴物流及周淋之外交易对方的分期解锁条件实施。

  本次重组结束后,上述全体交易对方基于本次认购而享有的上市公司派送红股、转增股本等股份,亦遵守相应限售期的约定。

  若上述交易对方基于本次认购所取得股份的限售期承诺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上述交易对方将根据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上述限售期届满后,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过渡期间损益归属及滚存未分配利润安排

  自评估基准日(不含当日)至资产交割完成日(含当日)为过渡期。根据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签署的《购买资产协议》,标的资产在过渡期间所产生的盈利,或因其他原因而增加的净资产部分由上市公司享有;过渡期间所产生的亏损,或因其他原因而减少的净资产部分由交易对方向上市公司以现金方式补足。过渡期间实施分红而减少净资产的,经交易各方协商一致,相应调减支付对价及发行股份数量。

  上市公司于本次发行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本次发行完成后上市公司的新老股东共同享有。

  六、募集配套资金

  (一)募集配套资金的情况

  本次交易上市公司在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同时,拟向不超过10名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50,000.00万元,预计不超过本次交易中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交易价格的100%;募集配套资金发行的普通股不超过本次重组前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0%,即198,601,100股。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中上市公司向不超过10名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普通股的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90%,定价基准日为上市公司募集配套资金发行普通股的发行期首日。将待本次重组取得中国证监会发行核准文件后,由上市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与本次重组的独立财务顾问及主承销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确定。

  上市公司向不超过10名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的股份,自股份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以任何方式转让。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完成后,认购方因公司发生配股、派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原因而导致增持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约定。

  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不以配套融资的成功实施为前提,最终配套融资发行成功与否不影响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行为的实施。

  若本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事项及其用途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上市公司将根据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

  (二)募集配套资金的用途

  上市公司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50,000.00万元,具体的用途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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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上述募集资金投入项目的范围内,如实际募集资金金额少于拟投入募集资金总额,公司将按照项目的轻重缓急等情况,调整并最终决定募集资金的具体投资项目、优先顺序及各项目的具体投资额,募集资金不足部分由公司以自有资金或通过其他融资方式解决。如本次募集资金到位时间与项目实施进度不一致,上市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以其他资金先行投入,募集资金到位后依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程序对先期投入资金予以置换。

  七、业绩承诺补偿安排

  (一)业绩承诺的整体安排

  本次交易拟采用双口径业绩承诺方式,保障上市公司股东利益,具体如下:

  根据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签署的《业绩承诺补偿协议》和《购买资产协议、业绩承诺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如果本次交易在2020年实施完毕,利润补偿期间为2020年、2021年、2022年。交易对方确认,2020年度、2021年度和2022年度经审计的联合能源收益法评估部分净利润合计数分别不低于人民币42,210万元、44,030万元和46,640万元。

  上述承诺金额为联合能源收益法评估部分【即联合能源母公司(不包括评估基准日联合能源现有子公司未来利润分配部分)、聚龙电力合并、乌江实业母公司(不包括评估基准日乌江实业现有子公司未来利润分配部分)、乌江电力合并及武陵矿业持有的李家湾矿业权相应权益】,在利润补偿期间各年度预测实现的扣除非经营性损益后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汇总合计额并相应取整后金额。由于上述净利润为各标的公司母公司、子公司及矿业权单体报表财务口径,未考虑本次交易中标的资产按本次交易评估价值进行公允价值分摊后未来在上市公司合并范围内的折旧、摊销调整,因此上述业绩承诺实现金额预计高于未来上市公司按照合并报表口径审计核算的相应资产实现净利润金额。

  为消除上述因素对合并报表净利润金额的影响,便于公众投资者理解,强化业绩承诺力度,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签署《业绩承诺补偿协议补充协议》,业绩承诺拟在保留原《业绩承诺补偿协议》及《购买资产协议、业绩承诺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业绩承诺金额及方法的基础上,增加联合能源合并报表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的业绩承诺补充口径,该补充口径下的业绩承诺金额按照联合能源收益法评估资产在业绩承诺期间的盈利预测合计数扣减联合能源合并报表因2018年2月28日收购乌江实业、聚龙电力和渝新通达股权每年产生的公允价值分摊金额(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较账面净资产增值所对应的每年应折旧摊销金额)取整确定,该补充口径下的业绩承诺实现金额按照各业绩承诺期联合能源合并报表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金额核算。该补充口径对业绩承诺强化的主要作用在于:(1)业绩承诺金额更加贴近联合能源合并报表利润的实际情况,便于公众投资者理解联合能源的实际盈利能力;(2)以联合能源合并口径扣非后归母净利润核算业绩实现情况,则相当于联合能源全部资产均承担业绩承诺,而非仅收益法评估资产承担业绩承诺。

  业绩承诺采用双口径的情况如下:

  口径一(保留口径):2020年度、2021年度和2022年度经审计的联合能源收益法评估部分净利润合计数分别不低于人民币42,210万元、44,030万元和46,640万元。该等净利润指经甲方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联合能源收益法评估部分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汇总合计净利润。与前述口径一致。

  口径二(补充口径):2020年度、2021年度和2022年度经审计的联合能源合并报表净利润金额分别不低于人民币37,830万元、39,700万元和42,310万元。该等净利润指经甲方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联合能源合并报表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各业绩承诺期末,专项审计同时按照上述两个口径复核业绩实现情况,任一口径业绩实现情况触发相应业绩承诺补偿条件的,交易对方均应按照上述两个口径下所触发的当期业绩补偿最大值进行业绩补偿。

  (二)业绩承诺的具体补偿方式

  1、业绩承诺补偿条件

  各业绩承诺期末,专项审计同时按照《业绩承诺补偿协议补充协议》约定的两个口径复核业绩实现情况,任一口径业绩实现情况触发相应业绩承诺补偿条件的,交易对方均应进行业绩补偿;若业绩承诺期当期同时触发两个口径补偿条件的,则按两个口径分别计算补偿金额,交易对方应按照上述两个口径下所触发的当期业绩补偿孰大值进行业绩补偿。

  (1)业绩承诺补偿条件(除长江电力、三峡电能外的其他交易对方)

  若联合能源业绩补偿期间内任一年度(除业绩承诺补偿期间最后一年度)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未达到当年承诺利润但不少于当年承诺利润的90%,则当年不触发业绩补偿义务人的业绩补偿义务;

  若联合能源业绩补偿期间内任一年度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小于当年承诺利润的90%,业绩承诺方应以股份或现金方式就该年度未达成利润部分按《业绩承诺补偿协议补充协议》的约定进行业绩补偿,但该年度与上一年度承诺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合计数额不小于该两年承诺利润合计数的90%,亦不触发业绩补偿义务人的业绩补偿义务;

  若业绩补偿方已履行了上年度的业绩补偿义务,虽本年度与上一年度承诺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合计数额不小于该两年承诺利润合计数额的90%,已履行的业绩补偿行为不可撤销;

  承诺期间最后一个会计年度届满后,业绩承诺方应将承诺期间联合能源的实际利润累计计算并根据承诺业绩补偿公式对承诺期间累计实际利润和累计承诺利润的业绩差额部分进行补偿。

  (2)业绩承诺补偿条件(长江电力、三峡电能)

  若联合能源业绩补偿期间内任一年度实现净利润未达到当年《业绩承诺补偿协议补充协议》约定的两个口径之一承诺利润,则触发业绩补偿义务;

  若长江电力、三峡电能已履行了上年度的业绩补偿义务,虽本年度与上一年度同口径实现净利润累计数额不小于该两年承诺利润累计数额,已履行的业绩补偿行为不可撤销。

  2、补偿金额的确定

  (1)补偿金额的确定(长江电力、三峡电能)

  本次交易对方中,长江电力、三峡电能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一致行动人,长江电力、三峡电能补偿金额确定方式如下:

  当期补偿金额=(当期承诺净利润数-当期实现净利润数)÷利润补偿期内各期承诺净利润数总和×业绩承诺资产交易价格×长江电力及三峡电能承担的补偿金额比例(即长江电力及三峡电能在本次交易中获得的对价占业绩承诺资产交易价格的比例)

  业绩承诺方当期补偿股份数量=业绩承诺方当期补偿金额/本次发行价格(计算结果不足一股的,向上取整);

  上述公式中,对于联合能源的交易对方,业绩承诺资产交易价格为联合能源88.41%股权的交易作价;对于长兴电力的交易对方,业绩承诺资产交易价格为长兴电力所持有联合能源股权的评估价值。

  股份补偿不足的部分,业绩补偿方应当继续以现金进行补偿,现金补偿金额=当期应补偿金额-当期已补偿股份数量×本次发行价格。

  (2)补偿金额的确定(除长江电力、三峡电能外的其他交易对方)

  对除长江电力、三峡电能外的其他交易对方,补偿金额确定方式如下:

  各方当期补偿金额=(截至当期期末累积承诺净利润数-截至当期期末累积实现净利润数)÷利润补偿期内各期承诺净利润数总和×业绩承诺资产交易价格×该方承担的补偿金额比例(即该方在本次交易中获得的对价占业绩承诺资产交易价格的比例)-该方实际累积已补偿金额(如有,包含各期实际按口径一或口径二相应补偿的累计金额)

  上述公式中,对于联合能源的交易对方,业绩承诺资产交易价格为联合能源88.41%股权的交易作价;对于长兴电力的交易对方,业绩承诺资产交易价格为长兴电力所持有联合能源股权的评估价值。

  对于联合能源的交易对方,补偿义务人内部各自承担的补偿金额比例为补偿义务人在本次交易中各自获得的对价占业绩承诺资产交易价格的比例;对于长兴电力的交易对方,补偿义务人内部各自承担的补偿金额比例为补偿义务人各自在长兴电力的实缴出资占长兴电力实缴出资的比例。

  利润补偿期内各期末按照上述方式计算的当期应补偿金额小于等于零时,交易对方无需对上市公司进行补偿,但之前年度已经支付的补偿金额不再退回。利润补偿期间内,交易对方累计股份及现金补偿数额不超过本次交易的业绩承诺资产交易价格。

  (3)实现净利润在业绩承诺口径一及口径二的定义

  口径一中,实现净利润指联合能源收益法评估部分实际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汇总合计净利润额;口径二中,实现净利润指联合能源实际实现的合并报表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3、补偿方式

  如利润补偿期间内触发补偿义务,交易对方应优先以股份方式补偿,按照上款计算确定的补偿金额对上市公司予以补偿。

  (三)减值测试

  在上述利润补偿期间届满日至利润补偿期间最后一年年报公告日期间,上市公司将聘请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标的资产进行减值测试,并在年报公告同时出具减值测试结果。如标的资产的期末减值额〉(已补偿股份总数×本次发行价格+已补偿现金),则交易对方另行向上市公司进行补偿。另行补偿时,交易对方应优先以其通过本次发行认购的股份进行补偿,不足部分以现金进行补偿。

  在计算上述期末减值额时,需考虑业绩承诺期内甲方对标的公司进行增资、减资、赠予、利润分配以及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的影响并进行相应调整。

  关于业绩承诺补偿协议的具体安排详见报告书“第七章 本次交易主要合同”之“二、业绩承诺补偿协议”。

  八、本次交易对于上市公司的影响

  (一)主营业务和盈利能力的预计变化情况

  1、对主营业务的影响

  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为电力生产、供应、电力工程勘察设计安装,其中,电力生产、供应是上市公司的核心业务。标的公司联合能源主营业务为电力生产、供应及服务,锰矿开采及电解锰生产加工销售等业务,其中,电力生产、供应及服务是核心业务。长兴电力主营业务为电力工程建筑安装、智慧电力运维、市场化售电经纪业务等。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为电力生产、供应、电力工程勘察设计安装、锰矿开采及电解锰生产加工销售等业务,其中,电力生产、供应仍是上市公司的核心业务。因此,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未发生重大变化。

  2、对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根据上市公司2018年度报告、2019年第三季度报告,以及假设本次交易事项自2018年1月1日起已经完成的基础上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编制的备考审阅报告及相关财务数据,本次发行前后公司主要财务数据(不考虑配套融资)比较如下:

  上市公司2019年1-9月/2019年9月30日主要财务数据与2019年1-9月/2019年9月30日备考合并的主要财务数据比较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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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基本每股收益经年化处理上市公司2018年度/2018年12月31日主要财务数据与2018年度/2018年12月31日备考合并的主要财务数据比较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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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上表可以看出,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资产规模、经营规模都将有所提升。本次交易有利于提升上市公司可持续经营能力及盈利能力,改善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

  标的公司盈利水平较高,上市公司2018年度基本每股收益的备考数较实现数有所提升。上市公司2019年1-9月经年化计算的基本每股收益的备考数为0.2304元/股,实现数为0.2279元/股,上升1.10%,2019年1-9月经年化计算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本每股收益的备考数为0.1542元/股,实现数为0.1425元/股,上升8.20%。考虑到标的公司盈利水平较强,本次交易完成后,如标的公司按照评估预测实现盈利,则预计能够增厚上市公司每股收益。

  (二)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的影响

  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总股本为993,005,502股。以股份发行价格7.32元/股计算,公司将发行843,028,123股普通股用于购买资产(由于募集配套资金发行股份的发行股份价格尚未确定,暂不考虑募集配套资金对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的影响)。本次交易前后公司的股权结构变化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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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交易前,长江电力全资子公司长电资本于2019年3月14日与新华发电签署《一致行动协议》,约定双方建立一致行动关系,新华发电成为长电资本的一致行动人,新华发电及其推荐的董事(如有)在行使上市公司的股东权利、董事权利时,与长电资本保持意思一致。该协议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协议签署生效后,长江电力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上市公司24.48%股份,该持股比例超过上市公司原实际控制人水利部综合事业局通过新华水利、水利部综管中心、中国水务合计持有的上市公司股权比例;长江电力实现对上市公司的控制,并计划于未来12个月内进一步改组上市公司董事会。同时,上市公司已经与水利部综合事业局沟通确认,水利部综合事业局对长江电力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无异议,同意配合长江电力于未来12个月内进一步改组上市公司董事会。因此,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长江电力成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国务院国资委成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截至2020年2月28日,长电资本通过进一步增持,股份数量已达43,137,793股,长江电力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股247,339,378股,占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4.91%。

  本次交易完成后,在不考虑募集配套资金情况下,长江电力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上市公司359,476,118股股份,占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9.58%,长江电力仍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国务院国资委仍为实际控制人。本次交易不会导致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三)本次交易不会导致上市公司不符合股票上市条件

  本次交易完成后(不考虑配套融资),公司的股本将由993,005,502股变更为1,836,033,625股,社会公众股东合计持股比例仍不低于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0%。故上市公司股权分布不存在《上市规则》所规定的不具备上市条件的情形。

  综上所述,本次交易不会导致上市公司不符合股票上市条件,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

  九、本次交易的决策过程和批准情况

  (一)本次交易方案已获得的授权和批准

  1、本次交易预案暨交易总体方案已于2019年3月25日经上市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第九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2、本次交易草案已于2019年9月24日经上市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九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3、上市公司于2019年9月27日收到通知,本次交易涉及的评估报告已经完成国务院国资委备案;

  4、本次交易方案已经各交易对方内部决策通过;

  5、上市公司于2019年10月15日收到国务院国资委对本次交易总体方案的批准;

  6、本次交易方案及相关议案已于2019年10月18日经上市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7、上市公司于2019年12月11日以通讯方式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九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同意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签订附生效条件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业绩承诺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以进一步明确业绩承诺期间递延一年的相关事宜;

  8、上市公司于2019年12月23日以通讯方式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九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同意杨军不再参与本次交易并与上市公司解除相关协议。该调整不构成本次交易重组方案的重大调整;

  9、上市公司于2019年12月27日以通讯方式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继续推进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议案》,鉴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是公司以国家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电力体制改革为契机,通过整合重庆地方电网资源,突破公司电力业务发展瓶颈,推动公司快速发展的有效途径,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上市公司董事会同意继续推进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10、2020年1月17日,上市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不予核准公司向重庆新禹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申请的决定》(证监许可﹝2020﹞36号);

  11、2020年3月6日,上市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经调整后的本次交易方案。

  (二)本次交易方案尚需获得的批准和核准

  本次交易尚需中国证监会核准调整后的交易方案。

  本次交易能否取得相关主管部门的备案、批准或核准存在不确定性,就上述事项取得相关备案、批准或核准的时间也存在不确定性,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十、本次交易相关方所作出的重要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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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一、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对本次重组的原则性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控股股东长江电力及其一致行动人三峡资本、长电资本、新华发电出具的说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已原则性同意本次重组。

  十二、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本次重组复牌之日起至实施完毕期间的股份减持计划

  针对本次重组,上市公司控股股东长江电力及其一致行动人,以及上市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自本次重组复牌之日起至实施完毕期间,无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

  十三、本次重组对投资者权益保护的安排

  (一)聘请具备相关从业资格的中介机构

  本次交易中,上市公司聘请了具有专业资格的独立财务顾问、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对本次重组方案及全过程进行监督并出具专业意见,确保本次交易定价公允、公平、合理,不损害其他股东的利益。

  (二)严格履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义务

  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重组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平地向所有投资者披露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本报告书披露后,上市公司将继续按照相关法规的要求,及时、准确地披露公司重组的进展情况。

  (三)严格执行关联交易批准程序

  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其实施将严格执行法律法规以及上市公司内部对于关联交易的审批程序。本次交易涉及的关联交易议案在上市公司股东大会上由公司非关联股东表决,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已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上市公司已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方式行使表决权。

  (四)锁定期安排

  1、长江电力及其一致行动人

  长江电力、三峡电能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股份,自本次发行股份上市之日起36个月届满之日及履行完毕本承诺人在《业绩承诺补偿协议》及《附生效条件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业绩承诺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项下的补偿义务(如需)并实现分期解锁之日前(以较晚者为准)不得转让。补偿义务分期解锁期间及解锁比例如下:

  (1)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十二个月届满且本承诺人已履行相应2020年度全部标的公司业绩补偿承诺之日(以较晚发生的为准)起可转让不超过其持有的本次交易获得的股份的40%,并减去已用于业绩补偿的股份数。

  (2)自股份上市日起二十四个月届满且本承诺人已履行相应2021年度全部标的公司业绩补偿承诺之日(以较晚发生的为准)起可转让累计不超过其持有的本次交易获得的股份的70%,并减去已用于业绩补偿的股份数。

  (3)自股份上市日起三十六个月届满且本承诺人已履行完约定应承担的全部业绩补偿承诺之日(以较晚发生的为准)起可转让累计不超过其持有的本次交易获得的股份的100%,并减去已用于业绩补偿的股份数。

  上述股份解锁需(A)自股份上市之日起至36个月届满及(B)其履行完毕上述补偿义务(如需)并实现分期解锁两项条件同时具备,如时间冲突,以较晚者为准。

  同时,长江电力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本次重组完成后6个月内如上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或者本次重组完成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前述长江电力、三峡电能在本次重组中以资产认购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将在上述限售期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对于长江电力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本次重组之前已经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自本次重组完成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

  2、除长江电力、三峡电能、渝物兴物流及周淋外的交易对方

  除长江电力、三峡电能、渝物兴物流及周淋外,其他联合能源的交易对方新禹投资、涪陵能源、嘉兴宝亨、两江集团、长兴水利、东升铝业、宁波培元、西藏源瀚、淄博正杰、周泽勇、重庆金罗盘、刘长美、谭明东、鲁争鸣、三盛刀锯、吴正伟、倪守祥、颜中述,以及其他长兴电力交易对方两江集团、聚恒能源、中涪南热电在本次交易中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股份上市之日起至12个月届满之日及其履行完毕其在《业绩承诺补偿协议》及《附生效条件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业绩承诺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项下的补偿义务(如需)并实现分期解锁之日前(以较晚者为准)不得转让。上述除长江电力、三峡电能、渝物兴物流及周淋以外的交易对方的解锁期间及解锁比例如下:

  (1)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十二个月届满且本承诺人已履行相应2020年度全部标的公司业绩补偿承诺之日(以较晚发生的为准)起可转让不超过其持有的本次交易获得的股份的40%,并减去已用于业绩补偿的股份数。

  (2)自股份上市日起二十四个月届满且本承诺人已履行相应2021年度全部标的公司业绩补偿承诺之日(以较晚发生的为准)起可转让累计不超过其持有的本次交易获得的股份的70%,并减去已用于业绩补偿的股份数。

  (3)自股份上市日起三十六个月届满且本承诺人已履行完约定应承担的全部业绩补偿承诺之日(以较晚发生的为准)起可转让累计不超过其持有的本次交易获得的股份的100%,并减去已用于业绩补偿的股份数。

  上述股份解锁需(A)自股份上市之日起至12个月届满及(B)其履行完毕上述补偿义务(如需)并实现分期解锁两项条件同时具备,如时间冲突,以较晚者为准。

  3、渝物兴物流及周淋

  渝物兴物流及周淋于2019年3月取得联合能源股权,若取得的该等标的公司股权时间与本承诺人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时间间隔不足12个月的,自本次发行股份上市之日起36个月届满之日及本承诺人履行完毕在《业绩承诺补偿协议》及《附生效条件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业绩承诺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项下的补偿义务(如需)并实现分期解锁之日前(以较晚者为准)不得转让。补偿义务分期解锁期间及解锁比例如下:

  (1)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十二个月届满且本承诺人已履行相应2020年度全部标的公司业绩补偿承诺之日(以较晚发生的为准)起可转让不超过其持有的本次交易获得的股份的40%,并减去已用于业绩补偿的股份数。

  (2)自股份上市日起二十四个月届满且本承诺人已履行相应2021年度全部标的公司业绩补偿承诺之日(以较晚发生的为准)起可转让累计不超过其持有的本次交易获得的股份的70%,并减去已用于业绩补偿的股份数。

  (3)自股份上市日起三十六个月届满且本承诺人已履行完约定应承担的全部业绩补偿承诺之日(以较晚发生的为准)起可转让累计不超过其持有的本次交易获得的股份的100%,并减去已用于业绩补偿的股份数。

  上述股份解锁需(A)自股份上市之日起至36个月届满及(B)其履行完毕上述补偿义务(如需)并实现分期解锁两项条件同时具备,如时间冲突,以较晚者为准。

  若渝物兴物流、周淋取得的相应标的公司股权时间与通过本次交易取得上市公司股份时间间隔超过12个月的,锁定期安排按照前述除长江电力、三峡电能、渝物兴物流及周淋之外交易对方的分期解锁条件实施。

  本次重组结束后,上述全体交易对方基于本次认购而享有的上市公司派送红股、转增股本等股份,亦遵守相应限售期的约定。

  若上述交易对方基于本次认购所取得股份的限售期承诺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上述交易对方将根据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上述限售期届满后,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提供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平台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在表决本次交易方案的股东大会中,已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充分保护中小股东行使投票权的权益。

  (六)业绩承诺补偿安排

  本次交易拟采用双口径业绩承诺方式,保障上市公司股东利益,具体如下:

  根据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签署的《业绩承诺补偿协议》和《购买资产协议、业绩承诺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如果本次交易在2020年实施完毕,利润补偿期间为2020年、2021年、2022年。交易对方确认,2020年度、2021年度和2022年度经审计的联合能源收益法评估部分净利润合计数分别不低于人民币42,210万元、44,030万元和46,640万元。

  上述承诺金额为联合能源收益法评估部分【即联合能源母公司(不包括评估基准日联合能源现有子公司未来利润分配部分)、聚龙电力合并、乌江实业母公司(不包括评估基准日乌江实业现有子公司未来利润分配部分)、乌江电力合并及武陵矿业持有的李家湾矿业权相应权益】,在利润补偿期间各年度预测实现的扣除非经营性损益后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汇总合计额并相应取整后金额。由于上述净利润为各标的公司母公司、子公司及矿业权单体报表财务口径,未考虑本次交易中标的资产按本次交易评估价值进行公允价值分摊后未来在上市公司合并范围内的折旧、摊销调整,因此上述业绩承诺实现金额预计高于未来上市公司按照合并报表口径审计核算的相应资产实现净利润金额。

  为消除上述因素对合并报表净利润金额的影响,便于公众投资者理解,强化业绩承诺力度,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签署《业绩承诺补偿协议补充协议》,业绩承诺拟在保留原《业绩承诺补偿协议》及《购买资产协议、业绩承诺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业绩承诺金额及方法的基础上,增加联合能源合并报表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的业绩承诺补充口径,该补充口径下的业绩承诺金额按照联合能源收益法评估资产在业绩承诺期间的盈利预测合计数扣减联合能源合并报表因2018年2月28日收购乌江实业、聚龙电力和渝新通达股权每年产生的公允价值分摊金额(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较账面净资产增值所对应的每年应折旧摊销金额)取整确定,该补充口径下的业绩承诺实现金额按照各业绩承诺期联合能源合并报表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金额核算。即业绩承诺采用双口径:

  口径一(保留口径):2020年度、2021年度和2022年度经审计的联合能源收益法评估部分净利润合计数分别不低于人民币42,210万元、44,030万元和46,640万元。该等净利润指经甲方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联合能源收益法评估部分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汇总合计净利润。与前述口径一致。

  口径二(补充口径):2020年度、2021年度和2022年度经审计的联合能源合并报表净利润金额分别不低于人民币37,830万元、39,700万元和42,310万元。该等净利润指经甲方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联合能源合并报表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各业绩承诺期末,专项审计同时按照上述两个口径复核业绩实现情况,任一口径业绩实现情况触发相应业绩承诺补偿条件的,交易对方均应按照上述两个口径下所触发的当期业绩补偿最大值进行业绩补偿。

  具体补偿方式及安排详见报告书“第七章 本次交易主要合同”之“二、业绩承诺补偿协议”与“七、业绩承诺补偿协议补充协议”。

  (七)确保资产定价公允、公平、合理

  上市公司为本次交易聘请的评估机构是具备证券业务资格的专业评估机构,除业务关系外,与上市公司及本次交易的其他交易主体无其他关联关系,亦不存在现实的及预期的利益或冲突,具有独立性,且选聘程序符合法律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交易相关评估报告的假设前提能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和规定执行,遵循了市场通用的惯例或准则,符合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评估假设前提具有合理性。评估机构实际评估的资产范围与委托评估的资产范围一致;评估机构在评估过程中实施了相应的评估程序,遵循了独立性、客观性、科学性、公正性等原则,运用了合规且符合评估目的及委托评估资产实际情况的评估方法,选用的参照数据、资料可靠;资产评估价值公允、准确,评估结论合理。

  (八)本次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情况及相关填补措施

  根据上市公司2018年度和2019年1-9月财务报表以及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2018年度和2019年1-9月备考审阅报告,本次交易不存在导致上市公司即期回报被摊薄的情形。

  (九)三峡集团出具支持意见以进一步保障上市公司未来业绩

  配售电业务是中国三峡集团实施“两端延伸”发展的重要战略布局,基于对重组上市盈利预测合理性的认可,以及对重组商誉不存在减值迹象的判断,为进一步确保上市公司未来业绩可实现、可持续,三峡集团明确了重组后的三峡水利是三峡集团实施国内配售电业务的唯一上市平台,将通过投资并购及电力市场交易等多种方式,提供优质低价的电源支撑,并逐步注入三峡集团范围内的优质配售电资产。三峡集团出具支持意见,明确以下具体措施:“

  1、全力推动落实与重庆市政府签订的战略合作协议内容,共同推动“三峡电”入渝,支持降低综合供电成本。

  2、三峡集团在全国范围内实施的长江大保护(水环境治理、水污染防治、水生态修复)项目中,涉及配售电业务相关的项目投资、建安及运维等业务,在履行相应合规程序后,优先由三峡水利负责实施。

  3、在资金、管理、技术、人才等方面全力支持三峡水利增强和发挥专业优势,综合降低资金成本,提高管理效益,做强做大配售电主业,积极拓展电力工程安装、电力运维等业务。

  4、三峡集团范围内的大水电检修维护、存量配售电资产及托管运营等业务,在履行相应合规程序后,将逐步注入或优先由三峡水利负责实施。”

  (十)其他保护投资者权益的措施

  本次重组交易对方承诺,保证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因提供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上市公司提醒投资者到指定网站(www.sse.com.cn)浏览本报告书的全文及中介机构出具的意见。

  十四、本次重组方案不构成重大调整

  (一)重组方案调整的具体情况

  在补充披露方面,从评估预测核心参数的合理性、实际经营业绩情况、自发电量情况及增量用电需求等情况,进一步补充披露了盈利预测可实现性及保障措施。从商誉的形成原因、估值的合理性等角度,进一步补充披露了商誉的合理性,并丰富了减值风险分析的披露内容。

  在强化保障措施方面,调整优化了业绩承诺方案,增加了联合能源合并口径的业绩承诺。同时,三峡集团对保障上市公司业绩实现出具了支持意见。上市公司从前述方面进一步论证了本次交易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资产质量、改善财务状况和增强持续盈利能力。

  上市公司本次继续推进的重组方案与上市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重组方案相比,作出以下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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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本次重组方案的调整不构成重大调整

  根据证监会于2015年9月18日公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法律法规常见问题与解答修订汇编》第六条:

  “股东大会作出重大资产重组的决议后,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对于如何认定是否构成对重组方案的重大调整问题,明确审核要求如下:

  (一)关于交易对象

  1、拟增加交易对象的,应当视为构成对重组方案重大调整。

  2、拟减少交易对象的,如交易各方同意将该交易对象及其持有的标的资产份额剔除出重组方案,且剔除相关标的资产后按照下述第2条的规定不构成重组方案重大调整的,可以视为不构成重组方案重大调整。

  3、拟调整交易对象所持标的资产份额的,如交易各方同意交易对象之间转让标的资产份额,且转让份额不超过交易作价20%的,可以视为不构成重组方案重大调整。

  (二)关于交易标的

  拟对标的资产进行变更,如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可以视为不构成重组方案重大调整。

  1、拟增加或减少的交易标的的交易作价、资产总额、资产净额及营业收入占原标的资产相应指标总量的比例均不超过20%;

  2、变更标的资产对交易标的的生产经营不构成实质性影响,包括不影响标的资产及业务完整性等。

  (三)关于配套募集资金

  1、调减或取消配套募集资金不构成重组方案的重大调整。重组委会议可以审议通过申请人的重组方案,但要求申请人调减或取消配套募集资金。

  2、新增配套募集资金,应当视为构成对重组方案重大调整。

  本次重组的交易方案调整仅涉及交易对象的减少,且该交易对象所持标的资产对应的交易作价、资产总额、资产净额及营业收入占原标的资产相应指标总量的比例均不超过20%,该调整对交易标的的生产经营不构成实质性影响。本次重组的交易方案调整不涉及配套募集资金的情况。”

  根据上述规定,本次交易方案的调整不构成重大调整。

  (三)与本次重组方案调整有关的程序

  综上所述,本次交易方案不构成重大调整,无需召开股东大会重新审议。

  2019年10月18日,公司召开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相关事宜的议案》。根据该议案,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的范围包括:

  “1.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股东大会决议,制定、实施本次交易的具体方案,包括但不限于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或调整相关资产价格、发行时机、发行数量、发行价格等事项;

  2.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批准情况和市场情况,按照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方案,全权负责办理和决定本次交易的具体相关事宜;

  3.应审批部门的要求或根据监管部门出台的新的相关规定对本次交易方案进行相应调整;

  4.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重组的申报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根据监管部门的要求,制作、修改、签署、补充、递交、呈报、执行和公告本次重组的相关申报文件及其他法律文件。授权董事会签署、修改、补充、递交、呈报、执行与本次重组有关的各项文件和协议(包括与本次重组相关方签署补充协议或其他相关法律文件);

  5.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内,若审批部门、监管部门政策要求或市场条件发生变化,授权董事会根据新的政策规定和证券市场的实际情况,在股东大会决议范围内对本次交易的具体方案作出相应调整;

  6.本次交易完成后,修改公司章程的相关条款,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7.本次交易完成后,办理本次交易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和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事宜;

  8.在法律、法规、有关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允许范围内,办理与本次交易有关的其他事宜。

  上述授权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如果公司于该有效期内取得中国证监会对本次交易的核准文件,则上述授权的有效期自动延长至本次交易实施完成日。”

  根据上述股东大会授权,2020年3月6日,上市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经调整后的本次交易方案。

  十五、对导致前次未通过并购重组委事项的落实情况说明

  根据并购重组委2019年第72次会议审核结果公告,“申请人未能充分说明并披露本次交易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资产质量、改善财务状况和增强持续盈利能力,不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的相关规定。”会后上市公司认真总结分析并购重组委相关意见,进一步补充说明了盈利预测可实现性及保障措施、商誉的合理性及减值风险分析,调整优化了业绩对赌方案,同时三峡集团对保障上市公司业绩实现出具了支持意见,上市公司从前述方面进一步论证了本次交易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资产质量、改善财务状况和增强持续盈利能力。具体落实情况如下:

  (一)本次重组的必要性

  1、本次重组是三峡集团积极响应国家电力体制改革的重大举措

  2015年3月1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文》后,三峡集团、长江电力积极响电力体制改革政策号召,将配售电业务作为公司重要的战略发展方向进行培育,并在全国范围内布局。重庆作为全国首批增量配售电业务改革试点省市之一(广东、重庆),率先开展增量配网改革试点。三峡集团与重庆地方国企共同成立的长兴电力成为首批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的增量配网改革试点企业,也是电改标杆企业,通过本次重组将在更大范围形成改革示范,有利于进一步促进电力体制改革。

  本次重组涉及的四家地方电网的业务特点介绍如下:

  ■

  注:1、售电规模为2019年全年数据,其中长兴电力、聚龙电力及乌江实业为经营报表口径;2、长兴电力数据为经纪售电量及增量配网供电量之和,其以经纪售电量为主

  三峡水利、聚龙电力和乌江实业均为发供电一体的配售电公司,其优先向网内自有电站采购电力,不足部分向国家电网或南方电网采购,网内自有电站供电部分毛利较高,确保稳定而持续的盈利,外购电部分主要为了满足客户用电量的快速增长,也为公司盈利水平提供了增量保障。长兴电力配售电业务不存在网内自有电站,销售电量全部来源于向国家电网采购。四网整合后将使得三峡水利业务突破重庆市万州区范围,自有电站装机规模进一步扩大,自发电保障能力提高;同时电网销售电量和用户数量大幅增长,对外采购电量议价能力提高;通过本次成功的整合经验,未来三峡水利将进一步走出重庆,进一步做大做强。

  2、本次重组是三峡集团推进落实混合所有制改革试点方案的关键一步

  从2015年至2017年,三峡集团所属企业通过“投资增量+并购存量”的模式,先后参股了增量配网长兴电力及重庆区域存量地方电网乌江实业、三峡水利等,与重庆四个地方电网企业建立了股权纽带。2016年底,三峡集团与重庆市政府就共同推进地方电网整合达成合作共识,并于2017年2月参与设立联合能源,列为全国混合所有制改革第二批试点。按照国家发改委批复的混改试点方案,联合能源于2018年2月整合了乌江实业和聚龙电力;2019年3月,三峡集团控股三峡水利,并随即启动了通过三峡水利重大资产重组整合联合能源和长兴电力有关工作。本次重组是落实混改试点方案的关键一步。

  3、本次重组是三峡集团支持三峡库区经济发展的最新成果

  上市公司电网供区所在地为重庆市万州区,地处重庆东北部、三峡库区腹心,是重庆主城以外最大的中心城市。本次重组积极践行党中央以及国务院关于建设现代三峡库区的指示,通过整合重庆地方电网,切实降低电力要素价格,提高电力服务质量,为三峡库区经济发展提供动力保障,促进地方经济健康发展;可助推上市公司做大做强,对当地形成较大的利税贡献,带动相关产业链的布局和投入,支持地区加快改革开放,增强发展能力,改善人民生活。

  4、本次重组有利于三峡水利突破发展瓶颈,拓展发展空间,进一步做优做强做大

  重组前的三峡水利主要保障万州约80%的居民及工商业用电需求,受供电区域限制及区域经济发展速度影响,公司用户增速缓慢,售电量及售电收入增长潜力不足,自2013年以来营业收入长期徘徊在13亿元上下,发展空间受限。重组完成后,三峡水利的配售电区域扩大、配售电总量提升、结构优化,经营风险降低,财务指标较大幅度改善。

  (1)配售电区域扩大,电价竞争力提升

  供电范围由原来的万州区,增加了涪陵三大工业园区、黔江及国家级新区两江新区,大大拓宽了发展的区域空间。供电区域是通过电力监管部门颁发的电力业务许可证予以明确,区域内的存量用户及新增用户的电力供应均由区域性地方电网负责,具有一定的区域垄断性。新增供区的售电价格低于重庆市政府核定的目录电价,电价方面的优势将进一步吸引优质电力用户入驻供区,发展能力提升。

  三峡水利及国网重庆电力公司目前均按照政府物价部门确定的目录电价开展电力销售业务,该政策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三峡水利保持业绩持续增长的压力。本次重组整合的标的企业在物价局及地方政府定价的基础上,一定程度上引入市场化协商定价机制,可根据招商引资政策及工业企业用电需求,以低于目录电价水平供电,市场竞争力较强。标的公司电价方面的优势为更多的工业企业落地供区范围创造了条件,为整合后的上市公司业绩可持续增长奠定了坚实基础。

  (2)客户质量优化,配售电量增加,议价能力提升

  重组后负荷相对稳定的优质工商业用户的用电量占比由原来的60%提高至96%,电力用户质量进一步优化。配售电量由原来的18亿千瓦时增加至99亿千瓦时,电力销售规模增长4倍。售电规模的扩张有利于提升外采电量的议价能力和上市公司抗风险能力。

  (3)优质资产注入后规模翻倍,财务指标大幅度改善

  重组后三峡水利资产、收入、利润等规模指标实现翻倍(根据2018年度备考财务数据,重组前后,上市公司资产规模由51.49亿元扩大至197.14亿元,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由28.52亿元扩大至90.23亿元,营业收入由12.98亿元增加至54.16亿元。);根据下表测算,扣非后每股收益指标从2020年开始增厚超过90%,扣非后净资产收益率指标也优于本次重组前。

  ■

  备注:1、假设上市公司2020年至2022年主要财务数据与2017年-2019年3年平均数据一致;长兴电力2020年至2022年与2019年未经审计财务数据保持一致;联合能源2019年为未审实现数,2020年至2022年为合并口径业绩承诺数。2、上市公司2021年至2022年分红率为2009年至2019年分红率平均值,2020年分红金额根据实际分红方案确定;3、以上数据均为扣非后口径。

  (4)三峡水利作为三峡集团配售电业务的唯一上市平台,战略协同效应突出

  一是三峡电入渝将进一步发挥“发-配-售电”业务的战略协同。根据重庆市政府和三峡集团达成的战略协定,重组后的三峡水利作为三峡集团实施配售电业务的唯一上市平台,随着电力体制改革的推进,三峡集团的大水电消纳与地方电网形成协同效用,引入低价电将大大促进企业和区域经济发展。

  二是依托三峡集团,加快优质资产整合。重组完成后,三峡水利资产并购能力及经验进一步提升,将对网内及周边优质低价电源实施并购,同时筛选全国范围内优质的增量配网试点实施并购,并逐步整合三峡集团的优质配售电资产。

  三是长江大保护战略实施,促进产业链业务延伸。三峡水利与三峡集团正在大力实施主导的“长江大保护”发展战略形成良好的业务合作,业务范围将随着长江大保护项目的推进持续延伸,实现配售电业务沿江布局的战略协同;两江新区的继续开发,工业客户逐步落地,长兴电力开创的“电力设施金融服务、工程建设、运维及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业务模式”的系统性业绩增长方式,将为上市公司的发展提供广阔的空间。

  4、本次重组增强了地方电网能源供应保障平台作用,有利于三峡库区经济社会发展

  本次重组完成后,三峡水利供区范围覆盖重庆库区核心区及多个工业经济区,成为当地经济发展的重要能源保障平台。三峡水利网内的电价优势,将进一步吸引优质企业落地,能有力地促进招商引资、居民就业、地方税收等,为三峡库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作出重大贡献。

  本次重组标的是国家电力体制改革试点和混合所有制改革试点企业,也是重庆地方重要的能源供应和保障平台。项目推进过程中得到了国家发改委、重庆市政府的大力支持。

  (二)调整优化业绩对赌方案

  为进一步明确对上市公司业绩的增厚,维护上市公司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标的公司股东方在原业绩承诺基础上增加合并口径业绩承诺,确保本次交易能够增厚上市公司盈利能力,增强对上市公司股东的利益保障。具体方案如下: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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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原业绩承诺继续执行

  目前以联合能源收益法估值部分资产的预测扣非后归母净利润合计值取整确定业绩承诺金额,即2020年至2022年不低于42,210万元、44,030万元、46,640万元。该业绩承诺继续保留。

  2、补充合并口径下核算的业绩承诺

  补充的合并口径业绩承诺为原业绩承诺指标扣除合并口径下应分摊的公允价值后的净利润数,即2020年至2022年不低于37,830万元、39,700万元和42,310万元。

  3、双口径业绩承诺下的考核对赌条件

  各业绩承诺期末,专项审计复核联合能源所实现净利润触发上述两个业绩补偿条件任何之一的,全体交易对方均按照应补偿金额孰高值进行业绩补偿。详见本节“七、业绩承诺补偿安排”部分披露。

  (三)盈利预测可实现性及保障措施

  1、盈利预测与历史期数据相比具有合理性

  (1)历史期与盈利盈测主要指标对比

  本次盈利预测中,标的公司盈利主要源于联合能源电力板块,非电板块资产体量占比较小。报告期内,联合能源电力板块经营情况如下表所示:

  ■

  注1:2019年受来水偏枯影响(如乌江电力所属电站所在流域来水量仅为多年平均水平的72.78%),联合能源发电量有所下降;

  注2:剔除偶发性因素具体分析详见本节“(3)历史期实际经营业绩可支撑盈利预测”

  联合能源电力板块财务预测情况如下表所示:

  ■

  注:联合能源电力板块扣非后净利润预测数为评估报告中电力板块预测数据和母公司管理费用预测合计

  (2)核心参数预测具有合理性的说明

  联合能源电力板块的盈利预测数据具备合理性,核心参数具体说明如下:

  自发电量。与报告期经营情况相比,联合能源电力板块预测的自发电量保持稳定,参考2006年联合调度以来自发电量平均值进行预测。

  售电量。2019年至2021年根据公司提供的明细供电用户售电量及相应支撑材料确定,并履行了核实确认

  独立财务顾问

  签署日期:二〇二零年三月

  (下转A1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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