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的情况
(一)会议召集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二)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0年3月5日(周四)下午14:30开始
2、网络投票时间:2020年3月5日(周四)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3月5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3月5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三)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福田区华富路1018号中航中心31楼01单元会议室
(四)会议召开方式:现场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
(五)会议主持人:董事长王天广先生
(六)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的情况
(一)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10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15,562,97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7.5840%。其中,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中小投资者指除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7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3,130,10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4763%。
(二)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0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
(三)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10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15,562,97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7.5840%。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和列席了会议。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都伟律师和刘佳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逐项审议通过《关于调整资产重组募集配套资金方案的议案》
1、调整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对象
表决结果:同意115,436,67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07%;反对126,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9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3,003,80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9650%;反对126,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35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2、调整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对象
表决结果:同意115,436,67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07%;反对126,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9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3,003,80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9650%;反对126,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35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3、调整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数量上限
表决结果:同意115,436,67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07%;反对126,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9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3,003,80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9650%;反对126,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35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4、调整募集配套资金发行股份的锁定期
表决结果:同意115,436,67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07%;反对126,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9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3,003,80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9650%;反对126,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35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都伟律师和刘佳律师对本次会议进行了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结论意见是: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事项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一)《广东威华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威华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威华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三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