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案件基本情况
四川金宇汽车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金宇车城公司”)于2019年4月9日在《累计诉讼公告》( 公告编号:2019-17)中列表披露了原告张群与公司的债务纠纷诉讼,于2019年7月26日在《累计诉讼公告》( 公告编号:2019-77)中披露了原告何周浩、张蓉、马碧华、马晓燕与公司的债务纠纷诉讼,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中国证券报》、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上述公告。
二、案件诉讼进展情况
上述案件一审判决后,公司向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2020年3月3日,公司收到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19)川13民终4492号、4493号、4494号、4495号、44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金宇汽车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群、马晓燕、张蓉、马碧华、何周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述案件的一审判决结果如下:
(一)张群债务纠纷案
1、被告四川金宇汽车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张群210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2015年4月20日前310万元本金所产生的利息26333.07元。2015年4月20日起以210万元为基数,按月息2%计算至本判决生效确定的给付之日止,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上述利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
2、被告南充金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前款被告四川金宇汽车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驳回原告张群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马晓燕债务纠纷案
1、被告四川金宇汽车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马晓燕借款本金243万元;
2、被告四川金宇汽车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马晓燕借款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243万元为基数,从2015年11月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本息清偿之日止,利随本清;以50万元为基数,从2015年11月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2017年6月28日止);
3、驳回原告马晓燕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张蓉债务纠纷案
1、被告四川金宇汽车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张蓉借款本金30万元;
2、被告四川金宇汽车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张蓉借款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30万元为基数,从2015年11月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本息清偿之日止,利随本清);
(四)马碧华债务纠纷案
1、被告四川金宇汽车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马碧华借款本金66万元;
2、被告四川金宇汽车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马碧华借款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66万元为基数,从2015年11月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本息清偿之日止,利随本清);
(五)何周浩债务纠纷案
1、被告四川金宇汽车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何周浩借款本金70万元;
2、被告四川金宇汽车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何周浩借款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70万元为基数,从2015年11月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本息清偿之日止,利随本清);
三、案件判决执行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尚未支付上述借款本金和利息,公司现已向有关司法机关报案,后续将通过提请再审等方式积极维护自身权益。
四、对公司的影响
经公司核查,上述借款本息未计入公司财务账目。依据法院判决,公司应承担清偿借款本金和利息,该笔支出将计入上市公司营业外支出。
五、备查文件
1、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2019)川1302民初1866号、4594号、4597号、4598号、4599号民事判决书
2、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川13民终4492号、4493号、4494号、4495号、4496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四川金宇汽车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3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