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2、本次会议无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0年3月4日(星期三)下午14:0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3月4日9:30-11:30,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
2020年3月4日9:15至2020年3月4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二)召开地点:
宁夏灵武市纺织生态园本公司二楼会议室
(三)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四)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主持人:董事长李向春先生
(六)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七)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会议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56人,代表股份2,421,625,06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6.8206%。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486,496,44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1.4151%。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54人,代表股份1,935,128,61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5.4055%。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51人,代表股份1,119,215,45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6.261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5,000,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1173%。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50人,代表股份1,114,215,45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6.1438%。
2、公司董事、监事、高管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公司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及高管人员出席了此次会议。
3、宁夏兴业律师事务所刘宁、石薇律师现场为本次股东大会做法律见证。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一)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二)表决情况:
议案1.00 关于补选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1.01.候选人:关于补选王润生先生为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数:2,155,492,950股
1.02.候选人:关于补选刘京津先生为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数:2,112,072,931股
1.03.候选人:关于补选禹万明先生为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数:2,112,240,024股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1.01.候选人:关于补选王润生先生为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数:853,083,347股
1.02.候选人:关于补选刘京津先生为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数:809,663,328股
1.03.候选人:关于补选禹万明先生为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数:809,830,421股
审议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议案2.00 关于补选第七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2.01.候选人:关于补选高海利先生为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同意股份数:2,112,414,843股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2.01.候选人:关于补选高海利先生为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同意股份数:810,005,240股
审议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议案3.00 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403,350,60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2454%;反对17,948,75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7412%;弃权325,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3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100,941,0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3672%;反对17,948,75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6037%;弃权325,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91%。
审议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议案4.00 关于修订《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336,449,21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6.4827%;反对84,850,15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3.5039%;弃权325,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3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34,039,60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2.3897%;反对84,850,15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5812%;弃权325,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91%。
审议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议案5.00 关于修订《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402,487,50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2097%;反对18,811,85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7768%;弃权325,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3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100,077,9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2901%;反对18,811,85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6808%;弃权325,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91%。
审议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议案6.00 关于修订《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336,296,71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6.4764%;反对85,002,65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3.5101%;弃权325,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3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33,887,10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2.3761%;反对85,002,65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5948%;弃权325,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91%。
审议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议案7.00 关于修订《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332,431,85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6.3168%;反对89,111,00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3.6798%;弃权82,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30,022,2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2.0307%;反对89,111,00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9619%;弃权82,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73%。
审议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宁夏兴业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 刘宁、石薇
3、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
2.律师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三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