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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3月05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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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3986 证券简称:兆易创新 公告编号:2020-017
北京兆易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进展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

  1、(2018)粤03民初3258号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判决原告胜诉,公司已经依法提起上诉,该一审判决尚未生效。

  2、(2018)粤03民初4208号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3、(2018)粤03民初4209号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均为被告

  ●涉案金额:

  1、(2018)粤03民初3258号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7,050万元。

  2、(2018)粤03民初4208号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5,050万元。

  3、(2018)粤03民初4209号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5,050万元。

  ●是否会对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针对(2018)粤03民初3258号案件一审判决,思立微已依法提起上诉,该案一审判决尚未生效。该案件仅涉及思立微某老款定制电容产品,2018年10月后已不再生产,对现有业务无影响。为减轻或消除诉讼事项的不利影响,思立微实际控制人程泰毅先生2018年10月曾出具《关于本次重组标的涉诉事项的承诺函》,承诺若侵权诉讼经法院终审判决思立微应承担赔偿责任,同意承担赔偿因侵权诉讼而发生的一切经济损失或实际支出。公司基于谨慎性原则,将相应计提预计负债,对公司2019年利润总额影响约4,002万元,不影响扣非后净利润。

  北京兆易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2018年9月29日披露《重大资产重组标的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92)、2018年12月5日披露《关于拟收购标的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23),就深圳市汇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顶”)诉上海思立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现为公司全资子公司,以下简称“思立微”)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件进行公告。2020年3月3日,思立微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就上述案件分别出具的一份《民事判决书》及两份《民事裁定书》,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 本次涉及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2018)粤03民初3258号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1、诉讼当事人

  原告:深圳市汇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一:上海思立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二:深圳市鼎芯无限科技有限公司;

  2、诉讼基本情况

  汇顶诉称其于2017年11月24日获得专利号为ZL201410204545.4,名为“基于指纹识别的终端及其待机状态下的登录方法、系统”的发明专利授权,现提出思立微和鼎芯未经汇顶许可,制造、销售某款电容指纹芯片,汇顶认为该产品落入其专利权保护范围。

  3、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二被告立即停止侵犯汇顶第ZL201410204545.4号发明专利权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制造、使用、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

  (2)判令二被告立即销毁侵权产品;

  (3)判令二被告赔偿损失人民币7,000万元,以及汇顶为制止侵权行为而花费的合理费用50万元;

  (4)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二)(2018)粤03民初4208号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1、诉讼当事人

  原告:深圳市汇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一:上海思立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二:信利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三:深圳市苏宁易购销售有限公司;

  2、诉讼基本情况

  汇顶诉称其于2018年10月30日获得专利号为ZL201820937410.2,名为“屏下生物特征识别装置、生物特征识别组件和终端设备”的实用新型专利授权,指控思立微和另两被告未经汇顶许可,实施上述专利,包括制造、销售、许诺销售屏下光学指纹识别模组及其镜头组件以及光学模式指纹识别芯片。

  3、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三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第ZL201820937410.2号实用新型专利权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被控侵权产品;

  (2)判令三被告立即销毁被控侵权产品;

  (3)判令被告一、二连带赔偿汇顶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万元,以及汇顶为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人民币50万元(截止一审判决作出之日止);

  (4)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

  (三)(2018)粤03民初4209号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1、诉讼当事人

  原告:深圳市汇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一:上海思立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二:信利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三:深圳市苏宁易购销售有限公司;

  2、诉讼基本情况

  汇顶诉称其于2018年11月2日获得专利号为ZL201821220420.0,名为“屏下生物特征识别装置和电子设备”的实用新型专利授权,指控思立微和另两被告未经汇顶许可,实施上述专利,包括制造、销售、许诺销售屏下光学指纹识别模组及其镜头组件以及光学模式指纹识别芯片。

  3、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三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第ZL201821220420.0号实用新型专利权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被控侵权产品;

  2)判令三被告立即销毁被控侵权产品;

  3)判令被告一、二连带赔偿汇顶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万元,以及汇顶为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人民币50万元(截止一审判决作出之日止);

  4)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

  二、判决和裁决情况

  (一)(2018)粤03民初3258号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公司2020年3月3日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的《民事判决书》[(2018)粤03民初3258号],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上海思立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制造、销售侵害专利号为ZL201410204545.4号、名称为“一种待机状态下基于指纹识别的终端登录系统”发明专利权的产品,并停止使用“一种待机状态下基于指纹识别的终端登录方法”的侵权行为,销毁其库存被控侵权产品;

  2、被告深圳市鼎芯无限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销售侵害专利号为ZL201410204545.4号、名称为“一种待机状态下基于指纹识别的终端登录系统”发明专利权产品的行为;

  3、被告上海思立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深圳市汇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4,000万元;

  4、被告上海思立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深圳市汇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理支出人民币19,871.66元;

  5、被告深圳市鼎芯无限科技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深圳市汇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5万元;

  6、驳回原告深圳市汇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2018)粤03民初4208号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公司2020年3月3日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的《民事裁定书》[(2018)粤03民初4208号],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深圳市汇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三)(2018)粤03民初4209号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公司2020年3月3日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的《民事裁定书》[(2018)粤03民初4209号],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深圳市汇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三、汇顶起诉思立微相关案件进展汇总情况

  ■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针对(2018)粤03民初3258号案件一审判决,思立微已依法提起上诉,该案一审判决尚未生效。该案件仅涉及思立微某老款定制电容产品,2018年10月后已不再生产,对现有业务无影响。为减轻或消除诉讼事项的不利影响,思立微实际控制人程泰毅先生2018年10月曾出具《关于本次重组标的涉诉事项的承诺函》,承诺若侵权诉讼经法院终审判决思立微应承担赔偿责任,同意承担赔偿因侵权诉讼而发生的一切经济损失或实际支出。公司基于谨慎性原则,将相应计提预计负债,对公司2019年利润总额影响约4,002万元,不影响扣非后净利润。

  本公告所述的其他两案件诉讼裁定对公司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不会产生负面影响。

  公司将持续关注相关诉讼的进展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北京兆易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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