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731 证券简称:萃华珠宝 公告编号:2020-010
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2020年第一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2月15日以通讯及电子邮件方式发出召开第四届董事会2020年第一次临时会议的通知,会议于2020 年2月19日上午10:00以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由董事长郭英杰先生主持,应参与表决董事9人(包括独立董事3人),实际参与表决董事9人。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会议采用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辽宁证监局对公司采取行政监管措施决定的整改报告》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登的《关于辽宁证监局对公司采取行政监管措施决定的整改报告的公告》(2020-009)。
表决结果:同意票 9 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
特此决议
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二零年二月十九日
证券代码:002731 证券简称:萃华珠宝 公告编号:2020-011
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监事会2020年第一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2月15日以通讯及电子邮件方式发出召开第四届监事会2020年第一次临时会议的通知,会议于2020 年2月19日上午11:00以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由公司监事会主席郝率肄女士召集和主持,会议应到监事3名,实际出席会议的监事共3名。本次会议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与会监事经认真审议和表决,通过以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辽宁证监局对公司采取行政监管措施决定的整改报告》
监事会认为,公司编制的《关于辽宁证监局对公司采取行政监管措施决定的整改报告》如实反映了整改工作内容,整改措施切实可行,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的要求。监事会建议不断加强对法律法规的学习,认真落实整改措施,切实保证公司规范运作。
具体详见同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辽宁证监局对公司采取行政监管措施决定的整改报告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0-009)。
表决结果:同意票 3 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
特此决议
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零二零年二月十九日
证券代码:002731 证券简称:萃华珠宝 公告编号:2020-009
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辽宁证监局对公司采取行政监管措施决定的整改报告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萃华珠宝”或“公司”)于2020年1月22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以下简称“辽宁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整改措施的决定》(中国证监会辽宁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0]1 号)。(以下简称“《决定书》”),要求公司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改正,具体详见公司2020年1月23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收到辽宁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0-005)。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管理层对此次问题高度重视,并深刻反思公司在信息披露、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及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制定可行的整改计划,并成立专项整改小组,公司组织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部门的人员进行业务培训,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不断提高公司规范运作能力和水平,切实履行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职责,杜绝此类问题再次发生。
一、对外借款未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2015年10月-2016年1月,公司子公司深圳市萃华珠宝首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萃华)累计向武汉阜康金银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阜康”)借款 3795 万元,未召开董事会作出决议,未及时进行披露。
整改情况如下:
针对上述事项,公司开展自查,武汉阜康金银制品有限公司曾是深圳萃华在湖北地区的省级代理,与公司无关联关系。代理萃华品牌在湖北地区开展加盟店拓展业务以及批发业务。在武汉阜康作为深圳萃华省级代理商期间,深圳公司给武汉阜康提供了累计3795万元的临时借款,目的是为了支持省代在武汉的业务拓展,以及确保省代更好的服务当地加盟商,后续该款项武汉阜康已经归还深圳萃华,未对公司以及投资者造成损失。
公司已经组织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部门以及各控股子公司认真学习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通过学习,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加强了对相关规定的理解和认识,增强了规范运作意识。公司进一步梳理了信息披露流程,特别是涉及子公司的信息披露流程,加强了信息披露管理,确保公司的信息及时、准确披露。
通过上述整改措施,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控股子公司等增强了合规意识,切实做到敬畏市场、敬畏法治、敬畏专业、敬畏投资者。强化了规范运作意识,加强信息披露管理,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保证公司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准确的履行。
整改责任人: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整改时间:已完成,并在今后公司治理过程中持续规范。
二、存货管理制度不健全。公司部分存货由深圳萃华代保管,该部分存货未按规定单独存放和记录,存货在公司和深圳萃华之间流动时未办理相关手续,未详细记录存货入库、出库及库存情况。
上述问题回复如下:
针对上述事项,公司开展自查,该情况是由于2015年公司与某加盟商、银行之间的单笔业务所导致。由于该加盟商地处湖北、更为靠近深圳,并且深圳是珠宝产业集散地的特殊地理位置,公司日常在子公司深圳萃华存有黄金原材料,为了提货方便,因此该笔业务由深圳萃华从公司在其处代管的存货中代为支付。
公司组织内审部、财务部、总经办、业务部门等对存货管理制度进行全面梳理和完善。依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企业会计准则》等规定,围绕业务与财务核算相关的制度进行了全面梳理。同时聘请了专业的第三方专业机构协助公司提升内控管理,同时将不断优化相关流程、强化核心控制点,积极推进相关制度的落实和执行。加强对公司及各子公司存货库存的管理、存货流动相关手续的办理、规范记录存货入库、出库及库存等情况的落实。督促各子公司对现有制度进行梳理,并按照上市公司相关法规对公司制度体系进行持续修订完善。
整改责任人: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内部审计负责人。
整改时间:公司已整改完成,内控体系梳理正在实施,公司将长期持续强化管理制度,加强学习,规范公司运作。
特此公告
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二零年二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