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风险提示:
截至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余额为93.46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总额的232.95%,对负债率超过70%的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余额为57.17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总额的142.50%,敬请投资者充分关注担保风险。
一、担保情况概述
根据经营发展需要,天津泰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二级子公司衡水泰达生物质能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衡水泰达”)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故城支行(以下简称“建设银行”)申请融资2,000万元,期限1年,由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二、相关担保额度审议情况
经公司于2019年4月16日召开的2018年度股东大会和8月9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临时)会议审议,公司2019年度为衡水泰达提供担保的额度为12,000万元。本次担保前公司为衡水泰达提供担保的余额为8,414万元,本次担保后的余额为10,414万元,衡水泰达可用担保额度为1,586万元。
三、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1. 单位名称:衡水泰达生物质能发电有限公司
2. 成立日期:2010年08月27日
3. 注册地点:故城县西苑工业项目区
4. 法定代表人:李京海
5. 注册资本:9,000万元整
6. 主营业务:对生物质能发电厂投资、建设、运营;销售电力产品、热力产品、生物质成型燃料;对生物质燃料进行综合加工和利用;生物质灰渣综合利用,开发与清洁发展机制相关的经营交易;生物质能工程有关的科学研究、技术服务、成果推广、咨询服务;提供技术培训、设备运行维护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7. 股权结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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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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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2018年度数据经审计,其他数据未经审计。
(三)截至目前,衡水泰达抵押总额为2,414万元,不存在担保、诉讼和仲裁等其他或有事项。
(四)衡水泰达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与建设银行签署《本金最高额保证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一)担保范围:主合同项下本金余额及利息(含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债务人应向债权人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债务人垫付的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信用证项下受益人拒绝承担的有关银行费用等)、债权人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广告费、律师费等)。
(二)担保金额:2,000万元。
(三)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四)担保期间:主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债务人在该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后三年止。
该笔担保使用的担保额度有效期限将在公司2019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届满,担保额度的审批需重新履行相关决策程序。
五、董事会意见
董事会认为:被担保人为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因日常经营需要向金融机构申请融资以保证资金需求,公司为其提供担保,有利于促进其业务发展。根据被担保人资产质量等,董事会认为担保风险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一)本次担保在公司股东大会已审批2019年度担保额度内,担保总额度仍为136.00亿元。
(二)本次担保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余额为93.46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总额的232.95%。
(三)根据公司制度规定,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对合并报表外的公司提供担保,总余额为0。
(四)公司无逾期债务对应的担保、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担保责任的情况。
七、备查文件目录
(一)《天津泰达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二)《天津泰达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临时)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天津泰达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0年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