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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博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975        证券简称:博杰股份        公告编号:2020-004

  珠海博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珠海博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20年2月13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会议于2020年2月17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由董事长王兆春先生主持,会议应出席董事7人,实际出席董事7人,公司监事、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

  同意公司开立首次发行股票并上市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表决结果:赞成7票,反对0票,弃权0票,表决结果为通过。

  三、备查文件

  1、《珠海博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珠海博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2月17日

  证券代码:002975        证券简称:博杰股份        公告编号:2020-005

  珠海博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专户

  并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珠海博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2月17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珠海博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2573号)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7,366,700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34.60元,募集资金总额600,887,820.00元,减除发行费用人民币78,428,820.00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522,459,000.00元。以上募集资金已到位,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天健验[2020]3-3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及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存储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公司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授权公司董事长及其授权人员会同募集资金存放银行、保荐机构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专户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

  公司此次开立的相关专户及存储情况如下:

  ■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以下所称甲方为公司,乙方为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丙方为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对应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

  丙方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定期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廖禹、王虎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5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 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或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十、本协议一式六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备查文件

  1、《珠海博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2、《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3、天健验[2020]3-3号《验资报告》。

  特此公告。

  珠海博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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