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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2月12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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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839 证券简称:中信国安 公告编号:2020-07
中信国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 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0年2月11日14:30

  网络投票时间为:2020年2月11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2月11日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2月11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召开地点:国安大厦三层会议室(北京市朝阳区关东店北街1号)

  (注:因处于疫情防控期间,根据北京市相关通知要求,为防止人员汇聚和集中,现场会议与会人员疏散至公司各独立办公室和会议室,采用网络视频连接主会场的方式进行)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召集人:本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廖小同副董事长

  6.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7.参加本次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股东(代理人)共计55人,代表股份1,453,384,05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37.0778%。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代理人)3人,代表股份1,432,264,562股,占有表决权总股份的36.539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2人,代表股份21,119,496股,占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5388%。

  8.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公司聘请的北京李伟斌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1.总体表决情况:

  大会以现场表决结合网络投票的方式审议了如下提案:

  ■

  2. 持有公司5%(含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

  ■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李伟斌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韩巍、王伟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关于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信国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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