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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2月11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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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289 股票简称:*ST信通 公告编号:临2020-024
亿阳信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诉事项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裁定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上诉人(原审被告)

  ●涉案金额:借款本金人民币4亿元;利息1,466.67万元(暂计算至2017年10月31日,2017年10月31日之后按照15%/年的利息计算至借款全部清偿之日止)

  ●二审裁定撤销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赣民初85号民事判决,将本案发回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重审。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由于案件尚未最终审结,公司尚无法判断其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诉讼情况概述:

  亿阳信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阳信通”或“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以下简称“华融黑龙江公司”),原审被告亿阳集团份有限公司、亿阳集团阜新工贸有限公司、邓伟,原审第三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江西省高院”)(2017)赣民初85号民事判决,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上述涉诉事项相关内容详见公司2018年12月21日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的《亿阳信通关于涉诉事项进展的公告》(    公告编号:临2018-123)。

  二、民事裁定书的主要结论:

  最高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日前,公司收到了最高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书》(2019)最高法民终905号,基于一审判决对本案部分基本事实未查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做出裁定如下:

  1、撤销江西省高院(2017)赣民初85号民事判决;

  2、本案发回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重审。

  三、特别说明:

  由于案件尚未最终审结,公司尚无法判断其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正在积极采取相应的法律手段,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同时,将密切关注该事项的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有关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后续公告,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亿阳信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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