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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2月08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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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信建投中证北京50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中信建投中证北京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现将中信建投中证北京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结果、决议以及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

  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以通讯方式召开了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为 2020年1月8日,大会表决投票时间为2020年1月9日起至2020年2月6日17:00止,会议审议了《关于修改中信建投中证北京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以下简称“本次会议议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基金合同》、《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中信建投中证北京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等规定,计票人在监督员的现场监督及公证员的现场公证下,统计了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结果。计票结果如下:

  截止至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2020年1月8日,本基金总份额为23,531,953.00份。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中,出席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14,086,566.00份,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9.86%,其中同意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14,086,566.00份,占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的100%;反对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0份;弃权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0份。

  根据上述表决结果,同意本次会议议案的基金份额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次会议议案有效通过。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经本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确认,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由基金资产列支,本次会议费用如下表:

  ■

  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情况

  依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于2020年2月7日表决通过了本次会议议案,本次大会决议自该日起生效。

  自该日起,调整后的《基金合同》正式生效,基金管理人同时将于三个工作日内在招募说明书中对相关内容进行相应更新并披露。

  基金管理人将自该日起五日内将表决通过的事项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三、备查文件

  1、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中信建投中证北京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2、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中信建投中证北京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3、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中信建投中证北京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4、公证书

  5、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0年2月8日

  附件:《公证书》

  公  证  书

  (2020)京方圆内经证字第01039号

  申请人: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怀柔区桥梓镇八龙桥雅苑3号楼1室,法定代表人蒋月勤。

  委托代理人:蔡郑雯,女,1983年1月2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9001198301200428。

  公证事项:现场监督

  申请人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蔡郑雯于2019年2月3日向我处提出申请,对申请人召开审议《关于修改中信建投中证北京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计票过程及会议有关事项进行现场监督公证。为此,申请人向我处提交了营业执照(副本)、公证申请书、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会议公告等证明材料。

  经审查确认:申请人是中信建投中证北京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该基金”)的管理人。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和《中信建投中证北京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约定,申请人与该基金的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提议对该基金基金合同进行修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申请人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授权代表就《关于修改中信建投中证北京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以下简称“议案”)进行审议和表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和《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我处受理了申请人的上述申请并指派本公证员具体承办。

  申请人经与有关部门协商,确定了召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具体操作方案。按照该方案,申请人进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内容的操作过程:

  1、申请人就召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上述议案的事项于2020年1月7日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有关媒体发布了公告,进行了有关信息的披露,并确定2020年1月8日为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2、申请人就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相关事项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有关媒体分别于2020年1月8日、2020年1月9日发布了第一次和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3、申请人通过上述公告载明的方式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审议上述议案的事项进行了告知,并于公告载明的时间内向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征集了投票表决意见,取得了有关授权。

  我处对申请人收集、统计有关授权意见、投票表决意见的数据及结果进行了检查,其结果未见异常。

  2020年2月7日10时,本公证员与我处工作人员陈锦堂在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内大街2号凯恒中心B座17层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会议室,出席了本次中信建投中证北京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现场会议,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授权代表杨婕、见证律师程杨也一并出席了本次会议并监督了计票的全过程。本公证员与我处工作人员陈锦堂现场监督了申请人的授权代表李颖、郑铁、曹婷对自2020年1月9日起至2020年2月6日17时止申请人收集的本次会议的通讯表决票进行了汇总并统计,李颖现场制作了《中信建投中证北京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计票结果统计明细》和《中信建投中证北京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计票结果统计》。随后,计票、监票人员、托管人代表、公证人员、见证律师分别在上述文件上签字确认。大会于10时25分左右结束。

  经现场统计,截止至上述权益登记日,该基金总份额共有23,531,953.00份,参与本次以通讯方式召开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授权代表总计持有该基金14,086,566.00份,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9.86%,达到召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法定条件,符合《基金法》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在所有表决票中,表示同意意见的表决票代表的基金份额为14,086,566.00份,占参加本次大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100%;表示反对意见的表决票代表的基金份额为0份,占参加本次大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0%;表示弃权意见的表决票代表的基金份额为0份,占参加本次大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0%。

  依据上述事实,兹证明,本次以通讯方式召开的中信建投中证北京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会议议案所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了表决,表决程序和计票过程符合《基金法》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真实、有效。并证明与本公证书相粘连的《中信建投中证北京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计票结果统计明细》和《中信建投中证北京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计票结果统计》的影印本与在上述现场监督工作中取得的原本内容相符,原本属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方圆公证处

  公 证 员  崔军

  二○二○年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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