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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2月08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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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703 证券简称:恒逸石化 公告编号:2020-020
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0年2月7日(星期五)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0年2月7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2月7日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2月7日9:15-2020年2月7日15:00。

  (二)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三)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杭州市萧山区市心北路260号恒逸·南岸明珠公司会议室。

  (四)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邱奕博先生。

  (六)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已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七)股东出席会议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10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176,115,76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388%。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代理人)1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8,5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代理人)9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176,097,26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387%。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比例低于5%的股东(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及股东授权代表共9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38,857,40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02%。

  (八)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保荐代表人等出席或列席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金额预计的议案》

  此议案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2020年1月17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决议及相关公告。

  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01《关于向关联人采购原材料的议案》

  具体表决结果:

  同意1,176,111,361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6%;

  反对3,4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3%;

  弃权1,0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

  表决结果:该子议案经与会股东表决通过。

  公司对中小投资者对本子议案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中小投资者对本子议案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38,853,007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8%;

  反对3,4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

  弃权1,0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

  1.02《关于向关联人采购燃料、动力和商品的议案》

  浙江恒逸集团有限公司为公司控股股东,杭州逸宸化纤有限公司、浙江恒逸锦纶有限公司、绍兴柯桥恒鸣化纤有限公司为浙江恒逸集团有限公司子公司,因此浙江恒逸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杭州恒逸投资有限公司作为关联方对本子议案进行回避表决。

  具体表决结果:

  同意38,800,007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8%;

  反对3,4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

  弃权1,0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

  表决结果:该子议案经与会股东表决通过。

  公司对中小投资者对本子议案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中小投资者对本子议案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38,800,007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8%;

  反对3,4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

  弃权1,0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

  1.03《关于向关联人销售商品、产品的议案》

  浙江恒逸集团有限公司为公司控股股东,杭州逸宸化纤有限公司、浙江恒逸锦纶有限公司、绍兴柯桥恒鸣化纤有限公司为浙江恒逸集团有限公司子公司,因此浙江恒逸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杭州恒逸投资有限公司作为关联方对本子议案进行回避表决。

  具体表决结果:

  同意38,853,007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8%;

  反对3,4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

  弃权1,0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

  表决结果:该子议案经与会股东表决通过。

  公司对中小投资者对本子议案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中小投资者对本子议案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38,853,007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8%;

  反对3,4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

  弃权1,0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

  1.04《关于向关联人提供劳务服务的议案》

  浙江恒逸集团有限公司为公司控股股东,杭州逸宸化纤有限公司、浙江恒逸锦纶有限公司、绍兴柯桥恒鸣化纤有限公司为浙江恒逸集团有限公司子公司,因此浙江恒逸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杭州恒逸投资有限公司作为关联方对本子议案进行回避表决。

  具体表决结果:

  同意38,800,007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8%;

  反对3,4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

  弃权1,0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

  表决结果:该子议案经与会股东表决通过。

  公司对中小投资者对本子议案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中小投资者对本子议案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38,800,007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8%;

  反对3,4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

  弃权1,0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

  (二)审议通过《关于确定2020年度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及控股子公司间互保额度的议案》

  此议案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2020年1月17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决议及相关公告。

  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1,162,170,784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1%;

  反对13,944,977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9%;

  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本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表决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公司对中小投资者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中小投资者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24,912,43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11%;

  反对13,944,977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89%;

  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三)审议通过《关于开展2020年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此议案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2020年1月17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决议及相关公告。

  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1,176,059,361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7%;

  反对3,4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3%;

  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表决结果:该议案经与会股东表决通过。

  公司对中小投资者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中小投资者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38,801,007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12%;

  反对3,4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8%;

  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四)审议通过《关于开展2020年商品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此议案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2020年1月17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决议及相关公告。

  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1,176,111,361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6%;

  反对3,4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3%;

  弃权1,0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

  表决结果:该议案经与会股东表决通过。

  公司对中小投资者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中小投资者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38,853,007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8%;

  反对3,4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

  弃权1,0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

  (五)审议通过《关于向控股股东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此议案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2020年1月17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决议及相关公告。

  浙江恒逸集团有限公司为公司控股股东,因此浙江恒逸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杭州恒逸投资有限公司作为关联方对本议案进行回避表决。

  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37,485,009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60%;

  反对1,319,398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0%;

  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表决结果:该议案经与会股东表决通过。

  公司对中小投资者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中小投资者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37,485,009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60%;

  反对1,319,398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0%;

  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六)审议通过《关于为公司董监高人员购买责任险的议案》

  此议案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2020年1月17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决议及相关公告。

  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1,176,013,161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13%;

  反对4,4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4%;

  弃权98,2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3%。

  表决结果:该议案经与会股东表决通过。

  公司对中小投资者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中小投资者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38,754,807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4%;

  反对4,4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

  弃权98,2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

  (七)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以现金方式购买东展船运股份公司30%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此议案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2020年1月17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决议及相关公告。

  浙江恒逸集团有限公司为公司控股股东,因此浙江恒逸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杭州恒逸投资有限公司作为关联方对本子议案进行回避表决。

  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38,800,007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

  反对4,4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

  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表决结果:该议案经与会股东表决通过。

  公司对中小投资者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中小投资者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38,800,007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

  反对4,4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

  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吕崇华、竺艳;

  3、结论性意见:

  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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