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020 证券简称:京新药业 公告编号:2020009
浙江京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修改提案的情况,亦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3、本次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形式审议通过了回购方案。
一、会议召开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0年2月5日下午14:00起。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2月5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2月5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地点:浙江省新昌县羽林街道新昌大道东路800号本公司行政楼一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4、会议召集人:浙江京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吕钢先生。
6、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49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234,408,40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2.34%。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7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12,435,78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9.31%。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2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1,972,61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03%。
4、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通过出席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45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4,960,23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3.44%。
三、提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会议以现场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会议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一)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方案的议案》;
1.1 回购股份的目的及用途
表决结果:同意234,408,40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
其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4,960,233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00%;反对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弃权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
1.2 回购股份符合相关条件
表决结果:同意234,408,40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
其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4,960,233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00%;反对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弃权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
1.3 拟回购股份的方式、资金总额及资金来源
表决结果:同意234,380,90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99%;反对27,5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
其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4,932,733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89%;反对27,50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11%;弃权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
1.4 拟回购股份的价格、定价原则
表决结果:同意234,257,90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94%;反对150,5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
其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4,809,733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40%;反对150,50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60%;弃权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
1.5 拟回购股份的种类、数量及占总股本的比例
表决结果:同意234,408,40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
其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4,960,233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00%;反对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弃权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
1.6 拟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
表决结果:同意234,406,60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9992%;反对1,8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0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
其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4,958,433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9928%;反对1,80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72%;弃权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
1.7 本次回购有关决议的有效期
表决结果:同意234,408,40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
其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4,960,233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00%;反对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弃权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浙江京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京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京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二O年二月六日
证券代码:002020 证券简称:京新药业 公告编号:2020010
浙江京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股份的债权人通知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浙江京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于2020年2月5日召开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方案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2020年2月6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编号:2020009)
根据股份回购方案,公司拟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用于注销减少注册资本。回购总金额不低于人民币30,000万元、不超过人民币60,000万元,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12.00元/股,具体回购数量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回购股份期限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债权人均有权自本通知公告之日起45日内,凭有效债权证明文件及凭证向公司要求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债权人如逾期未向公司申报上述要求,不会因此影响其债权的有效性,相关债务(义务)将由公司根据原债权文件的约定继续履行。相关法律、法规对债权履行另有规定或公司与债权人另有约定的,公司将从其规定执行。
债权人可采用信函或传真的方式申报,具体方式如下:
1、 申报时间:
2020年2月6日至2020年3月21日,每个工作日8:30—11:30,13:30-16:30;
2、申报地点及申报材料送达地点:浙江省新昌县羽林街道新昌大道东路800号浙江京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秘办
联系人:张波
邮政编码:312500
联系电话:0571-86176531
传真号码:0571-86096898
3、申报所需材料
公司债权人可持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合同、协议及其他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到公司申报债权。债权人为法人的,需同时携带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携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债权人为自然人的,需同时携带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携带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4、其它:
(1)以邮寄方式申报的,申报日期以寄出邮戳日为准;
(2)以传真或邮件方式申报的,申报日期以公司相应系统收到文件日为准,请注明“申报债权”字样。
特此公告。
浙江京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 O 二 O 年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