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571 证券简称:*ST大洲 公告编号:临2020-017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董事会2020年第二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第九届董事会2020年第二次临时会议通知于2020年1月24日以电子邮件、传真、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于2020年2月3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本次董事会会议应参加表决董事7人,实际参加表决董事7人。会议由王磊董事长主持。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与会董事以7票同意,无反对票和弃权票,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议案》。(有关详细内容请见本公司同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日报》上的《关于变更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公告》、《关于召开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更新后)》。)
三、备查文件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2020年第二次临时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2月4日
证券代码:000571 证券简称:*ST大洲 公告编号:临2020-018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20年1月21日披露了《关于召开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考虑到近期国内出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为使投资者能安全出席会议,响应各地防止疫情扩散的要求,2020年2月3日公司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2020年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议案》,董事会同意对公司召开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做出调整变更。现将本次股东大会变更事项公告如下:
一、关于召开股东大会的时间
原公告第一、4条:
4.会议召开的时间、方式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0年2月6日(星期四)14:30时。
(2)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2月6日9:15时~15:00时期间的任意时间。通过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2月6日9:30时~11:30时和13:00时~15:00时。
(3)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变更后第一、4条:
4.会议召开的时间、方式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0年2月10日(星期一)14:30时。
(2)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2月10日9:15时~15:00时期间的任意时间。通过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2月10日9:30时~11:30时和13:00时~15:00时。
(3)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二、关于召开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
本次会议的股权登记日为2020年1月31日。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休市安排的通知》,上述日期调整为休市。由于上述原因,股权登记日进行变更:
原公告第一、5条:
5.会议的股权登记日:截至2020年1月31日(星期五)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变更后第一、5条:
5.会议的股权登记日:截至2020年1月23日(星期四)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三、关于召开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召开地点
因原定召开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地点暂停营业,本次会议召开的地点变更为海口美兰机场逸唐飞行酒店,变更后的召开地点仍为公司注册地,符合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将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两个工作日再次公告并说明原因。
原公告第一、7条:
7.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海南省海口市蓝天路35号海南锦鸿温泉花园酒店会议室。
变更后第一、7条:
7.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海南省海口市航安一街5号海口美兰机场逸唐飞行酒店会议室。
四、另外,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关于为乌拉圭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提案》。根据乌拉圭两子公司Lirtix S.A.、Rondatel S.A.的报告,其定于2020年2月1日起停止生产,预计3月份恢复生产。详细内容见同日披露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乌拉圭全资子公司重大事项的公告》。
除以上变动事项外,其他内容不变。为防止疫情扩散和保护投资者健康,为减少人员聚集,公司鼓励投资者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投票。
特此公告。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2月4日
证券代码:000571 证券简称:*ST大洲 公告编号:临2020-019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更新后)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本次股东大会为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2.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公司第九届董事会2020年第一次临时会议于2020年1月20日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的决议。公司第九届董事会2020年第二次临时会议于2020年2月3日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议案》的决议。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4.会议召开的时间、方式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0年2月10日(星期一)14:30时。
(2)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2月10日9:15时~15:00时期间的任意时间。通过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2月10日9:30时~11:30时和13:00时~15:00时。
(3)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5.会议的股权登记日:截至2020年1月23日(星期四)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6.会议出席对象:
(1)在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份的普通股股东或其代理人。
于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本公司聘请的律师。
7.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海南省海口市航安一街5号海口美兰机场逸唐飞行酒店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1.会议审议事项
1)关于增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成员(非独立董事)的提案:
1-1)选举董事候选人王晓宁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董事;
1-2)选举董事候选人马鸿瀚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董事;
2)关于为乌拉圭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提案;
3)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提案。
2.披露情况
本次会议审议提案的第1)、2)项内容见与本通知同日,第3)项内容见2020年1月2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公告。
3.特别强调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第1)项提案为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2人,股东所拥有的选举票数为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乘以应选人数,股东可以将所拥有的选举票数以应选人数为限在候选人中任意分配(可以投出零票),但总数不得超过其拥有的选举票数。
本次股东大会第1)、3)项提案属于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公司就提案将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并将计票结果公开披露。
三、提案编码
表一 本次股东大会提案编码示例表
■
四、会议登记方法
1.登记方式
(1)法人股东须持股东账户卡、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代表证明书、授权委托书及出席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
(2)个人股东须持本人身份证、证券账户卡;委托代理人须持本人和委托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证券账户卡办理登记手续。
2.登记时间:2020年2月3日至2月6日(9:30~11:30,13:30~15:30);
会上若有股东发言,请于2020年2月6日15:30前,将发言提纲提交公司董事会秘书处。
3.登记地点:上海市长宁区红宝石路 500 号东银中心B栋2801室。
4.其他事项:异地股东可采用信函或传真的方式登记(登记时间以收到传真或信函时间为准)。传真登记请发送传真后电话确认。
五、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可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投票,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见附件 1。
六、其他事项
1.会议联系方式:
联 系 人:王焱女士
联系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红宝石路500号东银中心B栋2801室
邮政编码:201103
联系电话:(021)61050111
传 真:(021)61050136
电子邮箱:wangyan@sundiro.com
2.凡参加会议的股东食宿及交通费自理。为防止疫情扩散和保护投资者健康,为减少人员聚集,公司鼓励投资者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投票。
3.网络投票系统异常情况的处理方式:网络投票期间,如网络投票系统遇突发重大事件的影响,则本次股东大会的进程按当日通知进行。
4.授权委托书剪报、复印或按以下格式自制均有效。
七、备查文件
1.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2020年第一次临时会议决议;
2.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2020年第二次临时会议决议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 2月4日
附件1:
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一、网络投票的程序
1.投票代码与投票简称:投票代码为“360571”,投票简称为“大洲投票”。
2.填报表决意见
对于非累积投票提案,填报表决意见:同意、反对、弃权。
对于累积投票提案,填报投给某候选人的选举票数。上市公司股东应当以其所拥有的每个提案组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股东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拥有选举票数的,或者在差额选举中投票超过应选人数的,其对该项提案组所投的选举票均视为无效投票。如果不同意某候选人,可以对该候选人投0票。
表二 累积投票制下投给候选人的选举票数填报一览表
■
各提案组下股东拥有的选举票数举例如下:
选举董事(如表一提案1,采用等额选举,应选人数为2位)
股东所拥有的选举票数=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2
股东可以将所拥有的选举票数在2 位董事候选人中任意分配,但投票总数不得超过其拥有的选举票数。
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
1.投票时间:2020年2月10日的交易时间,即9:30~11:30 和13:00~15:00。
2.股东可以登录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三、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程序
1.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20年2月10日9:15~15:00。
2. 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2016年修订)》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具体的身份认证流程可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规则指引栏目查阅。
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http://wltp.cninfo.com.cn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附件2:
授权委托书
兹委托 (先生/女士)在下述授权范围内代表本人/本公司出席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1、委托人情况
委托人签名(盖章): 委托人证件号码:
委托人证券账户号: 委托人持股数:
委托日期:
2、受托人情况
受托人签名: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3、委托人对下述股东大会审议事项投票的指示:
■
说明:
1.在签署授权委托书时,授权委托人可对本次股东大会提案1.01、1.02给予明确投票意见指示(在“投给候选人的选举票数”对应表格内填写选举票数,可以将所拥有的选举票数在2 位董事候选人中任意分配,但投票总数不得超过其拥有的选举票数);没有明确投票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见投票。
2.在签署授权委托书时,授权委托人可对本次股东大会提案2.00、3.00、4.00给予明确投票意见指示(在 “同意”、“反对”或“弃权”对应表格内打勾“√”,三者只能选其一,不可多选,否则视为无效);没有明确投票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见投票。
3.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当加盖单位公章。
4.本授权委托有效期:自本授权委托书签署之日至本次股东大会结束时。
证券代码:000571 证券简称:*ST大洲 公告编号:临2020-020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乌拉圭全资子公司重大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1月29日收到乌拉圭全资子公司RONDATEL S.A.与LIRTIX S.A.(以下合称“乌拉圭两工厂)的《关于乌拉圭两工厂因国内牛肉市场变化导致不能正常生产的说明》,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事项的基本情况
乌拉圭RONDATEL S.A.与LIRTIX S.A.两个工厂定于2020年2月1日起停止生产,预计3月份恢复生产。
停产原因:1、2019年末与2020年初,中国国内牛肉市场库存严重积压,导致牛肉价格出现大幅下滑。因乌拉圭两工厂70%的产量出口到中国,由此导致两个工厂订单急剧减少。管理层预测未来至少一至两个月内,国内牛肉市场很难好转;2、乌拉圭两工厂一直受资金问题困扰,因乌拉圭本地活牛价格高于世界其它国家,产品成本倒挂,两个工厂一直亏损经营,出现到期银行贷款和供应商货款不能及时偿还的问题。
二、拟采取的措施
此次停产是乌拉圭业内应对价格波动和市场周期性变化通常采取的应对措施。目前乌拉圭已有4-5家停产,还有部分半停产。停产期间,乌拉圭两工厂一是多方筹措资金妥善处理债务,包括应付供应商货款、政府税费、逾期的银行贷款等;二是将所有员工申请社会保障,与工会积极协调稳定员工情绪;三是做好两个工厂的维护与巡察,保证资产安全。
三、对公司的影响
债务问题能否解决将是本次停产对企业最严重的影响。公司正与相关债权人洽谈,争取债务延期或分期支付。在债务未解决前,无法预测本次停产造成的经济损失。待上述问题得到解决并恢复生产时,乌拉圭两工厂将对相关情况及时进行披露。
本公司将根据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与乌拉圭两工厂一起确定停产损失并公告。《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为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2月4日
证券代码:000571 证券简称:*ST大洲 公告编号:临2020-021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市场
禁入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公司判断:本次行政处罚涉及的违法违规行为不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3.2.1条第七项至第九项规定的情形。不触及《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第二条、第四条和第五条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19年1月11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编号:琼调查字2019001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公司已于2019年1月12日、1月15日披露了上述信息( 公告编号:临2019-005、临2019-007)。
2019年12月16日,本公司、陈阳友、王磊、许树茂、陈天宇收到中国证监会海南监管局《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2019]1号),公司于2019年12月17日披露了上述信息( 公告编号:临2019-140)。
近日,中国证监会海南监管局通知本公司并在官方网站公示了对本公司、陈阳友、王磊、许树茂、陈天宇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1号),以及对陈阳友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南监管局市场禁入决定书》([2020]1号)。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决定书的内容
1、《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1号)的全文内容:
“当事人: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大洲),住所:海口市桂林洋开发区。
陈阳友,男,1970年2月出生,时任新大洲董事、法定代表人,住址:上海市长宁区。
王磊,男,1983年9月出生,时任新大洲董事、董事长,住址:上海市长宁区。
许树茂,男,1983年8月出生,时任新大洲董事、副总裁、总裁,住址:上海市长宁区。
陈天宇,男,1969年7月出生,时任新大洲财务总监,住址:上海市长宁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新大洲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新大洲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未按规定披露新大洲、天津恒阳食品有限公司、海南新大洲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为陈阳友、刘某毅及讷河瑞阳二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债务提供担保的事项
2017年7月4日,陈阳友、刘某毅及讷河瑞阳二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阳二号)向北京京粮鑫牛润瀛股权投资基金(以下简称鑫牛基金)、北京京粮鑫牛润瀛一号咨询管理合伙企业(以下简称鑫牛一号)出具了《承诺函》,承诺按照约定时间支付股权回购价款人民币112,000,000元、业绩补偿款9,539,140元和约定的延期付款利息和违约金等。2018年1月19日,新大洲与鑫牛基金、鑫牛一号签订《担保函》,为上述《承诺函》的履行提供担保,担保范围包括股权回购价款、补偿款及利息。2018年3月19日和3月23日新大洲控股孙公司天津恒阳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恒阳)、全资子公司海南新大洲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大洲实业)分别与鑫牛基金、鑫牛一号签订《担保函》,为上述《承诺函》的履行提供担保,担保范围均包括股权回购价款、补偿款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和其他应支付的全部费用。因被担保人陈阳友为时任新大洲董事、法定代表人,同时也是瑞阳二号法定代表人及单一股东,新大洲第一大股东深圳市尚衡冠通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尚衡冠通)的实际控制人;刘某毅为陈阳友配偶,故上述担保事项均构成关联担保。
上述担保事项,新大洲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7年修订)》第三十九条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9.11的规定及时披露,也未在2018年半年报中披露。
二、未按规定披露新大洲为尚衡冠通对蔡某寅的债务提供担保的事项
2017年12月28日,蔡某寅与尚衡冠通签订《借款合同》,约定蔡某寅向尚衡冠通提供1亿元借款(实际借款7,000万元),借款期限6个月。同日,新大洲与蔡某寅签订《保证合同》,为尚衡冠通对蔡某寅的上述债务提供担保,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和所有其他应付合理费用。因被担保人尚衡冠通为新大洲第一大股东,该担保事项构成关联担保。
上述担保事项,新大洲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十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7年修订)》第四十一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7年修订)》第三十九条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9.11的规定及时披露,也未在2017年年报、2018年半年报中披露。
三、未按规定披露新大洲为尚衡冠通对张某宇的债务提供担保的事项
2018年5月24日,新大洲与张某宇签订《债权债务清偿协议》,为尚衡冠通对张某宇的债务提供担保,担保范围包括全部借款本金(1,826.35万元)、利息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因被担保人尚衡冠通为新大洲第一大股东,该担保事项构成关联担保。
上述担保事项,新大洲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十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7年修订)》第三十九条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4月修订)》9.11的规定及时披露,也未在2018年半年报中披露。
上述违法违规事实,有相关承诺函、担保函、保证合同、债权债务清偿协议、书面说明材料、新大洲信息披露文件、相关当事人询问笔录、电子取证数据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新大洲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情形。陈阳友、王磊、许树茂、陈天宇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情形。
陈阳友作为新大洲时任董事、法定代表人及新大洲第一大股东尚衡冠通的实际控制人,直接主导决策并安排王磊、许树茂实施了涉案担保事项,在审议新大洲2017年年报和2018年半年报的董事会决议上投同意票并签字,是新大洲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王磊作为新大洲时任董事长,在陈阳友的安排下,参与实施了新大洲为陈阳友、刘某毅及瑞阳二号债务提供担保事项,以及新大洲为尚衡冠通对张某宇的债务提供担保事项;知悉天津恒阳、新大洲实业为陈阳友、刘某毅及瑞阳二号债务提供担保事项,以及新大洲为尚衡冠通对蔡某寅的债务提供担保事项,且在审议新大洲2017年年报和2018年半年报的董事会决议上投同意票并签字,是新大洲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许树茂作为新大洲时任董事、副总裁、总裁,在陈阳友的安排下,参与实施了新大洲、天津恒阳、新大洲实业为陈阳友、刘某毅及瑞阳二号债务提供担保事项,以及新大洲为尚衡冠通对蔡某寅的债务提供担保事项,且在审议新大洲2017年年报和2018年半年报的董事会决议上投同意票并签字,在相关书面确认意见上签字,是新大洲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陈天宇作为新大洲时任财务总监,知悉天津恒阳、新大洲实业为陈阳友、刘某毅及瑞阳二号债务提供担保事项,且在新大洲2017年年报和2018年半年报的书面确认意见上签字,是新大洲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其他直接负责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新大洲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二、对陈阳友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三、对王磊、许树茂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20万元罚款。
四、对陈天宇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当事人还应将注有其姓名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2、《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南监管局市场禁入决定书》([2020]1号)的全文内容
“当事人:陈阳友,男,1970年2月出生,时任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大洲)董事、法定代表人,住址:上海市长宁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新大洲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市场禁入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未按规定披露新大洲、天津恒阳食品有限公司、海南新大洲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为陈阳友、刘某毅及讷河瑞阳二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债务提供担保的事项
2017年7月4日,陈阳友、刘某毅及讷河瑞阳二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阳二号)向北京京粮鑫牛润瀛股权投资基金(以下简称鑫牛基金)、北京京粮鑫牛润瀛一号咨询管理合伙企业(以下简称鑫牛一号)出具了《承诺函》,承诺按照约定时间支付股权回购价款人民币112,000,000元、业绩补偿款9,539,140元和约定的延期付款利息和违约金等。2018年1月19日,新大洲与鑫牛基金、鑫牛一号签订《担保函》,为上述《承诺函》的履行提供担保,担保范围包括股权回购价款、补偿款及利息。2018年3月19日和3月23日新大洲控股孙公司天津恒阳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恒阳)、全资子公司海南新大洲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大洲实业)分别与鑫牛基金、鑫牛一号签订《担保函》,为上述《承诺函》的履行提供担保,担保范围均包括股权回购价款、补偿款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和其他应支付的全部费用。因被担保人陈阳友为时任新大洲董事、法定代表人,同时也是瑞阳二号法定代表人及单一股东,新大洲第一大股东深圳市尚衡冠通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尚衡冠通)的实际控制人;刘某毅为陈阳友配偶,故上述担保事项均构成关联担保。
上述担保事项,新大洲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7年修订)》第三十九条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9.11的规定及时披露,也未在2018年半年报中披露。
二、未按规定披露新大洲为尚衡冠通对蔡某寅的债务提供担保的事项
2017年12月28日,蔡某寅与尚衡冠通签订《借款合同》,约定蔡某寅向尚衡冠通提供1亿元借款(实际借款7,000万元),借款期限6个月。同日,新大洲与蔡某寅签订《保证合同》,为尚衡冠通对蔡某寅的上述债务提供担保,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和所有其他应付合理费用。因被担保人尚衡冠通为新大洲第一大股东,该担保事项构成关联担保。
上述担保事项,新大洲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十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7年修订)》第四十一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7年修订)》第三十九条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9.11的规定及时披露,也未在2017年年报、2018年半年报中披露。
三、未按规定披露新大洲为尚衡冠通对张某宇的债务提供担保的事项
2018年5月24日,新大洲与张某宇签订《债权债务清偿协议》,为尚衡冠通对张某宇的债务提供担保,担保范围包括全部借款本金(1,826.35万元)、利息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因被担保人尚衡冠通为新大洲第一大股东,该担保事项构成关联担保。
上述担保事项,新大洲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十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7年修订)》第三十九条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4月修订)》9.11的规定及时披露,也未在2018年半年报中披露。
上述违法违规事实,有相关承诺函、担保函、保证合同、债权债务清偿协议、书面说明材料、新大洲信息披露文件、相关当事人询问笔录、电子取证数据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新大洲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情形。陈阳友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情形。
陈阳友作为新大洲时任董事、法定代表人及新大洲第一大股东尚衡冠通的实际控制人,直接主导决策并安排王磊、许树茂实施了涉案担保事项,在审议新大洲2017年年报和2018年半年报的董事会决议上投同意票并签字,是新大洲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并且,陈阳友为解决自身及其关联企业的债务问题,不惜违反相关规定,在未履行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程序的情形下直接主导决策并安排他人对外提供担保,其行为严重危害了新大洲公司利益,主观故意明显,违法违规情节严重。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以及《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15号)第三条第(一)项、第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陈阳友采取3年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自我局宣布决定之日起,当事人在禁入期间内,不得在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当事人如果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二、公司拟采取的措施及对公司的影响
(一)对于此次行政处罚,公司董事会对此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公司将积极配合中国证监会海南监管局的后续工作,积极整改,全面提高合规管理和内部控制水平,以坚决杜绝类似问题的再度发生。
(二)本次行政处罚涉及的违法违规行为不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3.2.1条第七项至第九项规定的情形。不触及《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第二条、第四条和第五条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
(三)本次行政处罚不会对公司的经营活动及财务产生重大影响。公司本次收到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涉及的违法违规事项目前进展情况:1、新大洲、天津恒阳、新大洲实业为陈阳友、刘瑞毅及瑞阳二号债务提供担保的事项:仍在协商解决中,尚未达成和解协议。2、本公司为尚衡冠通向蔡来寅借款提供担保事项:公司正在积极应诉中。3、本公司为尚衡冠通向张天宇借款提供担保事项:法院已作出的终审判决,本公司无需对尚衡冠通向张天宇借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以上,特此公告。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