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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2月03日 星期一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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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1872 证券简称:招商轮船 公告编号:2020[010]
招商局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 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招商局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2002号)核准,招商局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招商局轮船有限公司等8名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价格为5.36元/股,发行数量为673,507,457股。经信永中和会计师2019年12月27日出具的XYZH/2019SZA40821号《验资报告》验证,截至2019年12月27日,公司已收到认购对象缴付的募集资金总金额人民币3,609,999,969.52元,扣除承销费、保荐费等发行费用人民币17,502,589.27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592,497,380.25元,其中增加股本人民币673,507,457.00元,增加资本公积人民币2,918,989,923.25元。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上述资金管理,维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2019年4月26日,公司召开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相关决议,公司管理层被授权指定或设立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 2020 年1 月 22日,公司、联合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联合保荐机构”)以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中山支行(以下简称“招商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监管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止2020年1月22日,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开户行: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中山支行

  开户人:招商局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账号:217581638310001

  账户存放募集资金:3,595,027,489.70元人民币

  三、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1、公司是使用募集资金的法人主体,本次通过非公开发行公司股票,共募集人民币3,609,999,969.52元(含发行费用),用于(1)购建4艘VLCC;(2)购建2艘VLOC;(3)购建2艘滚装船;(4)10艘VLCC加装脱硫洗涤塔;(5)偿还公司对招商局轮船的专项债务。

  2、公司在招商银行开设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217581638310001,截至2020年1月22日,该专户存放募集资金3,595,027,489.70元,其中以可转让大额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3,595,027,489.00元。公司承诺上述存单转让、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联合保荐机构。存单不得质押。该专户仅作为公司2019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新增的募集资金专项存储使用帐户,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3、公司与招商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4、联合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具体人员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联合保荐机构和招商银行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指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通过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招商银行均应当配合联合保荐机构的调查与查询。联合保荐机构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5、公司授权联合保荐机构指定的本次非公开发行保荐代表人吴晓光、葛馨、卫进扬、岳东可以在遵守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在银行工作时间到招商银行查询、复印专户的资料;招商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招商银行查询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联合保荐机构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银行查询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授权书或介绍信。

  6、招商银行按月(每月5日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联合保荐机构。招商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7、公司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的且达到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公司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联合保荐机构。

  8、联合保荐机构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联合保荐机构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招商银行,同时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9、协议任何一方如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各自在本协议中的各项责任和义务,即构成违约,应向对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如果招商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联合保荐机构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联合保荐机构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与联合保荐机构共同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联合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止失效。

  联合保荐机构发现公司、招商银行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协议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协议各方一致同意按以下第三种方式解决:(一)将争议提交上海仲裁委员会并按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二)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并按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三)将争议提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解决。

  四、备查文件

  《招商局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中山支行和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之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招商局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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