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4版:机构天下·基金 上一版  下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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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1月23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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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担保生态 促进上市公司质量提升

  (上接A01版)对遏制违规担保给上市公司、市场和中小股东造成的危害,提高上市公司治理水平,在兼顾债权人利益基础上达成较为科学的制度安排,提供有益市场发展和股民保护的法律设计。”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汤欣认为,二审判决和《纪要》规定精神一致,二审判决特别指明了上市公司违规担保的危害性,强调在接受上市公司提供的担保时,债权人应当特别注意审查上市公司公司章程。从判决中可合理理解,债权人同样需对上市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相关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进行形式审查,否则有债权无法获得上市公司有效担保的风险。

  分析人士认为,由于上市公司对外进行担保必须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通过,且必须公告,因此,债权人对上市公司公告进行审查即可。上述人士指出,上市公司具有较强公开性,依据信息披露有关规则,其对外担保必须经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决议通过,且由于具有独立董事等监督机制,上市公司基本不可能在召开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后而不予以公告。因此,如某项担保无法在公司公告中查询到,则基本可以判定公司未召开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又或者,如本案中,公司公告显示,公司法定代表人已变更,而债权人仍与其签订合同,有关协议当然无效。

  越权签署担保合同无效

  最高法出具的第二例案例则是公司为股东之间股权转让款支付提供担保无效案。

  以彭辉诉陈云川、湖南嘉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为例,嘉茂公司股东登记为彭辉、陈云川及案外人孙长江、肖茂雄,陈云川为公司法定代表人。2015年7月20日,彭辉、陈云川、孙长江、肖茂雄、嘉茂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约定彭辉将其占嘉茂公司42%的股份以人民币4000万元的价格全部转让给陈云川、孙长江、肖茂雄,并对具体转让事宜进行了约定。2017年4月19日,彭辉与陈云川、嘉茂公司签订《补充协议书》,约定嘉茂公司自愿对陈云川所欠彭辉的全部股权转让款本息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后因陈云川未按约定支付股权转让款,彭辉向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陈云川支付股权转让款及利息暂合计2648.9199万元,嘉茂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彭辉作为转让股东明知公司股权状况,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有理由相信该行为已经公司股东会决议同意,其自身存在明显过错,不属于善意相对人,判决嘉茂公司不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本案准确适用了公司法第十六条关于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规定,在裁判中明确划定了我国公司治理实践中公司与股东之间关系的界限,对推动我国公司治理现代化、提升市场主体投资兴业信心、提高产权司法保护水平,都具有典型意义,因而能产生较好社会效果。”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会长王利明表示。

  根据《纪要》,公司法定代表人未经授权擅自为他人提供担保的,构成越权代表,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50条关于法定代表人越权代表的规定,区分订立合同时债权人是否善意分别认定合同效力:债权人善意的,合同有效;反之,合同无效。

  “上述案例旗帜鲜明地保护了上市公司的合法权益和广大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免受胆大包天的法定代表人越权签署担保合同的法律风险之苦。此举不仅有助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完善公司治理,也让银行等债权人更加审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指出,债权人应当重构担保合同签署前的尽职调查流程,切实对上市公司章程以及公司担保决议履行审慎的形式审查义务。

  倒逼“关键少数”归位尽责

  分析人士认为,《纪要》的发布统一了裁判思路,在对解决上市公司违规担保乱象提供有力支撑的同时,将促进公司完善治理,倒逼“关键少数”归位尽责,优化担保生态。

  一方面,对上市公司而言,《纪要》的发布将倒逼上市公司建立有效的内控机制,促进“关键少数”归位尽责、共同防范抵制担保风险。“在目前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中,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大多来自大股东一方,大股东将董事会投票权牢牢握在手中。如果大股东和法定代表人故意操纵股东会或董事会作出对外担保决议后,法定代表人据此签署担保合同,债权人审慎审查公司决议时亦无过错,则公司先要严格履约,然后再问责法定代表人,要求其与有过错的大股东赔偿公司损失。”刘俊海认为,《纪要》的发布,可较好地约束公司大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建议建立相关制度规范担保行为,进一步完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

  另一方面,对债权人而言,《纪要》的发布将引导其从源头上规范相关行为。“最高法公布案例一方面增强了法院的公信力,另一方面,也增强了上市公司、银行债权人、法定代表人和中小股东对稳定透明公平和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的高度信任,整个法治化营商环境将更具透明度,债权人也将自觉扎紧篱笆,法定代表人也会对法律和资本市场拥有信仰和敬畏之心。”刘俊海指出。

  此外,2020年证监会系统工作会议提出,促进优胜劣汰为目标,推动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启动公司治理专项行动,以实际控制人等“关键少数”为重点,对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发现、及时制止、及时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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