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A31版)
七、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由信息披露义务人济高控股负责日常运营及管理的企业高新城建,在境内上市公司山东天业恒基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600807)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并且通过其一致行动人济高控股等持有该公司已发行的股份,合计持有该公司股份达19.67%。高新城建及一致行动人持有天业股份股票的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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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济高控股全资子公司济高国际对境外上市公司TritonMineralsLimited(澳大利亚上市公司ASX证券代码:TON)拥有权益的股份为38,580.71万股,占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4.01%。
除上述情况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八、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金融机构5%以上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持有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5%以上股份的情形。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济高控股存在在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租赁公司、保理公司等金融业企业持有5%以上股份的情形,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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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两年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
信息披露义务人济高控股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济南高新区管委会,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最近两年未发生变更。
第二节 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及批准程序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系因为济高控股基于对玉龙股份未来业务发展的信心以及对玉龙股份长期投资价值的认可,因而济高控股通过协议受让股份的方式入股玉龙股份,同时通过本次权益变动,玉龙股份新增了具有雄厚资本实力的国有企业股东,符合玉龙股份全体股东的长远利益。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加或处置其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次权益变动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无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上市公司股份或者转让本次权益变动中所获得的股份的计划。
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十二个月内拟进行相关增持上市公司股份或处置已拥有权益股份的计划,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三、本次权益变动决定所履行的相关程序及具体时间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履行完毕的程序包括:
1、2019年12月11日,济南高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2019年第七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本次收购玉龙股份股权的相关事项。
2、2020年1月16日,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批复同意济高控股本次收购玉龙股份股权的相关事项。
3、2020年1月19日,济高控股与知合科技签署《股份转让协议》。
第三节本次权益变动的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和比例
1、本次权益变动前
本次权益变动前,济高控股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委托持有、信托持有,或以其他任何方式持有玉龙股份的股份或其表决权。
2、本次权益变动后
本次权益变动后,济高控股将直接持有上市公司玉龙股份187,920,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4.00%,将成为玉龙股份第二大股东。
二、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为协议转让。2020年1月19日,济高控股与知合科技签署《股份转让协议》,以1,319,198,400元的价格(即每股7.02元)受让知合科技合计直接持有的玉龙股份非限售流通股份187,920,000股,占玉龙股份总股本的24.00%。本次股份变动具体情况如下:
交易完成前后,各股东持股比例、拥有表决权比例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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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次权益变动所涉及协议的主要内容
2020年1月19日,济高控股与知合科技签署《股份转让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转让方:拉萨市知合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下称“甲方”)
受让方:济南高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下称“乙方”)
1、标的股份
1.1甲方同意将其持有的187,920,000股玉龙股份股票,占玉龙股份股份总数的24%(以下简称“标的股份”),以及由此所衍生的所有股东权益转让给乙方。
1.2截至本协议签订之日,标的股份全部为无限售流通股。
2、股份转让款
2.1经双方协商一致,本次标的股份转让单价为7.02元/股,标的股份转让款合计为人民币1,319,198,400元(大写:壹拾叁亿壹仟玖佰壹拾玖万捌仟肆佰元整),乙方全部以现金方式支付。该转让总价全部锁定,不随上市公司股票二级市场交易价格变动而调整。
2.2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至全部标的股份交割过户完成期间,如上市公司发生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事项或定增、回购等变更股本事项,则标的股份数量、标的股份比例和每股价格等应作相应调整。
3、付款及过户安排
3.1在本协议签署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指定银行账户支付第一期股份转让款人民币350,000,000元(大写:叁亿伍仟万元整)。在本次标的股份转让事宜获得上海证券交易所确认书后的一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指定银行账户支付第二期股份转让款人民币600,000,000元(大写:陆亿元整)。甲方在收到第二期股份转让款后,且标的股份质押解除后1个工作日内,双方共同至登记过户机构办理标的股份过户交割手续。甲方同意乙方可以分两次支付第二期股份转让款,第一次支付人民币300,000,000元(大写:叁亿元整),第二次支付人民币300,000,000元(大写:叁亿元整)。
3.2甲方股份过户给乙方的手续完成后,乙方需在2020年2月15日前,向甲方指定银行账户支付第三期股份转让款人民币369,198,400元(大写:叁亿陆仟玖佰壹拾玖万捌仟肆佰元整)。如在2020年2月15日前标的股份过户手续仍没有完成,第三期股份转让款支付时间调整为标的股份过户手续完成后2个工作日内支付。
4、陈述与保证
4.1甲方的陈述与保证
(1)甲方拥有完全的权利和授权签署本协议并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
(2)甲方保证已按乙方要求披露与本次股份转让有关的全部资料,保证向乙方提供的所有资料、文件都是完全真实、准确、完整的,且不存在任何隐瞒、遗漏或误导成分。
(3)甲方保证对标的股份除已设定的质押权之外拥有完整的所有权。
(4)甲方保证按本协议的约定及时签署、提供相关文件,以完成标的股份过户手续。
(5)甲方保证,在本协议书签署后,不得与任何第三方就标的股份的处置进行协商、不得与任何第三方就该等事项签署任何协议、合同或其他任何关于处分标的股份的文件,确保标的股份在过户日前不被冻结、查封、拍卖、变卖、折价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加以处分。
(6)甲方承诺,标的股份交割过户日前,其没有侵占上市公司任何资产且尚未归还的情形,没有任何侵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
4.2乙方的陈述与保证
(1)乙方有权签署本协议并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
(2)乙方保证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按时向甲方支付股份转让价款。
(3)乙方保证及时签署相关法律文件,配合甲方按时完成标的股份过户手续。
5、违约责任
5.1任何一方违反、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保证或承诺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除本协议另有明确约定的情形外,如一方(以下简称“守约方”)因对方(以下简称“违约方”)的违约行为而遭受任何损失(包括直接和间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守约方为追究违约方责任而支出的诉讼费、律师费、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费、差旅费),则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承担全部损害赔偿责任。对因守约方自身过错、过失或不作为等原因所造成的损失及因未及时采取合理措施所造成损失或其扩大部分,违约方不承担责任。
5.2若甲方未按本协议约定及时办理标的股份过户登记手续的(包括未能将全部标的股份过户给乙方或出现部分标的股份不能过户登记),每迟延一日,甲方应按标的股份总转让款的万分之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迟延超过30日的,甲方应按标的股份总转让款的5%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迟延超过60日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5.3若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未及时足额支付标的股份转让款的,每逾期一日,乙方应按迟延支付款项的万分之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迟延超过30日的,乙方应按迟延支付款项的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迟延超过60日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5.4上述违约责任的承担并不构成终止本协议履行的理由;无论违约方是否承担了违约责任,守约方均有权利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本协议。
6、不可抗力
6.1不可抗力事件是指双方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控制的,使得任何一方无法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的事件,包括但不限于(i)地震或台风等自然灾害,(ii)战争、暴乱或军事冲突,和(iii)法律变更。
6.2 如本次交易不能得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批准或确认,属于本协议第6.1条约定的不可抗力的范围,甲乙双方均有义务协调解决上述问题。上述问题如确属无法解决,甲乙双方将客观公允地友好协商,另行签订协议妥善解决后续所有事项。
6.3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双方均无须为因该不可抗力事件造成的无法履行或延迟履行引起的另一方的任何损失向另一方负责,该等无法履行或延迟履行不应视为本协议下的违约。
6.4遭受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应立即通知另一方,且如果可行,应于事件发生后15天内向另一方提供当地公证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并应尽一切合理努力减少不可抗力事件引起的损失,并力图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恢复履行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义务。
7、保密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规定,以及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制度的相关规定,任何影响上市公司股价的事项均应视为内幕信息。甲、乙双方或因本次交易之必须而知晓该等信息的人员,均应视为内幕信息知情人,须恪守内幕信息保密的相关规定,杜绝利用内幕信息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等违法违规行为。否则,违约方应单独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并承担给守约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8、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
8.1本协议适用中国法律进行解释。
8.2如因履行本协议发生纠纷,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本协议签订地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9、其他
9.1本协议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或加盖公章后,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9.2本协议的任何变更若非以书面形式作出并由双方签署,则无效且不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9.3未经另一方的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均无权转让本协议任何条款的利益。
9.4双方应依据法律规定各自承担履行本协议而产生的税费。
9.5本协议一式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其余用于办理标的股份过户手续,各份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股份转让是否存在被限制转让的情况及其他特殊安排、是否需要有关部门批准
(一)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股份转让是否存在被限制转让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本次拟转让的上市公司股份(以下简称“目标股份”)为知合科技持有的无限售条件流通股187,920,000股处于质押状态,占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24%,质押权人为东方小贷。东方小贷系信息披露义务人控制的持股50%的子公司,将在信息披露义务人与知合科技办理目标股份过户交割手续之前,配合交易双方办理目标股份的解除质押手续。
除上述质押外,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上市公司股票不存在其他被限制转让的情况。
(二)本次股份转让是否附加特殊条件、是否存在补充协议
除《股份转让协议》约定的内容外,本次股份转让未附加特殊条件,交易双方未签订补充协议。
(三)协议双方是否就股份表决权的行使存在其他安排、是否就转让人在该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其余股份存在其他安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已披露的相关信息外,协议双方未就股份表决权的行使作出其他安排。本次交易完成后,知合科技不再持有上市公司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要有关部门批准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本次权益变动已经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于2020年1月16日出具的《济南高新区管委会关于济南高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协议受让江苏玉龙钢管股份有限公司24%股权的批复》(济高管字【2020】6号)批准,但尚需完成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合规确认且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完毕过户手续。
第四节资金来源
一、本次权益变动所支付的资金总额
根据《股份转让协议》约定,信息披露义务人拟以7.02元/股受让知合科技所持有的上市公司187,920,00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比例为24%,本次标的股份转让款合计为人民币1,319,198,400元。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资金来源
信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受让上市公司股份所使用的资金均来源于自有资金,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来源于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的情形,不存在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置换或者其他交易取得资金的情形,亦不存在利用本次受让的股份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质押取得融资的情形,资金来源合法合规。
三、本次权益变动的支付方式
本次权益变动资金的支付方式见本报告书“第三节本次权益变动方式”之“三、本次权益变动所涉及协议的主要内容”。
第五节后续计划
一、未来12个月股份增持或处置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次权益变动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无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上市公司股份或者转让本次权益变动中所获得的股份的计划。
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十二个月内拟进行相关增持上市公司股份或处置已拥有权益股份的计划,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二、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的调整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无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进行重大调整的计划。
若为增强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能力和盈利能力,改善上市公司资产质量,需要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调整并明确提出有关计划或建议,将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履行相应程序,并及时履行披露义务。
三、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的后续安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无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或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
从增强上市公司持续发展能力和盈利能力,改善上市公司资产质量的角度出发,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排除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在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12个月内向上市公司提议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或业务进行处置、重组或购买资产的可能。如出现前述情形,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上市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法律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四、对上市公司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组成的调整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基于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和维护自身股东权益需要,高新控股可能会根据持股比例依法对上市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作出相应安排。如涉及上述安排,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履行必要的法定程序,通过股东大会等途径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并按照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对上市公司章程的修改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无对上市公司《公司章程》的条款进行修改的计划。
如果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对上市公司《公司章程》进行相应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义务。
六、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作重大变动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无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情况作重大变动的计划。
如果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对上市公司员工聘用计划进行相应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义务。
七、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的重大变化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无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进行重大调整的计划。
如果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八、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无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如果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上述重组和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义务。
第六节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
一、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独立性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权利并履行相应的股东义务,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之间在资产、人员、业务、财务、机构等方面将保持独立。
为保持上市公司的独立性,保护上市公司其他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在信息披露义务人作为上市公司股东期间,信息披露义务人就关于保证上市公司独立性,作出声明、确认及承诺如下:
“一、关于保证上市公司人员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在本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且不在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
2、保证上市公司的财务人员不在本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或领取薪酬。
3、保证本公司推荐出任玉龙股份董事、监事的人选都通过合法的程序进行,本公司不干预玉龙股份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已经做出的人事任免决定。
二、关于保证上市公司财务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建立独立的财务会计部门,建立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和财务管理制度。
2、保证上市公司独立在银行开户,不与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一个银行账户。
3、保证上市公司依法独立纳税。
4、保证上市公司能够独立做出财务决策,不干预其资金使用。
5、保证上市公司的财务人员不在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双重任职。
三、关于上市公司机构独立
保证上市公司依法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独立、完整的组织机构,与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不产生机构混同的情形。
四、关于上市公司资产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具有完整的经营性资产。
2、保证不违规占用上市公司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
3、保证不以上市公司的资产为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的债务违规提供担保。
五、关于上市公司业务独立
保证上市公司拥有独立开展经营活动的资产、人员、资质以及具有独立面向市场自主经营的能力;若与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与上市公司发生不可避免的关联交易,将依法签订协议,并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上市公司章程等规定,履行必要的法定程序。
特此承诺。”
二、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同业竞争的影响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玉龙股份主营业务为焊接钢管的生产和销售,信息披露义务人的经营范围为:按高新区国资委授权进行国有资产的经营;管理高新区管委会项目的投资、融资业务;自有房产租赁;物业管理;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房地产开发、经营;公共基础设施开发建设;土地整理;建筑材料、普通机械设备的销售。信息披露义务人经营范围不涉及焊接钢管的生产和销售业务,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中,也不存在主营业务为焊接钢管生产、销售的企业。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子公司所从事的业务与上市公司不存在同业竞争。
为保证上市公司及其中小股东的利益,就避免与上市公司同业竞争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作出声明、确认及承诺如下:
“1、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企业未从事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主营业务相同或类似的业务,与上市公司不构成同业竞争。
2、在本公司担任上市公司5%以上股东期间,本公司将不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经营任何与上市公司的主营业务有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不直接或间接对任何与上市公司从事相同或相近业务的其他企业进行投资或进行控制,以避免与上市公司构成同业竞争。
3、若因本公司或上市公司的业务发展,而导致本公司的业务与上市公司的业务发生重合而可能构成同业竞争,本公司承诺,上市公司有权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收购该等业务所涉资产或股权,或本公司通过合法途径促使本公司所控制的全资、控股企业或其他关联企业向上市公司转让该等资产或股权,或本公司通过其他公平、合理的途径对业务进行调整,以避免与上市公司的业务构成同业竞争。
4、若因本公司及下属企业违反上述承诺而导致上市公司权益受到损害的,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关联方与上市公司之间不存在关联交易。
为保护上市公司其他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在信息披露义务人作为上市公司股东期间,信息披露义务人就规范与上市公司关联交易事宜,作出声明、确认及承诺如下:
“1、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企业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行使股东的权利,履行股东的义务,保持上市公司在资产、财务、人员、业务和机构等方面的独立性。
2、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企业不利用股东的地位促使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通过关联交易做出侵犯上市公司和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决议。
3、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企业不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任何方式占用上市公司的资金。
4、如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企业与上市公司发生关联交易,本公司或本公司控制的企业将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一般商业原则,依照市场经济规则,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履行合法程序,依法签订协议,保证交易价格的透明、公允、合理,在上市公司股东大会以及董事会对有关涉及本公司及所控制的其他企业与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履行回避表决的义务,并将督促上市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5、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企业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上市公司的公司章程履行关联交易决策程序以及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节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一、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之间的交易
在本报告书签署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玉龙股份及其子公司未发生合计金额高于人民币3,000万元或超过玉龙股份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5%以上的交易。
二、与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重大交易
在本报告书签署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未发生合计金额超过人民币5万元的交易。
三、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补偿或类似安排
在本报告书签署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不存在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补偿或者其他任何类似安排的情形。
四、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者谈判的合同、默契或者安排
除与本次协议收购相关的协议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不存在对玉龙股份有重大影响的其他已签署或正在谈判的合同、默契或者安排。
第八节 前六个月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在本次权益变动事实发生日前6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前6个月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在本次权益变动事实发生日前6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第九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财务资料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财务资料
信息披露义务人2016年、2017年和2018年的财务数据来自于经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数,2019年1-9月的财务数据尚未经审计。
1、合并资产负债表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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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合并利润表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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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合并现金流量表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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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财务报告审计情况
济高控股2016年度财务报告已经山东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和信审字[2017]第000382号),认为“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高新控股公司2016年12月31日的合并及公司财务状况以及2016年度的合并及公司经营成果和合并及公司现金流量”。
济高控股2017年度财务报告已经山东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和信审字[2018]第000684号),认为“后附的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高新控股公司2017年12月31日合并及公司的财务状况以及 2017 年度合并及公司的经营成果和合并及公司的现金流量”。
济高控股2018年度财务报告已经山东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和信审字[2019]第000474号),认为“后附的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高新控股公司2018年12月31日合并及公司的财务状况以及2018年度合并及公司的经营成果和合并及公司的现金流量”。
济高控股2019年1-9月财务报表未经审计。
第十节其他重要事项
一、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与本次权益变动有关的其他重大事项和为避免对《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或者上交所依法要求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
二、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如下情形:
(一)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二)最近3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三)最近3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四)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情形;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其他情形。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的相关规定。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济南高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
年月日
第十一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名单及其身份证明;
3、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决策文件;
4、《股份转让协议》;
5、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受让上市公司股份所支付的资金来源的说明;
6、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两年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情况的说明;
7、信息披露义务人及相关人员关于收购前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说明;
8、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不存在《收购办法》第六条规定情形及符合《收购办法》第五十条规定的说明;
9、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的《关于保证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承诺函》;
10、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的《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11、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的《关于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
12、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三年的审计报告和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
13、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报告期前24个月内,与上市公司、上市公司的关联方发生的相关交易情况说明;
14、交易进程备忘录。
二、查阅地点
本报告书和备查文件置于上市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供投资者查阅。
信息披露义务人:济南高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
年月日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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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义务人(盖章):济南高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