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A30版)
1、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3、如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4、如公司控股股东未履行增持公司股份的义务,公司有权将控股股东应履行其增持义务相等金额的应付现金分红予以扣留,直至控股股东为履行其增持义务。公司可将与控股股东履行其增持义务相等金额的应付现金分红予以扣减用于公司回购股份,控股股东丧失对相应金额现金分红的追索权。
5、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增持公司股份的义务,公司有权将应付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及现金分红予以扣留,直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其增持义务。公司可将应付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与现金分红予以扣减用于公司回购股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丧失对相应金额现金分红的追索权。”
2、共同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季昕华、莫显峰及华琨就本次发行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承诺
本人在不迟于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后的10个交易日内,根据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积极采取下述措施以稳定发行人股价,并保证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后,发行人的股权分布仍符合上市条件:
(1)在符合股票交易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按照发行人关于稳定股价具体方案中确定的增持金额和期间,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票;购买所增持股票的总金额,不高于自发行人上市后累计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30%。增持发行人股份方案公告后,如果发行人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发行人股价措施条件的,可以终止增持股份;
(2)除因被强制执行或上市公司重组等情形必须转股或触发前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停止条件外,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及方案实施期间,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除经发行人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同意外,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持有的股份;
(3)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触发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时,不因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及方案实施期间内不再作为发行人控股股东而拒绝实施上述稳定股价的措施。
本人同意就上述稳定股价措施接受以下约束:
(1)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3)如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4)如未履行增持发行人股份的义务,发行人有权将应履行其增持义务相等金额的应付现金分红予以扣留,直至履行其增持义务。发行人可将与履行其增持义务相等金额的应付现金分红予以扣减用于公司回购股份,承诺人丧失对相应金额现金分红的追索权。
3、除独立董事外的发行人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就本次发行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承诺
本人在不迟于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后的10个交易日内,根据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积极采取下述措施以稳定发行人股价,并保证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后,发行人的股权分布仍符合上市条件:
(1)在符合股票交易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按照发行人关于稳定股价具体方案中确定的增持金额和期间,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票;购买所增持股票的总金额,不高于其上年度初至董事会审议通过稳定股价具体方案日期间从发行人获取的税后薪酬及税后现金分红总额的30%。增持发行人股份方案公告后,如果发行人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条件的,可以终止增持股份。
(2)除因继承、被强制执行或上市公司重组等情形必须转股或触发前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停止条件外,在股东大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及方案实施期间,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除经公司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同意外,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持有的股份。
(3)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触发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时,不因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及方案实施期间内职务变更、离职等情形而拒绝实施上述稳定股价的措施。
就上述稳定股价措施接受以下约束:
(1)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3)如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4)如未履行增持发行人股份的义务,发行人有权将应付承诺人的薪酬及现金分红予以扣留,直至承诺人履行其增持义务。发行人可将应付承诺人的薪酬与现金分红予以扣减用于发行人回购股份,承诺人丧失对相应金额现金分红的追索权。
三、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
1、发行人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
发行人就不存在欺诈发行上市情形事项做出承诺如下:
(1)保证本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如本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本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本公司谨此确认:除非法律另有规定,自本函出具之日起,本函及本函项下之承诺均不可撤销;如法律另有规定,造成上述承诺的某些部分无效或不可执行时,不影响本公司在本函项下的其它承诺。
2、发行人共同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
发行人共同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就不存在欺诈发行上市情形事项做出承诺如下:
(1)本人保证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如发行人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人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本人谨此确认:除非法律另有规定,自本函出具之日起,本函及本函项下之承诺均不可撤销;如法律另有规定,造成上述承诺的某些部分无效或不可执行时,不影响本人在本函项下的其它承诺。
四、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1、发行人对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发行人就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事宜,特承诺如下:
(1)加大市场拓展力度,提高市场占有率。
(2)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提升公司可持续发展能力。
(3)强化公司的技术研发优势,提供研发成果转化效率。
(4)积极稳妥地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保证募集资金有效使用。
(5)优化投资者回报机制,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
公司将通过上述多种措施努力实现公司利润的增加,保障广大投资者的利益。
2、发行人共同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发行人共同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就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事宜,特承诺如下:
(1)本人将不会越权干预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前述承诺是无条件且不可撤销的;
(2)若本人违反前述承诺或拒不履行前述承诺的,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并接受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对公司或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人将给予充分、及时而有效的补偿。
3、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的事宜,特承诺如下:
(1)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本人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本人承诺,未来如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将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本人同意,将根据未来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出台的规定,积极采取一切必要、合理措施,使发行人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有效的实施。
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前述承诺或拒不履行前述承诺的,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并接受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对发行人或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人将给予充分、及时而有效的补偿。
五、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公司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实行持续、稳定的股利分配政策;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发行人就利润分配政策承诺如下:
“(一)利润分配形式:公司采取积极的现金或股票股利分配政策并依据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的要求切实履行股利分配政策。现金分红相对于股票股利在利润分配方式中具有优先性,如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公司应采用现金分红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根据盈利情况和资金需求状况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二)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公司当年盈利、可供分配利润为正且公司的现金流可以满足公司日常经营和可持续发展需求时,公司进行现金分红。
(三)现金分红的具体比例:在符合届时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的前提下,如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发生,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10%,存在股东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提出具体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0%,且绝对值达到5000万元。
(四)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公司当年盈利且可供分配利润为正时,在保证公司股本规模和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基于回报投资者和分享企业价值的考虑,当公司股票估值处于合理范围内,公司可以发放股票股利。
公司利润分配决策程序应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外部监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具体如下:
(一)董事会制订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中期利润分配方案,利润分配方案中应说明当年未分配利润的使用计划,并确定当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股利占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具体比例及是否额外采取股票股利分配方式,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核并独立发表审核意见,监事会应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其中外部监事应对监事会审核意见无异议,公告董事会决议时应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监事会的审核意见;
(二)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后报股东大会审议批准,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以方便股东参与股东大会表决;
(三)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四)股东大会批准利润分配方案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结束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五)如因公司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重大投资计划需要等原因而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应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利润分配政策调整议案,并提请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董事会拟定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过程中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征求独立董事及监事会意见,并在股东大会提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对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方案发表意见,其中外部监事应对监事会意见无异议。股东大会应当采用网络投票方式为公众股东提供参会表决条件。
(六)公司应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公司董事会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利润分配方案及留存的未分配利润的使用计划安排或原则,公司当年利润分配完成后留存的未分配利润应用于发展公司经营业务。公司当年盈利但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分红预案的,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未做出现金分红预案的原因及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
六、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
1、发行人对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
发行人承诺:“本公司承诺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公司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如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买卖本公司股票的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具体措施为:在中国证监会对本公司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认定本公司存在上述违法行为后,本公司将安排对提出索赔要求的公众投资者进行登记,并在查实其主体资格及损失金额后及时支付赔偿金。
(2)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且该情形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则本公司承诺将按如下方式依法回购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具体措施为:
①在法律允许的情形下,若上述情形发生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新股已完成发行但未上市交易之阶段内,自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机关认定本公司存在上述情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本公司将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向网上中签投资者及网下配售投资者回购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②在法律允许的情形下,若上述情形发生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新股已完成上市交易之后,自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机关认定本公司存在上述情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制订股份回购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回购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将以发行价为基础并参考相关市场因素确定。本公司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格做相应调整。
若违反本承诺,不及时进行回购或赔偿投资者损失的,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投资者道歉;股东及社会公众投资者有权通过法律途径要求本公司履行承诺;同时因不履行承诺造成股东及社会公众投资者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进行赔偿。”
2、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对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
发行人共同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季昕华、莫显峰、华琨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所载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之情形,且对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所载内容之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所载内容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之情形,且该等情形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且实质影响的,则本人承诺将极力促使发行人依法回购其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若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所载内容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则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如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其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前述认定发生之日起停止领取薪酬,同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直至依据上述承诺采取相应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3、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优刻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4、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承诺
发行人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金公司承诺:“1、本公司将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规范,对发行人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进行审慎核查,督导发行人规范运行,对其他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意见进行核查,对发行人是否具备持续盈利能力、是否符合法定发行条件做出专业判断,确保发行人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如因本公司未能依照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行业准则的要求勤勉尽责地履行法定职责而导致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实际损失的,本公司将按照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程序作出的有效司法裁决,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七、证券服务机构的相关承诺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金公司承诺:1、本公司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如因本公司未能依照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行业准则的要求勤勉尽责地履行法定职责而导致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实际损失的,本公司将按照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程序作出的有效司法裁决,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律师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承诺:1、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及上市所制作、出具的文件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该等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若因本所作出的上述承诺被证明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依法承担赔偿责任:(1)如就此发生争议,本所除积极应诉并配合调查外,本所将积极与发行人、其他中介机构、投资者沟通协商;(2)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依法作出生效判决并判定本所出具的申报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造成重大影响,且本所因此应承担赔偿责任的,本所在收到该等判定后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工作;(3)经司法机关依法作出的生效判决所认定的赔偿金额确定后,依据该等司法判决确定的形式进行赔偿。
3、上述承诺内容系本所真实意思表示,真实、有效,本所自愿接受监督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所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申报会计师、验资机构及验资复核机构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的最终处理决定或生效判决,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资产评估机构上海申威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承诺: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因本公司未能依照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行业准则的要求勤勉尽责地履行法定职责而导致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实际损失的,本公司将按照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程序作出的有效司法裁决,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八、发行人对于子公司上海优铭云的少数股权实缴出资承诺
发行人对于子公司上海优铭云的少数股权实缴出资,作出承诺如下:
若截至2022年6月1日,上海云鸣因合伙企业份额仍未获得足额实缴,而无法向上海优铭云缴纳注册资本完成上海云鸣的全部出资义务,则优刻得同意在2022年6月30日前受让上海云鸣持有的上海优铭云20%股权。转让价款为上海云鸣已向上海优铭云实缴出资的累计金额。优刻得同意新取得上海优铭云20%股权后,将在双方签署转让协议后一个月内,向上海优铭云缴纳1,003.3575万元减去上海云鸣已向上海优铭云累计实缴出资的价款之差。
除上述事项外,优刻得将持续为上海优铭云推介并促成其引进投资机构,同时将视上海优铭云经营发展需要,择机向上海优铭云继续增资。
九、对内蒙古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优刻得数据中心的预计业绩承诺
内蒙古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优刻得数据中心建设起各年实施及预计净利润情况已在本公司招股说明书之“第九节募集资金运用与未来发展规划”之“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具体情况”之“(四)内蒙古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优刻得数据中心项目(一期和二期)”中已经披露,其中自建设第一年起至第五年(以下简称“业绩承诺期”)的当年预计净利润、当年末预计累计净利润(以下合称“预计业绩”)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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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自第一年起至本年末的预计净利润之和
为保持可比性,进行财务核算时业绩承诺期各年度将分别与发行人的会计年度保持一致。若发行人完成本次发行及上市的时间晚于2019年12月31日,导致发行人无法按照预期将本次募集资金及时投入建设,或由于特定原因导致实施进展推迟,则发行人将根据实际情况需要调整预计业绩的承诺安排。
为保证结果真实性,发行人将聘请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2020年度至2024年度(分别对应业绩承诺期的第一年至第五年)产生的累计净利润进行专项审计(以下简称“专项审计”),在发行人披露当年度审计报告时同步公开披露专项审计报告,并对是否实现当期预计业绩公开说明。
在本次发行及上市顺利完成且无不可抗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战争或武装冲突、地区动乱、集宁区以上级别(含)政府干预或禁令(包括不颁发或回收经营许可资质)、罢工、国际制裁或禁运、市场行情剧烈波动、行业自身重大不利变化、国家/地方政府及相关主管部门政策调整等)的情况下,实际控制人及发行人分别作出如下承诺:
1、实际控制人承诺
“发行人募投项目在业绩承诺期(2020年度、2021年度、2022年度、2023年度及2024年度)内的累计实现净利润应当为人民币18,475.26万元(“承诺期预计累计净利润”)。在业绩承诺期最后一期专项审计报告披露后,根据专项审计结果,若发行人承诺期实际累计净利润低于承诺期预计累计净利润的80%(即人民币14,780.21万元),我们将以现金补偿(通过向上市公司或募投项目子公司作出股东捐赠等形式)或法律法规允许且与发行人协商一致的其他方式,对承诺期实际累计净利润与承诺期预计累计净利润的80%(即人民币14,780.21万元)之间的差额部分进行补偿(“个人补偿”)。我们将按照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日三人直接持有发行人的各类股票数量相对比例,分担个人补偿金额。个人补偿的计算公式如下:
个人补偿总金额 = 承诺期预计累计净利润的80%(即人民币14,780.21万元)—承诺期实际累计净利润。”
2、发行人承诺
“本公司募投项目在业绩承诺期(2020年度、2021年度、2022年度、2023年度及2024年度)内的累计实现净利润应当为人民币18,475.26万元(“承诺期预计累计净利润”)。在业绩承诺期最后一期专项审计报告披露后,若:1)根据专项审计结果,本公司承诺期实际累计净利润低于承诺期预计累计净利润的80%(即人民币14,780.21万元);且2)专项审计结果公布当日前20个交易日的本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低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股票发行价时,则本公司应当实施股份回购。
本承诺函下股份回购的具体方式为:在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因募投项目未实现当期预计业绩而计划实施的二级市场股票回购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本公司将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审慎确定回购股份的数量、金额、价格区间和实施方式等关键事项,根据《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规定回购不超过已发行股份总额10%数量的股票。”
十、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
1、发行人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
发行人已就未履行稳定股价措施、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以及未履行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作出了相关赔偿承诺,发行人就其在本次发行及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各项承诺之履行承诺如下:
(1)本公司将严格履行在本次发行及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全部公开承诺事项(以下简称“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2)若本公司未能履行承诺事项中各项义务或责任,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并向股东和社会投资者道歉,披露承诺事项未能履行原因,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等处理方案,并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承担相应赔偿金额。股东及社会公众投资者有权通过法律途径要求本公司履行承诺。
(3)自本公司完全消除其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有不利影响之前,本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增加薪资或津贴或分配红利或派发红股(如有)。
2、共同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
发行人之共同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已就未能履行减持意向承诺、未能履行稳定股价措施、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所载内容之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以及未履行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作出了相关赔偿承诺,发行人之共同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就其在本次发行及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各项承诺之履行承诺如下:
(1)本人将严格履行在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全部公开承诺事项(以下简称“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2)若本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完全且有效地履行前述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或责任,则本人承诺将视具体情况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予以约束:
①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能完全且有效履行承诺事项的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②以自有资金补偿公众投资者因依赖相关承诺实施交易而遭受的直接损失,补偿金额依据本人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③本人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除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让的情形外,自动延长至本人完全消除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导致的所有不利影响之日;
④在本人完全消除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导致的所有不利影响之前,本人将不直接或间接收取发行人所分配之红利或派发之红股;
⑤如本人因未能完全且有效地履行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该等收益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应当在获得该等收益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其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
(3)如本人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充分且有效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在不可抗力原因消除后,本人应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造成本人未能充分且有效履行承诺事项的不可抗力的具体情况,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致歉。同时,本人应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发行人和发行人投资者的利益。本人还应说明原有承诺在不可抗力消除后是否继续实施,如不继续实施的,本人应根据实际情况提出新的承诺。
3、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
(1)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君联博珩、元禾优云就其在本次发行及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各项承诺之履行承诺如下:
①本企业将严格履行在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全部公开承诺事项(以下简称“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②若本企业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完全且有效地履行前述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或责任,则本企业承诺将视具体情况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予以约束:
a. 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能完全且有效履行承诺事项的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b. 以自有资金补偿公众投资者因依赖相关承诺实施交易而遭受的直接损失,补偿金额依据本企业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c. 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除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让的情形外,自动延长至本企业完全消除因本企业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导致的所有不利影响之日;
d. 在本企业完全消除因本企业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导致的所有不利影响之前,本企业将不直接或间接收取发行人所分配之红利或派发之红股;
e. 如本企业因未能完全且有效地履行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该等收益归发行人所有,本企业应当在获得该等收益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其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
③如本企业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充分且有效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在不可抗力原因消除后,本企业应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造成本企业未能充分且有效履行承诺事项的不可抗力的具体情况,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致歉。同时,本企业应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发行人和发行人投资者的利益。本企业还应说明原有承诺在不可抗力消除后是否继续实施,如不继续实施的,本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提出新的承诺。
(2)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甲子拾号就其在本次发行及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各项承诺之履行承诺如下:
①本企业将严格履行在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全部公开承诺事项(以下简称“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②若本企业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完全且有效地履行前述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或责任,则本企业承诺将视具体情况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予以约束:
a. 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能完全且有效履行承诺事项的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b. 以自有资金补偿公众投资者因依赖本企业出具的相关承诺实施交易而遭受的直接损失,补偿金额依据本企业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c. 本企业不得转让本企业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但因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让的情形除外;
d. 在本企业完全消除因本企业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导致的所有不利影响之前,本企业将暂不领取发行人所分配之红利或派发之红股;
e. 如本企业因未能完全且有效地履行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该等收益归发行人所有,本企业应当在获得该等收益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其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
③如本企业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充分且有效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在不可抗力原因消除后,本企业应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造成本企业未能充分且有效履行承诺事项的不可抗力的具体情况,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致歉。同时,本企业应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发行人和发行人投资者的利益。本企业还应说明原有承诺在不可抗力消除后是否继续实施,如不继续实施的,本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提出新的承诺。
(3)合计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上海光垒、嘉兴同美、北京光信就其在本次发行及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各项承诺之履行承诺如下:
①我们将严格履行在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全部公开承诺事项(以下简称“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②若我们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完全且有效地履行前述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或责任,则我们承诺将视具体情况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予以约束:
a. 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能完全且有效履行承诺事项的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b. 以自有资金补偿公众投资者因依赖相关承诺实施交易而遭受的直接损失,补偿金额依据我们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c. 我们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除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让的情形外,自动延长至我们完全消除因我们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导致的所有不利影响之日;
d. 在我们完全消除因我们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导致的所有不利影响之前,我们将不收取发行人所分配之红利或派发之红股;
e. 如我们因未能完全且有效地履行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该等收益归发行人所有,我们应当在获得该等收益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其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
③如我们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充分且有效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在不可抗力原因消除后,我们应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造成我们未能充分且有效履行承诺事项的不可抗力的具体情况,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致歉。同时,我们应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发行人和发行人投资者的利益。我们还应说明原有承诺在不可抗力消除后是否继续实施,如不继续实施的,我们应根据实际情况提出新的承诺。
4、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
发行人之董事季昕华、莫显峰、华琨已就未能履行减持意向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所载内容之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以及未能履行稳定股价措施、未能履行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作出了相关赔偿承诺。
除季昕华、莫显峰及华琨外的其余董事,全体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已就未能履行稳定股价措施、本次发行申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以及未能履行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作出了相关赔偿承诺。
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就其在本次发行及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各项承诺之履行承诺如下:
(1)我们将严格履行在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全部公开承诺事项(以下简称“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2)若我们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完全且有效地履行前述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或责任,则我们承诺将视具体情况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予以约束:
①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能完全且有效履行承诺事项的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②以自有资金补偿公众投资者因依赖相关承诺实施交易而遭受的直接损失,补偿金额依据我们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③我们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有)的锁定期除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让的情形外,自动延长至我们完全消除因我们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导致的所有不利影响之日;
④在我们完全消除因我们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导致的所有不利影响之前,我们将不收取发行人支付的薪资或津贴及所分配之红利或派发之红股(如有);
⑤如我们因未能完全且有效地履行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该等收益归发行人所有,我们应当在获得该等收益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其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
(3)如我们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充分且有效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在不可抗力原因消除后,我们应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造成我们未能充分且有效履行承诺事项的不可抗力的具体情况,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致歉。同时,我们应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发行人和发行人投资者的利益。我们还应说明原有承诺在不可抗力消除后是否继续实施,如不继续实施的,我们应根据实际情况提出新的承诺。
十一、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及相关责任主体的上述公开承诺内容及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合理、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经核查,发行人律师认为,相关责任主体作出的上述承诺及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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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