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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1月17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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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金宇汽车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股权解除质押冻结
及执行裁定过户完成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803        证券简称:金宇车城        公告编号:2020-07

  四川金宇汽车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股权解除质押冻结

  及执行裁定过户完成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四川金宇汽车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或“金宇车城”)于近日收到北京联优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联优”)的通知,其与成都金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金宇”)已于近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将成都金宇所持30,026,000股金宇车城股份解除质押、冻结,并办理完成股权执行裁定过户登记手续,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份质押、冻结情况

  2017年6月7日,成都金宇股为满足经营性资金需求,向北京联优企业咨询有限公司申请借款,以持有的本公司30,026,000股无限售流通股提供质押担保,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了股份质押登记手续。该事项已于2017年6月9日披露在《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内容见《关于控股股东股份被质押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7-50)。

  2018年9月12日,公司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网站上知悉成都金宇持有的公司30,026,000股股份全部被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冻结。该事项已于2018年9月14日披露在《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内容见《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股份被冻结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8-50)。

  2018年11月27日,公司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系统查询得知成都金宇持有的400,000股公司股份被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轮候冻结。该事项已于2018年11月28日披露在《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内容见《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股份新增轮候冻结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8-69)。

  二、股份质押、冻结解除情况

  1、股份质押解除情况

  ■

  2、股份冻结解除情况

  ■

  2020年1月13日,公司收到成都金宇《告知函》,函告公司其收到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0)川03执恢1号之一】,其与北京联优企业咨询有限公司之间的纠纷,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作出裁定,裁定解除北京联优对成都金宇持有的金宇车城30,026,000股股票的质押、冻结。双方已于2020年1月14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了解除质押登记,于2020年1月15日办理了解除司法冻结登记手续。

  三、股份累计质押、冻结解除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成都金宇所持股份已不存在被质押、冻结的情况。前述其所持400,000股公司股份被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采取的轮候冻结已因本次执行裁定而失效。

  四、股份过户情况

  根据前述裁定书,法院裁定将被执行人成都金宇持有的金宇车城股票30,026,000股作价446,186,360.00元,扣划予申请执行人北京联优以抵偿债务446,186,360.00元。根据公司收到北京联优发来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成都金宇所持公司股份已于2020年1月15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

  截至本公告日,成都金宇已不再持有公司股份。北京联优持有30,026,000股公司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22.18%,为公司前单一持股第一大股东,非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变。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五、备查文件

  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冻结明细》;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

  特此公告。

  四川金宇汽车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1月16日

  四川金宇汽车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四川金宇汽车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简称:金宇车城

  股票代码:000803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成都金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外南红牌楼成都西部汽车城综合大楼8层

  通讯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佳灵路53号

  股份变动性质:减少

  签署日期:2020年1月16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

  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编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四川金宇汽车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四、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四川金宇汽车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他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第一节释义

  若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报告书中含义如下:

  ■

  

  第二节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情况

  ■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股权及控制情况

  ■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

  ■

  四、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权益变动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2020年1月9日,自贡中院作出(2020)川03执恢1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解除北京联优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的上市公司30,026,000股股票的质押及冻结;将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的上市公司30,026,000股股份作价446,186,360.00元,扣划予申请执行人北京联优以抵偿债务446,186,360.00元,所有权(或其他权利)自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北京联优时起转移。

  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在于执行法院裁定,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持股数量由30,026,000股变为0股。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 12 个月的持股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在未来12个月内增加或减少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未来12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权益变动方式

  一、权益变动方式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因执行法院裁定,不再持有上市公司的股权。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变动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合计持有上市公司30,026,00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135,350,893)的22.18%。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0%。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的上市公司30,026,000股股份被质押给北京联优并被自贡中院冻结;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的上市公司400,000股股份被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轮候冻结。根据自贡中院作出的(2020)川03执恢1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解除北京联优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的上市公司30,026,000股股票的质押及冻结;并将30,026,000股股票全部扣划予申请执行人北京联优以抵偿债务。

  除上述情形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的金宇车城股份不存在其他权利限制的情形。

  第五节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在本次权益变动事实发生之日起前6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系统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

  

  第六节其他重大事项

  一、其他应披露的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及相关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事项。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七节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及主要负责人的名单及其身份证明文件;

  3、自贡中院作出的(2020)川03执恢1号之一《执行裁定书》。

  

  第八节附件

  附件: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 成都金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签署日期:2020年1月日

  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本页无正文,为《四川金宇汽车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签署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成都金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胡先成

  签署日期:2020年1月16日

  四川金宇汽车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四川金宇汽车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 金宇车城

  股票代码:000803

  信息披露义务人:北京联优企业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四季青路7号院1号楼-1至3层102东侧二层208

  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四季青路7号院1号楼-1至3层102东侧二层208

  股份变动性质:增加

  签署日期

  2020年1月15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制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拥有的四川金宇汽车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四川金宇汽车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权益变动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 释义

  本权益变动报告书中,除非另有特说明,下列词语之特定含义如下:

  ■

  说明:由于四舍五入原因,本报告书中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第二节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 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

  二、 信息披露义务人相关产权与控制关系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北京联优企业咨询有限公司的股权控制结构如下:

  ■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杨霞为信息披露义务人的100%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三、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

  四、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控制的核心企业、关联企业的基本情况

  1、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杨霞持有北京联优企业咨询有限公司100%的股份。

  2、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杨霞控股或参股的企业如下:

  ■

  五、 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三年的主要业务及财务数据

  北京联优企业咨询有限公司成立于2016年2月23日,主要投资于江苏万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及其他物业服务相关咨询业务,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北京联优最近三年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

  六、 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北京联优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如下:

  ■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以上人员在最近五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其他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七、 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五年涉及重大处罚及重大诉讼或仲裁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与本次权益变动相关的仲裁事项(具体情况请详见本报告书“第四节权益变动方式”)外,北京联优在最近五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八、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实际控制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简要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实际控制人没有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的情况。

  九、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的简要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实际控制人没有持股5%以上的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的情况。

  第三节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 本次权益变动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是执行法院的司法划转。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本次权益变动,将直接持有金宇车城30026000股股份。

  二、 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股份或处置其已拥有权益股份的计划

  自本报告书签署之日起,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排除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上市公司股份或处置已拥有权益的股份的可能。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权益变动方式

  一、 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增持前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30,026,00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22.18%。

  二、 权益变动的方式

  因成都金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简称“成都金宇”)与信息披露义务人北京联优企业咨询有限公司(简称“北京联优”)借款纠纷案,2018年5月27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2018)川33号执行裁定:北京市长安公证处(2018)京长安执字第47号执行证书由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

  2019年12月17日,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将成都金宇所持金宇车城30026000股股份在京东网络司法拍卖平台进行拍卖,最终流拍。2020年1月9日,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执行裁定,通过司法划转方式将成都金宇所持金宇车城30026000股份划转至申请执行人北京联优名下。2020年1月10日,北京联优收到法院送达的执行裁定书。2020年1月15日,北京联优及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人员,前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权变更手续。

  三、 本次权益变动相关文件的主要内容

  2020年1月9日,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执行裁定书((2020)川03执恢1号之一):

  “北京联优企业咨询有限公司与成都金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胡先成、王锡如、胡先林、唐传惠公证债权文书一案,

  北京市长安公证处作出的(2016)京长安内经证字第21535、21536、21537、21538、21539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及(2018)京长安执字第47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北京联优企业咨询有限公司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执行,本院于2018年07月09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以(2018)川03执77号执行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成都金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金宇车城”(证券代码000803) 30026000股股票(已全额质押与申请执行人北京联优企业咨询有限公司)。因申请执行人北京联优企业咨询有限公司申请暂缓执行,本院裁定终结(2018)川03执77号案件执行。后上述被执行人仍未按照承诺履行,申请执行人北京联优企业咨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遂立案恢复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在京东网司法网络平台上对被执行人成都金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金宇车城”股票30026000股进行司法拍卖,因无人竞拍而一拍流拍。申请执行人北京联优企业咨询有限公司即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以该次流拍保留价接受拍卖财产抵债。据此,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北京联优企业咨询有限公司对成都金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金宇车城”(证券代码000803) 30026000股股票的质押;

  二、解除对被执行人成都金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金宇车城”(证券代码000803) 30026000股股票的冻结;

  三、将被执行人成都金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金宇车城”股票30026000股作价446186360.00元,扣划予申请执行人北京联优企业咨询有限公司以抵偿债务446186360.00元,所有权(或其他权利)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北京联优企业咨询有限公司时起转移;

  四、申请执行人北京联优企业咨询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 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权利限制

  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30026000股股份,将在目标股份正式过户之前解除质押和冻结。在目标股份过户时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30,026,000股,持股比例为22.18%,不存在被质押、冻结的情况。

  

  第五节资金来源

  本次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取得金宇车城股票,系执行法院的司法划转,以成都金宇集团持有的金宇车城30,026,000股股票,冲抵成都金宇集团向北京联优部分借款本金446,186,360.00元。

  本次权益变动相关的资金均来源于自有资金,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来源于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的情况,不存在通过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置换或者其他交易获取资金的情形。本次权益变动相关的资金不包含任何杠杆融资结构化设计产品。

  

  第六节后续计划

  一、 在未来12个月内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作出重大调整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作出重大调整的计划。

  二、 在未来12个月内拟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或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上市公司已披露事项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未来十二个月内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或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

  三、 改变上市公司现任董事会或高级管理人员的组成的计划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根据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本着有利于维护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的原则,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和方式行使股东权利,向上市公司推荐一名合格的董事候选人,由上市公司股东大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进行选举。届时,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四、 公司章程修改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对公司章程作出修改的计划。

  五、 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计划作重大变动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计划作重大变动的计划。信息披露义务人将督促上市公司一如既往的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为促进所在地的就业工作做出应有的贡献。

  六、 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修改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进行重大调整的计划。上市公司将按照公司章程的约定,继续实行可持续、稳定、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将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政策导向和市场意愿,不断提高公司运营绩效,完善公司股利分配政策,增加分配政策执行的透明度,采取更好的保障并提升公司股东利益。

  七、 其他对上市公司的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计划。

  

  第七节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

  一、 对上市公司独立性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金宇车城作为独立运营的上市公司,将继续保持人员独立、资产完整、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金宇车城仍具有独立经营能力,在采购、生产、销售、知识产权等各环节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实际控制人保持独立。具体措施如下:

  1、资产独立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上市公司对自己全部资产拥有完整、独立的所有权,与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资产严格分开,完全独立经营,不存在混合经营、资产不明晰的情形。

  2、人员独立

  上市公司将继续拥有独立完整的劳动、人事管理体系,该等体系与信息披露义务人完全独立。上市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均专职任职,并领取薪酬。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干预上市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行使职权作出人事任免决定。

  3、财务独立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上市公司将继续保持独立的财务会计部门,建立独立的会计核算体系和独立的财务管理制度。上市公司拥有独立的银行账户,不存在与信息披露义务人共用银行账户的情况,能够依法独立纳税,独立做出财务决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会干预上市公司的资金使用。

  4、机构独立

  上市公司将继续保持健全的股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拥有独立、完整的组织机构。上市公司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独立董事、监事会、总经理等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独立行使职权。

  5、业务独立

  上市公司拥有独立的经营管理系统,有独立开展经营业务的资产、人员、技术、场地和品牌,具有面向市场独立自主持续经营的能力。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的人员独立、资产完整、财务独立将不会产生影响,上市公司仍将具有独立经营能力。

  二、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实际控制人所从事业务与上市公司从事的业务是否存在同业竞争的核查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实际控制人目前的主营业务是企业咨询,而上市公司目前主要从事光伏变电设备的研发制造和销售,高压电极锅炉集成,丝绸商贸业务。因此,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实际控制人与上市公司不存在同业竞争。

  同时,为避免未来产生同业竞争,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如下:

  “1、本企业及本企业关联方不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地从事、参与或协助他人从事任何与金宇车城及其子公司届时正在从事的业务有直接或间接竞争关系的相同或相似的业务或其他经营活动;

  2、本企业保证绝不利用对金宇车城及其子公司的了解和知悉的信息协助第三方从事、参与与金宇车城及其子公司相竞争的业务或项目;

  3、在本企业作为金宇车城股东期间本承诺函有效,如在此期间,出现因本企业及本企业关联方违反上述承诺而导致金宇车城利益受到损害的情况,本企业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实际控制人与上市公司是否存在持续性关联交易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与金宇车城之间目前不存在关联交易,也未发生过关联交易。

  为了减少和规范可能产生的关联交易,维护金宇车城及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如下:

  “1、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承诺人承诺不利用自身对金宇车城的股东表决权及重大影响,谋求金宇车城及其下属子公司在业务合作等方面给予承诺人及承诺人投资的其他企业优于市场第三方的权利;不利用自身对金宇车城的股东表决权及重大影响,谋求与金宇车城及其下属子公司达成交易的优先权利。

  2、杜绝承诺人及承诺人所投资的其他企业非法占用金宇车城及其下属子公司资金、资产的行为。

  3、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承诺人将诚信和善意履行义务,尽量避免与金宇车城(包括其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联交易;对于无法避免或有合理理由存在的关联交易,将与金宇车城依法签订规范的关联交易协议,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批准程序;关联交易价格依照与无关联关系的独立第三方进行相同或相似交易时的价格确定,保证关联交易价格具有公允性;保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不利用关联交易非法转移上市公司的资金、利润,不利用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及非关联股东的利益。

  4、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承诺人承诺在金宇车城股东大会对涉及承诺人及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的有关关联交易事项进行表决时,履行回避表决的义务。

  5、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承诺人保证将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参加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表决权,不利用控制地位谋取不正当利益,不损害金宇车城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6、若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给金宇车城及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一切损失将由承诺人承担。”

  

  第八节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一、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之间的资产交易

  在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与金宇车城及其子公司之间不存在资产交易合计金额高于3,000万元或者高于金宇车城最近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净资产5%以上的情况。

  二、与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交易

  在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与金宇车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未进行合计金额超过人民币5万元以上的交易。

  三、对拟更换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补偿或类似安排

  在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对拟更换的金宇车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补偿或其他类似安排。

  四、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合同、默契或安排

  在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24个月内,除本报告所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未签署对金宇车城有重大影响的合同,或达成相关默契或者安排。

  

  第九节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本报告书签署日的前六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买卖金宇车城股票情况。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前六个月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本报告书签署日的前六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存在买卖金宇车城股票情况。

  

  第十节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财务资料

  北京联优2017-2019年年度数据已经武汉信易鑫宝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财务报表如下:

  资产负债表

  编制单位:北京联优企业咨询有限公司 单位:元

  ■

  

  资产负债表(续)

  编制单位:北京联优企业咨询有限公司  单位:元

  ■

  ■

  利润表

  编制单位:北京联优企业咨询有限公司   单位:元

  ■

  现金流量表

  编制单位:北京联优企业咨询有限公司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第十一节其他重大事项

  一、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前文已披露事项外,本次权益变动不存在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下列情形:

  (一)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二)最近3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三)最近3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其他情形。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能够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提供相关文件。

  

  第十二节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声明

  本企业(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北京联优企业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杨霞

  2020年1月15日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目录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及其身份证明;

  3、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五年未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的说明;

  4、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收购办法》第六条规定情形及符合《收购办法》第五十条规定的说明;

  5、与权益变动有关的法院判决、裁定书

  6、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财务资料;

  7、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8、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避免关联交易的承诺函;

  9、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要求报送的其他备查文件。

  二、备查文件备置地点

  上述文件备查地点:上市公司住所地址及证券交易所。

  

  (本页无正文,为《四川金宇汽车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签章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北京联优企业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杨霞

  2020年1月15日

  

  附表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信息披露义务人:北京联优企业咨询有限公司

  2020年1月15日

  

  (本页无正文,为《四川金宇汽车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之签章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北京联优企业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杨霞

  2020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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