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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1月16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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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对外投资进展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450        证券简称:*ST康得          公告编号:2020-008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对外投资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康得新”)于2016年4月28日披露了《关于与控股股东康得集团共同投资康得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得复材”)涉及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051),公告中提及的公司对外的股权投资,于近日收到《康得复合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通知书》及附后文书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冀10破申8号《民事裁定书》、(2019)冀10破5号《决定书》,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对外投资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控股股东康得集团共同投资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向康得复材增资9,000万元,现占其注册资本总额的14.4%。

  二、(2019)冀10破申8号《民事裁定书》

  申请人:宁波维盛鼎轩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宁波维盛鼎轩”)

  被申请人:康得复合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以被申请人不能清偿其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本院申请被申请人康得复材进行重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七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二款、第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受理申请人宁波维盛鼎轩对被申请人康得复材的重新申请自2019年12月2日起生效。

  三、(2019)冀10破5号及之一《决定书》

  本院于2019年12月2日作出的(2019)冀10破申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宁波维盛鼎轩申请康得复材重整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指定北京德恒(温州)律师事务所、廊坊中泰华会计师事务所担任康得复材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

  四、《康得复合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通知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自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康得新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1、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或管理人提交公司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等资料原件。若因未提供上述材料或提供材料不完整导致无法清算的,其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依法对康得复材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自案件受理之日(2019年12月2日)起停止清偿债务。

  3、自裁定送达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承担妥善保管并向管理人移交其占有和管理的康得复材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的5项法定义务。

  4、管理人接管时,法定代表人及相关人员应向管理人办理移交手续,并答复有关财产及业务的询问。

  五、对公司的影响

  康得复材已进入重整程序,可能对公司股权投资等相关事项产生影响,公司将积极配合法院和管理人完成康得复材的重整工作,并根据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1月15日

  证券代码:002450          证券简称:*ST康得           公告编号:2020-009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得新”)于2019年10月18日披露了《关于收到〈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民事判决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197),公告中提及的中建八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八局”)的诉讼,于近日收到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的(2020)苏0582执379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康得新于2019年5月21日披露了《重大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9-105),公告中提及的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以下简称“宁波银行苏州分行”)的诉讼,于近日收到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的(2020)苏0508执57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现将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2020)苏0582执379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申请人:中建八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张家港康得新光电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电公司”)

  案由:执行

  (一)、(2020)苏0582执379号《执行通知书》内容如下:

  中建八局与光电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苏0582民初549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光电公司于2020年2月1日9时30分到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执行局接受询问并履行下列义务:

  1、向中建八局支付10,149,627.50元。

  2、向中建八局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3、负担申请执行费77,550.00元。

  (二)、(2020)苏0582执379号《报告财产令》的内容如下:

  本院于2020年1月8日立案执行中建八局与光电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光电公司如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责令被申请人在收到此令后五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起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

  二、(2020)苏0508执57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申请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

  被申请人:张家港康得新光电材料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执行

  (一)、(2020)苏0508执57号《执行通知书》内容如下:

  宁波银行苏州分行与光电公司、康得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苏0508民初1176号调解(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光电公司、康得新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按照(2019)苏0508民初1176号调解(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并承担本案执行费158,934.00元,逾期不履行,则强制执行。

  (二)、(2020)苏0508执57号《报告财产令》的内容如下:

  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立案执行宁波银行苏州分行与光电公司、康得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向被申请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应当限期如实报告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责令被申请人在收到此令后七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起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目前上述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公司尚未收到因上述案件而被执行财产的相关信息。上述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积极应对上述情况,最大限度维护好上市公司权益,并根据上述案件的执行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2020)苏0582执379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2019)苏0508执57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特此公告。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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