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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1月16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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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
公司债券(五年期)2020年付息兑付
及摘牌公告

  证券代码:601881               证券简称:中国银河             公告编号:2020-005

  债券代码:122322              债券简称:14银河G2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

  公司债券(五年期)2020年付息兑付

  及摘牌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债权登记日及最后交易日: 2020年2月3日

  ● 债券停牌日: 2020年2月4日

  ● 债券付息兑付日:2020年2月4日

  ● 债券摘牌日: 2020年2月4日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4日发行的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公司债券(五年期)(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20年2月4日开始支付自2019年2月4日至2020年2月3日期间的利息及本期债券的本金。为保证付息兑付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发行人: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债券名称: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公司债券(五年期)。

  3、债券简称及代码:14银河G2(122322)。

  4、债券期限、规模和利率:5年,发行规模10亿元,票面利率为4.80%。

  5、还本付息方式: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到期一次还本付息。

  6、付息兑付日:2020年2月4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7、上市时间和地点:2015年3月9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8、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上海分公司”)。

  二、付息债权登记日、最后交易日、停牌日、付息兑付日和摘牌日

  (一)债权登记日及最后交易日:2020年2月3日

  (二)停牌日:2020年2月4日

  (三)付息兑付日:2020年2月4日

  (四)债券摘牌日:2020年2月4日

  三、本次付息兑付方案

  本期债券的票面年利率为4.80%,每手本期债券(面值人民币1,000元)实际派发利息为人民币4.80元(含税),兑付利息及本金共1048元(含税)。

  四、本期债券付息兑付对象

  本次付息兑付对象为截止2020年2月3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本期债券持有人。

  五、本期债券付息兑付方法

  (一)本公司已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签订了《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本公司最迟在本年度付息兑付日前第二个交易日将本年度债券的利息及本金足额划付至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

  (二)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及本金划付给相关的兑付兑息机构(证券公司或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兑息机构领取债券利息及本金。

  六、关于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一)个人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债券利息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兑息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兑息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如各兑付兑息机构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兑息机构自行承担。本期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兑息机构领取利息时由兑付兑息机构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兑付兑息机构。

  (二)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2018年11月7日发布的《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自2018年11月7日起至2021年11月6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七、本次付息兑付相关机构及联系方法

  (一)发行人名称: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2层

  联系人:田峰

  联系电话:010-66568429

  传真:010-66568704

  邮编:100033

  (二)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锦什坊街35号601-605室

  联系人:梁秀国、宋以祯

  联系电话:010-66290193、010-66290192

  传真:010-66290220

  邮编:100033

  (三)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

  联系人:徐瑛

  联系电话:021-68870114

  邮编:200120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1月16日

  证券代码:601881          证券简称:中国银河              公告编号:2020-006

  债券代码:151144         债券简称:19银河C2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2019年次级债券(第一期)(品种二)2020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债权登记日:2020年1月23日

  ●    债券付息日:2020年1月31日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9日发行的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2019年次级债券(第一期)(品种二) (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20年1月31日开始支付自2019年1月30日至2020年1月29日期间的利息。为保证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发行人: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债券名称: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2019年次级债券(第一期)(品种二)

  3、债券简称及代码:19银河C2(151144)

  4、债券期限、规模和利率:3年,发行规模40亿元,票面利率为4.05%。

  5、还本付息方式: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到期一次还本付息。

  6、付息日:2020年1月30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7、上市时间和地点:2019年2月20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

  8、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上海分公司”)。

  二、付息债权登记日、付息日

  (一)债权登记日: 2020年1月23日

  (二)债券付息日: 2020年1月31日

  三、本次付息兑付方案

  本期债券的票面年利率为4.05%,每手本期债券(面值人民币1,000元)实际派发利息为人民币40.5元(含税)。

  四、本期债券付息兑付对象

  本次付息兑付对象为截止2020年1月23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本期债券持有人。

  五、本期债券付息兑付方法

  (一)本公司已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签订了《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本公司最迟在本年度付息兑付日前第二个交易日将本年度债券的利息及本金足额划付至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

  (二)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及本金划付给相关的兑付兑息机构(证券公司或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兑息机构领取债券利息及本金。

  六、关于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一)个人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债券利息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兑息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兑息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如各兑付兑息机构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兑息机构自行承担。本期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兑息机构领取利息时由兑付兑息机构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兑付兑息机构。

  (二)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2018年11月7日发布的《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自2018年11月7日起至2021年11月6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七、本次付息兑付相关机构及联系方法

  (一)发行人名称: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2层

  联系人:郁军

  联系电话:010-66568587

  传真:010-66568704

  邮编:100033

  (二)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2号凯恒中心B座9层

  联系人:申伟

  联系电话:010-86451352

  传真:010-65608445

  邮编:200040

  (三)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

  联系人:徐瑛

  联系电话:021-68870114

  邮编:200120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1月16日

  证券代码:601881          证券简称:中国银河          公告编号:2020-007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第一期短期融资券发行结果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第一期短期融资券已于2020年1月15日发行完毕,相关发行情况如下:

  ■

  本期发行短期融资券的相关文件已刊登在中国货币网(www.chinamoney.com.cn)、上海清算所网站(www.shclearing.com)、中国债券信息网(www.chinabond.com.cn)。

  特此公告。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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