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法院驳回原告起诉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人
●涉案的金额:75,837,516元
●是否会对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公告所述的诉讼裁定对公司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不会产生负面影响
昆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10月25日披露了《昆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103)。公司近日收到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2019)云01民初2246号】,驳回原告云南南山的起诉,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 本次诉讼被起诉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2019年10月22日收到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
原告:云南南山企业公司(以下简称“云南南山”),公司法定负责人:刘朝坤
被告:昆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昆药集团”或“公司”),公司法定代表人:钟祥刚
案由:物权纠纷。
二、 诉讼案件事实的内容及其理由
原告云南南山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昆药集团归还侵占云南南山坐落于昆明高新技术开发区M1-5-1号土地的使用权;
2、请求判令昆药集团赔偿云南南山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75,837,516元;
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昆药集团承担。
云南南山企业公司在本次诉讼中主张的事实及理由
云南南山企业公司主张其于1996年4月16日通过出让方式取得了位于昆明高新技术开发区M1-5-1号土地的使用权,该土地为工业用地,出让期限为50年,土地面积为7,150.228平方米。后该块土地于2000年7月31日被昆药集团非法占用至今,并于土地之上非法修建了办公大楼等设施,严重侵害了云南南山的合法权益。云南南山目前被吊销工商执照但未注销。
昆药集团经核实后的情况:
昆药集团于2000年6月8日取得昆土高准字(2000)第006号《昆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批准通知书》,并于2000年6月15日与昆明市土地管理局签订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合同”)。昆明市土地管理局向公司出让了“宗地编号为M1-5-3,面积为14,240.213平方米”土地。公司已根据合同约定支付了土地出让金并取得了该土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以下简称“土地使用证”),根据该土地使用证显示:“土地座落:在昆明高新区M1-5-3地块,地类(用途):工业,终止日期:2050年6月7日,使用权面积:14,240.21m2”。
以上资产权属清晰。
三、 诉讼裁定情况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査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本案中,双方一致认可涉案土地既属于原告所取得的土地证范围内土地,又属于被告所取得的土地证范围内土地。在双方均持有人民政府颁发的土地使用权证的情况下,双方对土地使用权发生争议。因此,本案纠纷应由人民政府处理。在未经人民政府处理的情况下,本案不属于民事诉讼受理案件的范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云南南山企业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四、 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本公告所述的诉讼裁定对公司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不会产生负面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相关诉讼的进展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特此公告。
昆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