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公告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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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办理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相关金融期货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 日常申购业务
3.1 申购金额限制
1、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电子交易系统或本基金其他销售机构申购基金份额的,单个基金账户首次认购单笔最低申购金额(含申购费,下同)均为10元,追加申购每笔最低金额均为10元。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柜台申购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申购限额为人民币10,000元,追加申购每笔最低金额均为10,000元。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或采用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但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也不得存在变相规避50%比例要求的情形(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
2、基金管理人有权规定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和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具体规模或比例上限请参见相关公告。
3、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2 申购费率
本基金基金份额采用前端收费模式收取基金申购费用。投资者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率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
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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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基金申购费由申购者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申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3.3 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1、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未生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生效,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2、申购以金额申请,遵循“未知价”原则,即申购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3、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交付申购款项,否则所提交的申购申请无效。
4、当日的申购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日常赎回业务
4.1 赎回份额限制
1、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本基金单笔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0份,若投资者单个交易账户持有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份,则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一次性全部赎回。若某笔赎回导致单个交易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10份时,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同赎回。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2 赎回费率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随基金持有时间的增加而递减。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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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赎回份额持有时间的计算,从该份额初始登记日开始计算。
1、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0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等于或长于30日但少于3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等于或长于3个月但少于6个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50%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等于或长于6个月收取的赎回费,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计入基金财产。以上每个月按照30日计算。未计入基金财产的赎回费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2、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3、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4.3 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1、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未生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生效,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2、赎回以份额申请,遵循“未知价”原则,即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3、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4、当日的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5、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赎回申请无效。
6、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和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的最高限额,但应最迟在新的限额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者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5. 基金销售机构
5.1 场外销售机构
5.1.1 直销机构
金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5.1.2 场外代销机构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深圳市金斧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植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大智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西藏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6. 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1、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2、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7.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2、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开放日常申购和赎回业务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本基金转换、定投、费率优惠活动等其他相关业务将另行公告,敬请投资者留意。
3、未开设销售网点地区的投资人,及希望了解其它有关信息和本基金的详细情况的投资人,可以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jxfunds.com.cn)或拨打本基金管理人全国免长途费的客服热线(400-866-2866)。
4、由于各销售机构系统及业务安排等原因,可能开展上述业务的时间有所不同,投资人应以销售机构具体规定的时间为准。
5、上述业务的解释权归本基金管理人。
金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0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