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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1月11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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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3380 证券简称:易德龙 公告编号:2020-001
苏州易德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提起的诉讼二审判决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已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一审公司为原告,二审公司为上诉人

  ●涉案的金额:人民币17,028,648.40元及相应利息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案判决为终审判决,后续执行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目前暂无法判断对公司利润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苏州易德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原告”)于2018年11月9日披露了公司就与武汉普天云储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普天”)、上海储瑞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储瑞”)买卖合同纠纷向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提起诉讼,该案件已于2018年9月20日获得法院受理(受理案件通知书编号:(2018)苏0507民初6121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刊登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苏州易德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提起诉讼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8-054)。

  公司于2019年5月23日收到法院下达的《民事判决书》((2018)苏0507民初6121号),一审判决被告武汉普天云储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储瑞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支付货款7,236,412.36元和逾期付款违约金79,463元,合计款项人民币7,315,875.36元;被告上海储瑞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还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9,382,773.04元并赔偿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代理费人民币33万元,原被告共同承担案件受理费及相关费用,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5月25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苏州易德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提起的诉讼一审判决结果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9-022)。

  就上述一审判决,公司、武汉普天均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公司于2019年8月6日收到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受理案件通知书》(编号:(2019)苏05民终7285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8月8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苏州易德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提起的诉讼进展公告》(    公告编号:2019-037)。

  二、本次诉讼的判决结果

  公司于2020年1月9日收到法院下达的《民事判决书》((2019)苏05民终7285号),现将判决结果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一)维持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2018)苏0507民初6121号民事判决第一、二、三项;

  1.(2018)苏0507民初612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被告武汉普天云储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储瑞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支付货款7,236,412.36元和逾期付款违约金79,463元,合计款项人民币7,315,875.36元。

  2.(2018)苏0507民初612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除了第一项付款义务外,被告上海储瑞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还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9,382,773.04元。

  3.(2018)苏0507民初6121号民事判决第三项:被告上海储瑞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代理费人民币33万元。

  (二)撤销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2018)苏0507民初6121号民判决第四项;(2018)苏0507民初6121号民事判决第四项:驳回原告的其他请求。

  (三)案涉以武汉普天云储科技有限公司名义与苏州易德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编号为WYC-201609-092、WYC-201609-102、WYC-201610-104、WYC-G1-201701-009、WYC-G1-201702-024、WYC-G1-201704045、WYC-G1-201705061、WYC-G1-201706-078、WYC-G1-201706-0780、WYC-G1-201706087、WYC-G1-201706-090、WYC-G1-201707-110、WYC-G1-201801-004、WYC-G1-201801-005、WYC-G1-201808-041的合同中未履行部分予以解除;

  (四)驳回苏州易德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案件受理费140,490元,由公司负担77,479元,由武汉普天负担63,011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进展情况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案判决为终审判决,后续执行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目前暂无法判断对公司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持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备查文件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苏05民终7285号)

  特此公告。

  苏州易德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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