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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1月11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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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793  证券简称:华闻集团 公告编号:2020-001
华闻传媒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与有关报社终止经营性业务授权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交易概述

  (一)终止协议背景和目的

  1.原协议签署的情况

  华闻传媒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陕西华商传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商传媒”)的控股子公司吉林华商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林华商”)于2007年1月20日与新文化报社签署了《经营性业务授权协议》,新文化报社授权吉林华商在2007年1月1日至2036年12月31日期间独家具体负责经营《新文化报》的广告、发行、印刷、纸张采购等在内的全部经营性业务。

  2.本次终止协议的原因

  近几年,由于移动互联网的飞速发展,新媒体、新技术层出不穷,传统平面媒体特别是报纸行业面临整体性冲击,许多报纸已经无法持续正常经营,《新文化报》也在所难免,其日均发行量锐减,已经无法继续维持正常运营。在这种局面下,继续运营《新文化报》,将对双方均会产生更大的不利影响。经协商,双方决定终止授权经营《新文化报》。

  (二)终止协议概况

  2020年1月10日,吉林华商与新文化报社在长春市签署了《〈经营性业务授权协议〉终止协议》,于2020年1月1日提前终止《经营性业务授权协议》,吉林华商向新文化报社支付1,100万元违约金,双方在《经营性业务授权协议》项下所有的权利以及义务均已履行完毕或者已互相予以豁免,《经营性业务授权协议》终止后双方互不承担《经营性业务授权协议》项下的任何责任。

  目前公司与新文化报社不存在关联关系,本次终止协议未构成关联交易。

  二、协议当事人基本情况

  (一)新文化报社

  名称:新文化报社

  住所:吉林省长春市人民大街6906号

  类型:事业单位法人

  法定代表人:刘卫民

  开办资金:129.00万元

  举办单位:吉林东北亚出版传媒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220000412761623F

  宗旨和业务范围:传播新闻和其他信息,促进社会经济发展。报纸出版、发行、印刷。

  (二)吉林华商

  名称:吉林华商传媒有限公司

  住所:长春市朝阳区育民路1177号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法定代表人:刘金梅

  注册资本:2,000.00万元

  成立时间:2007年1月10日

  经营期限:2007年1月10日至2027年1月7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1017952297488

  经营范围:传媒信息业的投资、开发、管理、营销策划及咨询服务;广告业务;印刷物料及纸张销售;书报刊发行;计算机软件开发、销售及网络工程服务;普通货运(不含易燃易宝和易制毒危险化学品);商务投递、报刊投递;国内快递;对外贸易(不含出版物进口业务及药品及需审批和国家专营专控项目);利用自有资金对外投资,对投资项目进行资产管理(不得从事理财、非法集资、非法吸储、贷款等业务);投资咨询、经济信息咨询、企业管理咨询、教育信息咨询(不得从事证券、期货、信托投资、金融等信息咨询业务);商务信息咨询服务;会议及展览展示服务;建筑安装工程、装修装饰工程施工;教育科技产品研发;农产品收购;房地产咨询、企划;房地产中介服务;房地产开发经营;文化艺术交流活动组织策划;经营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乳制品、粮食加工品,油脂及其制品、肉制品、蜂产品、蔬菜制品、水产制品、特殊膳食食品、电子设备、日用百货、农副产品、黄金饰品、珠宝饰品、家用电器、地板、装潢材料、洁具、通讯设备、汽车、轮胎及汽车装饰品、化妆品、钟表、土特产品、水果、菌类食品、酒、眼镜、服装、文化体育用品(不含弩)、针纺织品、母婴用品、运动户外用具、玩具、家具、建材、儿童安全座椅、生鲜食品、保健食品及利用互联销售上述商品;货物及技术进出口;票务服务;经营性演出及经纪业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不含网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不得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股东及其出资情况:公司出资300万元,持有15%股权;华商传媒出资1,700万元,持有85%股权。

  三、协议主要内容

  吉林华商与新文化报社于2020年1月10日在长春市签署的《〈经营性业务授权协议〉终止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鉴于:

  1.双方于2007年1月20日签订了《经营性业务授权协议》,新文化报社授权吉林华商在2007年1月1日至2036年12月31日期间独家具体负责经营《新文化报》的广告、发行、印刷、纸张采购等在内的全部经营性业务,吉林华商每季度按《新文化报》广告营业总额的20%向新文化报社支付广告分成款,增减幅度不得超过5%,每一年度支付的广告分成款均不低于人民币3,600万元。

  2.近年来,受互联网新兴媒体的冲击,纸媒行业遭遇断崖式下滑,经营成本不断上升,吉林华商已无法按《经营性业务授权协议》的约定向新文化报社支付广告分成款。

  3. 吉林华商已经决定于2020年1月1日提前终止《经营性业务授权协议》。

  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一)双方一致同意,于2020年1月1日提前终止《经营性业务授权协议》,吉林华商向新文化报社支付1,100万元违约金。双方在此确认,双方在《经营性业务授权协议》项下所有的权利以及义务均已履行完毕或者已互相予以豁免,《经营性业务授权协议》终止后双方互不承担《经营性业务授权协议》项下的任何责任。

  (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三)一切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应提交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四)本协议自双方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四、本次终止协议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经双方反复协商,本次终止《经营性业务授权协议》,吉林华商需向新文化报社支付1,100万元违约金。由于《新文化报》的广告收入持续下滑,经营困境加剧,2019年吉林华商未经审计的净利润约为-1,157万元,若继续履行《经营性业务授权协议》,保守预计2020年吉林华商净利润约为-1,000万元,未来也将持续亏损。因此,本次终止《经营性业务授权协议》对公司本期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不会产生较大的影响,但有利于减少未来公司的负担。

  五、备查文件

  (一)《经营性业务授权协议》;

  (二)《〈经营性业务授权协议〉终止协议》;

  (三)新文化报社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吉林华商营业执照。

  特此公告。

  华闻传媒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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