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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1月11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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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502 证券简称:鼎龙文化 公告编号:2020-002
鼎龙文化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新增、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的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集人:鼎龙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2、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0年1月10日15: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0年1月10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1月10日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1月10日9:15至2020年1月10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州市白云区广园中路388号广州卡丽皇家金煦酒店沙龙1厅

  5、会议出席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共2名,代表股份总数249,953,57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07%。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共2名,代表股份总数249,953,57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07%;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0名,代表股份总数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00%。本次会议未有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出席。

  6、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龙学勤先生主持,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列席了会议。

  7、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并通过了以下提案:

  议案1.00《关于变更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49,953,57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本次会议未有中小股东参与投票表决。

  本议案获表决通过。

  议案2.00《关于补选童泽恒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49,953,57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本次会议未有中小股东参与投票表决。

  本议案获表决通过。童泽恒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自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议案3.00《关于补选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项议案采用累积投票方式进行表决,逐项累积投票表决情况如下:

  3.01选举方树坡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249,953,57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本次会议未有中小股东参与投票表决。

  方树坡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自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3.02选举张家铭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249,953,57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本次会议未有中小股东参与投票表决。

  张家铭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自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浙江阳光时代(广州)律师事务所黎小露律师、赵婧律师现场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人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浙江阳光时代(广州)律师事务所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鼎龙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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